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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的法律思想与启示论文

时间:2022-10-09 01:13:38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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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的法律思想与启示论文

  《法律篇》论述了法律的含义、性质,法律与权力、自由的关系,立法的目的、条件以及如何实行法治等一系列法律思想和法治措施。

《法律篇》的法律思想与启示论文

  《法律篇》的法律思想与启示论文【1】

  摘 要:《法律篇》是柏拉图继《理想国》、《政治家》之后的又一力作。

  从实际的社会状况出发,在《法律篇》里他强调必须实行法治。

  据此他论述了法律的含义、性质,法律与权力、自由的关系,立法的目的、条件以及如何实行法治等一系列法律思想和法治措施。

  虽然受阶级和社会条件的限制,其思想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方面的论述既有深度又极具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律篇》;法治;启示

  晚年柏拉图的思想发生了变化,开始认识到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

  在《法律篇》中,他论述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不仅体现了其法律智慧,也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来库古的立法和苏格拉底的以身殉法给柏拉图以强烈的震撼,让其认识到法律的魅力。

  另外,其自身的社会政治实践让其认识到“理想国”只是一个空想,法治才是治国良方。

  故在《法律篇》中他提出了法治的思想。

  他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建立在理念论的哲学基础之上。

  在《法律篇》中,他在更广泛的背景上,把最高的善的理念看作是“第二等好的国家”赖以建立的模型和追求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理念,他主张由优秀的人运用法律来治理城邦,从而实现城邦最高的善。

  他认为法律是由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人制定的,用来规范家庭和社会的理智的约定。

  在他看来,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正义性是法律永远的特性。

  其次,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必须保持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变性。

  那么,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与习惯法、与权力、与自由等是什么关系呢?

  首先,不成文法(祖宗之法)虽不是明文规定,但也不是毫无规范的东西,琐碎繁杂的风俗和传统使宏大的立法内容丰富,连接并保护着现存的各种成文法。

  作为一种自律的习俗应该要接受法律和制度的控制。

  权力与自由是离不开的,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上,他把自由、智慧、与和平看成是城邦立法的目标。

  其赞成的是一种相对的自由。

  自由是以法律为前提,正如卢梭在《政治经济学》所写的那样,“这一切奇迹都是依靠法律来实现的,只有依靠法律才能实现公正与自由”。

  ①在论述了法律与自由的基础之上,柏拉图又讨论了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可以保存共同体的同时也可使其遭到瓦解。

  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那么,柏拉图为什么要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呢?

  从法律本身来看,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是一种理性的约定,体现了神的意志。

  法律能够帮助人们追求善和幸福。

  其次,法律的审判是真正的审判,它绝不以伤害人为目的。

  从人这一主体来看,他认为只要法律的制定是高尚的,人就必须与法合作并服从。

  对于法律的真意,个人的责任是理解并服从,而城邦的责任是接受,并把它上升为城邦的法并成为城邦及其他社团交往的准则,也就是实行法治。

  他在论述了“法治”重要性的同时,也对其如何实现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具体体现在:

  首先,立法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其认为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保障社会的自由、和平、理智,创设立法条件,按照双重过程和单一过程两种方法来制定法律。

  对立法执笔者立法家也提出了要求。

  首先,立法者不要陷于制定法规上,且不能把和平当成是战争的工具。

  最后,立法具有长期性,故需要耐心和坚持不懈的精神。

  但是,仅仅有法律是不够的,法治的关键在于法律得到公正的执行和遵守。

  为了不使法治成为空话,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要选举好各种官吏;做好国民的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制定程序法,设立法庭,选任检察官和法官以及陪审员,实行陪审制度。

  法官要严格保持中立,谨言慎行。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得知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从实际的社会状况入手分析,以“正义”作为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

  此外,还对政体、城邦(国家)的起源、法律的产生等进行了深入探索。

  由于受社会背景和阶级的局限性,其法律思想也有着缺陷与不足。

  第一,尽管柏拉图着重强调法律的至上权威性,但法律真的是至高无上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他认为的权威性是社会对法律的普遍遵守和服从。

  但是,法律的权威性更应体现在制定上。

  柏拉图把法律的制定权交给立法者――独裁者和政治家的结合。

  所以法律仍是其意志的产物,仍带有阶级性,人们通过对法律的服从最终还是服从立法者的意志。

  但柏拉图却否认了法律的这种阶级性。

  第二,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存在很多需要补充的细节。

  他主张由执法官按照他们的实际经验对法律细节进行补充,或者由法庭酌情处理,这就给与执法官以及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并没有对其权限的范围和大小进行明确规定。

  有没有不存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如何保证自由裁量权被公正与公平地行使?如何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这些从《法律篇》中无法找到清晰明确的答案。

  虽然有些问题我们无法从法律篇中找到答案,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篇》是一本以论述法律规范为主的,并涉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②柏拉图对于善与正义、理性以及法治的思考,奠定了西方法律社会的基础,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

  分析《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极具理论和现实意义。

  通过对《法律篇》的学习了解,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柏拉图的相关思想,对当前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在我国,法治遇到的问题不是如何认识法治,而是如何实现法治。

  在当下中国,政府以及公民都认识到了法治的意义和价值。

  对于,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法治?如何建构法治?法治实现的条件有哪些?这些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障碍所在。

  《法律篇》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和借鉴。

  首先,有法可依是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制定系统而严密的法律法规以做到有法可依,并且在法律的制定,实施,遵守各环节保证其权威性,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成员约束、警示、威慑、惩戒作用。

  在制定法律前,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征求法律专家、资深学者以及社会民众的意见,使其更具科学性和民主性。

  相比较立法的权威性而言,公正、公平、严格地执法以及社会的普遍守法更为重要、关键。

  这就要求: 一方面, 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国民法制教育,培养法律意识。

  使全体公民懂法、遵守法。

  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严格坚持并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必须严惩不贷,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另外,借鉴《法律篇》中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不足之处,我们要吸取其教训。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不仅要健全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更要加强对其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用制度规范和监督约束的双重作用来规范。

  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外,《法律篇》中也涉及了陪审制度。

  那么我国陪审制度是否存在着问题,我们又该如何完善它呢?学者魏胜强在其文章中写到:“我国陪审制度最大的不足在于不具备法律论证的功能。

  具体表现为:人民陪审员力量不强大,难以表达异议;人民陪审员立场不客观,无法回应质疑;人民陪审员地位不独立,不能违逆法院”。

  \+③所以,在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完善法律论证,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力量,保持其中立的地位。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以及陪审制度在法律审判的作用,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是柏拉图最成熟的思想之一,而且在整个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中占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通过以上的简单分析,柏拉图的法治理论在某些方面所取得的经验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所以,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事实求是的思想方法,对其有清醒的认识,从国情出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服务。

  [注释]

  ①参见[法]卢梭:《政治经济学》 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2页.

  ②石浩然.《柏拉图法律思想解读》 [J].卷宗,2014,(9).

  ③魏胜强,《法律论证场景的构建―关于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J].法学,2013,(7).

  [参考文献]

  [1]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三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2.

  [2]魏胜强.《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3]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二版)[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4]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三版)[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5]汪太贤.《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

  柏拉图之《法律篇》论文【2】

  摘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时期的作品,于其74岁着手开篇,是继《理想国》、《政治家篇》之后的最后一篇以对话体裁为文载的力作。

  它是对柏拉图以往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其思想的结晶。

  可惜的是,我们看到的并不是柏拉图的完稿,而是由其学生奥巴斯的腓力浦整理的稿子,并加入了腓力浦自己的东西。

  但是,这不能否认《法律篇》在世界文献中的地位,其内涵的对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家庭、婚姻、公民生活以及对国家发展模式的终极探讨,对现今世界,甚至人类整个进程都具有巨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柏拉图 《法律篇》 古希腊文化

  一、对此书性质的看法

  《法律篇》是继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所著《理想国》、《政治家篇》和之后的最后一部力作,它集中反映了晚年柏拉图对其生平思想的一个反思与回顾,是对以往的继承与发展。

  通过细细品味《法律篇》,深挖其中包含的种种思考,对于理解古希腊法律、政治、思想、文化等的发展模式与思想积淀,以及正确评价柏拉图的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非凡的意旨。

  在古希腊语中,《法律篇》的题目是nomos,也就是翻译成中文后是律法的意思。

  通览全篇,柏拉图讲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似乎还有更深层次的东西。

  我们不妨找一下nomos更深层次的含义。

  我想这对于我们了解《法律篇》的内涵有很大作用。

  在中国的古代,有类似这样的论述,《论语》、《孟子》等等对话篇的论述,还是《尚书》、《鬼谷子》等等专门论述,都包含了对一个地区或者邦国治理方式的综合性论述,既含有法律性质的,又含有国家发展模式、国家精神性质的大框架论述,而这一切,都可以用一个词来代之,这便是礼。

  礼,既含有对国家的一个规范,又有对公民个人的约束和定义。

  《法律篇》中亦是如此。

  所以我认为,它不是一篇纯粹的法律着作,也就是说,该书的一些观点是为了集中为法律的说明服务,还是在昭示着其它什么?

  虽然说,《法律篇》以“法律”为名,但是用包容的眼观来看,我们不能把其仅仅当作法律著作来研究和思考,否则,会泯灭其真正的内涵。

  究其原因,在于无论是《法律篇》还是柏拉图之前的两篇巨著,都是在一条思想线路上延续下来的,是对一个问题的体系化的思考和主张。

  在这一篇中,柏拉图提出了法治的主张,更加贴近了现实。

  倘若我们以古希腊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眼光去理解和研究,那么其中的寓意可能会更多,更应符合柏拉图本人的心中意旨。

  虽然如此,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法律篇》对于正义以及关于设立法律、审判和惩罚等方面的深入探讨,包含了太多的法律观点,以至于对整个古希腊的法律哲学起到了极大的启迪和促进作用。

  但是在那个时代和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并没有法律哲学这个概念。

  而这一切都转化成了正义问题的探讨。

  我们也可以将其看作是法哲学的最初形式或者是源头方向。

  “因此,如果了解了古希腊的道德、政治、教育、法律与哲学的关系,将有助于我们在更广阔的视野之下评价《法律篇》的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古希腊思想史中的意义。”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nomos一词的含义,与礼恰当,因为礼的范围很广,保罗万象,我们只不过后来把它的命题给局限在一个范围了,就像周易不是用来算命的,而是一把用来打开宇宙人生宝库的钥匙一样。

  我认为,可以说古意的nomos就是近于中国古代先贤所说的礼。

  综上所述,我认为,虽然在书中阐述了极其丰富的法律思想,如对正义、立法、审判、惩罚等方面的探讨,都具有深刻的法学意义,但是,这些内容的论题最终都是为了论证正义而被探讨的,也是以正义的形式被探讨着,而这些探讨,都是为正义国家,即法治国家来做铺垫的。

  同样的,书中有关道德、政治、教育、哲学等等方面的论述,都是为了这一目的。

  所以,我们可以说,《法律篇》是对一种国家模式的探讨,这种国家模式,是以法律为基础,包括着一个国家的正义观念、国家的发展大方向、对公民的德性教育等等各个方面内容的庞大系统。

  二、《法律篇》印证下的知性、德性、理性、实践性

  知性,是一个合法公民的最基础条件;德性,是大多数合法公民所必须的;理性和实践性是大多数公民的选择条件,但必须是领导者的必备条件。

  具体来讲,知性,是指人对知识的追求和掌握,而德性,指人对道德、正义的追求和向往,这两个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条件,是保证社会的发展不偏失、正常化运行、前进的根本。

  两者的做到,靠教育,靠继承。

  而理性和实践性,是对少数有领导才能的人的特殊要求,它要求这类领导者做到,要有判断是非的能力,要有领袖的才干和气质,要有特殊的技艺上的实践能力,是一种近乎于“哲学王”方向的要求。

  不论是普通人所要求的知性与德性的统一,还是特殊情况下的四者的完全统一,都是靠教育来达到的。

  因此,教育的重要性就凸现出来了。

  要什么样的教育,教育的内容是怎样的,怎样判断教育的偏失与否,怎样教育等等问题就显得格外的重要。

  因此。

  我们可以说,教育是这四者达到的一个重要条件,而这四者的达到反过来又会对教育产生积极地影响。

  三、主要内容

  (一)立法的目的――善的使命

  《法律篇》主要围绕着雅典的一个来客(我们可以看成是柏拉图自己)、克里特人克列尼亚斯、斯巴达人梅奇卢斯三者,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一个夏日的讨论展开的。

  讨论的内容涉及到国家政治体制构建以及公民生活的很多方面。

  整篇巨著,层层递进,通过提出问题,探讨解决问题,进而阐述立法的宗旨,做到以理服人。

  在《法律篇》的开篇,三个人主要是围绕着关于立法的目的来展开辩论的。

  在另外两人看来,一个国家立法是为了战争或者是更好地进行战争,一切制度的设立都是为了战争的胜利而服务的。

  甚至各种处世和生活的标准也都是以此为根据而排列的。

  在某种程度上,胜利即是正义。

  这种思想与斯巴达实际的政治、军事现状是相符合的。

  在他们看来,没有战争的胜利就没有财产和国家生存。

  但是,我们要发问了:难道胜利者就是正义的塑造者吗?答案是否定的。

  柏拉图通过一个精彩的法官的比喻对此进行了反驳,他认为一个好的立法者应当保持国内的和平与善,战争不过是实现和平的工具,最大的善才是立法者立法的目的,这样的立法者才是真正正义的塑造者。

  更进一步,柏拉图甚至认为,一个真正的立法者,只应当考虑善,其他的都是次要的,甚至可以不予考虑。

  这实际上可以看为其“哲学王”思想的在柏拉图新思想下的灵活搬移。

  通过立法,来塑造可具有现实性的哲学王,也就是说,让法律成为永恒不死的“哲学王”。

  在很多古希腊哲学家的眼中,美德的存在是不尽相同的。

  只要适于一方的土壤,美德的存在就是合理的,甚至为美德排起了次序。

  而不同的美德之间,则出现了冲突和摩擦。

  对于这个问题,从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特别强调的内容看来,立法者考虑的美德应当是美德的整体,即人类共同的美德,而不是只注重某个或某些美德,立法者所考虑的美德应当代表人类的本性,而不能体现不出甚至违反人类的本性。

  在共同美德的基础上,各个国家、地区、公民可以“各美其美”。

  我认为,柏拉图想要说的是,在人类共同美德――善的指导之下,“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这是不同地区文化差异性和统一性的最好解决方式,真正地做到了求同存异。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理性问题上,柏拉图与他的老师苏格拉底一脉相承。

  这具体体现在两点上,一是“知识即美德”;二是“哲学王”的思想,即一个完美无瑕的人来在实践中治理国家。

  这样以来,在柏拉图的思想中,知性、德性、理性与实践性就完美地结合在了一起。

  柏拉图通过一个懂得航海知识但会晕船的人不适合做船长,以及一个有军事才能但临危而惧的人不适合指挥的例子,证明了仅仅具有专业知识而不具有理性和实践能力的人不适合做领导者。

  从这一点上,这也是柏拉图对其老师苏格拉底一生的总结和借鉴。

  诚然,苏格拉底渊博的知识和标榜的道德让很多人生畏,但也为此得罪很多人,最后获罪。

  虽然苏格拉底的知性和德性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但是在实践中的结果证明,几乎没有可操作性可言。

  柏拉图通过苏格拉底一生的教训认识到了,追求知识和德性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理性地来实践德性。

  柏拉图对立法的目的有一句精辟的概括:“我们始终在寻找哪些立法有助于美德,哪些立法无助于美德”,“我希望公民们非常乐意遵循美德的指引,显然这是立法者试图通过立法来取得的效果。”因此,不难看出,柏拉图想在善的指导下立法,通过立法再确立善的道德,让善的标准去规划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做到依法治国。

  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古代的“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异曲同工。

  (二)教育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将教育问题摆在一个极为重要的位置上。

  不管是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都对教育做了深刻的探讨。

  但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对于教育的各种设想似乎有些僵化和太过于本土化,看不到太多借鉴其它精华的东西,只是一味的在强调自上而下的由“圣贤”定制的传统教育。

  在柏拉图看来,教育就是“公民从小接受的美德教育,这是一种与其他身体训练和技艺训练相区别的训练,目的在于培养在品德和气质上完善的公民”。

  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对于此有一个专门的概念,这就是训练美德。

  这一点当然值得肯定,德性的教育理所应当摆在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

  但是,在柏拉图看来,教育应该是“在游泳中学会游泳”,以不断的训练强化孩子们的感觉和情感,以达到“痛恨应当痛恨的东西,热爱应当热爱的东西”的道德意识和情感标准,并潜移默化于国家公民的意识中,这在常人看来,未免有些激进和集权化。

  似乎教育是为国家整体培养的,而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公民个性的培养,扼杀了很多东西。

  柏拉图在教育中有一个十分鲜明的观点,就是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标准不在于受教育者的举手表决,而是在于教育者的判断。

  这与柏拉图在政治观点上的反民主的思想(要区分教育上的民主与受教育者的民主,这是不同的)如出一辙。

  但是,我们在肯定这一点的同时,应当认识到其中的弊端。

  把教育寄托在教育者甚至统治者身上,有些危险性。

  因为我们不可能完全排除统治者出错的时候。

  柏拉图又说,而作为立法者,就应当通过立法来阐明各种正确的原则,说服创作者们创作体现各种美德的作品,来揭示创作原型的道德价值,“弘扬主旋律”,培养孩子们正确的审美观、价值观,形成“旋律”和“和声”,使整个国家就像一个“合唱队”。

  总之,在文艺教育方面柏拉图推行的是一种“音乐贤人政治下的教育”,主张由有鉴赏力的人来指定优良与低劣的艺术标准,绝不赞同体现自由主义色彩由观众决定的艺术标准,对此,柏拉图将之贬为“邪恶的剧场政府”,虽然观点这能避免这类问题,但是,会不会抑制文化的多元性的发展呢,我们不得而知。

  通过对以上的总结,我们发现,柏拉图的思想甚至有些天真。

  他太过于标榜于正义和美德,并以此为高端来指挥教育。

  通过在思想和道德文化上的“哲学王”来统领整个城邦公民的教育。

  从一出生开始就不断的加以训练和强化,然后潜移默化的深入到一个城邦公民的骨髓中去,最终形成森严的哲学王治下的美德与知识、德性与理性的严格等级。

  正因如此,这种观点受到自由主义者的强烈批判。

  《法律篇》在关于教育上的论述与《理想国》的论调是一致的。

  在之前的《理想国》中,柏拉图主张的人治下的教育与在《法律篇》中法治下的教育,是截然不同的。

  这也是拉图思想上的一个质的飞跃。

  其中,这里牵扯到一个重要的概念,便是民主。

  我认为我们可以把柏拉图的对民主观念说成是数字民主和实质民主的不同。

  数字的民主可以带来公民对国家程度上的信任,但是往往会做出不合理的决策,而实质上的民主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实施有很大的功效,这种功效,是数字民主所比不了的。

  但是,一味的实质上的民主会扼杀社会形式上的公正性,让公民对国家缺乏信心。

  柏拉图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在民主的倾向的问题上绕了个大圈子,才表露出自己的意思。

  其实,教育者的民主与受教育者的民主问题,正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把民主放在教育中来讨论而不是单列,是因为民主不管是从意识上形成,还是现实中的推进、实践、发展、完善,都离不开教育,教育一直都贯穿于民主的始终,其实,从实质上看,民主也是一定程度的教育。

  (三)国家模式

  《法律篇》在逻辑上探讨了政治制度的最初来源和政治体制的形态问题,可以说是层层递进的。

  在这个问题的探讨上,柏拉图非常的聪明,他没有像大多数思想家用历史的方法去解释和分析国家模式的起源与发展,而是假设一场大的洪水袭来,一切归于乌有,国家模式和政治体制重新建立。

  在方法论上讲,它可能是反历史的,但是它客观上为柏拉图的论证提供了一个坚实的逻辑起点,将自己的观察置于了一个理想的可以控制的背景之下,从而回避了对于历史的考察与在意。

  柏拉图假定在洪水之中幸免于难的人的各种状态,由此来推理政治制度是如何缓慢而合理的产生的。

  柏拉图认为“这个过程也许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渐进的,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这句话非常矛盾,因为他体现了柏拉图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的一种冲突,就是方法论上的非历史主义与世界观上的历史主义。

  其实如果我们通过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个论题,得出的结论也许会不尽相同的。

  当然,问题也许还不是那么简单。

  但柏拉图客观上是基于这个起点来论证的:由于假设的原始人比较单纯善良,因此他们主要靠习惯和传统来保持秩序,立法的需要以及观念尚未产生。

  在随后的发展中,社会经历了一个从家庭到家庭联合到部落村落的组织演化过程,其组织形式也走向了寡头制和君主制以及各种变体。

  由于社会各种部落的联合,各种宗教和法律也开始混杂,导致有意识的立法成为可能。

  在这个基础之上,柏拉图对于作为立法者的政治家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前面所讲的要注意到把美德看做一个整体,并且特别要牢记立法者的第一种美德:判断力和智慧以及控制欲望的精神力量。

  柏拉图认为,一个第一流的立法者的工作就是要有比例意识,他由此进一步提出了一个超越了《理想国》观点,即权力的限制也应当保持在合理的比例之上,这使某种程度上的权力制约的思想也隐约可见。

  因此,在《法律篇》一书中,柏拉图认为政权形式应当是一种正确要素的混合物以保持国家的稳定。

  他以波斯和斯巴达为例说明了单一的君主制和单一的民主制的各自缺点,从而提倡了一种中等程度的独裁和中等程度的自由,清晰地提出了一种建立混合政体的设想。

  这也许是柏拉图对国家构想以及写书的终极构想,在现在看来,仍不乏历史意义。

  首先是这一假设的实际合理性。

  柏拉图在方法论上的历史法与世界观上的非历史法就是一种难以让人理解的,也是让人难以实际接收的。

  在历史的发展的问题上,有太多的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甚至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着历史的进程和具体的细节,柏拉图的这种考虑似乎有些不靠谱,这一点上,卡尔波普对柏拉图也产生过讨论。

  柏拉图的这一观点似乎太过牵强。

  再者,柏拉图的理想化构想让人觉得太过于天真,国家的具体模式,不仅仅是思想上的问题,柏拉图的局限正在于此。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模式,与其所在的地理位置,气候,土壤,等等自然条件有关,与本国的人口多少有关,还与外部环境的影响有关,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内容。

  而在这里,柏拉图只从思想逻辑上推断,忽略了太多,其所提倡的一种中等程度的独裁和中等程度的自由,只能是个理想中的愿景,如空中楼阁,是没有地基的。

  柏拉图口中的“哲学王”又是如何而来的呢?在《法律篇》中,终于有了答案。

  就是这个国家要在一个统治者的绝对控制下,这个统治者要有天生“哲学王”的品格,要记忆力好,勇敢,能够控制住欲望,保持善念,并且要有些运气。

  但是,即便是这样,我们仍然对其的现实性有些怀疑,毕竟这样的一个人少之又少。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虽说是通过一种模糊的条件即运气看似解决了“哲学王”问题,从而实现在权力与知识的合一。

  柏拉图在假设上通过“运气”条件的进一步完善似乎使自己的“哲学王”具有了实践上的可操作性,但是这种可行性依旧只是理论上的,甚至在理论上也站不稳。

  但是柏拉图至少为接下来的国家模式的理论奠定了一块说的过去的基石,也就是为政体等级的设想和构建提供了依托。

  柏拉图最为理想的政体是哲学王独裁制,第二优良的政体是立宪君主制,第三优良的政体是某种民主制,第四是寡头政制。

  《法律篇》中说:不管政府的形式怎样,道理都是一样的:哪里掌握最高权力的一个人把明智的判断和自制力结合起来,哪里你就可以看到与法律相配合的最好的政治制国外学者着作度。

  正是在这个论断中,柏拉图特别强调了一国的统治者与法律的结合,突出了政治统治中的运用法律,“为众神服务的最高职位必须授予最善于服从已制定的法律并在城邦中取得此种成就的人”。

  但需要指出的是,在《理想国》和《法律篇》中,柏拉图的思想中都呈现出一种根深蒂固的等级意识,在人与人之间分出不同的等级,不同的等级之间在知识和德性上有着落差,在政治上存在统治关系。

  这种等级关系在柏拉图的心目中应当是先在的、宿命的。

  而所谓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尽其职,各守其位”,这不禁让我想到了在现代国家层面上,有的国家的公民潜在的意识与此十分相似。

  这便是日本。

  这与的本土思想十分类似,可以说是日本一直存在的“各就其位”的等级思想,其实这种思想完全可以由封建模式转化为现代模式,日本几乎做到了这一点,这是让人十分震惊的。

  这个统治秩序的顶点就是知性与德性并重的“哲学王”。

  柏拉图正义观是和他的平等观紧密结合的,正如他曾经在《高尔吉利亚篇》里面提到的,“正义即平等”,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对平等做了一个细致的划分,区分了数字的平等和自然的平等。

  所谓数字上的平等,按照柏拉图的说法,就是简单地用抽签来分配的平等,是撞运气的平等或者绝对的平等。

  对于数字的平等,柏拉图是不赞成的,认为“对一切人的不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这其实也是现代民主制的弊端。

  而自然的平等也就是柏拉图所谓的政治正义,类似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自然的平等主张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它考虑的标准是“每个人的真正品质”的高低和受教育的多少,如果结合柏拉图对人的等级的划分,那么自然的平等就是“给大人物多些,给小人物少些。”而这才是“最真正的平等,并且是最好的平等”。

  从中我们看到,在柏拉图等级森严的理想国之中,正义原来是一种维护等级的正义,他轻视数字的平等的后面,涌动的是一种反民主的情绪,其精英意识跃然纸上。

  这里,柏拉图的思想受制于他的那个时代,也是情有可原的。

  对于柏拉图上述的论断,在那个时代似乎是个很高的切乎现实的目标,但是从历史的角度上讲,是不太可能的,它违背了历史的发展。

  历史在发展中一直都是在去等级的,或者说,在形式上是去等级的,因此,不具有历史的现实性。

  但从中使我联系到当前的平等问题,也许我们应该认真考虑现实中的实质平等与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有的可以用立法来规范,但是真正社会上的大的实质平等,即一种优化社会资源、优化整体利益的平等,还得靠教育,通过教育,实现国民思想上的知性与德性的贯彻,来确立一种真正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步入近代的日本在这一点上做的非常好。

  (四)现实启示

  就《法律篇》与《理想国》的中心思想看来,值得一提的是,《法律篇》中,晚年柏拉图对自己的理想国进行了重大的思想变革和调整,他将法律引入了统治,从而至少在统治外观上将理想国中的人治国转化成了法治国。

  在柏拉图与两人的辩论过程中,他将统治者称之为“法律的仆人”,认为法律应当是至高无上的,并指出,“在法律服从于其他某种权威,而他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我看,这个国家的崩溃已为时不远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势就充满了希望”。

  这样看来,《法律篇》的基本题旨在此一目了然。

  但是,在实行社会主义的我国,这种法理上的论证与信服怎样才能做的更好呢?这是一个大的宏观问题。

  我们需要一种理论,将法治和德性教育贯彻,却又要摆脱神性的控制。

  其实,神学色彩在当代已经渐渐谈去,对正义的掌控更多是贴近现实的考虑。

  关键是,我们需要有一种至高的理论信调,让这一主张深入人心,合情合理。

  现代,促进人民的福祉,显得特别重要。

  或许从此出发,会找到一个比较令人信服的答案。

  对于这个问题,柏拉图也说到,“我们的立法的全部要害,是让公民们在尽可能相互友好的环境中过最幸福的生活”。

  所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设立应当对于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作出详尽的制度安排,以实现这些目的。

  在阅读《法律篇》的过程中,我们几乎要面对与《理想国》同样琐碎而又细致入微的种种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在今天的人看来简直不可理喻,如同繁琐的中世纪宗教礼仪。

  在许多方面,柏拉图笔下的统治者像奴隶主一样,对于人民承担着全面教育和规训的任务,这种国家意义上的法制与德性教育通过各种制度构建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部分,以微观的形式规训着人民。

  与《理想国》不同,《法律篇》的意义在于规训和教育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是以法治国。

  但从这种具有高度弥漫性、渗透性、无微不至甚至近乎于强制性的国家治理里面。

  那个时代下,柏拉图的思想是反映和遵从于神性,但什么是反映神性的法律,柏拉图认为只有专家才有资格判别,而专家问题的出现,又在某种程度上攻击了关于其法律品格的防线,这多多少少显得有些自相矛盾。

  这显示了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治思想的粗糙和内在冲突。

  众多琐碎的规定,展示了柏拉图丰富的想像力,是柏拉图将其主张微观化的表现,更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

  但在现代人看来,这种乌托邦的设计无疑是可笑的。

  另外,重要的是,我们可以在《法律篇》对社会生活的各种规制中发现,虽然在统治策略上从单纯的人治转向了法治,但是柏拉图对于法律的目的以及如何实施法律等方面的立场,内在继承了《理想国》的思想与方法。

  从大的方面来讲,是换了一个方式,其基本的德性教育主张和国家建设思路没有变,只是将哲学王换成了法律,但正是因为这一点,让其思想一下子完成了质的飞跃,更加贴近了苍生。

  对于教育,联系到我国的当前实际,我还想多说一句。

  这使我联想起中国的知性教育产生的一些不好方面的影响,也许,在当今中国我们更应该在落实知性教育的同时,更加注重德性方面的教育,并把它上升成一种实践上的德性,培养我们祖先留下来的优良传统道德,让我们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更注重培育我们本土精神,在一些方面身土不二还是很好的,让我们的人文精神深深扎入中国传统本土文化的土壤。

  还有,对于是非善恶的辨别,对于《法律篇》中“圣贤音乐”教育的方面,我国的八荣八耻和和谐社会的提出正是印证了这一点,这也说明柏拉图思想的先进性。

  (五)该书的意义

  柏拉图的《法律篇》内容宏大,包含法律、教育、文艺、人文、社会、礼节、等等发面的内容,给后人巨大的启示。

  它奠定了法理学的基石,为德性的教育呐喊,为人类国家的发展模式提供范式,这些成就足以让《法律篇》垂留青史!后人在读《法律篇》的过程中,本身就是对一个时代的反思和斟酌,对人类的反思,对人性善的反思。

  可以说,这部力作,宏观上,海纳百川,保罗人类社会万象的哲思;微观上,教育着一代代人为真理和正义,为个人的德行和善而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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