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

论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及其发展与建议

时间:2021-02-13 18:15:37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及其发展与建议

  毕业论文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一件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 要: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以官方书面协定的方式明确了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平均每天一个经济大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的数目就超过2个。建国以来,我国已缔结或参加超过了1000多个各类双边和多边条约。而针对每一个双边或是多边条约,除了条约的缔约国,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是该条约的非缔约国,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三国。条约不拘束第三国,这是传统国际习惯法经典原则之一。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当代国际法的实践对这一原则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关键词:条约效力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三国

  一、条约对第三国效力在现代国际实践中的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社会的组织化和经济全球化程度进一步加强,国与国、国际组织之间的整体利益受到更加广泛地关注。传统国际法“条约不拘束第三国”的原则在当今国际实践中取得新发展的同时,总趋势呈现复杂化。具体表现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修订、《南极条约》的修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修改,以及欧盟条约制度的发展等。

  (1)为第三国施加义务案例:《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如果下列一个或多个国家是本规约缔约国或依照第三款接受了本法院管辖权,本法院即可以行使管辖权:有关行为在其境内发生的国家;如果犯罪发生在船舶或飞行器上,该船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12条 。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于1998年7月在罗马外交大会上获得通过。规约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上对第三国施加的义务。规约明确表示,国际刑事法院经过犯罪地国或嫌疑人国籍国两国之中任意一国的同意,即可行使管辖权。对于不接受法院管辖的第三国而言,规约施加了义务或,一定程度影响了其国内司法程序。

  (2)完全第三国与不完全第三国案例:《南极条约》

  以1959年的《南极条约》为核心发展起来的区域性的国际法律制度,也就是我们熟知的南极条约体系,它有效规范了南极大陆及其沿海地区人类活动,有效保护的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 多年来随着《南极海豹保护公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南极动植物保护议定措施》等一系列条约的签订,南极条约体系日渐完善的同时,体系中出现了新的定位,即“完全第三国”与“不完全第三国”:完全独立于南极条约体系的国家是“完全第三国”,这些国家不加入任何南极条约体系的法律文件;加入部分而不是全部法律文件的国家是“不完全第三国”。中国属于不完全第三国,属于《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和《环境保护议定书》的缔约国,而为签署《南极海豹公约》和《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在南极条约缔约国之中这种情况比比皆是。

  南极条约体系所引出的有关“完全第三国”和“不完全第三国”概念,并未突出其在研究南极条约体系和第三国关系上的重要性与客观上的.复杂性,它的出现凸显了随着社会实践的具体情况发展与变化,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也在不断的复杂与进步的现象。

  (3)赋予第三国修改公约的权利案例:《关于执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和决议》

  传统国际明确规定条约的修改应由缔约国动议并按条约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才能提出修正案并参与修改。然而在公约的国际实践中,由于对公约所确立的区域开发制度不满,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和海洋大国背弃公约另起炉灶,参加公约的发展中国家一无资金二无技术,为了使公约所规定的区域开发制度经过修改得以施行不得不做出让步,历时4年,召开了15次非正式磋商,既有公约的缔约国,也有公约的非缔约国, 甚至还特意包括那些极力反对公约的国家参与磋商。在1994年第48届联大续会上通过了《关于执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和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