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赡养费答辩状

时间:2022-10-08 12:37:19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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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答辩状范文

  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如果子女不赡养老人有可能会引起赡养问题的起诉,那怎样写赡养答辩状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赡养费的答辩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赡养费答辩状范文

  赡养民事答辩状一

  以下是我(被告三个人)的答辩状,请问有否不妥之处; 被告一、二、三方答辩状 答辩人:张x英、x英、x英 答辩请求:请求法院秉公裁判,对母亲赡养事宜的合法权益。

  答辩内容: 1、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赡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1).被赡养人有被赡养的需要。

  只有无独立谋生能力与生活来源的人才能要求他人赡养。

  (2).赡养人必须要有相应的赡养能力。

  即赡养人必须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能力。

  2、赡养义务是我们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母亲生养了我们兄妹四人,这是我们的责任。

  至目前为止,被告一、二、三从没说过不赡养原告。

  原告在连云港市连云区有140平米的住所(现已为被告四出租,有年租费过万元),且有月退休金千余元(具体数额不详,工资卡在被告四处)。

  其丈夫去世时遗留下13万余元人民币(以上原告所有财产现均在被告四配偶控制之下,法院可以酌情和原告本人确认该情况),至目前尚未造成生活困难。

  3、被告一现已退休,丧偶多年独力抚养一女成年后单身居住,每月退休金元;被告二现已退休,离异多年独力抚养一子成年后单身居住,每月退休金元;被告三已于2011年8月内退,现内退工资收入元/月。

  (附证明及复印件) 4、因为原告的医保卡在连云港,尽管住院医疗可以外转,但老人的门诊就医只能在连云港市用(在外市不可用),为减少不必要的开销,故老人只有居住在自己所在城市较合适。

  5、自08年10月原告配偶去世后,被告四及其配偶就因为遗嘱保留及对遗产分配不满等问题殴打过被告二、被告三(报过110警,有派出所笔录为证),砸过被告二的电脑(联想笔记本电脑,维修费达4000余元)既不讲情也不讲理,2009年4月原告林道书在离开连云港之前一直由被告二陪护同住,但被告四配偶不让其陪护(认为被告二占有原告的退休金),将原告所有的生活用品全部扔掉后,骗至被告四家;自09年4月至今在被告四家居住的原告林道书曾多次被被告四配偶赶出家门(身份证、工资卡、医保卡被扣下)去无锡、上海、连云港。

  其中一次是2011年端午节,被告三的儿子(原告外孙)去接外婆到家里过节,节后回被告四家就被当场驱逐出门。

  请法官明断:是女儿不探望还是无法探望。

  作为女儿的三被告和作为儿子被告四的关系由于以上事件和过去未提及的情况,矛盾升级,关系长年不和,故无法去被告四家庭探望原告。

  6、根据以上几点的实际情况,原告可住在连云港自己的房子里,由被告一、二、三、四共同轮流出赡养费。

  由被告一、二、三陪护。

  7、赡养的方法也可以是,原告轮流去四个被告家居住。

  据《老年人保护法》,老人的老本、老保、老底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为已有。

  8、若原告的财产给任一其中被告,那原告的赡养费及生活不能自理时的陪护、医疗费等主要由此被告人承担。

  9、被告二在原告配偶病危时一直陪护原告配偶,当时原告配偶的四川老家曾经来几位亲戚,原告配偶即给被告二一万元整用于招待其老家亲戚,不可怠慢,该款目前被告四及其配偶一直向被告二追讨(被告四家自称是替原告追讨),被告四诬赖称该款是由被告二偷取的;被告二方的儿子(即原告外孙)曾经在2010年5月给当时已经在被告四处居住的林道书汇款1万元整以尽孝道(有存根和视频为证),但是直至2012年春节后,被告二方的儿子向原告确认是否收到此款,原告表示完全不知情,鉴于原告情况,其没有去银行确认收款及取款的能力,而其银行账户等均在被告四的配偶控制之下,我方可以推断所支出款项尽数为被告四所占有且没有告知原告林道书,请法院方面调查考虑相关情况。

  10、原告的性格比较老实、本分、软弱,在被告四家中没有发表自己主张和意见的权力,一切均由被告四配偶做主,另有录音一段可看出被告四配偶之素质和无赖,很多要求并非原告本人提出,请法院对该情况予以斟酌考虑。

  赡养民事答辩状二

  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xx号。

  因田x信、田x兰诉田><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未经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尽赡养义务”,不符合事实 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xx无儿,1956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xx协议,我被过继给田xx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

  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xx一起生活。

  1962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1986年养父去世为止。

  养父田xx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

  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

  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

  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至于说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xx市。

  刚回xx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xx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1962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

  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xx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1987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

  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1966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xx 街xx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

  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地上盖房子。

  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xx街 xx号的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

  当然,兄弟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

  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屋作价15600。

  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

  原告在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

  当然,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既然我与伯父田xx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生父母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赌养义务。

  但今后我个人仍愿在物质上帮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

  但这只是我个人的心愿,并不是应尽的义务。

  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拆迁补偿给我的156000元,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争要鉴于上述事实,我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1. 本答辩状副本2份。

  2 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证言,证实答辩人被收养的事实。

  生父母住本市xxx区xx村xx号。

  3. XX街XX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答辩人田X恒 199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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