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

侵权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时间:2023-04-01 04:00:49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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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在国外学者关于狭义的侵权行为的各种观点中,比较典型的是三种学说:一是过错行为说,该说从行为的角度揭示了侵权的概念。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过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侵权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给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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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浅谈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模式”一词是针对某一类问题而言的,它是指把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进行高度的归纳总结。

  模式也是事物的标准板式,这里的“事物”并不局限于图案、图像,也可以是抽象的关系,甚至是思维的方式。

  电视节目模式应当在“模式”一词之基础上加以理解。

  笔者认为应当将电视节目模式定义为:具有共同特性的一系列资源有机结合而成的一整套节目之创意与构思的表达。

  首先,单一的元素是不能构成电视节目模式的;其次电视节目模式最终以表达的形式而完成,这与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不相矛盾。

  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客体理论基础

  1著作权客体实质要件的重构

  各国版权法对作品的实质性要件之规定基本有二:一是作品的独创性,二是作品的可复制性。

  “独创性”又称“原创性”,其含义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而非抄袭、剽窃他人的,这一点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的认同,然而对作品的创作高度之规定却并不一致。

  法国将独创性表述为“个性的烙印”;台湾地区将独创性界定为“非抄袭”;美国的版权法遵循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额头流汗”原则①已经奉行了近百年,是作品独创性判断的试金石。

  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可以固定于某种有形载体之上。

  电视节目模式的独创性是电视节目能否获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争论焦点之一。

  根据美国版权法历史上的判例,其先后认定了编排、改编等行为均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

  电视节目模式创作人员搜集资源、整合资源的过程,无疑凝结了独立和辛勤的劳动,其产出成果———电视节目模式之独创性应当殆无疑义。

  至于电视节目模式的可复制性,其无论是呈现在电视上、录像带上,亦或是磁碟、存储卡上,都是有形的表达。

  2著作权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反思

  作品是版权保护的客体,所有的作品都是一定思想的表达,但并不是所有思想的表达都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世界各国和相关国际条约对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阐述莫衷一是,但却公认处于思想领域的物质是不能获得版权法保护的。

  正如美国著名学者托马斯所说的那样“:思想如空气一样免费。”

  ②一个好的创意往往是作品的生命力所在,在创意产业化的今天,一味将构思、概念归入“思想”的范畴恐怕不是一个适宜的选择。

  ③以著名的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侵犯《圈里圈外》著作权案为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品的构思、情节、语言风格与人物关系不能作为作品的“表达”,但是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

  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

  该案的判决提出,综合的判断标准日益成为主流趋势。

  “思想”与“表达”之难以界定一直以来都是法律实务界的难点“,单纯的将其符号化、公式化根本不能跟上社会实践的发展脚步”。

  ④ 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扩张理论基础

  面对现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著作权具有保护范围越来越大、保护级别越来越高的趋势,这为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法律保护理论的生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首先,著作权权能的扩张以《安娜女王法》为起点。

  1709年,英国通过了旨在“给予印本的作者和买主一定限期的印本权,其后,各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之权能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充实,发展至今天,著作权所保护的权利内容已达十余项之多。

  其次,著作权客体的扩张表现突出。

  《安娜女王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客体仅限于文本作品。

  时至今天,美国版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已达十余类之多。

  ⑤最后,著作权期限的扩张跨度较大。

  早期的著作权法对于作品保护期限规定为14年,发展到今天,我国以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将著作权保护期限规定为50年。

  【二】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 目 论我国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系 部 名 称 专 业 班 级 学 生 姓 名 学 号 指 导 教 师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 (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 一。

  2.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期完成,经指 导教师签署意见、相关系主任审查后生效。

  3.学生应按照学校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用 A4 纸打印。

  4.参考文献不少于 8 篇,其中应有适当的外文资料(一般不少于 2 篇) 。

  5.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资料,与毕业设计(论文)一同存档。

  设计(论文) 题目 设计(论文) 类型(划“√” ) 论我国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工程设计 应用研究 开发研究 基础研究 其它 √ 一、 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当今的媒体上,我们经常看到“医闹”现象的发生:患者家属围堵医疗机 构, 殴打甚至杀害医护人员, 甚至在医疗机构滞留患者的尸体或者设置灵堂等等。

  医患关系本是鱼水共存、唇齿相依的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应该是统一的,但随 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关 系越来越紧张,种种暴力事件也是时有发生。

  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医疗 纠纷,对于减少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缓解医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医疗 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所以需要我 们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决这一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法谚有云:“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的脊梁。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自然受到 人们的格外关注。

  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医患双方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医 患双方在诉讼中的胜败,因此,如何在医患双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如何 让医患双方公平的承担举证责任,是医疗侵权诉讼的焦点之所在。

  所以,我选择了“医疗纠纷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我的论文主题。

  对 于此篇论文,我打算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 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 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只有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 中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 社会。

  二、 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 对于本文,拟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 证责任分配制度, 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 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提纲如下:

  一、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

  (二)第二阶段: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第三阶段: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二、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过错原则——专家责任体系

  (二)

  “说明责任”分配

  (三)过失大概推定原则

  (四)表见证明规则——生活经验法则

  三、现阶段我国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1.学理上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立法上不同归责原则下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二)不同医疗纠纷类型下举证责任的划分及其缺陷

  1.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2.医疗伦理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3.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一)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充分适用

  (二)专家辅助鉴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医疗风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

  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一)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2

  年

  4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之前的“谁主张,

  谁举证”阶段;

  第二阶段,

  2002

  年

  4

  月

  1

  日以后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以前的“举

  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第三阶

  段,2010

  年

  7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

  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

  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

  就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 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学历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的分歧,以至于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使用比较广泛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欧洲大部分国家将医疗行为责任归入专家责任体系。

  专家责任的核心要素 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家责任基于其专业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被赋予了高于一般 人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专家只负过程义务,而不负结果义务。

  2、 目前英美法院主要采用“说明责任”分配法则。

  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下, 原告无须对被告的过失行为举出直接证据,仅需依据情况证据,基于普通常识判 断,即可推论被告过失存在及被告行为与原告之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令被告 负责。

  3、 在日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中经常引用“过失大概 推定”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

  4、德国的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表见证明”理论来分配举证责任, 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四、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为目的,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 证责任分配的发展以及外国对该问题的研究,探讨了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 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问题的建议。

  你解决的关键问 题有以下几点: 1.不同根据下我国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现阶段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五、 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 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以期待达到公平 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本文多采用调查法对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 于此问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做了初步的了解和学习,利用文献研究法对我国现阶 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研究,大量掌握相关知 识,为提出完善建议提供了知识基础。

  六、 本课题的进度安排 1、第 1 周(20xx 年 2 月 24 日—2 月 28 日)开题答辩并完成开题报告。

  2、第 2—12 周(20xx 年 3 月 3 日—5 月 16 日)完成论文一稿,并于 20xx 年 4 月 25 日(第九教学周)前完成毕业设计中期检查表。

  3、第 13 周(20xx 年 5 月 19 日—5 月 25 日)完成论文二稿。

  4、第 14 周(20xx 年 5 月 26 日—6 月 1 日)完成论文三稿。

  5、第 15 周(20xx 年 6 月 2 日—6 月 8 日)论文定稿。

  6、第 16 周(20xx 年 6 月 9 日—6 月 13 日)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

  七、 参考文献 1、陈聪富: 《美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 ,载朱柏松等: 《医疗过失举证责任 之比较》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0 。

  2、陈刚: 《证明责任法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强美英: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研究》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

  5、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 写》 ,庄敬华译

  6、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的成功与不足》 , 《中国人民大学学 报》2010

  7、 彭秋红: 《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 山东大学 2011 年硕士学位论文。

  8、代全喜: 《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上海交通大学 20xx年硕士学位 论文。

  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 年 所在系(所)意见 月 日 负责人(签章) : 年 月 日

  【三】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 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研究

  学生姓名 学 号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指导教师

  职 称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

  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

  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

  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

  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

  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

  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

  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

  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

  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

  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

  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

  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1967 .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 .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

  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

  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

  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

  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

  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

  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

  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

  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三、研究方法、设计方案或论文提纲 (一)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通过期刊、杂志、专著和互联网收集与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相关的资料,通过研读相关资料,综合分析了当前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给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2、分析法。

  通过分析我国对于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政策演变,以及现阶段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问题表现,希望透过现象洞察产生问题的本质原因,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二)论文提纲 引言

  1.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内涵 1.1 公民受教育权

  1.2 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

  1.2.1 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内容 1.2.2 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重大意义 2.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现状分析

  2.1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 2.2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困境 2.2.1 受教育机会不平等 2.2.2 受教育的过程不平等 2.2.3 受教育的结果不平等

  3.当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 3.1法律保障因素

  3.1.1 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3.1.2 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矛盾 3.1.3 法律救济渠道不畅 3.2 政策因素

  3.2.1 户籍制度的制约 3.2.2 教育投入不足

  3.2.3 教育管理体制不合理 3.3 流入地学校因素 3.4 流动人口子女家庭因素 3.5 流动人口子女自身因素

  4.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4.1 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的完善 4.2 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行政保障的完善 4.2.1 改革户籍制度及学籍管理制度 4.2.2 改革教育投入体制 4.2.3 加强对非公办学校的管理 4.3 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的完善 4.3.1 宪法诉讼救济 4.3.2 民事诉讼救济 4.3.2 行政诉讼救济

  结语

  四、完成期限和预期进度

  20XX年6月,确定论文的大致方向和相关资料的搜集

  20XX年9月,完成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和论文提纲

  20XX年10月,论文开题

  20XX年11月,向指导老师提交论文初稿

  20XX年12月,论文修改

  20XX年2月,完成论文,准备论文答辩

  20XX年3-4月,论文答辩

  五、主要参考资料 [1] 冯英.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之保[J].知识经济,2011(3) :95+97.

  [2] 郑风,李娜.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J].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22-24.

  [3]王艳霞.教育公平视角下的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J]. 邢台学院学报,2012 (1):42-44.

  [4]陈思琦.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D].郑州: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5]韩春梅.借读费政策演变的价值分析[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1(5):53-57.

  [6]顾益民,张慧洁 .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J].行政与法,2011(9)92-96.

  [7]李涛,任远 .城市户籍制度改革与流动人口社会融合[J].南方人口,2011,26(105):17-24.

  [8]黄烨.弱势群体子女教育权利的现状及制度完善[J].学理论,2009(11):72-74.

  [9]李翔龙.从流动儿童到新市民之女——身份之变对保障新市民子女受教育权益的意义[J].才智,2011(12):324.

  [10]蓸飞 . 农民工法律意识与普法研究[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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