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驳回起诉答辩状

时间:2022-10-07 10:23:42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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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答辩状

  驳回起诉答辩状【1】

驳回起诉答辩状

  答辩人:刘某某

  被答辩人:李某某

  被答辩人李某某诉答辩人刘某某一案,现答辩人结合事实和法律依法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李某某有明显过错,被答辩人欠答辩人20000元钱由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

  通过法院判决和执行局执行后被答辩人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书,答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将被答辩人的摩托车扣住交法院执行局执行,摩托车上有药品答辩人当时根本不清楚,事后知道后答辩人就派人将摩托车和药品送到派出所,又于第二天将摩托车和药品送到法院执行局,而被答辩人则对法院和派出所的通告置之不理,不予配合。

  又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因此,被答辩人有错在先。

  二、被答辩人故意扩大了损失,故意拖延时间,使药品过期,应由被答辩人承担药品过期的扩大损失。

  答辩人发现摩托车上面有药品后,要求派出所通知被答辩人领取,被答辩人拒不领取,第二天答辩人又到法院执行局,将摩托车和药品送至法院执行局,要求执行局通知被答辩人领取,被答辩人领取了摩托车拒不领取药品。

  20**年4月份,答辩人又将药品交到法院执行局,要求执行局通知被答辩人领取,被答辩人李某某拒不领取,答辩人只有将药品带回保管。

  20**年9月份,答辩人又将药品送至某县法院执行局,要求法院通知被答辩人李某某领取,执行工作人员王某某多次通知要求李某某领取,但被答辩人拒不领取,答辩人刘某某只有找司法局要求提存,但司法局讲要先找到李某某才能送达,答辩人多次找被答辩人,但没有找到,送达不成。

  答辩人先后几次将药品送至某县法院执行局,已做到仁至义尽,而被答辩人故意拖延时间不领取药品,不配合法院执行局协调,导致药品过期后才恶意诉讼。

  因此,被答辩人故意等到药品过期再起诉扩大了药品损失,如果被答辩人在药品过期前领取药品,或药品过期前起诉,那么根本不存在药品过期的问题,不会造成实质上的损失,药品过期造成的损失被答辩人承担。

  三、被答辩人讲某某注射剂有19.8元/支,这是虚假的,某某注射支,被答辩人讲的19.8元/支是信口开河、歪曲事实。

  综上,被答辩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被判决书如儿戏,故剂在2009年的价格只有2元多一支,我们某县的医院购买的制药厂生产的某某注射剂只有3元/支,现在某某注射剂只有1.3元/意拖延时间,导致药品过期而扩大损失,自己乱定药品价格,歪曲事实,恶意诉讼,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 致

  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某某

  20**年某月某日

  答辩状【2】

  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20**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20**年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按照福建老家当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20**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

  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不信任,经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

  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关系不错,20**年8月儿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

  20**年夫妻二人来到长沙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利,双方偶尔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7月原告不顾答辩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烁。

  答辩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答辩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评,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

  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8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答辩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

  因为原告上班的地方离答辩人住处很近,答辩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

  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则》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儿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

  20**年小孩出生后到2010年回长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

  20**年回长沙后,原告执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辩人一直是不同意的。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课的时候就回父母的住处,来回跑很不方便,对小孩上学和门面生意都有影响。

  2.原告称:“原告一直未参与经营(油漆生意),故这笔借款应全部由被告个人偿还。”对此答辩人不同意。

  答辩人夫妇回长沙后,由于行业经验不足,加上起步资金比较紧张,希望夫妻两人能同心协力,共同把门面经营好。

  原告与答辩人属于共同经营,是“夫妻店”,原告对生意的开展、借贷等情况都是清楚的。

  退一步说,答辩人做油漆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答辩人个人债务。

  当然,答辩人目前生意已见起色,作为一个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无论如何,答辩人会担起家庭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还清借款,不断充实家庭经济基础,希望原告能给答辩人一些时间。

  3.答辩人夫妻共同债务共有28万元。

  答辩人夫妻在这几年做生意的过程中,陆续向银行和双方的亲戚朋友借了28万元用于周转,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诉后还一度承认过,只是鉴于亲友的关系,当时很多借款都没有写借条。

  包括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10万元,有2万没有写借条,另外8万是在起诉前原告让答辩人补写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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