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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房地产新政策,商贷公积金组合贷!

时间:2024-09-09 13:47:46 法律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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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房地产新政策,商贷公积金组合贷!

  导语:宁夏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市场格局,满足群众不断增长和梯次住房租赁需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宁夏出台房地产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宁夏出台房地产新政策,商贷公积金组合贷!

  宁夏出台房地产新政策

  《意见》提出,宁夏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5%税率征收增值税,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17年底前,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足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宁夏此次允许企业将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等。

  今年起,宁夏各地停止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将库存商品住宅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意见》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建筑安全、设施完善的楼房居住,由政府提供租赁补贴。并提出各地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逐步把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生和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意见》提出职工连续3个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无房产证明。申请资料齐全应即时办理,申请资料需进一步核查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宁夏出台房地产新政策最新解读

  取消“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规定

    《意见》要求各市、县(区)强化规划引领,加快编制本地区《城镇住房建设“十三五”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报自治区住建厅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房地产企业销售面积达不到可售总面积50%的,不再审批新的开发楼盘。房地产企业销售面积达不到可售总面积50%的,不再审批新的开发楼盘。

    各市、县(区)将严格控制年度土地供应规模,对闲置住房用地面积超过已批准住房用地总面积10%以上的地区,不再增加住房新增用地指标。

    我区将优化住房市场供应结构,此次取消了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允许有调整户型结构需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前提下,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满足市场需求。

    停止新建保障性住房从存量房中筹集房源

    通过政府回购安置增加共有产权住房供应

    《意见》要求各市、县(区)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着力构建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三位一体”住房供应体系。商品房库存量较大的市、县(区),停止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打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连接通道,从存量房市场中筹集公租房源,积极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工作。

    对于商品房库存量较大的市、县(区),采取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安置和货币直接补偿等形式,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力度。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需补缴房屋产权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市、县政府通过租赁型、棚改型、自住型、政企合作型等方式,积极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工作。特别是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地区,要通过政府回购安置方式,增加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切实解决新增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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