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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学语言与文学语言的比较性分析

时间:2022-10-06 00:25:09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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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学语言与文学语言的比较性分析

  对于每个面临毕业的大学学子来说写论文都是必须经过的一道坎,既然这道坎是我们必须去经历的那么我们该怎么样去更好的跨过它呢?下面文书帮小编给大家带来一篇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论文摘要 法学与文学之间绝不是毫无关联的。通过语言视角的比较,揭示出法学语言与文学语言之间们联系与区别。而在具体的语境中,我们又能很好的理解法学与文学之间的相似与差异,这种全新的解读或许对于深刻认识法学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毕竟跳出一种学科,从另外一种学科的视域去观察,应该会有某种不同的启示,尽管这在初期可能是浅显的,甚或存有粗陋之处。

  论文关键词 法学语言 文学语言 比较 分析

  一、法学与文学之间

  法学学科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传统,遗憾的是,在上个世纪的六十年代其学科自主性的地位渐渐衰弱。究竟何为“法”?古今中外,众说纷纭。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各法学学者或者学术流派基于不同的考量,加之自身之外的因素限制,便有许多不同的认识。一般来讲,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义务为调整内容,以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法保护或体现的价值是统治阶级认定的社会关系和价值。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才有的产物;法的产生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演变过程;除此之外,法刚出现时便受到宗教和道德的极大影响,带着浓重的宗教色彩和道德印痕。毋庸置疑,正是因为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调整作用和规范作用,我们国家的社会秩序才得以保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才有了保障。

  文学是什么?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文学一种特殊的反映生活的意识形态。简言之,就其本质,文学是作家从一定的观点出发,站在一定的立场,对社会,对人生所做的一种评价,是生活的产物。但是,它与哲学、社会科学等一般的意识形态有所不同,它通过作家本身的审美体验和感受来反映社会人生,是作家审美意识的外化形式,因此,文学的反映对象具有特殊性,并有自己独特的反映方式。

  现实地看,我们把文学作品从法学的理论研究中完全驱逐是不可能,也是不应该的。中西学术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通过文学作品去研究法律与社会,具体的法律研究中,文学可以弥补法律的某种不足。正如徐忠明所言:“文学作品的叙事角度虽然不乏‘正统’意识,但是,其中毕竟有着更多的民间思考、民间的视角。”文学不仅上演具体生动的典型“故事”,触动读者的同情心,体悟社会伦理意识,还会让你明白,光读《唐律疏议》、《名公书判清明集》这些是不够的,弄不好还会被蒙,不如听《红楼梦》中那门子讲“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的“护官符”来得中肯。文学作品总是会在一定程度上或者从一定的角度去挖掘社会生活的真实,即“一般地说,文学叙事是对在社会生活中的人物和事件恰如其分的、合乎逻辑的‘真实’概括。在这个意义上,文学‘真实’依托的社会,其实与历史‘真实’凭借的社会生活是基本想通的。两者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差异。”所以,文学作品长久以来是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的研究材料,当然,也能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资源。

  二、比较——试从语言的视角

  “法是语言!”无论是谁,也不管他是从哪个角度给法下定义,都需要语言的支持。从理论上看,马克思主义者把法看成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意志需要借助语言才能呈现;持功能观的人认为法是工具,而工具却是语言。从实践中看,立法者们立的法是意志和命令,而这都需要语言的表达;司法官们的法是判决,判决需要书写语言;普遍守法者们的法是行为规范,规范是语言。法律规范中,权力的分配与制约、权利的拥有与义务的承担以及法律对自由、正义、秩序等法价值的追求都是凭借语言实现的。具体到法律的运作环节,立法机关制定颁布法律、法令时使用立法语言,它是法律语言的重要内容。被授权行政立法的机关,其制定的法规语言使用上与法律大致相同,是准立法语言。法律解释的语言,介于法律语言与司法语言之间,更与立法语言相当,可以归为立法语言。法需要语言来诠释,文学同样是一门语言的艺术。传统的语言学认为,文学所要创造的是形象,而形象的塑造却需要一种语言的概念系统。语言是文学的媒介,文学文本总是由语言构成的,即有一定的语言行为及其产品构成,无论是作家创作还是读者阅读,都必须也只能根据这种语言特性——文学文本即便有无数种特性,也都要以这种特性为生成的基础,这就是文学的语言性。

  然而,法学终究是法学,文学毕竟是文学,两者之间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法学语言重在追求真实性、准确性、严谨性,以及由此引起的强有力的证据效果。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这一点与文学的审美道德价值追求一致。柏拉图就曾在他的《理想国》中宣扬他的政治观,即艺术的社会作用是有益与规范。可见,柏拉图的文学艺术承担了亚里士多德的法律任务。其实,广义文学在我国古代有着很强的道德教化作用,统治者十分强调文学的政治功用,提倡“文以载道”,就是要有与正统意识形态相符的价值观和社会共识,以加强对社会的控制。这种情况直到法学现代化之后才有所改观。

  文学的语言则是以精神性、形象性与生动性的文学审美效果为其追求。文学语言是衡量文学作品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人们往往喜欢看到语言形式丰富、描绘形象得心应手的艺术作品。也就是需要在文学语言上琢磨,力达语言的性质要求。显然,这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差异,也正是如此,我们才能深刻了解它们的语言,洞察它们的精神。

  法学语言的适用性是其最大特征,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它的价值追求。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自由、正义、秩序,还有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语言在法条里的表现通常是准确的、规范的,给人一种冷漠的感觉。自由决定了法律语言的表达要精确,否则会因表达过泛而造成对公民自由的侵犯;正义决定了法律语言必须是严肃的、中立的,这样才能树立法的权威,保证执行力;秩序决定了法律语言要合乎逻辑、富有系统性;效率则决定了法律语言最大程度的避免歧义化。法律用语的可替代性相当差。这些特点与文学语言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文学是审美的学科。语言首先也是审美的,文学语言的功利性远没有法学强烈,其独特的审美价值追求,使得我们在审美认识、审美教育的过程中可以达到语言的无拘无束,在不同的语境下选择适合的表达。

  当然,有一点我们是必须明确的:语言和符号都是一定的“意义之网”,一方面它不可能完全传达“真实”,另一方面也不可能完全传达表达者本人对事实的感触。这就是说,语言的表达存在局限性。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但它首先要受到语言的规范,只有语言上规范之后,才能更有效的规范人的行为。当我们在进行规范性研究时,什么样的法律语言能够更好的追求正义,实现权力、权利、责任等才是要甚佳考虑的。法的意义在于法律实践的语言互动之中。法条是死的,法律机构也是死的,它们只有在语言的应用中才是有意义的,法才能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其灵魂正义也才能表现出来。文学语言是不能仅仅从符号的角度来理解的,它还必须从语用的角度进行考察,只有这样它的多重性功能才能体现出来。

  三、分析:语境理解的命运

  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法学与文学同是一定社会物质条件发展下的产物,也都与社会现实有着紧密的关联,有相似的历史与文化语境。那么,我们也只有在具体的语境中,才能辨别理论的正确与否。语言具有构造现实、影响现实的某种力量,法律语言的作用可想而知。法产生之后便在现实生活中运转,带来重大的社会影响。不同的国家文化之间还发生法律移植现象,其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实践证明,仅仅是从抽象“正义”或者需要的角度去移植法律,而不考虑本国的国情和社会背景,不关注现实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都注定是要失败的。这是法学语境性的必然要求。假如我们没有很好的理解法律语言的语境性特征,而是盲目的崇尚法条在社会统治中的无上地位,那么无疑会成为一种暴政,其他语境化的思想与做法必将就此湮埋。

  西塞罗有句名言: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自由就是没有外在的强制力,可以按照自我的意志和目的来选择行为。法学所说的自由是社会生活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生的价值和尊严的体现。但同样是追求,普希金在《自由颂》中的表达,却是文学语言超越性和审美性的体现。我们似可这样理解:法学语言有一种强制性规范的特点,有较大程度的客观性。而文学语言具有较多的主观性,是诗人审美态度的结果。文学首先是审美的,它在告诉你自由是什么的时候,更是唤起人们对自由追求的那份原始冲动。

  “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这句古老的法学格言表明法和正义是分不开的。正义是法的目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通过权力分配、权利保护、责任承担等来实现正义,达到惩恶扬善的效果。其实,文学也是一种非正式的制裁方式,因为文学里蕴含着很多的道德评价,这能规导人们的正义价值观。法和道德之间是相互渗透的,某些道德规范往往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这点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有深刻的体现,法也体现一定的道德精神。我国德主刑辅的传统政法文化(制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

  在秩序这个层面,法学是通过法条和规则来维护秩序的。文学则是道德的作用来实现“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的,并以审美的方式出现。冲突危害着社会的秩序,而复仇又是冲突的主要内容,文学中复仇题材的作品举不胜数,较有代表性的《赵氏孤儿》和《哈姆雷特》。法学与复仇则更为紧密,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产生于复仇的。但对于法而言,秩序更多的表现是一种规律性,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法律不应仅仅停留在形式主义,它应指导实践,扎根于实际的现实生活中去,让人民的生活更加美满幸福。从文学之中得到的人情给养,如儒家的“仁爱”,这是法律之舟的行驶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对于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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