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事项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0-09-26 19:51:41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201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事项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行政审批权取消或下放以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事项由基层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或备查管理。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基层税务机关政策执行情况,提高所得税管理水平,2013年8月,锦州市地稅局所得税处对2012和2013年度申请备案的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事项的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

201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事项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2012年度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备案事项共计174户,其中监狱企业8户,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5户,弥补亏损91户,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29户,研发费加计扣除13户,高新技术企业11户,小型微利企业13户,综合资源利用2户,加速折旧1户,购置环保专用设备1户。

  2013年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备案、备查事项共计195户,其中监狱企业8户,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5户,弥补亏损87户,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29户,资产损失15户,研发费加计扣除14户,高新技术企业12户,小型微利企业20户,技术转让1户,投资收益免税1户,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3户。

  从总的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减免税和税前扣除备案工作比较重视,绝大多数能够做到备案资料准确完整、档案装订规范,但仍有个别单位存在备案资料不规范、档案装订不及时等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申报材料及税务机关审核材料上缺少签字和盖章。经调查,2012年有26户企业,2013年有17户企业报送材料中存在请示未盖章,企业声明未盖章等问题,税务机关审核材料中存在送达文书未签字,备案申请表未签署意见等问题。

  (二)企业缺少相关备案资料或报送资料不规范。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需按照省局相关文件中要求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备案。经调查,2012年有36户企业,2013年有27户企业缺少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2012年有4户企业,2013年有3户企业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企业缺少劳动合同,残疾人证不全,或者报送的劳动合同不是经劳动人事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正规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和金融机构支付残疾人的工资凭证报送样式多种多样,有的不能证明是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工资证明;2012年有45户企业,2013年有36户弥补亏损企业缺少亏损年度申报表,企业年度申报表用中介机构的审核表代替;2012年有7户企业,2013年有5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企业缺少市级以上经信、科技部门认定的立项书,研发费用归集表;2013年有6户企业资产损失中缺少资产形成时的会计凭证、账页和处理损失的会计凭证,不能证明资产来源及是否进行了会计处理;2012年有8户企业,2013年有6户高新技术企业缺少当年收入和研发费明细表。

  (三)个别企业缺少减免税和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明。2012年有2户企业提供的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材料中,有个别人合同不足一年,没有续聘合同。2012年、2013年5户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缺少企业减免税项目成本、费用分配情况说明。

  (四)企业不符合备案或备查条件。2012年1户企业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企业中,残疾人伤残级别不符合要求;2013年1户技术开发企业不符合技术转让条件;2013年2户企业资产损失中会计处理在下一年度不应当年备案,2013年1户企业应属清单申报,而税务机关作为专项申报录入“金税三期”。

  三、加强减免税及税前扣除管理的建议

  (一)定期开展减免税和税前扣除检查,加强税收优惠后续管理。减免税和税前扣除项目由原来的市局审批转变为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管理以来,市级地税机关不再掌握本地区税收优惠情况,而主管税务机关的部分税务人员由于业务不精通,或对备案管理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认为减免税不实行审批,就放松了监管。因此市级地税机关应定期对基层税务机关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纳税人申请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适用政策的准确性。对检查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备案事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已减免的税款,从而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加强减免税和税前扣除事项管理,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在本地区能够正确执行。

  (二)加强政策辅导,不断提高纳税人的依法减免意识。税收优惠是对企业的一种支持,但必须符合政策规定。作为减免税优惠主体的纳税人,应当在认真学习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合法获得减免税主体资格。

  作为减免税优惠政策执法主体的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广泛地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税收优惠知识,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将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准确地送到纳税人手中,尽可能地减少因纳税人不知晓而造成的应备案未备案现象。同时,税务机关更应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和管理服务力度,不断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提升优惠事项财务管理水平,形成纳税人依法诚信享受税收优惠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提高防范执法风险的意识。减免税管理事关国家政策能否正确贯彻落实到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税务机关作为政策的'执行者,面临着多重考验和压力,既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执法责任和风险。因此,不断提高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的政策执行力,成为减免税管理工作是否到位的关键。

  一是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税务人员认知水平和职业鉴证能力,把好政策业务关;二是要保证减免税管理人员相对稳定。税收优惠管理政策性、原则性很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原则性和责任意识较高的人员。同时减免税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保证执行优惠政策具有连续性;三是要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制意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具体的限制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可以享受减免税。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己申请减免税纳税人相关减免税事项的审核管理。要审核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只有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才可以受理申请。对不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的或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企图骗取减免税的,一律不予受理备案,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税务机关还应当加强对已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纳税人在减免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变化后是否符合法定减免税条件等情况能及时加以正确处理,既减少了税收执法风险,又能及时提醒纳税人按规定恢复纳税,减少不必要的税收风险,避免给纳税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规范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备案资料,保证企业上报和税务机关审核有据可查。经过核查发现,企业资料不全面与税务机关资料要求存在问题有一定影响,由于各税务机关及企业理解不一致,从而使同一个优惠项目不同企业报送的资料不同,不同税务机关要求的备案资料不同。

  一是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资料不规范,如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项目、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各单位报送的资料多种多样。

  二是税务机关备案要求的不具体,如高新技术企业未明确年初备案后,要在年度申报时进行续报备案资料。

  三是税务机关要求的备案资料不全面,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所得没有强调提供减免项目成本和费用分配情况说明等。

  因此,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备案管理,使备案资料统一规范,消除政策歧义,减少政策执行阻力,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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