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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时间:2020-10-20 19:31:52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供大家阅读查看。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篇一: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一、我县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县22个乡镇,21个社区,共有80万人口,其中妇女占总人口的一半。2008年来我们妇联上访的案件有167件,其中家庭暴力的26件,占总数的15%;2009年到现为止来妇联上访100余件,其中家庭暴力的16件,占总数的15%,从近两年的家庭暴力案件来看,家庭暴力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如2008年2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10件“精神虐待”;2009年1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8件“精神虐待”。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妇女。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不管是“热暴力”还是 “冷暴力”,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或消除。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因素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思想已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攻击的对象,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

  (二)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诱发了家庭暴力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所致。现在市场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分的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受,追求金钱美女,“养情人”的现象似乎司空见惯,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为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表达了准予离婚的一个理由,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来达到这一目的,使受害人远离被害人。殊不知因此条款也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饱够思淫欲”思想,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虐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的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

  (四)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残害妇女,在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 条例》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过后打得更凶。

  (五)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

  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村)不告不问、单位不管,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可态度。

  (六)女性软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级。

  有些女性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时,妇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耻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对外张扬;有的慑于丈夫的威胁,怕招来更大的伤害,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试想,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妇女如能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帮助,家庭暴力还会如此猖狂吗?在接待来访中,还发现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教育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港湾,是幸福的发祥地。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通过上述对家庭暴力现状、危害和原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应做的三件事是:一预防暴力发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妇女。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的,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氛围,同时教育妇女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宁人。其次是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并借助新闻媒体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再次要加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开展“美德在农家”、“学习型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扬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营造平等发展、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

  (二)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不利于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同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对于立法而方更便捷、更见效。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到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四、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建立增设“家庭暴力报警点”,“110“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做到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解救受害妇女,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社区(村)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的第一道防线。社区(村)要关心所在地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调解家庭矛盾纠纷,将家庭暴力扼杀在摇篮中;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有法律知识并热心这项工作的维权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妇联组织要履行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司法、妇联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篇二: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在我国目前2.7亿个家庭中,约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长期以来一直占有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同时,农村地区家庭发生暴力的比率也往往高于城市。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统计,在目前的农村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农村家庭的和谐,损害了妇女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进而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本文就此展开论述,希望更多地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农村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国际上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在新西兰,《家庭暴力法案》1995年12月获得通过,并于1996年7月施行。该法案对家庭暴力做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在内容方面包括了身体、性和心理伤害,在主体方面不仅包括异性夫妻,而且包括了"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在韩国,1997年的《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肉体、精神或财产上的损害的行为",并将有关行为加以列举,包括:伤害攻击、遗弃虐待、禁闭拘留、恐吓、诋毁侮辱、非法搜身、妨碍行使权利、欺诈勒索、破坏毁损财产等。

  1993年12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界定了"对妇女暴力行为",认为它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第113条则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庭中女孩的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它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对于国外立法和国际社会的上述界定,我国很多学者特别是社会学和妇女学方面的专家学者都持相同的观点,认为这些主张有利于全面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对妇女人权的尊重。但也有人认为,"这些主张内容过于宽泛,对家庭暴力的理解有泛化的倾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因而认为,"家庭暴力应限定在肉体伤害,以便认定".笔者认为,联合国宣言中"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概括相当全面又不失严谨,尤其是它突出了实施或者威胁实施足以给妇女造成身心损害的暴力行为,更符合汉语中"暴力"的通常含义,更适合我们界定家庭暴力时参考。

  在地方性法规中,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强制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的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河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规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目前,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由此看,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严格界定,认可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同时也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时还没有认定。

  (二)家庭暴力的形式

  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残害、拘禁、打耳光、罚跪、推搡、讥讽、辱骂、威胁恐吓、不予理睬、虐待、性暴力等。从表现形式看,一般来讲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家庭暴力会进一步演化发展为虐待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要素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它家庭成员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从法学角度看,构成家庭暴力有如下要素:第一,它的行为主体和侵害对象是家庭成员,即共同生活的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第二,它必须是以明显的外部强制力直接或间接地侵害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第三,它必须是故意而不是过失。第四,它主要表现为积极的作为。

  (四)家庭暴力的比率

  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一份报告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和城市地区,妇女遭受同居男友或配偶的暴力行为是一种普遍现象。报告对孟加拉国、巴西、埃塞俄比亚、日本等10个国家、15个地区的近2.5万名妇女进行调查后发现,其中6个地区半数以上的妇女表示,她们曾在家中遭受程度不同的暴力行为。 13个地区超过四分之一的妇女曾遭受家庭暴力。报告称:"遭受伴侣的暴力行为是世界范围内妇女的普遍经历。"报告同时指出,农村地区家庭发生暴力的比率往往高于城市。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统计,在目前的农村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在2002年,全国妇联组织接受的关于家庭暴力的信访量达3.66万件,数量比上一年上升了近40%;有关夫妻间暴力事件的信访量近3万件,上升了近30%.在我市抽样问卷调查表明,在903名被调查者中,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共266人,占调查总数的29.45%;其中城市女性为77人,占8.52%;农村妇女为189人,占20.9%.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显然高于男性,城市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低于农村妇女。

  二、受暴农村妇女的社会环境分析

  (一)婆家的态度

  农村妇女出嫁后是到另一个陌生的环境去生活,心理上很孤独,家庭中夫妻双方存在很明显的强势和弱势之分,家是以男人为主的家,女人为客居身份,很多受暴妇女都被赶出过家门,有的婆婆知道儿媳挨打后,甚至感到高兴,认为自己的'儿子有能耐,还有的夫家人也帮着对其施暴。

  (二)娘家的态度

  在农村,传统文化影响深远,"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女儿婚后属于丈夫的家庭,与娘家只有感情上的联系,没有实质性的权利和责任,娘家不能成为其后盾和庇护地。为老人提供经济这样根本性支持的是儿子,而女儿则更多地为父母提供感情沟通和日常生活照料等辅助性的帮助。这就使有强烈的养儿防老需要的农民偏好儿子,婚后女儿与娘家联系较少、依靠儿子而不是女儿养老,以及其他的传统习俗使得女儿在家庭中的效用较低。而且农村中把离婚视为一种很丢脸的事,很多家庭会对女儿进行呵斥,还有施暴者控制妇女的常见方法就是对妇女的娘家人进行威胁,上述多种原因造成妇女得不到家庭中太多的保护。部分妇女离婚后,回到娘家,居然被娘家兄嫂嫌弃,甚至不让其居住;其父母尽管主张去报案,但也只是提建议。

  (三)村民的态度

  在农村中,由于妇女是从别的地方远嫁而来的,周围都是男方的社会关系,妇女是个外来者,一旦发生暴力关系,更显孤独。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打老婆甚至被村民们默许,认为打老婆并不犯法,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这种观念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四)基层政府及执法部门的态度

  在农村,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家庭暴力不过是家务纠纷,夫妻打架稀松平常,是属于家庭内部矛盾,一般村委会、派出所不便也不该插手,而且"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清官难断家务事",认为是自己家的事,觉得插手干预会有一种出力不讨好的结果。在调查的家庭暴力女性受害者中,有一半感到"求助无门"、"束手无策",不少人到妇联大声哭诉:"难道非要把人打死了法律才管吗?"一些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所以,在以上四种环境中农村的受暴妇女的社会支持系统很脆弱,遭到暴力时孤立无援,而且有些发生在农村的家庭暴力的情节十分严重,暴力程度惨不忍睹!

  三、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特点及成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隐蔽性、复杂性、反复性和反抗性的趋势和特点。

  (一)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很多受害者出于对自身和家庭荣誉的考虑,事情发生后往往借口予以掩饰,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

  (二)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农村家庭暴力有纯暴力的以殴打、伤害、体罚的形式致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的,也有以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抚养等无形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的,还有多种形式混合出现的。正是由于农村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农村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

  在农村,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往往不是受到一次两次的伤害,而是经常性地受侵害,并呈现循环特点,即既有暴力阶段,也有缓和甚至亲密阶段。受害者对施暴者一时表现的愧疚、悔恨常满怀希望,但绝大多数情况是,暴力仍将再次降临。家庭暴力一般存在循环性,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紧张阶段:一般暴力先前预示阶段,双方会出现言语攻击,严重打击受害者的自信心。施暴者会通过控制受害者的人生自由、金钱等方式让其孤立、隔离。(2)暴力阶段:紧张和压抑的状态导致受害者将受到施暴者的攻击,生理、心理或性暴力皆有可能。(3)亲和阶段:在这一阶段施暴者将会表现出深深的罪恶感,或伴有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的诺言。在此阶段受害者也往往以为施暴者可以改变,但是这种情况往往会连续不断,反复发生。

  (四)家庭暴力具有反抗性

  在问卷调查妇女被打时的反应时,列在第一位的是"反抗",占了51.4%;其次是"忍受",有36.9% ;排在最后的是"躲避",占11.7%.从数字上看,有一多半的妇女在面对丈夫的拳头时敢于反抗,有的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甚至走上了"以暴抗暴"的犯罪道路,这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中一个很有典型意义的反抗形式。对农村妇女的调查显示,发生家庭暴力后,50%的人选择找亲友或干部调解,33%的人选择以"暴力相报复",而到公安机关求助的只占7%.她们在丈夫长期的家庭暴力折磨下,心理已处于瘫痪状态,意识到无力阻止丈夫的暴力和折磨,自己就要被丈夫折磨死,惟有奋起反抗,拿起致命武器与丈夫对抗才能获胜,才能保证自己活下去。

  分析农村家庭暴力存在且有上升趋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封建思想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及农村妇女的弱势地位。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根深蒂固地滞留于人们的头脑中,加之农业社会的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使得破除和改变旧观念更成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在封建观念较深的农村,"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70%以上的农村丈夫不做家务,认为丈夫做家务就是怕老婆,没有男子汉尊严。他们认为自己是家中老大,理应当家作主,妻子则应言听计从,否则就采取暴力手段维护自己的家庭地位。有些人视子女和妻子为自己的附属,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媳妇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甚至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还有些人婚育观念落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等封建思想严重,丈夫、公婆打骂虐待生女孩的妇女甚至赶出家门、逼迫离婚以达到再娶妻生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差,生活艰苦,很多家庭男子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作为社会生产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广大妇女尚未真正地、完全地从落后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中解放出来,在经济上对男子依附关系很重,使其不得不经常成为男子暴力侵害的对象。也有部分外出做生意富裕的农村人,在外包奶"、养情人导致婚姻破裂的,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在家庭生活中恣意专横,稍不如意就施以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

  二是施暴者文化素质较低及人格变态扭曲。农村家庭暴力中的男性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并带有一些不良的习惯和生活情趣,促使家庭暴力时常发生。如施暴者有赌博、酗酒、好逸恶劳等恶习,这些不良的生活行为,容易使一个人心理畸变,变得性情暴戾、自私、缺乏爱心和责任感,在酗酒、吸毒和赌博的要求难以得到满足,或者受到来自家庭其他成员的干涉时,往往以其他家庭成员为对象,发泄不满,诸如采取殴打、虐待等暴力手段获得心理上的畸形满足。变态人格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如敏感多疑,过分警觉,心胸狭隘,好嫉妒,骄傲自大,爱空想,怨天尤人,爱冲动攻击,盲目报复等,这种人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报复配偶。施暴者一般无法应付挫折和生活压力,殴打妻子成为一种泄愤方式,妻子的忍耐纵容了暴力升级和暴力循环。通过调查发现家庭暴力与受虐者的文化程度有一定关联,即文化程度越高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越低。

  三是经济困难及生活压力。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一方面,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一个家庭生活来源短缺、得不到保障时,家庭矛盾就显得异常突出,作为家庭成员的夫妻之间的矛盾有可能随之加深,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行为。

  四是妇女自身的原因。其一,自身素质偏低,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等方面亟待完善提高。有些农村妇女的封建思想还比较浓厚,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认为丈夫打老婆是平常之事。据统计,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农村妇女中,超过80%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丑不可外扬".多数女性存在着一种"嫁鸡随鸡飞、嫁狗随狗跑"的陈旧观念,文化水平偏低,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的观念不强,遭受家庭暴力后总是抱怨自己命运不好,屈尊隐忍、妥协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在调查中,当问到"被打后的态度"时,问卷所给出的4种选择中,47%的人选择了"丢脸";38.2%的人选择了"无所谓";12.7%的人有自杀的念头;9.8%的人内心有恐惧感;还有的妇女什么也没有选,而是写上"不能忍受","想离婚"等。我们从这些资料也看到了乡村文化中对家庭暴力的宽容和不被察觉。看来,农村妇女不愿暴露自己在家庭中挨打挨骂的事情,还不完全是"家丑不可外扬",更重要的是她们在设法维持自己的一点尊严,她们认为被人打是件让自己丢面子的事。对于农村妇女的要面子,一位农村妇女解释说:"她们什么都没有,属于她们自己的就是名声。其二,许多妇女担心说出去"臊"了男人的面子,会招致更为厉害的家庭暴力。中国传统的妇道、贞操等对妇女单方面的道德要求,构成了强大的道德压力,迫使妇女忍辱负重,对丈夫百依百顺,被迫放弃与家庭暴力抗争的权利。其三,大多农村妇女不敢提离婚二字,许多妇女在害怕再招致暴力的同时,更担心自己离婚后再嫁困难,更担心自己离婚后生活没有着落,因此对家庭暴力现象一直保持沉默。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没有独立的财产,离婚之后,虽然能够分得一定的财产,但最起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如住房和耕地却难以保障。由于农村妇女经济上不能独立,大部分都有"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依赖思想,而对家庭暴力,她们想的更多的是离婚后的生计问题。笔者认为,这是导致一些妇女即便承受巨大的家庭暴力的折磨也不愿意离婚,或者在忍无可忍的时候采取自杀的方式结束婚姻悲剧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妻子曾试图以离婚或自杀来摆脱,然而换来的却是更残暴的毒打和杀她们全家的威胁,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她们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忍耐下来。"受虐妇女绝不是没出息,甘愿挨打,而是长期暴力环境已经塑造了她的恐惧心理。"北京红枫妇女热线的创办人王行娟指出,许多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都有一种"受虐综合征",因而产生特殊的心理状态,久而久之,助长了家庭暴力的不断发生。

  五是农村组织结构和社会支持系统的缺失。近年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资源配置的基本单位由生产队转为家庭,过去曾发生过重要作用的农村组织出现不同程度的缺失。同时,农村劳动力的女性化,使农村妇女的劳动强度增大,又缺少集体和文化生活,使个人和家庭陷于孤立。而妇女唯一的组织──农村妇代会实际上主要在做计划生育工作,妇女们的情感困惑和家庭矛盾得不到及时反映和调解,有了问题不知到哪里求助。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也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不好主动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上述因素致使农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得不到方便、专业的法律支持和救助,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六是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我国目前尚无《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条款,但都缺乏具体的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强,操作性差,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另外,刑法有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伤害案件及虐待案件"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很多人出于各种原因不去告诉,致使伤害程度为轻伤的无法追究;现行的鉴定体制不合理,有的公安机关和法院互相推诿扯皮,使受害人很难拿到作为受害程度的权威依据和认定轻微伤、轻伤或重伤依据的伤情检验和鉴定结论,处于控告无门的困境。司法人员受"宁拆千座庙,不破一家婚"的传统观念影响,在司法的过程中缺乏对侵害行为的有效惩治。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此外,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对受暴妇女的调查发现,她们大多希望在遭受暴力时能有法律支持对丈夫实施一定的强制措施,能有一段时间避免与之接触,而现行法律大多属于"马后炮",因而对受暴妇女保护不到位、不及时。 调查中问到"被打后的措施"时,在6种选择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忍耐",占了55.6%;其次是"回娘家",26.8%;然后是"要求离婚",12%;另外8.3%" 找村干部";4.6%"想报复";最后是找"派出所",占1.9%.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农村妇女在被打之后,几乎没有什么求助行为,她们大多数不去求助于司法部门,也很少找村干部。有的妇女回答,找干部没有用,找派出所不管。有一位妇女说,有一次她被丈夫打得快没命了,跑去找派出所,派出所的人说,两口子打架也来找,烦人。还有的人回答,"还得在一块过,找他们干什么";有一个妇女经常被丈夫打,回答问卷时很平静,不找干部,不回娘家(娘家远,回不去),也不报复。问她为什么,她回答:女人就是菜籽命。

  四、农村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家庭的稳定和睦,而且极大地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

  (一)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暴力对妇女健康造成的后果有:身体受伤、性传播疾病、骨盆炎症疾病、意外怀孕、流产、头痛、酗酒、气喘、急性肠炎综合症、部分的残疾或永久的残疾。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二)严重影响少年儿童的生理发育和心理素质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了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不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矫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严重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特别是妇女已成为农村建设的主体,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自杀、甚至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害人者。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影响了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社会安定,不利于促进男女两性和谐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新农村的建设,阻碍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先进文化的弘扬。

  五、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制止对策

  "家庭暴力不是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陈明侠指出,对于这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只有全社会——包括妇女本身行动起来才能将之消除。反对家庭暴力,这是一个大课题,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哪一个团体或组织可以单独完成的,需要全民提高认识,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让我们每个人都举起双手,构建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化维权格局,优化农村妇女儿童生存的环境,共同擎起没有家庭暴力的蓝天。

  (一)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由于我国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也存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48届联大讨论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目前,国际上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或处罚条例。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使其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具体明确,为预防、制止、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切实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二)开拓创新,完善司法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首次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加大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和打击力度,在司法部门建立有效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是很有必要的。近年来,石家庄市做了一些大胆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可供参考借鉴。

  1.在公安系统建立反家暴110报警机制。公安机关重视反家暴工作,是防止妇女受到伤害的一个关键。石公指发[2005]141号文件《关于在公安系统建立反家庭暴力110报警机制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及110报警指挥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接受广大群众对涉及家庭暴力侵犯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报警,做到优先接警,指挥有力,协调有方,快速出警,及时救助。各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投诉室,明确负责人。对于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施暴者,要说服教育,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对于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坚决依法严厉查办,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求助不作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直至法律责任。建立反家暴110报警机制,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在司法系统设立家庭暴力调解小组和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石市司[2005]68号文件《关于设立家庭暴力调解小组和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的通知》,明确规定: 在全市各小区(村)设立家庭暴力调解小组,由2至4人组成,由人民调解员、妇联干部、民政助理员、基层法官等人参加。其职责是立足家庭,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制观念和懂法守法意识;及时调解和处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纠纷,对施暴者进行劝阻、批评教育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救助;采取与家庭签订无家庭暴力责任书等形式,强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可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在市、县(市)区设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视受害人情况予以减免鉴定费用。

  3.在人民法院建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石中法发[2005]34号文件《关于在人民法院建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家庭暴力危害性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力度,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采取专门的案件登记,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各县(市)区法院建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着重解决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财产、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等纠纷,实行快审快结。对经济有困难的妇女,给予诉讼费的缓、减、免等优惠待遇,还可采取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移送执行等法律措施,以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此外,还可采取灵活的办案方式,深入农村(小区)直接受理家庭暴力投诉,现场进行法律宣传,接受法律咨询。

  4.在民政系统设立家庭暴力庇护站。充分利用民政部门较完善的社会救助网络的优势,在市、县(市)区、村(小区)设立家庭暴力庇护站,明确专人管理,制定经费管理、工作制度等,保证这些场所高效地为受害妇女儿童服务,使其成为受害妇女生活的驿站、温馨的家园。

  (三)加强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及女性抗暴能力农村有许多特殊性,如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特别怕舆论的压力,交通、通讯、经济条件较差,有自己喜欢的娱乐方式等。同时,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为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针对这些特点,要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加大宣传贯彻和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力度,因地制宜地探索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的具体措施,采取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转变男尊女卑的不平等性别观念,为农村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及家庭生活中的平等参与提供良好的支持环境。积极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纳入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利用11月25日"消除对妇女暴力国际日"、12月4日"法制宣传日"等契机,采取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增强全社会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和构建和谐社会意识。在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中,要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内容广泛的反家庭暴力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的宣传,组织宣传队、文艺演出队、发放宣传资料、举办专栏橱窗、张贴横幅、标语等形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大力弘扬男女平等、互相信任的美德,扭转"打老婆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念,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平,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当今时代,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财富。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是妇女实现进步与发展的内在动力和重要途径,因为,要通过多种渠道对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宣传教育,使她们意识到每个人的各项权利都是平等的,意识到家庭暴力是社会事务,家不安则社会不稳,消除说出来怕被人笑话的心理。教育引导她们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的双手获得经济上的独立,不断提高适应能力、自立能力、竞争能力和创业创新创造能力,做有技能、善创造、懂经营、会管理的智慧新女性,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加强对妇女的法律知识培训,启发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强对各类先进典型的树立和宣传,教育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从自身做起,培养高尚品德,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做促进和谐的文明新女性,使她们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在处理家庭中的各种关系时得心应手,从而使自己的家庭和睦、美满幸福。

  此外,要重点加强对政府公务员、司法执法人员、医务人员、新闻工作人员等群体的培训教育,使他们正确认识家庭暴力及其成因、危害,具备对家庭暴力的敏感性,及时发现问题并能做到有利于受害妇女的处理,共同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对妇女的暴力没有藏身之处。

  (四)整合资源,发挥妇联组织推进反对家庭暴力的作用妇联组织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妇女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有数据表明:妇女遇到家庭暴力在家庭内部无法解决需要求助外力时,首先想到的是妇联,占90.1%;2001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妇联权益部门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30多万人次,其中有家庭暴力的占24000多人次,可见,妇联在人们的心目中是"妇女权益的保护神",也是干预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维护妇女儿童人身权利,是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1.加强源头参与,推进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各级妇联要从调查研究入手,把握新时期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反对家庭暴力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种途径呼吁,积极向当地人大提出立法、执法检查等建议;主动与公、检、法、司等部门加强协调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反家庭暴力的政策、规定、具体措施等。充分发挥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作用,在制定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时,将保护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和目标任务进行布置和检查,加大政府行为力度,积极推进党委、政府在反家暴中的领导和组织作用。

  2.履行妇联职能,完善反对家庭暴力的维权机制。要不断加强农村妇联组织建设,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积极探索农村妇代会组织结构与农村经济组织相适应的途径和方法,提高农村妇代会主任的知识文化水平和引领、发动、带领、帮助、服务妇女的能力,将妇联组织的工作重心下沉,真正成为农村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和农村妇女利益的维护者;利用妇联的组织优势,积极协调,逐步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反家庭暴力网络,为农村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及时提供法律援助;认真履行妇联职能,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建立完善妇女儿童利益协调机制、妇女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妇女群众矛盾调处机制、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制,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政策体系建设。

  3.注重社会协同,构筑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妇联要积极协调,促使人大牵头建立由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参加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并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主题,深入讨论、研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积极争取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女维权协调组"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把妇女法律援助纳入政府法律援助体系,在人力、财力资源上实现共享,高标准地为贫困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协同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大张旗鼓地命名表彰设立"妇女维权岗",向受暴妇女伸出援助之手;通过开通反家暴热线、举办反家暴周和"三八"维权月等活动,为妇女群众提供专业、规范、权威的法律咨询和帮助,着力协调解决一些涉家暴案件;协调政法委(综治办)、派出所、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民调会等部门,共同开展创建"零家庭暴力村庄"活动,积极实行预防为主、调解为先、综合治理的方针,将有可能发生的暴力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将家庭暴力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时,在每一起家庭暴力发生时,政府领导下的各级维权机构和组织要及时介入干预,制止家庭暴力的持续和升级,依法查处每一起案件,达到介入率为100%,介入的盲区为零;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平安家庭"和"美德在农家"等文明和谐家庭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 建立完善一支反家暴志愿者队伍,联合女法官协会、女律师协会、女检察官协会等社会各界力量,共同为受暴妇女排忧解难。开办"巾帼科技大讲堂",协调农业、林业、畜牧、科技等部门专家,深入农村进行致富信息、项目、技术等服务,帮助农村妇女实现增收致富,增强其自主自立能力;开展"巾帼城乡牵手"活动,组织"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集体等先进集体,巾帼建功明星、三八红旗手、十大女杰、十大民营女企业家等先进个人,到农村开展助文化、助科技、助项目等帮扶活动,既扶贫又扶志,增加农村妇女的"造血"功能,使她们能够正确地认识自我,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所摆布,勇于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家庭中处于平等地位,成为有知识、有能力、有活力、有魅力的时代新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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