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

工伤调查报告

时间:2023-02-06 11:42:14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工伤调查报告

  在当下社会,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伤调查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伤调查报告

工伤调查报告1

  调查目的:了解企业工伤认定的现状,对工伤激增的原因及工伤结案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调查对象:运城市xxxx公司职工

  调查方式:本报告采用职工走访、收集材料等方式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xx月xx日我在运城市xxx公司,通过与人力资源部、安全环境部以及车间现场与职工口头交流,调查发现工伤事故频发,工伤认定案件争议较大。

  调查地点:运城市xxxx公司

  调查结论: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快速增长意味着工伤事故在大量产生,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和工伤赔偿仅仅是事后的权利救济,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固然重要,但都不如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更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前言:我于5月10日至7月10日在运城市xxxx公司就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做出调查,笔者发现,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 20xx年至20xx年,我区法院受理该公司工伤认定行政案件8、15和29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

  (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该公司共有职工五百余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2、企业在追求最大利润的同时有时忽视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使得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导致工伤赔偿案件的数量激增。而工伤赔偿纠纷的完结离不开对工伤的认定,由于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法律规定比较抽象,而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形却千变万化,造成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标准不易把握,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争议较大。另外,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利益相对,不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何种工伤认定结论,总有一方当事人会提起诉讼。

  3、某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4、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工伤认定案件的结案情况20xx年至20xx年该公司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败诉率约占全部案件的10%左右,工伤认定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主要有:

  1、认定结论的事实证据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充分核实相关证据,未能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缺乏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事实认定结论,导致被法院判决败诉。

  2、认定程序违法。少数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够规范,包括没有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证据审核,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等情形。

  3、判断标准与法院不一致。工伤情形复杂多样,认定结论标准不一。虽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若干种情形,但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来看,工伤情形远远不止这几种。有的是法律规定所没有涵盖的,有的是法律原则规定下尚未具体明确的。由于现实生活中工伤情形的复杂多变、千差万别,再加上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使得在工伤认定和案件审理过程中,职工、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以及法院虽然对伤亡事故的客观过程并无异议,但对该伤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认识不一。

  4、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工伤认定的模糊地带较多,认定标准难以统一。不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对相类似的伤亡情况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结论,不同的法院对相类似的认定结论也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比如职工未经单位安排或受人邀请,擅自操作他人负责的机器而受伤,有的行政机关和法院认为只要职工从事的工作无损于用人单位,就可认定为工伤,而有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却认为职工从事的不是本职工作,不应作工伤认定。又如职工在上班期间中擅自外出干事造成的伤害,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的差距,加大了案件承办人对法律理解适用的自由空间,也造成了当前工伤认定及案件审理的难题。

  5、在可作为裁判依据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条文规定方面,涉及工伤界定的主观因素过多,弹性太大,缺乏确定性标准,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哪些是“有关”、哪些是“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有着较广的含义。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情况复杂多样,而法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又单

  一、抽象,比如对什么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就给具体案件的承办人主观上理解和适用法律留下了较大空间。当行政机关与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理解不一致时,就会造成行政机关败诉率居高。

  (三)相关意见与建议对于工伤事故,固然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等事后救济措施,但预防问题更为重要。如何加大工伤预防的力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转变工伤保险立法的指导思想,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消极、被动经济补偿的指导思想,转变为积极主动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也可以降低社会成本,减少工伤保险支出,减轻企业的负担。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常态化的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把其落到实处,同时还要加强劳动监察和加大工伤保险金的收缴力度,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金,使工伤保险救济能切实兑现。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合法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发生。

  3、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促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取强有力的安全防范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督促落到实处,对于出现工伤事故较多的企业,直接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在制度上对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

  4、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强职工的安全学习,确保持证上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5、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我在调研中发现,相当部分的工伤事故是由于劳动者疲劳操作造成的,因此,确保八小时工作制的落实,严格限制超时加班,保证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权。

工伤调查报告2

  一、企业名称:

  沐川县津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沐川县凤村乡

  二、企业类别:

  煤炭工业 企业性质:民营

  三、直属监管部门:

  沐川县安监局

  四、事故发生时间: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晚上20:00分

  五、事故发生地点:

  123b6掘进碛头

  六、受伤情况:

  伤一人

  七、事故经过

  20xx年3月15日下午17:30,由代班组长巫*兄在更衣室组织**掘进工作面组员周*森、宋*君、王*军、张*其、魏*宣、向*全、杨*军7人召开了班前会。会上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明确了分工,由放炮员周*森、押运员王*军负责到库房领取炸材:其余5人到碛头作业,18:00分大家分别在调度室报道入井,19:10时到达**碛头作业,首先由代班组长巫*兄检查碛头安全,然后布置沉底板炮眼,19:40炮眼打完瓦斯检查员李*荣检查瓦斯,巫*兵派人设好警戒,放炮员周*森开始装药、联线、放炮,于19:50放炮作业完毕,代班组长巫良兄进入碛头清理危岩,其余人员在后面负责监护顶板,在清理危岩过程中碛头东边上帮垮落一块长0.8m、宽0.3m、厚度0.2m的块砂砸伤杨正军的腰椎。事故发生后,班组人员立即汇报调度室,并扶送伤员出井,安监科立即下井堪查现场,公司立即落实车辆将其送往峨眉山市中医院治疗。

  八、事故发生原因

  1、杨正军安全意识差,班组长在处理安全过程中自己躲避位置不当,未认真履行监护顶板职责,导致顶板片帮伤人事故。

  2、代班组长巫良兄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清理危岩不彻底,不认真、不仔细。

  3、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严格,巷道成形差,帮上留下伞檐,帮锚杆,锚网未及时跟紧碛头。

  九、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1、组长万仕华负这次事故现场管理责任,按掘进班长目标责任书考核扣安全低押金。

  2、伤者杨正军安全意识差,自己躲避位置不当,导致自己受伤按照相关规定罚款300元。

  3、掘进副矿长曹帮森负管理责任,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4、掘进队长王润全、魏世贵、徐金华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5、安监科长王芝云、通风技术员吴远森2人,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6、安全矿长徐施银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7、班组对这起事故负连带责任,按照掘进目标责任相关规定罚款500元,并支付伤者一个月伤假工资。

  8、瓦检员李成荣现场监督不力,按照目标责任相关规定罚款100元。

  十、事故防范措施

  1、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加强顶板管理,严格使用前探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清理危岩,活矸。

  3、加强掘进工作面现场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巷道成形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留下伞檐。

  4、班组长加强施工地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先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5、锚杆,锚网必须紧跟碛头,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煤矿安监科

  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工伤调查报告3

  近年来,集团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紧紧围绕发展、效益、民生,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今年1—9月份,11个生产矿井9个单位井下杜绝了破皮伤;除XX公司、XX公司外,其余地面单位杜绝了岗位工伤。为接受个别单位工伤事故教训,确保年底安全生产,现就1—9月份各类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如下。

  工伤事故基本情况

  XX年1—9月份,发生工伤24起36名工伤,其中井下岗位工伤4起,6人轻伤、4人重伤;地面岗位工伤5起,3人轻伤、2人重伤;病亡3人,井下岗点2人、地面单位1人;交通事故11起,15人工伤、2人死亡;煤肺病1人。涉及11个二级单位,20个工种。

  月份岗位工伤、交通事故统计图

  由上图看出,交通事故一季度比较集中。根据实际,集团公司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制定下发了加强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相关传真,把职工交通事故纳入安全质量系统考评内容,交通工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8、9月份职工杜绝了交通工伤事故发生。

  井下岗位工伤主要是2月1日XX公司在XX公司检修期间,发生提升运输事故造成7受伤,三月份矿发生2起提升运输事故造成2人重伤,9月15日XX公司综采面发生1名轻伤外,其它月份井下岗点均杜绝了破皮伤。

  单位交通事故工伤人数统计图

  从(下图)各单位交通事故工伤统计图看出,职工交通事故主要发生在西部矿井,XX公司、XX公司较突出。原因是职工居住地点距矿较远,开车、骑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上下班,易发生交通事故,要加强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

  单位岗位工伤人数统计图

  如图看出1—9月份15名岗位工伤集中在矿。看出地面安全生产和井下安全生产同等重要,非煤公司要加大地面生产单位安全检查力度,安监局组织人员定期对安全检查情况抽查并考核。

  岗位工伤事故原因分析

  如上图,1—9月份发生的岗位工伤事故主要原因是跟班管理人员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流程管控不严不细;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差,流程管控,标准流程操作有待加强。

  教训及措施

  认真接受事故教训。提高思想境界,提升自主保安意识;广泛开展事故案例教育,收集整理1—9月份工伤事故案例,进行认真分析,并编印成册,下发到每一名职工手中。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的做好各项安全质量工作。

工伤调查报告4

  一、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二、用人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

  三、用人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四、发生事故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_分

  五、发生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六、事故性质:_________________

  七、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

  职业______

  工种______

  工作岗位______

  伤害部位______

  伤害种类______

  伤害程度______

  受过何种安全教育______

  八、事故经过: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_分工作时间内,在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车间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工作时发生__________事故(要详细叙述发生事故的过程),致使申请人__________部位受伤。申请人受伤后,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_分(与初诊病历时间相同),到__________医院治疗,诊断为:_________________(与医院诊断证明书完全一样)。

  九、事故分析:_________________

  十、整改措施: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调查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伤调查报告5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 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 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 。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工伤调查报告6

  一、工伤行政纠纷的主要特征

  1、农民工是工伤伤害的主要群体。农民工是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由于他们的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大多数只能从事建筑、制造等体力劳动,这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频发的行业。此外,由于他们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弱,与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很少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很容易推卸责任,引发纠纷。

  2 、“三份工作一份劳动。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重点。“三份工作。指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符合“三份工作。要求是判断员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重要标准。在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相对固定,容易判断。工作原因问题已经成为双方和工伤认定机关争议的焦点。证人证言是现场调查之外判断是否是工作所致的重要证据。而工伤认定中的证人多为企业职工,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很多人拒绝作证甚至做伪证。即使有证人在工伤认定机关调查期间出具了相关证明,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往往会在法庭上推翻之前的证明,造成工伤认定困难。

  3、用人单位是提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一方,但撤诉率高。对于不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企业,劳动部门一旦确定工伤成立,将支付大量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企业往往通过提起诉讼恶意拖延支付时间,为日后在与受害者的调解中占据主导地位创造条件。大多数情况下,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判决结案,企业将不得不支付各种费用,第三人通常要经过一审、二审等各种程序才能获得费用,从而延长了接受赔偿的时间。因此,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原告企业和第三人受害人双方都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互让达成调解协议,撤诉率略高。

  二、因工伤引发行政纠纷的现实原因

  (a)商业原因

  1、企业违法成本低,缺乏责任心,忽视工人的人身安全。我国的工伤保险是强制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替劳动者本人负责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处罚办法只是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违法成本较低、责任缺失,宁愿冒被处罚的风险,也不愿主动缴纳保险费。

  2、由于成本的压力,一些中小企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速度较慢。近年来,中小企业以其投资少、经营灵活的优势发展迅速,成为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但由于其规模小,资金链薄弱,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相对较大。目前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是在社会保险中与医疗、养老保险费用一并缴纳,月缴费额为职工月工资的40%,其中30%应由企业承担。因此,企业要为月收入3000元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必须缴纳包括医疗和养老保险费用在内的总共900元的社会保险费用。

工伤调查报告7

  公司领导:

  为了了解事故具体情况,防止工伤事故再次发生,经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

  报告如下:

  一、事故具体情况

  事故时间:事故地点:受伤员工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进厂时间:在相关项目前打“√”:

  事故类别:口意外事故口违规操作口个人疏忽口他人造成口机械故障口其他_______伤害原因:口机械伤害口物品伤害口刑事伤害口交通事故口其他_______

  伤害状况:口划伤口烫伤口扭伤口压伤口骨折口断指□截肢□永久伤残

  口死亡口其他_______

  伤害部位:口肢体口头颈口胸部口腹部口五官口肌肤口中毒口其他_______伤害程度:口轻微口轻口重口其他_______医疗费用:元

  医疗部门诊断意见:提供的治疗:口缝合口吃药口其它

  工伤假:天(具体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员工的正常工作:员工在本岗位工作时间:□1-5月□5月-5年□5-20年□>20年

  事故时从事的工作:列出使用的工具:

  列出使用的个人防护设施:直接导致员工受伤的设备或物体:员工从事这种活动的频率:□每天□每周□每月□每月不到一次□以前□从来没有这种活动是否为正常工作的一部分:□是□不是

  员工正在完成的.工作任务是否有标准的操作程序:□有□没有

  工人是否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是□否如果没有,请描述如何违反标准程序进行: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下面所列的是导致危险状况存在的因素.请在相关项目前打“√”:

  (一)直接原因

  1、不安全状态:

  □员工不能胜任此工作;□员工没有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机器或工具的缺陷;口其他_______

  2、不安全行为: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员工没有遵守工作程序;

  □没有检查机器导致未能发现危险的存在;;□手代替工具操作;

  □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削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吊车吊钩等);□不安全装束;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安全装置失效;

  □机器或工具的质量导致危险状况;□没有正确的使用机器或工具;□管理人员没有发现或预测潜在的危险状况;□管理人员未能采取正确的行动来纠正已知的危险状况;□主管没有发现或纠正违反工作程序的行为;□没有明确主管对安全的责任,或主管不了解其安全责任;□其它:

  3、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照明光线不良□通风不良□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作业场所杂乱

  □作业场所狭窄□地面滑□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贮存方法不安全

  □环境温度、湿度不当□其它:

  (二)间接原因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劳动组织不合理;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其它

  三、事故责任分析

  四、整改措施及建议

  防止再次发生的建议:

  □增加培训□修改程序□维修□调整设备□增加防护或安全装置□厂房管理□修理设备□监督□个人防护用品□改进照明,通风等设施□其它:行动计划详述:不知妥否,请领导斟酌,批示为盼!

  附事故结案归档材料。

  报告人:

  审核:

  批准:

工伤调查报告8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二、用人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

  三、用人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四、发生事故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五、发生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六、事故性质:_________________

  七、伤(亡)人员情况:

  八、事故经过: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点__________分工作时间内,在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车间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工作时发生__________事故(要详细叙述发生事故的过程),致使申请人__________部位受伤。申请人受伤后,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时_____分(与初诊病历时间相同),到__________医院治疗,诊断为:_________________(与医院诊断证明书完全一样)。

  九、事故分析:_________________

  十、整改措施: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调查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公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工伤调查报告9

  一、企业名称:沐川县津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沐川县凤村乡

  二、企业类别:煤炭工业 企业性质:民营

  三、直属监管部门:沐川县安监局

  四、事故发生时间: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晚上20:00分

  五、事故发生地点:123b6掘进碛头

  六、受伤情况:伤一人

  七、事故经过

  20xx年3月15日下午17:30,由代班组长巫良兄在更衣室组织123b6掘进工作面组员周其森、宋六君、王定军、张开其、魏德宣、向国全、杨正军7人召开了班前会。会上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明确了分工,由放炮员周其森、押运员王定军负责到库房领取炸材:其余5人到碛头作业,1

  8:00分大家分别在调度室报道入井,19:10时到达123b6碛头作业,首先由代班组长巫良兄检查碛头安全,然后布置沉底板炮眼,19:40炮眼打完瓦斯检查员李成荣检查瓦斯,巫良兵派人设好警戒,放炮员周其森开始装药、联线、放炮,于19:50放炮作业完毕,代班组长巫良兄进入碛头清理危岩,其余人员在后面负责监护顶板,在清理危岩过程中碛头东边上帮垮落一块长0.8m、宽0.3m、厚度0.2m的.块砂砸伤杨正军的腰椎。事故发生后,班组人员立即汇报调度室,并扶送伤员出井,安监科立即下井堪查现场,公司立即落实车辆将其送往峨眉山市中医院治疗。

  八、事故发生原因

  1、杨正军安全意识差,班组长在处理安全过程中自己躲避位置不当,未认真履行监护顶板职责,导致顶板片帮伤人事故。

  2、代班组长巫良兄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清理危岩不彻底,不认真、不仔细。

  3、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严格,巷道成形差,帮上留下伞檐,帮锚杆,锚网未及时跟紧碛头。

  九、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1、组长万仕华负这次事故现场管理责任,按掘进班长目标责任书考核扣安全低押金。

  2、伤者杨正军安全意识差,自己躲避位置不当,导致自己受伤按照相关规定罚款300元。

  3、掘进副矿长曹帮森负管理责任,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4、掘进队长王润全、魏世贵、徐金华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5、安监科长王芝云、通风技术员吴远森2人,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6、安全矿长徐施银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7、班组对这起事故负连带责任,按照掘进目标责任相关规定罚款500元,并支付伤者一个月伤假工资。

  8、瓦检员李成荣现场监督不力,按照目标责任相关规定罚款100元。

  十、事故防范措施

  1、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加强顶板管理,严格使用前探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清理危岩,活矸。

  3、加强掘进工作面现场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巷道成形必须符合作业规

  程规定。严禁留下伞檐。

  4、班组长加强施工地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先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5、锚杆,锚网必须紧跟碛头,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20xx.x.x

工伤调查报告10

一、工伤事故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二、工伤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伤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工伤调查报告11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

工伤调查报告12

  **隧道**斜井综合班工人摔伤安全事故

  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事故发生单位:中铁**(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月**日**时**分左右

  事故发生地点:**至**铁路客运专线******标段***隧道**斜井综合

  班宿舍处。

  事故发生经过:20xx年*月**日,晚上21时50分左右,二号斜井综合班工人***(男,汉族,19**年**月出生,**省**市**县小溪乡**村**组**号,20xx年*月**日来二队二号斜井综合班)在晚上出宿舍门后在离宿舍不远的水泥路上因路面湿滑和夜晚路上灯光效果差视野不清晰而导致摔倒,最终使其左胳膊肘关节上部一处部位骨折一处部位骨头开裂。事故发生后综合班班长***立即上报二号斜井洞口负责人,由综合班班长***及时送往***市第三医院,到达时间为凌晨一点。 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发生后,我队组成相应事故调查小组,事故调查小组至现场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调查小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和有关人员的调查取证分析;认为本次事故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主要原因:

  (1)雨天路面湿滑和综合班宿舍夜晚灯光照明不足。

  2、间接原因:

  (1)、综合班工人安全意识不足,在下雨天雨水会聚积在路面上

  会导致路面湿滑,而综合班工人并没有穿戴防滑雨靴。

  (2)、综合班宿舍前水泥路面没有设置一些相对应的针对雨天路面湿滑的防护设置。

  (3)、劳保用品发放不及时。

  事故性质: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

  事故类型:本次事故认定为轻伤事故,属于人身伤害事故类型。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公司签订的《二0XX年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公司有关规定,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建议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

  1、 对受伤人***的检查、护理费用、如有隐患后续费用由西成项目部架子二队与当事人协商解决。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为了从事故中汲取教训,提高防范能力,强化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通过对事故的原因调查、现场了解分析,制定了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1、加强

  2、给工班工人和队部管理人员全员配置好全队的`安全教育培训,举一反三,防止下次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防滑雨靴。

  3、在工班宿舍及队部宿舍周围增加照明设施,保证夜晚的光线充足。

  4、在工班宿舍及队部宿舍周围增加安全标识牌,起到提醒工班工人和队部管理人员雨天和夜晚外出行走时注意安全的目的。

工伤调查报告13

  20xx年3月15日下午17:30,由代班组长xxx在更衣室组织123b6掘进工作面组员xxx、xxx、xxx、xxx、xxx、xxx、xxx等7人召开了班前会。会上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明确了分工,由放炮员xxx、押运员xxx负责到库房领取炸材:其余5人到碛头作业,18:00分大家分别在调度室报道入井,19:10时到达123b6碛头作业。

  首先由代班组长xxx检查碛头安全,然后布置沉底板炮眼,19:40炮眼打完瓦斯检查员xxx检查瓦斯,巫良兵派人设好警戒,放炮员xxx开始装药、联线、放炮,于19:50放炮作业完毕,代班组长xxx先进入碛头清理危岩,其余人员在后面负责监护顶板,在清理危岩过程中碛头东边上帮垮落一块长0.8m、宽0.3m、厚度0.2m的块砂砸伤xxx的腰椎。事故发生后,班组人员立即汇报调度室,并扶送伤员出井,安监科立即下井堪查现场,公司立即落实车辆将其送往峨眉山市中医院治疗。

  一、事故发生原因

  1、xxx安全意识差,班组长在处理安全过程中自己躲避位置不当,未认真履行监护顶板职责,导致顶板片帮伤人事故。

  2、代班组长xxx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清理危岩不彻底,不认真、不仔细。

  3、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严格,巷道成形差,帮上留下伞檐,帮锚杆,锚网未及时跟紧碛头。

  二、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1、组长xxx负这次事故现场管理责任,按掘进班长目标责任书考核扣安全低押金。

  2、伤者xxx安全意识差,自己躲避位置不当,导致自己受伤按照相关规定罚款300元。

  3、掘进副矿长xxx负管理责任,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4、掘进队长xxx、xxx、xxx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5、安监科长xxx、通风技术员xxx2人,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6、安全矿长xxx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7、班组对这起事故负连带责任,按照掘进目标责任相关规定罚款500元,并支付伤者一个月伤假工资。

  8、瓦检员xxx现场监督不力,按照目标责任相关规定罚款100元。

  三、事故防范措施

  1、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加强顶板管理,严格使用前探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清理危岩,活矸。

  3、加强掘进工作面现场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巷道成形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留下伞檐。

  4、班组长加强施工地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先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5、锚杆,锚网必须紧跟碛头,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工伤调查报告14

  一、事故单位:煤十矿

  二、事故时间:20xx年12月29日早班12时10分

  三、事故地点:新碱水脚井+108南二石门

  四、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事故伤亡情况:一人次工伤

  事故受伤人情况:受伤人刘石山,巷修工,在巷修过程中,由于顶板煤中大块矸石滑落,造成腰部挤压伤。

  五、参加调查分析人员:伍菁、段贤友、刘乔良、谭二用、谭永红、卢正德、廖伦喜、龙国荣、张芝善、龙伍国、刘付生

  六、事故发生经过:

  1、受伤地点基本情况

  新碱水脚井属煤十矿排水矿井,位于矿区南面,矿井为斜井,地面标高约在+440m水平,采用1.6m单滚筒提升绞车提升,斜井坡度280,原被水淹至+320m水平,从6月7日启动排水至今下降到一级落底道约在+75m水平,由于在+108水平有一中硐,巷道垮落严重,储存大量积水,经矿会议决定,采用包干形式进行巷修。

  2、事故经过

  12月29日早班,巷修队(属外包)由班长龙国荣,带领大工刘石山和推装车工张芝善、龙伍国、刘付生一共5人在新碱水脚井+108水平南二石门上山修理时,由于巷道被水浸泡后垮落严重,顶板矸石破碎,12时10分左右,刘石山在没有处理好顶板松矸活石前,站在巷道左帮清扒余矸时,被棚上突然垮落的一块约50kg的.矸石挤压腰部,造成腰部受伤。

  七、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员工刘石山安全思想不牢,安全意识淡薄,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管理制度,选处理棚上松矸活石,防范措施不到位,盲目作业,造成棚上矸石滑落挤压在腰部上。

  2、班长龙国荣带领本班人员未按巷修措施作业,现场确认不到位,进班未处理好安全隐患,盲目安排作业。

  3、巷道受水浸泡后,矸石松动,巷道窄小。

  4、安全员卢正德监察不到位,现场把关不严。

  八、事故责任划分

  1、班长龙国荣带领本班人员未按巷修措施作业,现场确认不到位,进班未处理好安全隐患,盲目安排作业。刘石山身为现场作业大工安全思想不牢,安全意识淡薄,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管理制度,选处理棚上松矸活石,防范措施不到位,盲目作业。同为第一责任人。

  2、安全员卢正德监察不到位,现场把关不严,为第二责任人。

  九、安全防范措施

  1、全矿员工要深刻反思,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做到政令畅通,责任到位,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杜绝冒险蛮干。

  2、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技术部门重新组织本矿员工对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学习并考试,让每个员工做到心中有数,且能熟练操作,以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

  3、管理人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现场作业场所变化情况,编制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导现场生产。

  4、严细安全监察工作,安监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从严监察,发现隐患必须立即督促整改,严把现场安全关。

  煤十矿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2、安全员卢正德监察不到位,现场把关不严,为第二责任人。

  九、安全防范措施

  1、全矿员工要深刻反思,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做到政令畅通,责任到位,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杜绝冒险蛮干。

  2、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技术部门重新组织本矿员工对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学习并考试,让每个员工做到心中有数,且能熟练操作,以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

  3、管理人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现场作业场所变化情况,编制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导现场生产。

  4、严细安全监察工作,安监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从严监察,发现隐患必须立即督促整改,严把现场安全关。

煤十矿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工伤调查报告15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二、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在治疗阶段,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治疗还是比较积极的,但大多数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故意除外),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给予承担全额责任,如果是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在农民工保住命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治疗费用,单凭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所以说政府保障对于大多数徘徊于法律之外的农民工工伤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办法的,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也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调查发生工伤案件的单位中,没参保的用人单位没有一家曾在30日内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94%的农民工都需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向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只为农民工治疗工伤,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根本不予支付,在工伤私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地位也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嚣:你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胜,我也不给你钱,看你能拿我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农民工被迫接受和解,而少部分不满和解条约的农民工通过打官司,千辛万苦拿到法院的判决时,部分用人单位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往往采用拖延、逃避的方法来应付,这更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

  4、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最根本目的所在。

  我县的工伤保险一直以来只是着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但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工伤预防--工伤赔偿--职业康复这三个步骤缺失得很明显。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农民工协商而私了来解决问题,他们仅仅是支付几万或者十几万元的补偿就什么事都不过问了,但这根本无法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有些高残工伤人员一回到家,几个月就把赔付的十几万用光了,对于后期的治疗费用那是一点办法都没有,更不用说康复治疗了。去年年底,我一个朋友的弟弟在外打工时不幸从建筑架上摔下来,当时全身多处骨折,生命奄奄一息,在医院医治了一个多月,就把工地老板私下赔付的20多万元用的所剩无几,回到老家后,由于设施条件差,又缺少专业的护理人员,身体情况每况愈下,结果一条鲜活的生命不到半年就郁郁而终了,这些血淋淋的事实,不得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如果当时他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他的后续治疗费用就不会没着落,还说不定有康复的可能,即使他身故后,他的孩子及家中老人的生活也不用发愁,更不至于家破人亡,然而这样的事例又何止一件两件啊!那是举不胜举啊!因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紧密相结合,只有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提高和恢复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和重新融入社会,才能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保障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加快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加强工伤保险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大力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事业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努力。

  1、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咨询解答、深入企业和乡镇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农民工都正确认识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的规定,有利于雇佣双方,形成积极参保的浓厚氛围。还应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工伤保险普法宣传,使广大职工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企业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对待工伤保险工作,充分认识到给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对工伤农民工给予合法补偿和积极救治的重要性,为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拓展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工作中的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门的人员,工作无法落实,所以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一是推进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有关经办工作人员的技能;三是加强思想教育,增强责任感,与时俱进,以应不时之需。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是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目前,我县工伤保险主要是工伤补偿,工伤预防还没有完全展开,工伤康复根本没有开展,可是工伤保险不能仅仅局限于消极的单纯补偿,只有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发生,降低风险,才是我们追求的更高境界。因此,在做好工伤补偿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3、社会保险应与商业保险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事业。

  据调查,我县虽然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买工伤保险,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却为农民工买了商业保险。由于商业保险特有的盈利属性,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定额缴费,出险后可以定额给付。但是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定额给付性质,不能满足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农民工的给付要求,不能保障农民工在受伤期间能有适当的治疗,不能保证其家庭不至于因工伤而陷入困境,这也就是现行问题中工伤保险给付不足的根本原因,而要改进此点,就意味着很需要工伤保险的介入,用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或有条件、有主次的相结合的方式,来改进、规范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定额性质,极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得到工伤事故给付的权利。

  4、有关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编制、安全监察、财政、地税、环保、卫生等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分别把好用人单位参保关,形成群策群力、环环相扣,互相监督和制约,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当前维护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体工作环节中,要解放思想、拓展思路,把每项工作落实到实处。比如在工伤认定、待遇补偿方面,政府方面应为工伤农民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并协调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司法、信访等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组成一个由政府负责组织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权威机构,以切实维护好工伤农民工的权益。

  5、发挥社保基金的保障作用。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时,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农民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了工伤事故,社保部门将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缴。这种保障制度虽然从表面上增加了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和压力,但完全可以采用一些措施来进行化解。例如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在提高缴费费率后追缴欠缴的数额,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欠缴的工伤费和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为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责任,追缴的工伤费应高于基金支付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另外,劳动保障部门还有权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司法部门还可以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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