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物业公司答辩状

时间:2021-05-27 12:23:38 答辩状 我要投稿

物业公司答辩状

  有物业问题要准备好物业公司答辩状,以下的物业公司答辩状,可以作为参考哦。

物业公司答辩状

  物业公司答辩状【1】

  答辩人:张,男,1976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金泓凯旋城8B5D。

  答辩人就深圳市原告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能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违约在先。

  原告主要存在以下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

  1、不履行管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义务。

  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一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中甲方权利义务第1条,对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管理;由于原告南油物业管理不力,致小区会所在8栋附近阳光花房旁边盖违章建筑,用于游泳池淋浴房经营用。

  此行为毁坏了原有花池,占用小区绿地。

  同时该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南油物业在没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同意的情况下,同意改变绿化地用途。

  2、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九条广告牌的设置及权益规定,依据乙方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附表四第2条外墙所有权:商业裙楼处墙面及屋顶广告权益归卖方所有,其它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但是在20xx年春节期间,凯旋城1栋、4E栋外墙却出现巨大的“金泓昇集团”的宣传字,至今,本人并没有接到南油物业关于在凯旋城外墙进行广告宣传的意见征询函,也没有收到南油物业对于该广告的任何收费说明和使用说明。

  3、没有制定本物业的《物业使用手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一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中甲方权利义务第2条,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手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4、不履行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义务。

  《业主临时公约》第十九条本物业禁止下列行为:第一款第2项用重点黑色字体写明:改变住宅外立面(门窗、阳台部位)的颜色和规格。

  4A栋部分业主自20xx年开始就进行了严重影响凯旋城整体外观问题的装修,本人也曾多次亲往管理处和电话投诉该问题。

  但是,至今该业主的违章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变本加厉,开始违章装修第二套,作为直接管理单位(该问题已经投诉过城管局,反馈小区内外观违建的解决途径由管理处直接制止)一年多的时间仍然放任该业务的违章装修行为。

  5、不完全履行每三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一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中甲方权利义务第8条,从2006年8月入伙到今,仅公布, 20xx年4季度(20xx年8月4日公布)、20xx年3季度(20xx年12月11日 公布)、20xx年4季度、20xx年2季度(20xx年8月公布)

  6、绿化管理不善。

  由于物业管理不善,致使小区多处树死忘,如大门外水池银海枣四棵少一棵,大门内路中央三棵少一棵,东门内路两边四棵少一棵,4F处死一棵,售楼处屋顶死两棵,游泳池内死一棵,7A边上死一棵。

  7、浪费业主公用电费。

  东门外商业停车场进口已用砖墙封闭,出口紧锁,没有车辆和行人进入,但里面电灯一直亮着,20xx年2月13日,20xx年7月7日有照片。

  10栋建成入伙到5月23日,电梯厅从一层到顶层一直开灯。

  8、与开发商所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违规,损害其它业主利益

  与开发商所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原告南油物业免收甲方(开发商)应承担的空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xx年修定版第四十二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空置物业不按法规交纳管理费,损害其它业主利益。

  以上第1、2项同时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原告南油物业以上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违约在先,在与原告南油物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暂缓交管理费。

  原告南油物业提供事实服务是事实,基于这样一个事实,答辩人同意按照质价一致的原则,由法院实地勘验,进行评估,确认原告提供的事实服务的实际价值。

  这个事实服务究竟值多少钱,不应当由原告说了算,不是原告想要多少,答辩人就要支付多少。

  若是原告想要多少,被告就必须支付多少,那就是一种强盗行为,若法院支持这种强盗行为,无异于助纣为虐,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

  答辩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在原告纠正错误履约行为前,有权拒绝支付原告南油物业服务费用。

  因原告南油物业不能适当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给答辩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根据合同法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原告正确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之前,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原告违约在先,也就不存在滞纳金。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定:

  一、原告先行拆除小区内阳光花房旁边占用绿地的违章建筑,恢复绿地,其功能改在会所内。

  二、原告先行拆除1栋、4E栋外墙金泓昇集团广告牌,恢复外墙原貌。

  三、就以上两项占用业主权益赔偿业主。

  四、请求法院实地勘验原告服务价值,评估管理费,答辩人按新标准补交原所欠管理费,没有违约金。

  五、南油物业与开发商所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七条第五项无效,南油物业追缴开发商空置物业的物业管理费。

  六、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最后,被告还认为,物业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其根源就在物业公司有法不依,企图通过提供强制性的物业服务对业主进行强制交易,并从这种强制交易中获取巨额暴利。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人民法院要实事求是地看看具体的物业服务状况,看看这种事实服务究竟值多少钱。

  若法院一味地迁就物业,放纵物业,这种案件将会越来越多,层出不穷!

  答辩人相信人民法院会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答辩人: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答辩状【2】

  答辩人:。

  住址:广西贺州。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广西贺州市。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答辩人因。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广西贺州市。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答辩人认为,由于原告违约在先,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原告收取业主的违约金也就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而且应该依据其不完全履行合同,而不能足额收取服务费。

  因此,原告没有理由收取足额服务费和排污管清理人工费,没有理由收取业主的违约金。

  否则显失公平。

  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特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物业服务未完全履行

  原告违反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当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又叫适当履行原则)与协作履行原则。

  所谓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不但应当履行合同的各项主给付义务,而且还必须履行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只要其中有一项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就构成债务不履行行为从而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还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文规定: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

  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依据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①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②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和管理;③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④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⑤车辆停放管理;⑥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和管理;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⑧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被答辩人连基本的封闭管理、门卫管理、来往人员监管、消防设施配备、街道路灯安装、安全防范管理都没有,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明显属于只收费,少服务;街道四通八达,物业设施欠缺,服务不到位;没有建设出入管理的大门,没有门卫与门卫设施,也没有保安执勤室,对外来人员以及不明身份的人员,包括精神疾病患者,乞丐等人员都可以在业务服务范围区内随便出入,给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这从至今没有设立四周门口,就是明证。

  也是明显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

  何来的公共秩序维护?何来的安全防范管理?

  被答辩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不完全履行。

  因此,被答辩人违约在先,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至少属于不完全履行。

  二、被答辩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门前街道雨天严重大面积积水,无人疏通下水排污通道;交房后,A6#25栋门前,民工走后,垃圾废墟一片,民工生活物品满地丢着废弃物,在排污管道没有做好安装之下,未完工的排污管部分成为老鼠窝,塞满排污管,多次向物业服务公司人员反映,缺听之任之,破烂衣服、烂棉被堵塞排污管。

  此外,A6#20栋、21栋后面外墙公用天面排水管破损,多次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做好维修疏通,却一直得不到解决,造成整栋楼外观变黯淡,这些都是原告尽到合同义务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同时,业主放在门口外的垃圾和道路的垃圾,没有人进行清理。

  既然,街道成为人员随意来往的街道,为何没有清洁清理呢?到处随便大小便、乱丢垃圾,原告明显没有尽到合同义务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的工作。

  三、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二、⑥”: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和管理,造成A6#25栋业主摩托车被盗、拖拉机油箱内的柴油被盗等,原告至今也没有安全防范的保卫工作,明显违反合同,属于不完全履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原告是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