答辩状

民事诉讼案答辩状

时间:2022-10-07 09:19:59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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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答辩状

  民事诉讼案答辩状【1】

民事诉讼案答辩状

  答辩人: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林西县西街

  法定代表人:****

  因中昊小区杨东辉诉答辩人赔偿丢失电动自行车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请求答辩人赔偿丢失电动自行车31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一、答辩人自接管中昊小区以来,一直严格按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小区业主提供着物业服务。

  对于原告丢失电动自行车一事,一直以积极的态度处理。接到原告称电动自行车在本小区丢失开始,答辩人及当班门卫人员积极协助原告到公安机关做笔录,提供证据及相关线索,做到了应尽的义务。

  而且答辩人属于物业服务企业,门卫的任务是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视小区人群居住情况指定管理制度,要求定时巡逻,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时协助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而丢失电动自行车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

  二、答辩人属于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小区门卫的职责范围只是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良好与稳定,是安全、消防、交通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并且,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属于私有财产,答辩人没有与原告签订私有财产的保护合同,也没有与原告签订电动自行车的保管协议,对于原告将其所丢失的电动自行车在停放时,没有交给答辩人,也没有告知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所停放的具体位置,答辩人的工作人员也并不知情,所以,答辩人不知道所以没有法定义务对原告电动自行车进行保管,相应的也没有赔付原告3100.00元的义务。

  综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是不合理的,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XX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XX年XX月十三日

  民事诉讼案答辩状【2】

  答辩人:

  答辩人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注:答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法人的项目填写

  民事诉讼案答辩状【3】

  答辩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答辩人因一案(或:答辩人因╳╳╳对一案所提起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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