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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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08 07:30:49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热门】工作方案模板集合4篇

  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我们需要提前开始方案制定工作,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特点。那么大家知道方案怎么写才规范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工作方案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热门】工作方案模板集合4篇

工作方案 篇1

  进入六月份,我市进入汛期,根据国家、省和我市卫计委安全办相关文件精神,为有效防范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领导高度重视,狠抓安全措施落实

  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各科室主任为副组长的汛期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全面落实措施。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逐级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认真分析排查汛期安全生产面临的安全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强化管控,治理措施,加强督促检查,消除监管盲区、堵漏管理 。

  二、认真排查,深入治理安全隐患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院委召开了隐患排查专题会议,成立了隐患排查领导小组,针对部分病房渗水隐患,我院采取能及时修理的及时维修,不能维修的病房停用,并对楼顶、房屋、电器设备、配电线路等有可能在汛期强降雨、大风等恶劣天气下有重大隐患的地方,全面进行排查治理,做到了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应急医疗、防汛物资、药品储备充足,保证应急物资调行出、供得上;应急医疗车辆及时检修,随时待命,保证随叫随到,以确保防汛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同时,还认真做好信息上报工作,遇有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强化应急值班,搞好应急处理

  我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险情及时、准确上报和处置。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队伍,加强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一旦发生险情,要在最短时间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质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妥善处置险情。

  四、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在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我院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对全院消防安全器材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安全标识明显,安全通道畅通,消防设备齐全,并利用电子大屏和视频不间断播放消防安全知识让全体职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同时做好各种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毒、麻药品的安全管理。加强重点部位的巡逻看护,确保安全设备齐全有效。针对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废液处理等环节开展自查自纠。抓好环境卫生和实验人员安全管理。

  五、进一步做防灾减灾工作

  我院加强防灾减灾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培训,认真落实我市20xx年防灾日宣传活动实施方案,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群防群治,做好防灾工作。

工作方案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以下统称“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市级审查、分级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的初审,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企业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设施和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九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取得煤炭经营资格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未申明联系方式,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十一条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审查部门必要时可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可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二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二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法定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煤炭经营

  第二十三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办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第二十七条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三十条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煤炭代理配送。

  第三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

  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

  (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

  (三)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四)垄断经营;

  (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

  (六)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第三十五条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额外加收费用。

  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

  禁止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应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十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四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实施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罚则条款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发布前,依据原市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已经审批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市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工作方案 篇3

  为了切实改变我镇植保器械的落后现状,提高农药利用率,减少农药残留污染,减少作物药害和生产性中毒事故,降低生产成本,提高重大病虫防控能力,为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我镇从20xx年开始实施植保器械的更新。为确保更新工作实施顺利,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镇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种类多、数量大、危害重,施用农药防治有害生物危害是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的重要措施,而施药的喷雾器是必要的工具。但我镇目前50%以上的'农户拥有的农药喷雾器具机型落后,喷洒器械单一,“跑、冒、滴、漏”严重,导致农药利用率低,大容量粗雾滴喷洒农药,造成每年农药制剂浪费大。既为害了环境,又加大了农业成本。因此,实施植保器械更新换代,引导农民使用先进施药器械,普及农药喷洒操作技术规范,推进农药科学安全使用进程,实现安全控害、节本增效已是新时期植保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工作任务

  (一)更新目标。根据我镇实际,今年我镇督促种植户和植保专业合作社完成手动喷雾器50台更新,每个植保专业合作社更新手动喷雾器2台。鼓励有条件的专合社、种植户购置无人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等高效、节本机具。通过植保器械的更新带动全镇农民购置先进施药器械和掌握农药喷洒技术规范,农药浪费和农产品残留及污染环境得到有效控制,植保新技术推广不断完善,植保抗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

  (二)宣传发动。各村要加大力度,采用广播、电视、会议、文件等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发动,确保植保器械更新工作认识到位、重视到位、落实到位。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植保器械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植保植检站全面负责植保器械更新技术指导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细化责任,确保更新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督导。成立植保器械更新工作督查小组,由分管副镇长任组长,有关干部为成员,与农业服务中心做好督导工作。

  (三)严格考核。植保器械的更新工作,作为考核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全年业务工作完成情况的主要指标和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确保更新工作落实到位。

工作方案 篇4

  一、成立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贯彻落实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县民政局及时调整充实县民政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要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督促。

  二、提高消防安全认识

  县民政局要求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根据实际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

  三、消防安全责任及处理程序

  (一)消防安全责任事故实行局机关各股室、军干所、殡管所、敬老院、登记处、救助站、福彩办负责人负责制。

  (二)军干所、殡管所、敬老院、登记处、救助站、福彩办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告,并及时向公安、交警、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军干所、殡管所、敬老院、登记处、救助站、福彩办等单位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挥现场职工离开危险区域,保护好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要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责,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积极协助和配合公安、交警、消防等有关部门,切实抓好抓实消防安全工作。要坚持“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宗旨,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的作用,落实责任、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掌握消防信息,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人,保障措施到位。

  五、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一)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不断补充完善消防设施建设。局机关各股室、军干所、殡管所、敬老院、登记处、救助站、福彩办等单位应按《消防法》规定设置灭火器、应急照明等器材;消防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定期维修保养并有记录;公共消火栓应保证无埋压、圈占、损坏现象,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应完善建筑消防设施。

  (二)坚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县民政局将在9月份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军干所、殡管所、敬老院、登记处、救助站、福彩办等单位应坚持每周防火巡查,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章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请求消防大队指导按照《消防法》的要求,抓好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检查内容主要有:消防安全各项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消防通道是否堵塞等。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

  (三)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工作例会、防火巡查与火灾隐患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消防设施管理、防火宣传、消防培训等工作制度,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县民政局与局机关各股室、军干所、殡管所、敬老院、登记处、救助站、福彩办等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推动责任制的落实;军干所、殡管所、敬老院、登记处、救助站、福彩办要组织职工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及时纠正消防违章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建立宣传教育、消防管理、检查巡查等制度。

  (四)建立完善消防业务档案。军干所、殡管所、敬老院、登记处、救助站、福彩办等单位的消防业务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消防组织人员登记册、火灾隐患登记册、消防设施器材登记册、防火检查记录、消防巡查记录、《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火灾隐患整改记录、消防宣传、消防培训、灭火演习、消防会议和活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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