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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精神损失应该怎么赔偿

时间:2022-06-03 12:27:53 法律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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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精神损失应该怎么赔偿

  导语:最新的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中国法制的进步。但该条款仅规定了纲领性的赔偿原则,而对于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精神损失费是什么

  一、应当合理构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公民遭受精神损害后,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来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国家不法公务行为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丧失、减损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国家侵权与民事侵权并无实质上的差别,将其特殊化,只会造成对公平正义的削弱。因此,完善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须遵循侵权法基本法理,使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统一。

  二、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应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相统一

  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在吸收《解释》中关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力求做到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相统一:

  1、 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三、应当建立公平、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笔者认为,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赔偿原则:

  1、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

  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方式来缓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对受害人起到抚慰的作用。这一原则说明,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法律救济中的主要目的,更不是唯一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应首先考虑其他责任形式,对于没有造成精神损害后果的,或精神损害非常轻微的,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正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抚慰性的,其目的主要在于抚慰受害人而不是针对损害赔偿,这就决定了在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时,应限定一个最高额,防止误导人们盲目追求高额赔偿的倾向。

  2、法官自由酌量原则

  虽然目前很多学者及法官提出了许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参考标准及方法,但在很多情况下,仍然难以量化或准确量化。因而,贼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让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一定的准则作出裁判,是十分必要的。但该原则的运用并不是赋予法官无限制的自由权,而是在一定“度”的范围内裁量。

  3、综合考虑及区别对待原则

  在法官自由酌量原则的基础上,于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必须对精神损害的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并对不同个体、不同利益因素区别对待。实行综合考虑、区别对待的原则,有利于克服自由酌量原则的不利因素。此原则实质是对法官自由酌量原则的修正及补充。

  四、应当建立公平、合理的精神损害金额赔偿规则

  从总体来看,我国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确定(包括民事法律领域),现阶段没有科学的统一标准可以遵循,因而不可避免地在实践中形成两种不好的现象:一方面,受害人因其精神受到的损害而漫天要价;另一方面,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笔者认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当从确定的原则出发,充分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和功能,全面反映三个方面内容:(1)法律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2)侵权的具体情况,包括加害人的主观方面(过错程度)和加害行为的客观方面(如行为的恶劣影响程度等),受害人的受害程度。(3)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综上所述,在今后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赔偿规则:

  1、采取概算赔偿规则。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的计算,适用概算规则。法官可将案件情况分为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害程度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受害人的资力与经济条件四种因素。根据前三种因素着重考虑提高或降低赔偿。

  2、采取比照、参照赔偿规则。国家赔偿法对于损害赔偿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可以比照该规定。如参照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参照某些人格权转让使用的一般费用标准等。

  3、采取限定法及标准定量法规则。所谓限定法 是指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在一个具体的限定范围,在低起点和最高限点之间,结合具体情况,由法官选择一个具体数额。 标准定量法又称数学模型法,即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提出一个数学模型,把侵权行为的每个因素以及其赔偿金额进行量化,最后由法官根据实际案情对模拟赔偿数额作一定范围的选择。

  4、采取全部赔偿规则。对于因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而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应当比照侵害财产权的全部赔偿原则,以全部财产损失作为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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