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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基本价值-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时间:2022-09-30 08:04:18 电大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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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基本价值-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摘要:法的价值一直是法理学界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法的基本价值在法的所有价值中具有基石性作用。它体现法的基本精神、终极使命、终极目的;同时它从根本上决定着法的作用,指导着法的作用,并规范着法的发展。笔者仅从法的四大基本价值展开对这一理论问题的探讨。

论法的基本价值-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关键词:价值 法的价值 法的基本价值

  价值既是一个哲学范畴,也是哲学之外的其他人文学科、社会科学以及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它既可以指称各种有价值的事物,也被用来指称人们用以评价各种事物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观。

  法的价值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指法的运用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价值,这是法的目标价值;二是指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三是指法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即法在形式上具备哪些应有的好的品质,这是法的形式价值。一般认为法的价值具有以下六种属性:

  ①属人性,指任何法的价值都是相对于人而产生、而存在。

  ②社会性,指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③客观性,指人的需要是客观的,法律现象也是客观的,同时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过程是客观的。

  ④主观性,指法具有主观性,人的需要及其满足途径具有主观性,同时法的价值选择和评价具有主观性。

  ⑤层次性,指法的价值内容丰富,客体对主体的满足具有层次性。

  ⑥潜在性,指法律规范本身所包含的价值观念是潜在的,社会普遍的法的价值观作为社会观念之一也具有潜在性,同时法的价值实现具有潜在性。在法的所有价值中,法的基本价值具有基石性作用。就普遍性来说,一般认为法的基本价值表现在正义、秩序、自由、平等四大方面。

  一、法的正义价值

  正义是人们的崇高理想、坚定信念和永恒追求,是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最高价值目标。

  法的正义价值在法律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

  第一,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

  第二,正义对法律的进化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法律进化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实现的,是社会进化的表现。社会对法律的推进主要是通过正义得以实现的。

  正义不只是法的工具性价值,从根本上说,或者更重要的是法自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法之所以能维护促进正义,是因为发自身具有正义的属性和素质,否则无法实现正义的目的与目标。

  二、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的任务在于通过调整各种互相冲突的利益,减少人们之间相互磨擦和无谓的牺牲,以使社会成员在最小障碍和浪费的情况下享用资源。没有秩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会发生失衡和失控状态。

  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或者说法律是实现秩序的必要不可或缺工具。它通过对各种主体和社会力量安排在一种被认为是合理、有效的相互关系中,以形成有规律的系统化格局,从而产生出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文化秩序,是社会安全的保障。具体说来,法律对秩序的建构首先是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的秩序其次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的秩序,这是通过宪法和法律为社会成员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的界限和义务的边缘,并用文明的、公正的和理性的方式制止冲突,解决矛盾再次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生产和交换秩序。

  三、法的自由价值

  从哲学上理解,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

  一方面,法律以自由为目的,表现在:

  ①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来看,法律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法律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

  ②从法律的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来看,法律上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律上的禁止和义务也应是为确保自由而设定;

  ③从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来看,立法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法的实施也要以自由为宗旨和依归。

  另一方面,自由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这表现在:

  ①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法律对公权的明确的授权是对自由范围的肯定方式。

  ②法律确定自由的量度。法律的使命是使各行为主体能在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同时拥有和实现自己的自由。

  ③法律确定自由的边际。法律就在事前对某些自由作出边际规定, 对各种自由的冲突设定解决的原则和平衡的方式,使各种自由并行不悖,各得其所。

  ④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保障,自由就会失去依托。人类法制史表明,对法律的践踏必然伴随着对自由的侵犯。

  四、法的平等价值

  平等作为特权的对立物,它反对歧视,反对偏见,对平等的确认、维护、实现始终是法律的重要任务。可以说,法律构成了平等的重要依据,同时法律也是平等的重要保障。

  平等在法律的价值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坚持这一原则实际上就是在确定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机会均等,它在精神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政治权利等基本人权的保障上具有绝对意义。法律形式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禁止差别对待, 而实质的平等旨在承认和允许“合理差别”。

  法律实质上的平等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允许合理差别的情形包括:

  ①因年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的合理差别;

  ②因人的生理差异、年龄条件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③因民族人口基数的不同在选举代表人数上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④依据保护弱者原则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⑤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及其对特定权利的限制。

  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前的审计制度等。总之,平等一直是人们追求的理念价值, 也是法律价值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基本价值。

  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法理学关于法的本质、形式、要素、结构等问题的研究,关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研究,关于法和社会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了准确地揭示并有效地发挥法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的价值。进一步研究法的基本价值,有助于促进人们更加重视法的价值及其实现,促进法的价值体系结构的完善和法的价值的全面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龚卫东.论法的四大基本价值[J].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报,2004,(6).[3]邹平学.论法的六大基本价值[J].当代法学,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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