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扩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时间:2020-08-31 19:27:09 法律法规 我要投稿

关于扩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导语: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委已先行在上海市试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规模切块管理。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促进国际商业贷款支持“引进来”和“走出去”,推进外债管理改革进程,决定将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天津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关于扩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企业以商业性条件,向非居民筹借的、以本外币表示的`1年期以上债务。包括境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境外企业及其它非金融机构贷款、境外自然人贷款、国际融资租赁等,不包括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

  国际商业贷款的偿还义务和风险由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等自行承担。

  二、试点省(市)国际商业贷款总规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在总规模内,试点省(市)内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申请的审批,由试点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有关批复文件抄送我委。

  三、请你们于2015年3月31日前上报有关申请文件和材料,包括申请规模,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国际商业贷款需求,试点工作方案等内容。

  四、审批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具有良好的偿债措施。

  (二)资金须用于实体经济,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以及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不得用于贸易融资和其他短期用途。

  (三)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五、你委应制定本省(市)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减少审批中间环节,确保工作效率;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向我委报告试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配合我委实施有效监管,我委于每年6月和12月定期对地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把握好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规模和投向。同时,省级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我委报送上年度国际商业贷款实施总体情况,切实防范外债风险和金融风险。

  七、债务人可凭试点省(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国际商业贷款批复文件,办理外债登记等手续。

  八、外商投资企业、中央管理企业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负责解释。

【关于扩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相关文章:

关于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05-04

工商管理国际化趋势谈工商管理教育的改革03-16

关于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初探的论文07-30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汇报08-0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影响03-12

有关于国际工程合同管理06-01

国际会计惯例的改革论文01-20

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05-05

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