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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问题的解释

时间:2022-05-15 03:10:33 法律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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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有关问题的解释

  导语: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切实保护企业及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工伤认定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对于“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中所指“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派的工作的”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如何理解?

  解释:是指企业职工执行本单位当班班长、组长以上领导临时指派的与企业生产或职工正常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时,发生的伤亡事故。

  “紧急情况”是指企业出现急需处理和解决而又来不及请示单位负责人的情况。

  二、对于“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中“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如何理解?

  解释:这里所及本单位负责人是指本单位车间主任级以上负责人。

  三、对于“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如何理解和掌握?

  解释:此条是指企业职工工作岗位是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环境中。造成职业病的,应经市卫生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医院在其职业病诊断范围内确诊、并符合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

  四、对于“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如何解释?

  解释:这里所指的“工作时间”包括本单位领导(含当班班长、组长)同意和安排的加班加点工作;“不安全因素”主要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企业设备设施的缺陷、企业环境不良以及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如厂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工作紧张突发疾病”,主要指由于企业加班加点,或由于超负荷劳动(如当班缺员或抢修等),或由于带病坚持工作(车间以上领导知道职工有病假条,但因工作所需未批准休息),或在执行任务时突然发病但没有条件离开工作场所(如火车司机、轮船司机等)抢救治疗而病倒在工作现场的。“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是经劳动鉴定部门评残确定。

  突发疾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予认定。

  五、对于“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如何理解?

  解释:本条中“履行职责”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在其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内正常行使权力。伤者要求认定工伤,应持有企业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劳动部门视职工本人职责予以确定。

  六、对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如何掌握?

  解释:企业职工因牺牲个人利益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而造成伤亡的,认定工伤时,应持有企业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可靠证明、当时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由劳动部门予以确认。

  七、对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应如何掌握?

  解释:因公、因战致残的复转军人到企业工作后,因旧伤复发需办理《工伤证》者,必须持有《革命军人伤残证》,并有医院确诊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应按何时复发何时申请办理《工伤证》的原则掌握。

  八、对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何理解和掌握?

  解释:“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企业领导(厂、公司级)指派因公外出,并在外出时间段内与所应从事的工作任务有直接联系的行为;“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是指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失踪的”,以法院宣告的裁定书为据;“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持有当地医院诊断证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经劳动鉴定部门评残确定,持有《职工劳动鉴定表》。

  突发疾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予认定。

  九、对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如何掌握?

  解释: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包括回父母家及中午休息时间回家吃饭途中,只要方向不错),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亡,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非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或由于机动车急刹车造成乘车人员伤害而未构成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十、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条如何理解?

  解释:本条款主要所指的是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因工伤亡事故规定的情况。

  十一、“蓄意违章”如何界定?

  解释: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造成的伤亡,由企业人员证明纯属本人恶作剧而导致的,属“蓄意违章”,不能认定为工伤。在具体掌握中,不能简单地把职工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从事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作业中出现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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