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车辆损失答辩状

时间:2024-01-30 11:25:41 偲颖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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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答辩状(通用10篇)

  为了让法院更全面的了解案情,被告人可以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被告人答辩在现在社会,法律诉讼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我们开庭前都会预先准备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车辆损失答辩状,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车辆损失答辩状(通用10篇)

  车辆损失答辩状 1

  答辩人:____,男,19_年_月_日出生,汉族,住___。_因原告___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起事故原告应付全部责任。20__年6月3日早上,答辩人驾驶___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_________路段非机动车道,准备拐入自己家大门时,与步行在非机动车道的原告相撞。原告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不在人行道上行走,步行于非机动车道,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所驾车辆行驶的路线、方向、速度等均符合道交法规定,故答辩人不应负事故的责任。

  二、答辩人及时抢救伤者不能作为答辩人应付事故责任的理由,原告诉求答辩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事故发生后,答辩人采取立即将原告送至___人民医院救治措施,并为原告垫付全部医疗费及部分其他费用的。由于双方当时均未报警,公安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答辩人为原告垫付费用是出于人道主义,并不是法定责任,因此原告诉求答辩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不能得到支持。

  三、原告诉求的各项赔偿金明显过高,应依据《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确定原告实际损失。

  四、答辩人的______号小型轿车在本案第二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所受损失应由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事故发生后,答辩人为原告支付医疗费9000元,另外还交给原告现金2000元,合计___元,答辩人垫付的这部分款项应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由本案第二被告返还答辩人。

  综上意见,恳请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致

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年_月_日

  车辆损失答辩状 2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____,男,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

  被答辩人:____,男,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

  答辩人现就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根据法律和事实答辩如下:首先,被答辩人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承保期间,请法院核实驾驶员的驾驶证及行驶证是否合格有效,答辩人仅在驾驶证行驶证经检验合格有效的情况下履行赔偿责任。

  其次,我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损失赔偿范围内承担合理合法赔偿责任。

  第三,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予赔偿。

  质证意见:

  第一,伤残鉴定为原告单方委托,我司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第二,的误工证明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没有提供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工资扣发证明、银行流水账。

  第三,根据保险不能额外受益原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我司不予再次赔偿。

  赔偿清单:

  第一,医疗费以医院的正规发票为准,扣除百分之二十的非医保用药。

  第二,误工费以实际误工损失金额为准,如不能提供实际损失应以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时间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准。

  第三,护理费,以护理行业标准计算、实际住院天数。

  第四,交通费是看病所需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没有提供相关票据,我司不予赔偿。

  第五,营养费应根据伤情20元一日,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第六,住院伙食补助,认可27x18=486元。

  第七,伤残鉴定我司不予认可,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

  第八,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予赔偿。

  综上所述,望贵院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年_月_日

  车辆损失答辩状 3

  答辩人:_住址:_联系方式:__________

  被答辩人:_住址:_联系方式:__________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有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晚,答辩人于_____路段骑着一辆______车由____向_____正常行驶。突然,被答辩人在_____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现。答辩人见状立即刹车,可是由于当时被答辩人离______车的'距离比较近,仍没能阻止______车撞上被答辩人。当时,答辩人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明明人行道上是红灯,可是被答辩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才导致该场事故的发生。

  2、责任认定有误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被答辩人负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明显有误。答辩人是属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驶,而被答辩人闯红灯,违法交通规则,所以,被答辩人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1、医药费,原告主张_______元,现今答辩人医院开具的医药收据是______元,对于其余的________元医药费,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证据证明,所以答辩人只认可_______元医药费。

  2、护理费,原告主张_________元,答辩人对护理期限没有异议,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以______元一天计算。即护理费应为______元。

  3、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________元,本答辩人对原告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没有异议,但原告至今未给付答辩人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使得答辩人现在无法确定其是____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赁合同和财产合伙租赁协议,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证人证言,两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答辩人认为上述合同和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够给出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损失答辩状 4

  答辩人(本案被告二):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

  因刘某诉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员工)及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刘某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意忽略了刘某具有重大过错的客观事实,并作出了错误的事故责任划分,该认定书不应作为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理由如下:

  1、根据广西_司法鉴定中心痕鉴字第3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见答辩人证据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见答辩人证据3],可以清楚地知道,刘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时为骑行状态,然而交警部门在重新作出的第__[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忽略该重要的客观事实。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的规定,因此,该第__[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某的交通行为合法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明显错误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廖某的超速驾驶,刘某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抢过人行横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从《事故现场图》[见答辩人证据2]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反映的客观事实有:①公交车与刘某相撞时,刘某是骑在车上的,②公交车右前轮的最长制动印迹长为12.09米,③双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车右边。据此充分表明,当廖某发现刘某驾驶自行车意图抢过人行横道时,已经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然而在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要越过公交车的时刻,还是相撞了。假如刘某让直行的公交车先行,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或者刘某是按规定下车推行或慢速通过,那么,公交车司机廖某就更加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提前减速或避让,从而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刘某也应对事故负同等的责任,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应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因此,_年1月28日交警支队第一次作出的(第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正确的。

  3、根据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_年5月1日施行),并没有规定: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时,上级部门可以发回原单位要求重新作出认定。退一步讲,即使发回原单位重新调查和认定,也不应由原来的经办人参加,否则难以保障认定结论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门前后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经办民警均为施春阳、唐文军。并且,在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却在前后两份认定书对双方的违规行为致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确定,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他们在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中,他们有意回避了刘某违法骑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客观事实,从而将原来"廖某、刘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改变为"由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的改变明显难以自圆其说,也是没有依据的,并直接导致了对答辩人一方不公正的结果。

  4、基于(第__[重]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恳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案刘某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同等的责任,或直接采信_81月28日交警支队作出的(第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

  二、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着明显及重大的过错,廖某在发现刘某突然快速横过路口时已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答辩人认为,本案中,根据刘某和廖某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其过错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刘某应自行承担50%的损失。

  三、刘某主张的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不合理,法庭应当驳回刘某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详述如下:

  1、对刘某主张的78467。40元医疗费,无异议。

  2、对刘某主张的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3、刘某主张的8720元营养费不合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营养费应严格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需要进行的营养治疗,或者需要为刘某补充额外的营养,因此,刘某的该主张无依据。

  4、刘某主张的5250元雇佣陪护护理费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__元部分应予驳回。

  刘某主张的陪护费,其中包括在民族医院治疗期间支付周__元和支付杨__元,在医大一附院治疗期间,支付李某1250元,均为50元/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同时需要多名护理人员,另外,刘某在非住院治疗期间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刘某的两次住院时间合计为65天,需要1人陪护,其护理费应为3250元(50元/日。人65日)。

  5、刘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13730.40元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按照刘某提供的__小学出具的《证明》,刘某的月均收入为1907元。另,_年12月19日为星期三,并且时值学校上课期间,刘某于该日上班途中的7点30分发生事故应为工伤,因此学校不会扣发其任何的工资,刘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实际扣发了其工资。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车辆损失答辩状 5

  辩人:__________,男,生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汉族,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村上坝社号。

  答辩人因李诉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李未确保行车安全应承担部分交通事故责任,事发后由于李索赔过高,故双方未达成协议。

  1、答辩人于_年2月28日驾车从通惠开往__________县城,行至五一二加油站路段,同向行驶的李驾驶摩托车与答辩人相擦挂,李与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

  2、虽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答辩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根据事情发生的实际情况,李未注意行车安全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李对道路上的情况估计不足,驾驶摩托车冲到答辩人前面,因对面来车靠边避让,李未确保安全,停车时左脚离答辩人车辆太近,导致其左脚被车轮压伤。

  3、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居中调解,李提出的赔偿费用过高,所以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且应当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李请求赔偿的项目除医疗费外,其余赔偿项目均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发现李有明显伤情,为何产生275.14元的医疗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结合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李应当提供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应的医药费票据。

  2、李受伤极其轻微,也未住院治疗,不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其提出的3000元误工费毫无道理。李只是普通的农民,即使有误工损失也只能按照农林牧渔行业的标准计算,不清楚李是如何计算出3000元误工费的。

  3、李只是极其轻微受伤,生活完全能够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其请求赔偿450元护理费无从谈起。

  4、李请求赔偿100元交通费明显是狮子大开口,显而易见与实际的交通费损失不符。李家离县城任一家医院都很近,最多就是去医院检查一下,往返乘坐公交车不超过四块钱,其主张100元交通费是实际损失交通费的.几十倍。

  5、本案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李请求赔偿车辆保管费285元、皮鞋损失150元及请人开车损失10元不属于人身损失而是财产损失,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李应当另案起诉。此外,事发时李穿的是旧皮鞋,150元至少可以买两双那样的新皮鞋,李请求赔偿150元皮鞋损失过高。

  6、李受伤极其轻微,于其身体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可能有多大的精神痛苦,其请求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车辆损失答辩状 6

  答辩人:刘__、男、27岁、汉、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答辩人:王_、男、24岁、汉、住沧州市运河区

  答辩人因王_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_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答辩人刘_驾驶宝来牌轿车(牌照号)由西向东正常行驶,与对面王某驾驶的冀J普通货车相撞......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不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6、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答辩人无过错,不应承担对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车辆损失答辩状 7

  答辩人:___,男,汉族,__年__月__日生

  住所地:__

  答辩人因与原告__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上海市__区人民法院业已受理并向答辩人送达了诉讼副本,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父亲驾驶的牌号为__的燃油助动车应为机动车;原告父亲存有过错,答辩人无任何过错;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一)原告父亲所驾燃油助动车不符合助动自行车技术要求,应为机动车。

  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助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

  (一)汽油发动机工作容积不超过36立方厘米;

  (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事发时,原告父亲所驾车辆时速高达29公里/小时,远远超过上述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的技术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动车的标准;另外,原告父亲所驾车辆发动机工作容积是否超过36立法厘米,事实不详,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进一步确定该车辆是否为非机动车。

  (二)原告父亲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原告父亲未戴头盔超速行驶,且闯红灯,存有严重过错。

  事发时,原告父亲未戴头盔驾车,是本次惨剧发生的直接原因。车辆经过十字路口,驾车人本应减速行驶,原告父亲不但未减速,还试图高速通过,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父亲明明知道前方是红灯,依然驾车高速通过,放任事故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明显存有故意,原告父亲以上所作出的种种行为都存有严重过错,理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原告父亲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不按规定路线驾驶。

  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

  (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

  (三)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

  (四)不准驶入机动车专用道路……”

  事发时,原告父亲并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存有过错,并且,原告父亲擅自驾车驶入机动车道,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酿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辩人遵守交通法规,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事发过程中,黄灯亮时,答辩人所驾车辆已越过停车线,正继续通行,这可以从答辩人所驾车辆内设置的摄像机所录视频予以确定,当然,法院也可以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取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以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同时,答辩人驾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有一辆大货车在左转弯处待转,遮挡了答辩人的视线,原告父亲这时从大货车前方闯红灯高速通过,让答辩人始料未及,纯属意外,这才酿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发之后,答辩人立即停车,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对原告父亲进行积极施救。从答辩人以上一系列行为来看,答辩人在通过十字路口的过程中,无任何过错。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机动车,应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原告父亲存在过错,答辩人没有过错,原告父亲应承担责任。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非机动车,但是原告父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戴头盔闯红灯,高速行驶,而答辩人正常驾驶机动车,事发时,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也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责任。

  二、原告所主张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赔偿标准不实,答辩人不予认可;答辩人已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法庭应一并解决赔偿问题。

  (一)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二)原告所主张全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有重大过错,并最终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答辩人并没有过错,故答辩人不应再承担或者应免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本案中,原告已经要求了数额较高的死亡赔偿金,即该死亡赔偿金同时也代表了对原告的精神补偿,所以原告不能再重复提出请求,法院依法也不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应该免除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须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由于和死亡赔偿金重合而不能重复计算。

  (三)原告所主张其他赔偿费用标准于法无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故,原告主张医疗费,应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故,原告主张护理费应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就本案而言,事故发生后,原告父亲一直在上海住院,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张住宿费没有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故原告主张交通费的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并且,对原告所主张的清障拖车费、财产损失费因证据不足,答辩人不予认可。律师代理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而且过高,也不应得到法庭支持,或至少适当核减。

  (四)法庭应一并解决本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就本案而言,答辩人已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保险公司为同一家公司。而且原告已同时起诉答辩人和保险公司,法庭应一并解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同时,因答辩人家属史昱长期失业在家,答辩人家庭经济困难,故请求法庭予以适当照顾。

  综上,由于本案原告父亲驾驶机动车闯红灯高速行驶,存有过错,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父亲应承担全部责任。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须承担部分责任,也应有法可依,而原告就本案所请求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与死亡赔偿金重复计算,其他费用赔偿标准也缺乏依据,故法庭应当依法核准。并且,答辩人家庭经济困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应予以适当照顾,同时应一并解决本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

  此致

上海市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三月十三日

  车辆损失答辩状 8

  答辩人: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海市海城区路汇宇广场小区______栋______号。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曾镜同手机转。

  就原告董、董诉被告劳______、南宁市工程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劳伟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与死者董烨______之间是什么身份关系?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实,以便准确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不使本案判决出现失误。

  二、对死者家属提出的、有事实根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被告愿意承担。对董烨______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驾驶桂E036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邓毓______向董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之后在董烨______的丧葬会上又委托邓毓______支付了20__元慰问金。人民法院在计核被告的赔偿数额时,应从中扣减被告已支付的款项。

  四、被告与董烨______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烨______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也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交警大队和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复核时,四次召开了有新闻媒体、安监局、检察院、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其认定结果和复核结论都是经过认真调查、慎重考虑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认为,本案应当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责任作为计核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告将赔偿数额与事故同等责任割裂,撇开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来谈赔偿,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董烨______横过道路没有行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1、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各行其道的问题。事故发生路段,有标志标线、绿化隔离带,明显标志为机动车专用车道。被告驾驶车辆在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董烨______却没有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却不行其道,而且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过错在谁?显然,董烨______的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关于董烨______突然飞跑穿越机动车道的问题。事故发生临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时段,被告驾驶车辆在民族大道由西向东,在三条车道中最靠中心绿化隔离带的机动车道内行驶。董烨______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飞跑穿越有车辆前行的右边两条机动车道,其忽视自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也未能给机动车驾驶员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时间。

  3、关于机动车制动的问题。被告驾驶的车辆20__年3月份通过年检,证照齐全,其驾驶年检合格的车辆上路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后的车检,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车辆不合格。而且,对于未能给驾驶员反应时间的飞越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即使制动平衡合格也同样难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机动车制动问题在本事故中其实不应作为事故形成的原因。

  4、关于机动车超速行驶的问题。按照交通事故认定原则中的因果关系原则的检验方法所推定,如无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机动车有无超速行驶,都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即使机动车不超速同样会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故机动车超速行驶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关于监护人失责的问题。董烨______为未成年人,每天上学、放学,来回横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个车道,这本身就是很危险的事。小孩的监护人,对潜在的交通危险未知未觉,未加强教育、引导,这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额的公告》之规定,被告只应支付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282920元、丧葬费12828元、差旅费(数额以合法有据且与相应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为准)三项合计总额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并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购买交强险而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应计入被告的赔偿数额内。

  六、被告认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所驾车辆损坏,修车费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现场被打伤,事后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时又被打伤,这在媒体报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据可查的。

  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此致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车辆损失答辩状 9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责任划分、投保情况等无异议。

  二、本案答辩人不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时,答辩人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______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仍处于保险期内,并且答辩人所驾车的车辆具有合格的行驶证、答辩人具有驾驶证,驾驶行为完全合法。根据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付。

  三、答辩人为救治原告垫付了______元,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给答辩人。

  首先,为救治答辩人,原告直接向医院交付押金为______元,______(原告的外甥女婿)给答辩人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从答辩人手中取走了______元的押金条。

  其次,入住时,因需挂号、检查等答辩人还为原告垫付了______元的医疗费,该笔费用未计算在住院费用清单内,医疗费票据由答辩人保管。

  希望法院将上述答辩人垫付的______元直接判令由保险公司支付给答辩人。

  四、答辩人对原告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实。

  1、残疾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告是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今年已经83岁了,依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应计算5年。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系城镇人口,也无法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综上,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五年计算,即______元x5年x10%=______元。

  2、营养费:没有医院加强营养的医嘱,不予认可。

  3、护理费: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误工证明、收入证明,不予认可。

  4、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辩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车辆损失答辩状 10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____年__月、工作单位:________、职业:____、住址: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____年__月、工作单位:________、职业:____、住址: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针对原告的起诉书提出不同的意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有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__年5月8日晚,答辩人于__________路段骑着一辆摩托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突然,被答辩人在__________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现。答辩人见状立即刹车,可是由于当时被答辩人离摩托车的距离比较近,仍没能阻止摩托车撞上被答辩人。当时,答辩人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明明人行道上是红灯,可是被答辩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才导致该场事故的发生。

  2、责任认定有误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被答辩人负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明显有误。答辩人是属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驶,而被答辩人闯红灯,违法交通规则,所以,被答辩人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1、医药费,原告主张8500元,现今答辩人医院开具的医药收据是6500元,对于其余的20__年___元医药费,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证据证明,所以答辩人只认可6500元医药费。

  2、护理费,原告主张1456元,答辩人对护理期限没有异议,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以30元一天计算。即护理费应为1080元。

  3、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17560元,本答辩人对原告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没有异议,但原告至今未给付答辩人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使得答辩人现在无法确定其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赁合同和财产合伙租赁协议,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证人证言,两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答辩人认为上述合同和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够给出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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