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行政案件二审答辩状

时间:2022-10-09 04:24:34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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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二审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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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二审答辩状

  行政诉讼答辩状模板【1】

  答辩人: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行 政 答 辩 状(二审阶段)【2】

  答辩人:韶关市浈江区地质矿产局

  地址:韶关市韶瑶路10号

  电话:8865930

  负责人:杨雄(该局局长)

  因徐焕东、余世年诉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损害赔偿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事宜,我局请求法院维持我局对余世年所作出的韶浈地矿罚字[2005]第011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理由如下:

  1、本局对余世年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

  本案中,上诉人余世年对所运输煤炭说不清具体合法来源,因此,我局认定,上诉人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进行采矿,故认定事实是清楚的。

  2、我局对余世年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①主体合法,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我局为适合的执法主体;

  ②我局对余世年实施行政处罚是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且并未超出合理的处罚范围与幅度。

  3、我局对余世年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表现为:

  ①我局对余世年实施行政处罚是有事实依据的(见调查笔录),且我局并未拒绝听取上诉人陈述、申辩,所以不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41条、31条、32条的规定问题;

  ②我局在对余世年实施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上诉人未行使该权利,所以我局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

  二、关于上诉人请求判令我局返还原告捌仟元及返还其利息的问题。

  上诉人方的这一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我局属依法对上诉人实施行政处罚,所以上诉人要求我局返还其捌仟元人民币无法律依据。

  三、关于上诉人请求我局赔偿2005年6月13日至7月8日共26天的车辆停运损失10000元人民币及停车费375元的问题。

  上诉人方的这两项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其一,实行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而本案中我局是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对余世年实施行政处罚,所以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其二,上诉人方提起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合法,违反《国家赔偿法》第12、13条条文的规定。

  所以上诉人方的这两项请求应予以驳回。

  四、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在我国各地大力贯彻中央指示精神,着力整顿乱开乱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非常时期,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的上诉人方行为已涉嫌触犯我国刑律第343条的相关规定。

        在此,我局正告上诉人需认清形势,尽早撤回起诉,否则我局将酌情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由上诉人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辩单位:

  法定代表人:

  20XX年元月6日

 

  行政上诉答辩状【篇3】

  答辩单位:xx县公安局

  答辩人:周某 男 32岁 汉族 xx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系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行政行为一案被告代理人。

  现对原告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2003年8月25 11作出 的247号治安管处罚裁决书,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答辩如卜:

  2003年2月22日,赵某到刘某家讨还其丈夫徐某曾给刘某垫付的外出务工路费时,刘某让妻子李某带着赵某前往刘x家去借钱,恰遇到某学校为女儿送饭的范某。

  范某与赵某以那些外出务工人员路费为题发生口角,范某指责赵某刚才不该向她打听去刘某家的路,赵某便说“象你这号人,出不了门,出门问不了路,就呆到你那个屋里算了”。

  范某以为赵某责难她家房子差,继而双方山争吵发展到往拢扑、开始撕挖,赵某抓破了范某的脸,范某也扯掉了赵某上面衣服的扣子。

  直到李某把双方挡开后,这才各自走开。

  2003年2月23日赵某再次到刘某家讨还路费,范某见到赵某就质问赵,昨天说的话是个啥意思,是不是说她修不起房子,并对赵某讲“我以后修起了房子,第一个请你”。

  赵某回答她说“你修金房子、银房子与我啥相干?”范某便回家去了。

  范某回家做好饭后,端着碗边吃边往刘某家走,到了刘某家范某再次质问赵某,说她修金房子、银房子是个啥意思。

  赵某说她也不知道是啥意思,只是听别人说而已,双方再度发生口角。

  刘某让她们要吵就到屋外面去吵。

  赵、范二人从刘的家门出来,刚走到院坝边,范某举起端着的饭碗一碗打在赵某脸上,赵某的脸被打肿,赵某也顺手从刘某家房檐坎上拿了一根约2尺长、茶杯口粗的柴棒打在范某的头部致流血。

  范某冲上来抓住赵某的领口、抓破赵某的胸部。

  刘某急忙上前将赵、范二人拉开。

  赵某的伤情经xx县人民医院2003年2月25日诊断为:面部及胸部软组织挫伤;范某的伤情经xx县中医院2003年2月28日诊断为:头皮裂伤(创口3x0.5cm)。

  2003年8月13日、8月15日我局城郊派出就这起案件分别在xx村委会、城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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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

  是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2003年8月15日,我公安机关在召集双方做最后一次调解失败后,遂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违法行为送达了《告知通知书》,拟对她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并告知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可向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告诫双方,此案在处理过程中,绝不许任何人到对方家去取闹。

  调解结束不到一小时,范某无视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严令,窜到赵某家去找赵某。

  赵某的父亲赵大(66岁,有病)告诉范某,赵某不在家,有什么事等她回来再说或者到城郊派出所要求处理。

  范某全然不顾派出所的告诫,和年老、体弱多病的赵大的劝阻,要闯进赵某的家到赵某的卧室床上胡闹。

  赵大把范某往出推,范某仗着年轻就势把赵大往出拖,直至把赵大拖倒在地,赵大经xx县中医院2003年8月18日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赵某到刘某家讨要路费款与范某没有任何关系。

  范某却多次无事生非,故意滋事,与赵某口角争执挑起事端。

  在双方互有伤情等待处理的情况下,范某全然不顾公安机关的告诫,窜到赵某家去滋事、取闹,乃至致伤赵大。

  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难道对范某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吗?她难道没有自己年迈的父母吗?她竟然没有一丝对老弱者的同情和怜悯,道德、良知和法律在她脚下被肆意地践踏。

  范某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的行为让每一位有正义感的公民为之愤忾。

  范某致伤赵某、赵大父女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在致伤赵某后,范某不但不听公安机关的告诫,还窜到赵某的家里要到赵的卧室床上胡闹,妄图把事态进一步扩大,足见其主观用心之险恶,在年老多病的赵大奋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艰难时刻,范某乘机致伤赵大,其行为严重败坏了一方的社会风气和法治氛围。

  我公安机关作为党和国家专政的工具,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我们就决不能滋养和助长范某这种破坏法制环境、违反道德秩序的风气肆意发展、蔓延。

  范某先后致伤赵某、赵大父女一案,有本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为证。

  我局正是本着以教育为目的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作出了对范某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执法主体合法、办案文明。

  恳请xx县人民法院对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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