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再审答辩状的

时间:2021-02-26 16:30:58 答辩状 我要投稿

再审答辩状的范文

  答辩人:罗xxx ,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x市人,住xxx市xx区龙家坪xx号 。

再审答辩状的范文

  被答辩人:湖xxx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董事长

  案由: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答辩请求

  1、维持原判;

  2、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再审申请理由答辩如下:

  一、事实之答辩

  1、本案诉争业务系公司业务还是答辩人个人业务的举证责任在被答辩人方,而非被答辩人所述的答辩人方,这几乎是不需要解释的生活常理。

  及至2007年1月5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内容为答辩人执行被答辩人与铁四局海外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的〈协议〉时,从获取信息到签定合同历时一年多,被答辩人一直认可本案诉争业务系答辩人个人业务;在答辩人积极运作准备履行〈协议〉、执行〈购销合同〉、获取工作成果时,被答辩人却提出诉争业务系公司业务;该业务系公司业务还是答辩人个人业务依据生活常理应由谁来证明,答案应是不言而喻的。被答辩人历时一年之后称是公司业务,那不是对答辩人主张(答辩人不需要主张)的否认,而是对既成事实的否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显然是由提出否定主张的被答辩人承担证明责任。答辩人庭审中之所以拒绝详细陈述业务信息的获得途径,一是从法律上讲这不是必须的,二是获取这个业务信息的途径本身就是一个商业信息,其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值得保密。

  2、被答辩人精心准备的核心证据——铁四局海外分公司的情况说明(祥见被答辩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三)——证明不了被答辩人的“诉争业务系公司业务”的企图。

  该证据漏洞百出:

  其一、证据附件(网页截图)下载日期是2008-11-5,即被答辩人提供证据之日,显非铁四局海外分公司提供;

  其二、被答辩人的网站www.xxx.com注册于2006年5月29日,铁四局海外分公司又怎么可能于2005年在该网站上查询到被答辩人的厂家信息(该信息获取时间是2005年在庭审中双方均无异议);

  其三、从内容看,该“说明”也无主动联系的说词,只是说铁四局海外分公司在网上查询到被答辩人的厂家信息,但是,查询到信息,并不一定会主动联系,网上类似信息往往多于牛毛,搜索到信息不处理的情况多的是;如果铁四局海外分公司主动联系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应该能够很容易提供更能说明问题的证据,譬如通话记录、电子邮件等等,而恰恰奇怪的是被答辩人没能提供;从现实来看,我国经济早已进入买方市场阶段,作为买方的铁四局海外分公司面对成百上千家锅炉生产厂家,主动找上门联系并无行业特色的被答辩人可能性有多大?由此可见,铁四局海外分公司的“情况说明”充其量也只能说明铁四局海外分公司曾经(而且非2005年)搜集到被答辩人的厂家信息,而并不能说明铁四局海外分公司主动联系了被答辩人进而被答辩人掌握了铁四局海外分公司需要锅炉的信息。

  退一步讲,即便被答辩人获取了铁四局海外分公司需要锅炉的信息,但这也仅仅是一个有效性概率极低的信息而已,离形成业务关系相差十万八千里,而在被答辩人知晓这个信息到与铁四局海外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形成业务关系止,被答辩人未做任何相关工作,而是全权委托答辩人处理该项业务(一审答辩人提供的证据4介绍信及证据2《协议》均能证明)直至签定《购销合同》;被答辩人的所谓信息(且不说被答辩人连这个信息应该归它所有都无法证明)真的能等同于业务吗?如果被答辩人的这种逻辑能成立的话,那么公司业务的获得就只需要做简单的两项工作就可以了,那就是:一,在网上发布信息;二,在网上搜索信息。而且做完这两项工作之后,公司都应会有做不完的业务,因为网上信息几乎是无穷的,由这种逻辑得出的结论被答辩人不觉得荒唐吗?

  其四、从证据取得的方式来看,该证据的真实性难以排除人们的合理怀疑;

  ⑴这份“说明”产生于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于一月十二日与铁四局海外分公司重新签定合同之后的一月十九日,中间仅相差七日,期间尚没有产生业务归属之争;

  ⑵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月五日签定《协议》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月十二日即不远千里匆匆赶到铁四局海外分公司重签合同,而该合同的内容与答辩人之前代表被答辩人与铁四局海外分公司签定的合同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增加了被答辩人向铁四局海外分公司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的约定;仅仅是出卖自己的权利,而非被答辩人所讲的修改了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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