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离婚纠纷上诉答辩状

时间:2022-10-06 00:34:33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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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上诉答辩状范文

  在离婚是有无法协商的纠纷,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以下是离婚纠纷上诉答辩状范文,请参考!

离婚纠纷上诉答辩状范文

  离婚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10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0XX年2月18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离婚纠纷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某某,男,汉族,1962年7月7日生,现住南昌县冈上镇万舍村。

  被答辩人:某某,女,汉族,1966年6月7日生,南昌县渡头乡人。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你院已经受理。

  现答辩人就此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婚姻乃人生之大事,不可不慎。

  一招之失,必酿成终生遗憾。

  尽管被答辩人已离家七年,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问,可以说夫妻缘分已尽,但是答辩人从家庭和孩子角度的考虑,依然希望被答辩人能回心转意,重新开始正常生活。

  如果被答辩人一意孤行,错上加错,答辩人也只能同意离婚。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系自愿,无人强迫。

  答辩人对其也没有暴力相加。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四年,在被答辩人的主动要求下办理了结婚手续。

  结婚之后,夫妇育有二子,相敬如宾,邻里亲戚无不赞叹。

  2001年,由于答辩人生病,不宜继续从事厨师行业,收入日减而开销日大,被答辩人无奈离家务工,贴补家用。

  不曾意料,被答辩人务工期间,结识新欢,遂不再归家,对两个孩子也未履行抚养义务。

  被答辩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编造答辩人对其实施暴力行为并有威胁行为的事实。

  对此,答辩人非常愤慨,有“恶人”先告状之感。

  二、被答辩人若坚持离婚,答辩人认为:

  (1) 未成年次子夏聪应由被答辩人抚养。

  答辩人已经把长子抚养成人,次子也即将成人。

  7年来,两个儿子从未体会过母爱的温暖,为了弥补儿子的遗憾,未成年次子应由被答辩人抚养。

  (2)被答辩人应承担夏彪5年、夏聪7年抚养费的一半,计 元。

  被答辩人离家务工之后,从未履行抚养义务。

  两个孩子的生活费用支出均有答辩人负担。

  (3)2001年,被答辩人离家带走的3万元存款以及金耳环、手链、镯子等共同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要由双方真心维系。

  一方贪图一时快活,不念夫妻情意,实属悖经离德,损人不利己,终受其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