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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所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时间:2020-09-23 14:18:52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基层司法所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2015年工作安排,县政协社法委与县司法局组成调研组,对部分乡镇司法所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基层司法所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法律宣传、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职能。我县基层司法所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支持力度不够

  近几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我县基层司法所在硬件投入、经费保障等方面尽管有较大的改善,但与工作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相对于公、检、法三家工作侧重于“出事”后解决问题的“显”性而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明显的“隐”性特点,其作用侧重于“出事”之前的宣传和教育,而宣传、教育的效果并不能立竿见影。由此导致社会上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基础性缺乏足够的重视,有的基层党委政府甚至觉得司法所“有你不多、无你不少”,因而出现抓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力度不及公、检、法三家的现状。

  (二)队伍实力不强

  一是人员偏少。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法〔2009〕19号)要求: “司法所一般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司法所应当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我县应该成立42个乡镇司法所,至少配备126名专职人员。而我县目前只有30名专职人员,分布在6个片区司法所和3个街道司法所。每个片区司法所在过去的区公所所在地乡镇办公,负责3—5个不等的乡镇司法工作。在市对县的平安建设考核中,为达到“一乡一所”的标准,我县上报了42个司法所,同时将司法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和乡镇综治办人员确定1-2名上报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充数”,但实际并没有履行司法所人员职责。二是能力不足。司法所队伍能力素质整体不高,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么是“半路出家”,虽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但法律专业知识缺乏;要么是才进入队伍的新人,虽有专业知识但基层工作经验缺乏;同时,司法所的教育培训机制不尽完善,与新形势下司法所承担的职能任务不相适应。

  (三)保障投入不多

  一是硬件投入太少。我县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司法所仅有25所,且一个所的投入建设主要依靠市上补助的8--24万元资金,县财政没有相应配套,部分司法所依然存在生活、办公区不分的问题,个别所甚至连卫生间都没有。去年,为了应付市上检查,我县虽然在所有乡镇都成立了司法所,但仅仅是在乡镇政府机关内挂了牌、借屋摆放了简单的办公桌椅,并没有实际投入运行。如上坝乡司法所的牌子就挂在该乡综治办公室,一个10余平方米的办公室就挂了综治办、交安办、司法所等3个牌子,无人员、无设备,其业务依托于江口片区中心所开展。二是办公经费投入不够。仅在运行的9个所配备了电话等必要办公设备,其中5个所配有公务用车。在后勤保障上,派出所、基层法庭都成立了自己的食堂,聘请了专门的炊事员,而现行的6个片区司法所和3个街道司法所仅4个所是在乡镇政府“搭伙”吃饭,还有5个所的吃饭问题是由司法所人员自行解决。由于后勤等保障跟不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作用发挥不足

  一是事繁人少,履职不平衡。每个片区司法所要负责3—5个不等的乡镇司法工作,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足,加之社区矫正工作实行的是严格追责制度,致使基层司法所把社区矫正工作当作重中之重,影响其余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的辐射力度,致使各项工作难以平衡开展。如青龙街道司法所仅有1名司法人员,但却担负着青龙街道和巴阳镇两个镇街的司法行政工作,仅青龙街道需要其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就达65人,且居住十分分散, 走访少数偏远的矫正、帮教对象来回就需要1个工作日,工作量实在太大,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工作只能是应付性开展。二是手段不多,认知度较低。由于基层司法所在矛盾纠纷调解等方面与乡镇综治办、派出所有所交叉,但乡镇综治办、派出所手段和方式比司法所更多,效果更好。因此,很多时候群众有事只找乡镇综治办、派出所,部分群众甚至根本不知道有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的存在。

  (五)待遇落实不够

  公、检、法三家的干警都有相应的岗位津贴、补贴;纪检干部、信访干部也都落实了相应的纪检、信访补贴。尽管财政部、人社部、司法部也对司法助理员的岗位津贴等政策进行了明确,但在我县仍未得到落实。在调研中,部分基层司法所人员自我认同感低,认为公、检、法部分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可以高配为正科,而司法局的中层干部还没有一个高配为正科,地位与他们差距较大。岗位津贴落实不到位和政法系统内的职级配备不平衡,严重挫伤了基层司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对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建议

  (一)切实加强领导,完善职能职责

  一是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所的领导,深刻认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县当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发挥的基础性、预防性、超前性作用。二是完善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建议县委、县政府通过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基层司法所主管单位和协管单位的职责,并重新定位(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基层司法所、乡镇综治办、派出所部分交叉的职能职责,做到分工明确,配合有序,工作量分配均衡,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

  (二)选好配齐人员,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配齐配强司法助理员。县委、县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司法所的履职要求,按照司法部“一乡一所、每所3人”的编制标准,逐年补充,逐步达到规范化司法所建设要求。如短期内不能通过正式编制解决人员问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招聘一定数量的社区矫正协理员,解决人员缺编问题,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二是大力加强教育培训。要认真贯彻司法行政队伍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建立完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建议可定期轮流输送司法助理员到政法院校进行系统理论培训,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三是加强考核奖惩。针对我县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体系,根据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实际,按照社区矫正、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职能分项细化考核措施,按职定责,按责定量,按量记分,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评价司法所人员。将考核结果与经济和政治待遇挂钩,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以考核奖惩激发队伍活力。

  (三)加大投入力度,强化工作保障

  县委、县政府要把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县里实际情况,可先对原片区中心所进行完善,再向所辖乡镇逐步推进。一是对现有司法所的办公条件进行提档升级,县财政每年对基层司法所解决一定的后勤保障经费,对没有必备生活设施的,创造条件进行改造,实现基层司法所生活区和工作区的分离,确保基层司法人员的生活无忧,安心扎根于基层。二是对新建司法所按中央财政预算、市县级财政1:1的配套资金进行投入,切实帮助解决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中面临的资金、物资等实际问题,逐步改善基层司法所办公条件,为司法所更好地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促使基层司法所达到规范化司法所的达标要求。

  (四)搞好内外结合,力争位为相彰

  一是内扣中心,实现有为有位。司法所人员要立足工作实际,正确全面的认识党和政府赋予基层司法所的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主动出击,创新作为,着力完善自身的各项职能职责,寻找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的突破点、突破口,找到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起点、新平台,增强群众对司法所所起作用的认识,强化司法所在群众中的存在感,提升司法所的社会认知度。二是外搭平台,做到有位有为。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依法治县的新常态下,基层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为基层司法所充分履职搭建良好平台,如在基层司法所维护社会稳定、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一些实际问题的解决,需要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其资金、政策上支持的,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全力支持,逐步提升基层司法所的社会影响力。

  (五)落实相关待遇,稳定基层队伍

  一是在岗位津贴方面,严格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172号) 的规定,落实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二是在职级方面,属于县级层面能够解决的,可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如在司法内设机构上,对部分机构负责人,探索给予正科职级待遇,增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政治荣誉感;三是在人员流动方面,可建立政法系统内的干部轮岗、挂职锻炼机制,调动司法队伍的积极性,增强司法队伍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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