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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时间:2023-02-24 14:41:58 方案 我要投稿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常常需要预先准备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方案要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1

  全体教师: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指导手册》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学校发生如建筑物倒塌、突发伤害事故、食物中毒、非正常死亡等突发事件时,能够统一指挥,有条不紊地进行紧急疏散全校师生,使突发事件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学校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现场指挥负责人:XXX

  师生疏散指挥负责人:XXX

  与有关部门紧急联系或求援事宜负责人:XXX

  临时救护工作负责人:XXX

  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传染性疾病

  1、我校学生或教职工在家中出现风疹、流脑、麻疹、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就医并向学校请假,不得带病上学、上班。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病后才能回校上课、上班。

  2、学生或教职工在校内出现传染病,要求其立即戴防护口罩、手套,到学校隔离室休息,由校医作初步检查,需转医院治疗的立即转传染病医院。学生出现传染病症状的班主任立即通知其家长,由家长陪同去医院,家长不能到校的,由校医或班主任老师护送去医院。(护送人员都要穿好防护服,戴口罩、手套。)如果是本校教职工出现传染病,也要求戴防护口罩、手套,由校医初步检查后,是传染病立即转市传染病医院并通知其家属,家属不能到校的由校医或工会主席护送去医院。(护送人员都要穿好防护服,戴口罩、手套。)

  3、在校内发现传染病的学生或教职工,学校应急小组领导立即亲临现场指挥,在第一时间内利用学校隔离室进行隔离观察,并马上打“120”电话,送定点医院诊治。

  4、学校对传染病病人所在班级教室或办公室及所涉及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学生、教职工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迅速切断感染源。

  5、传染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禁止任何同学、同事前往探望。

  6、学校师生员工中发现传染病人,立即上报县教育局和疾控中心,并对病人作跟踪了解。

  7、如传染病烈性感染,报请县教育局经政府批准,实行全校停课。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具体做到:①封锁疫点。立即封锁患者所在班级或所在办公室,暂停学校一切活动。停止校内人员相互往来和与外界往来,等待卫生部门和县教育局的处理意见。如校领导已隔离,由中层干部等组成临时班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待疫情解除后,校领导班子开始工作。②疫点消毒。对学校所有场所进行彻底消毒。此项消毒可请防疫站操作,消毒结束后进行通风换气。③疫情调查。学校密切配合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人到过的场所、接触过的人员,以及患者的家庭成员、邻居同事、同学进行随访,并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8、学校领导发现传染病人后,迅速向全体师生公布病情感染源及其采取的防护措施,让广大师生了解情况,安定人心,维护学校稳定,树立战胜传染病的信念。

  (二)、食物中毒

  学校本着为学生和教师的身体健康的目的出发,在加强学校常规管理的同时,加强对食堂食品卫生工作管理,一旦发生学生非正常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食堂的生产活动,并于6小时内向东沙镇政府、县教育局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积极配合协助卫生机构救助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合,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三)、建筑物倒塌或发生火灾时

  1、事故现场的教师一边指挥学生进行紧急集结疏散,一边以最快的速度将发生事故信息传递到指挥机构。

  2、指挥机构人员马上按工作职责到现场指挥全校师生进行紧急疏散,具体如下:

  (1)、全校发三次一长二短的哨音发出紧急集合信号。

  (2)、用高音喇叭进行现场指挥疏散。

  (3)、各年级组长、各班主任、下班教师立即到班级指挥学生按一楼、二楼、三楼的.顺序进行疏散。

  (4)、疏散地点一般以学校操场中心为集结点,若遇紧急情况,直接疏散出校门。

  (四)、突发事件

  1、遇来人来防未经允许强行闯入,门卫不得放行,追赶不及的应立即通知值日值周教师及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将闯入者查清逐出。

  2、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行窃、斗殴,先制止、制服,为防不测,同时拨打“110”报警。

  3、为防止不良分子逃逸,在制止、制服之前,要关闭校门。

  4、如有事件发生,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五)、楼道安全管理及疏散

  1、每天值日领导和值日教师要严格按照值勤制度,巡视学校各处。

  2、禁止在校园教学区内踢球、爬墙、爬楼门、滑楼梯栏杆。违者通报批评。值日教师要注意纠正学生在校园内上述违规现象。

  3、凡是有学生在校,安排教师管理,保护学生。

  4、为防止学生在课间、集会、做操、就餐等活动中出现拥挤等其他现象,保证学生有规律、守秩序的上下楼,当天值日领导和值日教师负责楼道口进行监督、疏导。

  5、各班主任要进行遵守秩序、文明礼让、爱护同学的教育,加强学生的自救自护的教育和训练。

  6、学校总务处要不定期的对学校楼道、楼梯设施、楼梯照明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整改。

  (六)、非正常死亡

  1、学生在校内发生严重伤害事故,学校立即送学生救护,并通知其监护人,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2、学校—旦获悉本校学生非正常死亡,将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详细情况,并备案存档,并协助学生家长处理善后事宜。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2

  1、目的

  确定工地潜在的环境事故或紧急情况等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预防射线泄露、高参数蒸汽泄露、剧毒化学品泄露等造成的危害,保护公司财产和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可能伴随产生的对环境的影响。

  2、适应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公司内易燃易爆液(气)体、化学品、作业点或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重大泄露事故以及特殊的气候(如台风、爆雨洪水等)紧急情况。

  3、办法

  公安科归口管理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在人员集中的场所,火灾、泄露事故的突然降临,会使众多的现场被困人员感到大难临头,惊慌失措,争相逃命,互相拥挤,结果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因此,在火灾、爆炸、泄露等事故发生初期,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疏散被困群众,实行自防自救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泄露等事故,应立即实施《应急准备与响应》,组织人员疏散,公安科负责人员疏散工作,公安科负责人负责组织指挥现场人员的疏散工作。责任部门负责如泄露等的控制,缩小范围,把损失减少到最底限度,要做到分组行动,互相配合。在消防人员未到达之前,现场受危胁的人员必须服从现场领导和工作人员组织指挥。当公安消防队到达现场后,由公安消防队组织指挥。工作人员应主动向公安消防队汇报情况,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队做好疏散工作。

  事故照明小组人员迅速按各自分工需要照明的通道、楼梯及出口地段,启用各种照明设施,照明引导疏散。

  内部疏散引导组人员不断用手势或喊话的方式引导,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秩序。首先利用距着火部位最近的防烟(封闭)楼梯,其次利用未被烟火侵袭的普通楼梯、楼外安全梯或利用疏散阳台、通廊以及其他能够迂回到安全地点的途径,将人流按简捷、合理的疏散路线引导到场外。

  外部疏散人员应将已疏散到场外的人员引导至安全不影响处置事故现场的地带。

  外部警戒线组防止已疏散出来的人员重新返回危险区域,维护外部秩序,为消防队到场有效处理控制事故创造条件。

  救援人员对疏散出来的危重人员进行必要的.现场急救,并及时将重伤人员送往就近医院治疗。

  附件1:处置易燃、可燃液体泄露事故的措施是:

  (1)、临时设置现场警戒范围。在泄露量大量时,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警戒,无关人员不得出入,制止一切点火源。

  (2)、绝对禁止与各种明火接触。在易燃、可燃液体物料泄露的范围内首先要绝对禁止使用各种明火。特别是在夜间或视线不清的情况下,不要使用火柴、打火机等进行照明。同时也要注意不要使用刀闸等普通型电器开关。

  (3)、注意防止静电的产生。易燃、可燃液体在泄露的过程中,如果流速过快则容易产生静电。为防止急电的发生,可采用堵洞、塞缝和减少内部压力等方法,通过减缓流速或止住泄露来达到防止急电的目的。

  (4)、要控制住物料的流向。对于泄露出来的液体,可采用疏导堵截等方法对其进行控制,尽量不使其范围扩大。特别是不要使泄露出来的液体流散到有明火的地方等要害部位。

  (5)、尽量避免形成爆炸混合气体。当易燃、可燃物泄露在库房、厂房等有限空间时,要有时打开门、窗进行通风,以防止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3

  学校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师生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应尽的责任。校园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于校园,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身体健康严重损害与生命安全的诸如意外暴力伤害、火灾、重大食物中毒、重大传染性流行性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的事件。为防患于未然,为切实有效地控制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本着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救的防范原则,做到遇事不惊、临危不乱,坦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事件带来的损失,保障全体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校园突发事件管理机构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为加强领导,预防和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城厢中心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林木田(校长)

  副组长:黄松山

  成 员:朱清宝 林朝庆

  2、学校保卫处为加强平时校园安全的预防力度,快速有效地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城厢中心学校成立保卫处。保卫处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主要职责是处理校园各种突发事件。具体名单如下:

  主 任:林木田(校长)

  副主任:黄松山

  成 员:朱清宝 林朝庆

  二、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暴力伤害事件应急预案

  1、活动的组织者或当班值勤者为第一责任人。2、实行突发事件首望制度,即暴力伤害事件一旦发生,首先看见突发事件的教师,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并尽可能阻止暴力伤害行为继续实施。3、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一方面应通知保卫处和相关人员迅速赶往事发现场,竭全力阻止暴力伤害行为继续实施,及时疏散学生,全力保护受害师生。另一方面应立即与当地公安部门和上级相关部门(镇政府、县教育局)取得联系,要求救援。4、如发现学生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时,应马上送医院诊治,并及时通知受伤害者的家长。5、公安部门到达现场后,应听从他们的指挥,积极配合救援工作。6、事件平息后,协助保护好现场,并向公安部门和上级政府部门详细汇报情况(口头、书面),做好有关材料。7、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对受伤学生及时慰问,稳定情绪,保证校园秩序稳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组织人员,接待受伤同学家属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消防事故应急预案

  1、配备好必备的防火安全设施、设备,及时检查电器设备。2、发生火灾时,切断电源,迅速搬离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先用灭火器灭火;火势蔓延,急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并立即报告县教育局。3、迅速开通全部安全通道,组织、指挥师生疏散,撤离至安全地带。4、阻止学生救火。5、配合消防部门,做好自救工作。6、尽可能地保护好现场,做好涉及本案的有关证人证事记录。

  (三)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1、凡就餐后,老师出现不明病因的`肚痛、胸闷、恶心、乏力昏沉、呕吐、腹泻等症状,各生活老师、班主任、值周教师等,谁先发现,谁就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2、迅速与医院联系、诊治,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教育局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包括: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3、保护现场,做好预留食品、蔬菜的取样工作,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急于冲洗,以备卫生部门检验。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查询他们的身体状况。5、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与家属联系。6、如实汇报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工

  (四)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应急预案

  1、做好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和公共卫生工作,宣传防治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2、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对

  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传染性、流行性疾病,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和区教育局报告,听取卫生防疫部门的处理意见。3、对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师生交叉感染和扩散。4、在校园、教室内做好必要的消毒工作。对可能受到危害的该班学生和任课老师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5、坚决杜绝染病学生带病来校,必须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已康复并不再存在传染危害后方准许来校上课。6、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争取共同配合预防和诊治。学生病愈回校后,任课老师要做好补课辅导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4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效防控因重点突发事件导致的成品油供应困难及供应安全,保障我县成品油市场供应;针对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保障城乡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正确处理军转干部上访等综治维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XX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有关要求,结合商务局职责职能,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保障

  成立XX县商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李家胜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二、工作职责

  党组书记、局长李家胜对商务应急工作负总责,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玉分管应急工作,各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联系工作的'应急处理。

  办公室:

  局办公室为县商务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对商务应急事项进行总协调。

  成品油及酒管办:

  就成品油市场供应和加油站安全隐患等问题,负责成品油市场应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以及向县政府报送进入或解除紧急状态的相关信息资料,负责向县政府提出预警的启动和预警解除的建议,分析市场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并负责成品油资源的配置工作。

  食品安全办: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收集信息,分析动态,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内贸股:

  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所需物资的组织、储备和供应。做好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及预警预报,牵头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计划及实施工作,具体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肉类、食糖等关系国计民生商品和有关救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负责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定点采购。

  财务室:

  积极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应急专项经费及时到位。

  维稳办:

  负责处理军转干部上访等综治维稳工作,严防越级上访等违法行为。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馆、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的旅馆、招待所,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卫生、旅游、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场所选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四)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治安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

  (七)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八)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九)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需要共用门户通道的,应当出具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馆经营场所跨区域迁移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以及在所在的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转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或者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开办的旅馆,自批准之日起,每满1年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度审验。

  公安机关接到旅馆年度审验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审验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严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一条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从业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和落实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送公安机关。

  (五)建立会客登记、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应当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应当设专人24小时值守;

  (六)建立贵重物品管理制度,设置住宿人员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箱,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星级旅馆应当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应当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备查,资料应当保留完整。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人员使用已经过期、伪造、凃改的身份证件,或者所持身份证件与身份不相符的;

  (二)住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四)旅馆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灾害事故的。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者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

  (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资料。

  第十七条旅馆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在旅馆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三)维护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旅馆内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察、处置工作;

  (四)督促落实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二)遵守旅馆的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严禁将公安机关规定的危险、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五)严禁在旅馆进行卖淫、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进行安全审核,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

  (三)检查、指导旅馆的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旅馆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接到旅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指导、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安全和业务培训;

  (六)为没有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确需办理住宿的人员核实身份,出具身份证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由在场的旅馆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旅馆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旅馆业经营活动,不准为旅馆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旅馆治安秩序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旅馆从业人员因履行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见义勇为、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业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5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除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五)及时制止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信息情况。

  不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不得接待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住宿。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携带反动宣传物品、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条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执法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经营的,超出《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旅馆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落实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四)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少于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八)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三条旅馆不按照规定落实会客登记制度的,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

  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计时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为旅馆)。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所属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隔离;

  (三)客房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装符合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床位(床位城镇三十张、农村十张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旅馆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开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关名称核准文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文件;

  (四)旅馆方位及其内部平面图纸;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实地核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旅馆迁址、合并、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歇业的,应当自歇业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交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情形中,涉及经营场所开办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公安机关在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应当对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应与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公安机关应对治安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旅馆应当配备治安保卫负责人和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制定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演练;

  (三)按照规定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准确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客房区域设专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五)发现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为他人提供场地从事旅馆经营以外的活动的,在活动举办二日前通知公安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旅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第十一条旅馆应当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区域按规定设置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并保证其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励旅馆安装使用电子防盗门锁和电子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得携带枪-支-弹-药住宿,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对旅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存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6

  一、总则

  (一)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危害,保证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以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体成立指挥中心,以附中、幼儿园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体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组织机构见附图。

  (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

  (四)适用范围:附中、幼儿园。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决策机构:指挥中心,负责突发事件处理的决策及指挥。

  2、工作机构:应急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

  (二)组织体系框架:见附表1。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学院及附中、幼儿园的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提供相关信息。

  (二)预防预警行动

  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及技能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预警支持系统

  校园系统、电话通讯系统。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的报告顺序是:发现人-——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学院职能部门——学院主管领导。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突发事件的信息按报告顺序进行传递,由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确认,分清事件的等级,由决策机构进行决策处理。 (三)通讯

  张____:136__________________ 孙____:

  137________________ 刘____:137__________________ 黄______:138____________________ 李____:130__________________ 李 春:138__________________ (四)指挥和控制

  由指挥中心进行指挥,由工作组进行现场控制。

  (五)紧急处置

  处置队伍由指挥中心统一调派,分突发事件类型落实处置措施。

  (六)救护和医疗

  学院卫生所负责事件的现场救护以及医疗防疫;对轻伤人员进行处置,并协同运输组将重伤人员护送到上级医院。

  (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可能涉及的应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加强对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卫生防并饮食安全等方面的自防、自救教育,明确安全防护的'工作流程,同时提供必要的防护器械。

  (八)群众的安全防护

  引导和教育学生按照日常行为规范行事:有序出入,分批离校,不聚集,遵守交通规则;建立课间、课外教师值勤制度,加强对学生假期安全的教育;

  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饭前洗手,饭后漱口。教育孩子讲文明、讲礼貌:不打架、不骂人。

  紧急情况下的学生疏散撤离由带班教师及学院专门人员统一组织。

  (九)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密切与社区、家庭的沟通与协调,建立起家庭、学校、社会密切结合的安全工作络,确保学生的安全健康。

  (十)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事件发生后,由学院保卫处负责事件原因的调查工作,学院安全保卫领导小组负责事件的检测与后果评估,并形成处理意见。对发生的重大事件,学院配合公安、消防及其他专门机构的工作,对事件进行调查、检测与评估。

  (十一)新闻报道

  及时、准确地向媒体发送事件的相关信息,以警示他人,防微杜渐。

  (十二)应急结束

  事件处理完毕,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保卫处负责通信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并从各种媒体上获取相关信息。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机构、人员名单参见附表1;

  救援药品主要有绷带、消毒水、止痛药、消炎药等; 学院车队为突发事件的处理提供急救车辆; 医疗保障主要有上级医院的帮助;

  学院保卫处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提供安全保障; 由学院财务处的提供财力支持。

  (三)技术保障

  牡丹江消防支队、牡丹江市传染病防治中心、牡丹江市医院、温春派出所、牡丹江市公安局等。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预案、报警电话在校园上共享,同时在必要地点张贴;同时定期进行安全常识讲座。

  2、培训:由人事处对特殊岗位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对可能涉及的教职员工进行必要的应急自救与互救教育。

  3、演习:保卫处组织、实施各种突发事件的演习。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场所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疏散演习、应急救援演习等。频次要求每学期不少于二次。

  六、后期处置

  (一)对在突发事件中受伤的师生员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对在事件中伤情较为严重的,学院给予适当的经济援助,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对污染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废物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

  (二)发动学生捐助,同时向社会广泛求助,得到的资金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三)为应急人员办理保险业务,且及时理赔。

  (四)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应急经验的总结,同时提出改进建议。

  七、附则

  对在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事故的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以及依法追求其刑事。

  本预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制订与解释,由学院保卫处备案。

  八、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生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预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7

  01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

  A、快速反应原则:

  a)当值保安/班组长接警后:

  ——3分钟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紧急控制处理;

  b)保安经理在当值时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

  ——3分钟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紧急控制处理;

  c)保安经理在休息时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

  ——10分钟内到达突发事件现场。

  B、统一指挥原则:

  a)处理突发事件由最早到达现场的项目中心级领导负责统一指挥。

  b)在特殊情况下,由保安经理负责统一指挥。

  c)保安部班组长协助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理。

  C、服从命令的原则:

  保安部班组长需无条件服从保安经理的命令,并负责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作详细记录。

  02突发盗窃事件处理预案

  A、当保安员发现有盗窃现象或接到盗窃报案时,立即用通讯器材(对讲机或电话)向保安班组长报告现场的具体位置,然后留在被盗窃现场,或迅速赶赴被盗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保护现场,禁止一切人员进出现场:

  a)保安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被盗的具体地点、时间及情况;

  b)保安员到达现场前,案犯已逃离现场时,可用电话或对讲机报告,但在使用对讲机公用频道时不应随意泄漏案件的性质。正确的呼叫对讲术语:“班组长,请你速到某某位置”;

  c)保安员到达现场时,如案犯仍未逃跑或已被抓捕,可使用对讲机向保安部班组长报告。

  B、保安经理接报告后立即用通讯工具指挥调遣保安干部及保安员对现场进行保护,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

  a)与当值保安干部联系,要求保安干部对案发现场进行保护;

  b)保安经理到达现场立即了解案情,根据案情需要作出布置:

  ——向被盗窃的当事人或知情人了解清楚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及其逃离方向后,视情况立即组织保安员去抓获犯罪嫌疑人;

  ——保安经理将了解的案情及收集资料进行甄别;

  ——保安经理将了解的案情及收集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后向上级领导汇报、请示作出进一步工作指示。

  C、上级领导收集有关资料及信息后,根据案件损失及影响的大小向公安机关报告案情。

  03突发打架斗殴事件处理预案

  A、当值保安干部、保安员在巡逻中发现有打架斗殴的行为或接到打架斗殴的`报案时:

  a)应立即上前制止或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制止,防止该行为的扩大而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同时,保安员应立即用通讯器材向保安班组长报告具体位置、已伤的人数、参与打架斗殴的人数以及请求支援的范围;

  b)将现场围观的人员隔离或劝离现场,维持现场的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好现场;

  c)将因打架斗殴造成伤亡的人员,视其伤势的轻重送医院抢救。

  B、保安经理接报告后,立即用通讯器材指挥调遣现场附近的保安员和当值机动保安员对现场进行保护,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

  a)与当值保安班组长联系,要求保安班组长对现场进行保护;

  b)保安经理到达现场立即了解案情及相关资料,根据现场的事态作出布置:

  ——调遣机动保安员对打群架的事件进行增援;

  ——调派车辆对重伤有生命危险的人员送医院抢救;

  ——对事态轻微的事件进行调解;

  ——对事态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打架斗殴事件的当事人带回保安部进行询问笔录,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c)保安经理将收集的资料及作出的工作布置向上级领导汇报、请示作出进一步的工作指示。

  C、上级领导收集有关资料及信息后做好工作安排,处理善后的工作,对于事态严重造成人员伤亡时,应立即与公安机关协调有关的处理工作,并报告总经理。

  04突发抢劫事件处理预案

  A、当值保安干部及保安员在巡逻中发现有抢劫行为或接到有抢劫报案时:

  a)应立即上制止该违反犯罪行为或迅速赶赴现场制止,并对现场进行保护,同时用通讯器材向保安班组长报告;

  b)如犯罪嫌疑人仍在现场时应立即抓捕带回保安部,并请事主一起到保安部后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c)向事主了解在被抢劫过程中人身是否受到损伤及财物的损失情况,如事主受伤则应视其伤势的情况送医院救治;

  d)在追捕犯罪嫌疑人,遇敌众我寡,敌强我弱时,应采取“敌逃我追,敌强我缠,一边追一边联络”的方法,等支援的保安员或公安人员赶到后一起擒获犯罪嫌疑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B、保安经理接报告后,立即用通讯器材指挥、调遣案发现场附近的保安员和当值的保安干部、机动保安员对现场进行封锁和保护,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

  a)与当值的保安干部联系,要求保安干部及案发区域的保安员参加现场的保护工作;

  b)保安经理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案情及相关资料,根据案情需要及时作出布置:

  ——调派保安员增援、抢救、围捕、保护现场;

  ——向事主或知情人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及被抢劫的经过并制作笔录,对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甄别、询问并制作笔录;

  ——将有关的资料、线索及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c)保安经理将收集的资料、讯息及作出布置向上级领导汇报,请求作出进一步的工作指示。

  C、上级领导接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善后各项工作,上报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05突发凶杀事件处理预案

  A、当值保安干部及保安在巡逻中发现有凶杀行为或接到凶杀报案时:

  a)立即赶赴现场制止违反犯罪行为,并为现场进行保护,同时用通讯器材向保安经理或上级领导报告;

  b)封锁案发现场,在公安人员到达前,坚决禁止任何人进出现场;

  c)犯罪嫌疑人尚未逃离现场时,应将其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d)对伤者应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e)在搬抬过程中所走过的路线及碰过、接触或搬抬过的物件,均应进行认真细致的登记;

  f)在公安人员到达时,立即将登记的事项向公安人员报告。

  B、保安经理接报告后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并迅速赶赴现场指挥:

  a)调遣指挥现场附近的保安员和当值的保安干部及机动保安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封锁,严格检查出入人员;

  b)维护和疏导现场及交通秩序,抢救伤者,做好各项记录;

  c)协助公安机关工作,提供资料及线索。

  C、上级领导将案情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协助和指挥保安人员配合公安人员工作,并将案情报告总经理。

  06突发交通意外事故处理预案

  A、当值保安干部及保安员在巡逻中发现交通意外事故或接到交通意外事故报告求助时:

  a)应立即用通讯器材报告保安经理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现场的具体位置;

  b)留在现场或迅速赶赴现场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

  c)对重大的交通意外事故需请示保安经理进行支援。

  B、保安经理接报后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迅速赶赴现场参加抢救:

  a)调遣指挥当值的保安干部、交通意外事故现场的保安员、机动保安员维护现场秩序、交通秩序;

  b)送重伤者到医院抢救;

  c)报交警大队事故组(电话120):

  ——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

  ——事故造成的伤亡及损毁情况;

  ——已送抢救情况。

  C、上级领导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的需要,调派车辆进行抢救,并报交警事故组和公司总经理。

  07遇到强风、潮汛时的处理预案

  A、接到防风、防汛的通知后,物业服务中心经理进行总动员,并根据各班组职责做出具体工作布置,积极做好抢险准备工作。

  B、要张贴通知于公告栏,要求客户关好门窗,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在险情到来之前巡查辖区,做好补救措施,尽量消除有害隐患,减低损失程度;检查高空悬挂物是否牢固,防止坠落;消防监控中心及保安员加强警戒,以防其他事件发生。

  C、要准备好防汛工具,加强值班力量,保证人力充足;保证地面排水通道畅通;必要时放下防洪闸。

  D、每次防风、防汛工作结束后,各班组均要填写紧急情况处理记录,并由负责人签字上报存档。

  08突发吵架、打架的应急预案

  1、执勤中发现有争吵、斗殴的现象时,要及时制止。

  2、制止原则:

  1)劝阻双方住手,住口。

  2)把争吵或斗殴的双方或一方劝离现场。

  3)持有器械斗殴则应先制止持械一方。

  4)有伤员则先送伤员医院救治。

  3、迅速报告项目中心领导、上级领导,如个人力量单薄,应请求增援。

  4、在制止争吵、斗殴双方时,切记不能动粗,不允许恶言相击。

  09执勤中发现可疑人员的应急处理预案

  1、门岗执勤中如发现可疑分子时,要审查其证件,对持无效证件或说不出正当理由的人员禁止进入辖区。

  2、巡逻执勤如发现可疑分子时,要查验证件,必要时带到保安部进一步审查。

  3、发现有作案嫌疑人要严格审查,必要时可送到派出所审查。

  4、在处理各类可疑人员时,不允许私自处理放人,更不允许敲诈、勒索、私自罚款。

  10触电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1、发现有人触电应马上赶到现场并关闭电源。

  2、在未关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人体按触触电人,以防自己被触电。应用绝缘的东西把线头或人拉开。

  3、立即进行人工急救,并电告医院马上派医生抢救或送医院急救。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8

  为维护省际边界社会,及时处置因省际边界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做好边界争议地区群众及矿山企业干部职工思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升级,有效维护本镇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河路口镇边界矛盾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群众工作组、矿山企业工作组、打击工作组、后勤工作,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总指挥长:

  副指挥长:

  (一)群众工作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车辆:18

  (二)矿山企业工作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车辆:80(暂时使用国土所的车辆)

  (三)打击工作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派出所工作人员、林业派出所工作人员、国土所工作人员

  车辆:派出所车、林业派出所车

  四、后勤工作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车辆:787、08

  二、各组工作职责

  1、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处置本镇边界矛盾纠纷事件,主动、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情报,加强沟通,取得各职能部门的'参与,化解矛盾,避免上访,制止械斗,防止事态扩大和升级。

  2、群众工作组主要职责:深入村组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群众情绪稳定,确保群众不参与矛盾纠纷械斗。

  3、矿山企业工作组主要职责:⑴做好矿山企业的维稳工作,引导企业收集相关证据,利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升级;⑵及时报告事件发生信息,在第一时间报告镇长和党政办。

  4、打击工作组:搜集证据,依法打击。

  5、后勤工作组主要职责:⑴做好用餐等后勤保障工作;⑵各工作组所需物品,上报后勤工作组,由后勤工作组统一购买;⑶做好医疗救援工作,主动与卫生院取得联系,万一发生机械纠纷事件,出现人员伤亡,组织卫生院进行抢救。

  三、工作要求

  1、处置河路口镇边界矛盾纠纷事件总的要求是: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依法调解,果断处置。

  2、群众及矿山企业员工一律不许参与边界纠纷械斗。

  3、各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镇长或党政办报告本镇边界矛盾纠纷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必要时由副总指挥或总指挥上报上级领导。

  4、各组工作人员应当在本镇边界矛盾纠纷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由组长带队到达指定地点,并有序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设法帮助解决边界争议,化解各种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升级。

  5、增强组织纪律,服从指挥,有效协调,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注意对外宣传,慎重做好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的宣传报道和情况上报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9

  为确保医院患者用氧需要和重症患者抢救急需,保证呼吸机、麻醉机等医疗器械的供氧气压,防止因突发供氧系统故障或灾害事件出现氧气供应中断而影响医疗救治工作。医用氧气作为预防和治疗病人缺氧的特种气体,在医疗救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在医院用氧供氧站通用的供氧模式有汇流排、液氧灌和分子筛制氧机三种供氧方式可每种供氧方式的备用应急方案,都离不开直接以氧气瓶(氧气袋)给患者供氧的最基本模式。根据我院汇流排供氧方式,提出医院供氧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依据

  医用氧气属药品,供氧设备(氧气瓶)属医疗器械,我们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参照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为成员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监督工作制度落实,检查医院供氧安全工作,防止供氧事故的发生;对发生供氧事故的现场进行组织协调,安排救助事故受伤人员和故障的抢修工作;组织对医院重症患者的急救;负责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医护救治组、现场处置组和行政后勤组。

  (一)医护救治组主管医疗的副院长为组长,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临床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为成员。职责:负责医院供氧系统突发故障后,危重患者、伤员的抢救,保障医院的诊疗秩序和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现场处置组

  后勤保卫科科长为组长,药剂科主任及采购和器械维修人员组成。职责:负责供氧系统故障的抢修和药械物资供应。

  (三)行政后勤组

  主管行政和后勤的副院长为组长,以院办室主任、财务科长、总务科长和物资供给管理、设备维修的`人员组成。职责:负责抢险人员、资金、物资、车辆等

  事宜的组织与协调,以及急救人员的后勤保障与技术支援。

  三、应急救援原则

  反应及时,迅速报告;生命第一,科学施救;各方配合,自救抢修;防止次生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应急处置程序

  (一)立即报修

  重大故障或事故发生后,发现人立即报告医院总值班人员(或院办公室),并电话通知设备科(维修人员)和供氧站值班人员抢修。

  (二)启动应急系统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各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处理方案,启动应急预案。具体程序如下 :

  (1)事件发生。如供氧站发生火灾、爆炸、氧气管道爆裂、氧气供应中断等重大突发事件(故障),第一发现人立即向院办公室(院总值班)和设备科报告,并上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范围、损害程度、人员伤亡、在院危重患者人数、现场组织领导人等具体情况;稳定患者情绪,做好救援的准备。

  (2)启动应急系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现场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各工作组迅速进入现场,开展现场救护、供氧系统抢修、医院重症患者救治等工作。

  (3)报告上级。根据现场状况,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汇总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范围、损害程度、人员伤亡、在院危重患者人数等信息,按规定报告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及公安消防局等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4)现场急救。 院办公室(院总值班)、设备科和医务科接到供氧事故或故障报告后,尽快到故障地点或病房巡视,现场组织指挥;协调相关科室人员急救。现场处置组接到供氧事故或故障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视事故情况关闭供氧站供气阀门、氧气瓶开关、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具等,将损失降到最低。发生供氧故障,立即维修。不能马上修复的故障,直拨供氧设备安装公司或售后服务联系人的值班电话、手机,请求技术支援。

  (5)查找原因。供氧设备主管科室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技

  术鉴定、仔细核实、分析原因,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6)应急预案解除。供氧系统事故排除或恢复正常供氧后解除应急状态。供氧设备主管科室负责做好抢险、维修记录,存入医疗设备档案。医疗设备档案是医疗设备在服务医患过程中的全部历史记录,它也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7)总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分析突发事件(故障)的原因,修订防范规章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严格落实应急保障措施,避免类似事故或故障再次发生。

  五、应急保障措施

  (一)加强值班

  正常工作日(白天)供氧站值班明确负责人,夜间、节假日值班由谁负责,联系电话、手机及主管科长的手机均应公开。值班交接班时间不可随意变更,规定供氧站值班人员对供氧设备巡视时间和次数,遇到用氧量增大时增加巡视次数。值班人员对供氧设备安装公司或售后服务联系人的手机号、值班电话均应清楚显示,有存档记录。

  (二)供氧相关器械配备

  各临床科室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氧气瓶及配套的装置,如压力表、湿化瓶、连接管等,根据临床需要可适当调整储存数量。每个临床科室至少备有一套安装扳手。

  (三)培训与考核

  护理部负责组织护士进行吸氧知识、技能的培训与考核。器械科(或设备科)要培养高素质的维修技术工作人员,可通过质量鉴定机构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培训内容包括:系统各种气站正确的操作程序,医用气体正常工作状态(压力、流量)及报警处理;汇流排气瓶的及时更换,真空压缩机组及液氧罐的定期保养及维护;管道、阀门、仪表和终端气体泄漏的抢修,医用气体切换装置及自动控制柜的抢修

  (一)日常维护

  使用科室备用的氧气瓶始终保持洁净,无锈蚀、无油污,瓶内压力充足。氧气瓶放置在不易碰撞、易于取放的安全位置,远离电器火源。配套

  器具妥善保管,急用时不影响取用。氧气瓶安全有效期为1年,超过有效期及时到供氧站更换,禁止过期使用。

  (二)器械维修

  氧气瓶检测维修由“医用供氧厂”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负责;氧气瓶及连接管路、器具等出现故障时,由设备科负责维修。

  (三)更换气瓶

  确定科室备用气瓶的空瓶更换程序,包括非正常工作日更换气瓶的负责人,汇流排上的气瓶则由供氧站值班人员负责。

  (四)气瓶储备

  供氧站储备氧气瓶周转数以满足一定时间瓶用气为宜,在确保供氧需要和安全容许的前提下可适量增减。

  (五)供氧设备年检

  每年请供氧设备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检修供氧系统1次,进行维护,杜绝故障苗头和事故隐患发生;操作人员要按规定期限和操作规程使用供氧设备和配件。

  六、预案生效期

  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与上级部门相关应急预案有异议的条款,以上级部门应以急预案条款为准。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10

  一、幼儿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流程

  (一)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时

  1、组织现场救援,视伤情急送医院。

  2、根据情况拨打120、110、119、122。

  3、向园区领导报告。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可能构成刑事伤害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5、及时通知家长,做好接待和安抚工作。

  6、调查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

  7、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8、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幼儿伤害事故。

  9、幼儿园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10、重大事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向本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二)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善后处理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善后处理

  1、自行协商—自行伤残鉴定——确定赔偿主体和责任人——确定赔偿金额——签定和解协议书——履行或者反悔——行政调解或者法院诉讼。

  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委托鉴定——确定赔偿主体和责任人——确定赔偿金额——签定调解协议书——反悔法院诉讼——履行。

  3、法院诉讼——法院委托鉴定——确定赔偿主体和责任人——确定赔偿金额及其它责任——调解书和判决书——不服就上诉——申请执行——强制执行。

  二、幼儿食物中毒应急流程

  学校突然发生幼儿食物中毒

  (一)迅速拨打120、110。

  (二)通知学校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1、一方面停止使用或追回已售可疑中毒食品。

  2、停止出售和封存可疑中毒食品店。

  3、控制和切断可疑水源。

  4、配合卫生、公安部门封存和保护现场,对中毒或可以中毒食品取样留验。

  5、配合公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侦破工作。

  6、另一方面组织人员对共同进餐的幼儿进行排查。 29、 7、及时与中毒幼儿家长联系。

  (四)认真接待家长、稳定家长情绪,做好伤亡幼儿家长的安抚、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五)向师生通报情况,稳定情绪。开展食品卫生教育,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三、幼儿园突发传染病应急流程

  (一)迅速拨120。

  (二)通知园区领导,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三)向卫生防疫部门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1、一方面及时隔离患病幼儿,并送医院治疗。

  2、另一方面及时排查与病人接触过的人员,必要时采取隔离观察。

  (四)人员密集场所开窗通风(呼吸传染病)。

  (五)控制和切断可疑水源(肠道传染病)

  (六)对患病人群所在场所进行重点消毒。

  (七)全校开展卫生扫除和喷洒消毒。

  (八)加强晨、午、晚检,对缺勤师生进行登记跟踪,若发生疾病,暂停其上学、上班,劝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

  (九)暂停组织大型集体活动。

  (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必要时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临时停课。

  四、幼儿园预防接种(用药)事故应急流程

  (一)迅速拨打120。

  (二)通知园区领导,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三)向卫生防疫部门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1、一方面停止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封存剩余接种疫苗或药品。保护好现场。

  2、另一方面组织人员对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幼儿进行排查。

  (四)联系幼儿家长,通报情况,稳定情绪,做好安抚。

  (五)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对引发反应的疫苗、药品取样留验。

  (六)事故调查结束后,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处理。

  (七)向师幼通报情况,稳定情绪。开展相应安全教育,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五、幼儿园火灾事故应急流程30、幼儿园突然发生火灾

  (一)现场人员立即呼救并采取初起火灾扑救措施。

  1、火势有蔓延趋势,火险无法扑灭时:

  1)迅速拨打119、110、120电话。

  2)通知园区领导迅速赶赴火灾现场。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3)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快速有序组织疏散:

  1)聚集场所的教师或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师生快速有序疏散。

  2)未在聚集场所的教师或工作人员迅速到达通道、楼梯间、通道口等重要地点进行疏散保护。

  (二)疏散到安全地点后,立即清点人数并上报。

  (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指派专人断后清场,并确认人员全部撤出。

  (四)检查消防车出入通道,及时消除道路障碍,确保畅通,等待救援。

  (五)配合消防部门灭火及救援。

  (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1、一方面做好受伤人员及家属的慰问、安抚及心理疏导。

  2、向师生通报情况,稳定情绪。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3、另一方面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追究事故责任。

  (七)组织修缮过火设施和教育教学设备,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八)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六、幼儿园交通事故应急流程

  (一)迅速拨打122、120、110,视情况拨打119。

  (二)通知园区领导,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1、一方面现场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记录肇事车辆车牌号码、有效控制肇事人。

  2、如发现肇事车辆逃逸,迅速向事发现场人员了解车辆号码、颜色、车型、司机模样等信息,便于开展事故调查。

  3、按要求放置警示标志,防止过往车辆造成二次事故。

  4、另一方面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等待专业人员救援。

  (四)及时通知幼儿家长,安排专人做好接待。

  1、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追究事故责任。

  2、做好伤亡幼儿家长的安抚、保险理赔等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向师生通报情况,稳定情绪。开展幼儿交通安全教育,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六)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七、幼儿溺水事故应急流程

  (一)迅速拨打110、120。

  (二)尽一切可能向周边人员呼喊求救。

  (三)通知园区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四)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1、一方面迅速了解落水的准确地点与基本情况,确定有效救援方案和措施。

  2、调度救援设备,组织相关人力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援。

  3、另一方面迅速组织现场有经验的成人救援落水者。

  (五)溺水者打捞上岸后,应先清除口腔鼻孔淤泥,再进行抢救;对心跳、呼吸停止者,应由接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及时采取人工心肺复苏救治,尽快恢复正常心跳与呼吸。

  (六)现场初步救助后,迅速将溺水者送医院救治。

  (七)及时通知幼儿家长,安排专人做好接待。

  1、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追究事故责任。

  2、做好伤亡幼儿家长的安抚、保险理赔等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八)向师生通报情况,稳定情绪。加强相应安全教育及自护技能学习,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九)总结事故教训、完善事故防范,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临近水域的幼儿园,应事先落实救援部门,配备专用救援设备。

  (十)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八、幼儿园建筑物倒塌事故应急流程

  (一)迅速拨打110、120

  (二)通知园区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三)迅速组织现场人员开展救助。

  (四)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和当地政府报告。争取有关部门支援救助。

  1、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尽快组织疏散。如来不及撤离,教师应组织幼儿迅速躲避到安全位置,等待时机安全转移。

  2、迅速切断煤气、电源等继发性危害源,防止发生继发性事故。

  3、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

  4、另一方面争取相关部门调度救援设备和人力赶赴现场,通力配合,全力救助。

  5、组织有救援能力的教职工迅速有序开展自救。

  6、积极救助伤员。在专业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幼儿园应指派专人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如大量出血不止可采取加压包扎止血法和指压止血法;发生骨折应设法固定骨折部位;呼吸与心跳停止应由接受过专门训练人员立即采取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或人工心肺复苏等)

  7、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

  (五)认真接待家长、稳定家长情绪,做好伤亡幼儿家长的安抚、保险理赔等工作。

  1、向师生通报情况,稳定情绪。对幼儿进行心理疏导,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2、制定受损建筑物的修缮整改方案,将对幼儿园教学秩序的影响缩小到最小。

  (六)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九、幼儿园大型群体活动事故应急流程

  突然发生幼儿园大型群体活动事故

  (一)迅速拨打110、120,视情况拨打119。

  (二)通知园区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争取有关部门支援救助。

  1、一方面稳定现场秩序,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防止继发性事故发生。

  2、另一方面组织有救援能力的人员实施现场急救,等待专业救助。

  3、及时将伤员送医院救治。

  (四)认真接待家长、稳定家长情绪,做好伤亡幼儿家长的安抚、保险理赔等工作。

  (五)向师生通报情况,稳定情绪。对幼儿进行心理疏导和相关安全教育,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1、总结事故教训、完善事故预案,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2、积极妥善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3、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十、幼儿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流程

  突然发生幼儿拥挤踩踏事故

  (一)迅速拨打120、110。

  (二)通知园区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争取有关部门支援救助。

  1、一方面稳定现场秩序,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防止继发性事故发生。

  2、另一方面组织有救援能力的人员实施现场急救,等待专业救助。

  3、及时将伤员送医院救治。

  (四)认真接待家长、稳定家长情绪,做好伤亡幼儿家长的安抚、保险理赔等工作。

  (五)向师生通报情况,稳定情绪。对幼儿进行心理疏导和相关安全教育,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1、总结事故教训、完善事故预案,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2、积极妥善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3、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十一、幼儿园危险物品泄漏事故应急流程

  (一)现场人员尽可能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影响。

  (二)通知园区领导,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向卫生部门报告。争取有关部门支援救助。

  1、设置污染区域,严防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域。

  1)一方面有明确污染源的事故,立即控制污染物排放。

  2)不明污染源的'事故,首先配合专家、技术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检验,查明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物质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后果。接着根据调查情况,迅速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控制污染蔓延。

  2、根据事故程度,组织师生采取必要的疏散或撤离。

  3、可能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按照相关部门的指示采取措施。

  (四)危险解除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工作。

  (五)对污染区域采取专业的清扫措施。加强幼儿园公共卫生管理。

  (六)向师生通报情况,稳定情绪。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十二、幼儿园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流程

  幼儿园突然发生自然灾害

  (一)迅速拨打110、120。

  (二)通知园区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三)迅速组织现场人员开展救助。

  (四)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和当地政府报告。争取有关部门支援救助。

  1、采取措施尽快疏散撤离,如来不及撤离,应迅速躲避到安全位置。

  2、在幼儿园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行动,启动灾情信息上报机制。

  1)一方面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有效控制事态。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继发性事故。

  3)另一方面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现场救援,做好道路引领、情况通报、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五)根据灾情和相关部门的指挥,有序组织师生疏散、撤离、转移和安置。

  (六)必要时,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停课。

  (七)向师生通报情况,稳定情绪,开展心理疏导,尽快消除恐慌情绪。

  (八)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的延续性。

  (九)配合政府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11

  为了确保集团不因出现突发事件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最大限度地化解可能引发的经营风险,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应急方案是指针对本集团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导致人身安全和集团财产受到威胁或者业务出现差错、停顿而采取的应对策略,以保证人身和集团安全或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而采取的一系列预防、抢救和恢复业务运行的完整措施。

  二、应急组织及职责

  设立应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负责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员由各部门经理、主任担任。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二)根据应急方案对各实施环节组织做好相应的准备;

  (三)组织进行应急方案的操作演练;

  (四)决定启动或停止应急方案;

  (五)组织恢复正常工作。

  三、突发事件的内容

  (一)集团内部发生的突发事件

  1.职工在上班期间发生重伤、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

  2.火灾、爆炸事故。

  3.车辆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

  4.工人罢工或群殴。

  5.重要生产设施、物资材料被盗、或损坏。

  6.部长以上管理者或重要岗位员工被绑架、被拘留、逮捕。

  7.其他足以影响各部门或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事件。

  (二)与本集团业务相关的其他行业发生的突发事件

  1.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2.工人罢工。

  3.董事长或总经理突然重病或死亡。

  4.其他足以导致与我集团业务密切相关的公司、政府部门停产停业的事件。

  四、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和措施

  (一)迅速报告。当事人或知情者应立即向集团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报总经理批示。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向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

  (二)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最高负责人即为临时总指挥,一面迅速报告,一面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要注意保护现场,防止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四)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根据报告内容,迅速做出反应,提出应急措施。

  (五)职工发生重伤、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时,应立即送往就近的救护、医疗单位抢救。

  (六)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要立即切断事故点的电源,然后一面组织灭火,一面报火警。

  (七)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应立即电告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车队队长、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应立即赴现场组织抢救。

  (八)重要生产设施、物资材料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通知公安部门。

  (九)发生部长以上管理者或重要岗位员工被绑架、被拘留、逮捕事件,应立即指定临时人员代理,不得停工、停产。

  五、应急准备

  应急方案的基础是准备。只有做好各种情况下的应急准备,才具备应急处理的基本条件,才能在各种紧急情况下以不变应万变。

  (一)应急人员准备

  各公司应做好应急人员的调配、培训与演习,并形成文件或材料,以明确职责,防止走过场,保证在出现事故时,能按行动方案应急。

  应急人员应包括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相应职能领域的专业人员、业务连续性及灾难补救方面的专家、业务分析人员、业务及技术人员等,负责应急方案的实施,处理各种各样的技术问题。保证在关键时刻应急组织和人员立即可调遣到位。

  应急人员必须严密组织,职责分明,有应急处理能力,了解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方案,能在关键时刻履行职责。

  做好各类应急人员和各项核心业务的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按行动方案应急。

  (二)应急物质准备

  按照各种业务过程,必须做好应急物质准备,主要包括:车辆、重要生产设施的备用元件、通讯联络工具等。由办公室负责配备和调配。

  (三)应急方案的测试

  应急方案的制定是理性思维与业务经验相结合的结果。其执行结果的正确性、有效性必须经过实际验证。而在执行应急方案之前,采用建立模拟环境,进行全面测试,是一项有效的方法。通过应急方案的测试,可以评估应急措施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是否发挥预期的作用以及能否在特定的时间段内顺利实施。通过测试,完善应急方案,对所需达到的目标和实际结果的.对比来分析测试结果,确认应急方案应有的功能,对应急方案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四)应急方案的培训

  培训的目的:为实施应急方案培训人员,提高应急机构人员应急处理的水平。

  培训要求:被培训人员要达到理解应急方案内容,明确个人职责的目的。熟悉本岗位的具体操作内容。

  (五)应急方案的演练及验收

  通过在模拟环境中操作,检验应急方案是否可行;

  提高应急人员实际操作的熟练水平。演练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监控中心提出演练方案及演练内容,并演练全过程,进行跟踪和记录。通过演练,要达到确认岗位、人员、责任。提高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快速反应的能力。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1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县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理果断的应急处置机制,保障农民工权利,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和《文山州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印发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的参与人数、影响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分为三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一般)。

  (1)特大突发紧急情况:30人以上的农民工,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30人,但到省州信访部门上访或行为激烈,如:聚集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堵塞公路交通、阻碍执法需出动警力才能恢复秩序等行为,以及在公共场所悬挂标语、呼喊口号、拦截领导座车等影响较大的上访行为。

  (2)重大突发紧急情况: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农民工,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

  (3)一般性突发紧急情况:10人以下的农民工,集体投诉、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属地管理、行业归口、协调各方、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疏导教育、耐心劝离、依法办事、把握政策、快速反应、妥善处置的原则。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由于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所引起的影响生产、生活、社会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

  1.6启动条件

  (1)正在进行集体上访,导致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

  (2)正在进行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后果且有可能继续扩大的。

  (3)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情况突然发生变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启动预案的。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科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文广体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扶贫局、县市监局、县信访局、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机场筹建处(铁建办)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丘北县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应成立专门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做好各自主管行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人社、信访、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2.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2.1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各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隐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对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中涉及的重大劳动保障问题及时报告、参与调查、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组织协调处理、跟踪并督促妥善处理;承担对全县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统计上报工作;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通过信访投诉、成员单位上报、丘北县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承接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报告,汇总、上报有关情况,统一对外发布突发事件应急信息。

  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人社局具体负责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受理并查处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举报投诉案件,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手段,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一般性突发紧急情况进行应急处置。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进行汇总、上报,统一对外发布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督促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管理职责。

  县信访局负责妥善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做好安抚、劝导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公安局参与联合行动,密切掌握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及时组织人员快速出警,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并对县人社局移送的恶意欠薪案件从快处理,及时处置。

  县法院接到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通知后,要及时介入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县司法局负责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招商引资企业和工业企业传达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搜集掌握招商引资企业和工业企业工资拖欠情况,组织进行专题调研,积极组织、协调处理招商引资企业和工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处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及时介入进行处置,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县总工会负责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指导帮助企业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援助;县通信和电力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县卫计局参与联合行动,负责事件发生过程中突发伤害的抢救治疗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和善后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普者黑景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掌握事件动态,采取相应措施,切实把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负责做好政策咨询、举报投诉处理以及重大突发性工资拖欠案件的先期介入,及时赶到现场劝解、疏散上访群众,及时汇报和协助处理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职责:县国土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安监局负责煤矿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发改局负责发改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农科局负责农业项目和涉农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餐饮服务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领域项目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水务局负责水利项目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教育局负责教育基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通信和电力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民政局、环保局、民宗局、财政局、林业局、文广体局、产业园区、机场筹建处(铁建办)等部门负责各自主管行业企业和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3应急响应

  3.1信息报告

  在接到各成员单位上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情况,或县政府和县信访局遇到群体性上访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要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重特大突发紧急情况一般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内上报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内容为:1.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等相关情况;2.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预测;3.掌握突发事件中施工企业和有关部门已做的工作、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情况;4.随时了解公众及媒体等方面的反映;5.其他应掌握的情况。

  3.2启动预案

  发生Ⅲ级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30分钟内做出案情初步判断,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应急领导小组下令启动应急预案。

  4处置程序

  4.1处置原则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要按照“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协调配合”的原则进行,坚持以安抚情绪和解释疏导为主,要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方法,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直至最终平息事件。

  4.2应急处置

  4.2.1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情况下令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与公安部门联系,加强对人员、设施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

  4.2.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指令30分钟内,根据案情通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投入应急处理工作。有关成员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快速赶赴现场,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了解情况,进行初步分析研究,按各自职责果断处置。

  4.2.3有关单位赶赴现场后对能够现场处理的立即处理,对原因不清,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配合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发展,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极个别人利用事件做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置办法,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5后期处置

  5.1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巩固成果,防止事件反弹。

  5.2应急领导小组在完成事件的处置工作后,督促施工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6责任追究

  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1对农民工反映的情况不关心、反映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突发事件等现象的。

  6.2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不重视、不负责任、措施不力,造成纠纷不断,社会影响恶劣的。

  6.3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谎报、瞒报或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调查处理,或在调查处理工作中推诿扯皮、处置不力,以致延误时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4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赶赴现场,造成事态扩大和其它不良后果的。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单位、各部门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道通畅和通讯设备完好。

  7.2资金保障: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县内各用工单位必须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8附则

  8.1本《预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8.2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13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福州公交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全力救援,妥善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并降低事件的影响程度、危险程度,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处置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企业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和调配下,各应急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法和措施。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落实预防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坚持事故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处置得当。

  5、预案分级

  集团公司为三级管理,根据实际管理要求,把预案分为车队、分公司、集团公司三级预案。本预案为集团公司应急预案。

  二、突发事件分类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涉及范围等,根据本司实际情况,将突发事件分类如下:

  1、交通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发生群死群伤、影响恶劣的行车事故。

  (5)在繁华城市道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故障而不能行驶,有人员伤亡,使道路严重堵塞。

  2、车辆突发事件

  (1)车辆燃烧

  (2)车辆爆炸

  3、非车辆突发事件

  (1)群体性上访事件

  (2)线路摆事件

  (3)重大伤亡事故

  (4)自然灾害导致停止生产事件

  (5)传染性区域疾病事件

  (6)恐怖暴力事件

  三、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1、成立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宙泉董事长,副组长周美钦总经理,集团党委副书记、集团副总经理及司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集团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2、下设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程瑞云总经理助理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令,立即通知各小组成员展开应急救援行动,随时了解、掌握和分析突发事件的苗头和动态,及时向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供信息。

  指挥办公室联系电话:83364942、83314643

  3、下设六个应急工作组,分别为现场处理组、安全保卫组、应急协调组、事件调查组、信息汇报组和后勤保障组。各组成员应按个人所在的具体小组,开展工作。

  (1)现场处理组

  职责:负责及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2)安全保卫组

  职责: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疏通人员、车辆等及做好解释疏导工作等。

  (3)应急协调组

  职责: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协调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核实事件有关情况等。

  (4)事件调查组

  职责: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查清起因,并协助、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的相关工作。

  (5)信息汇报组

  职责:负责突发事件情况收集,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供上级部门需要了解的其它信息材料。同时负责突发事件的宣传导向,做好与新闻单位的联络、协调等工作。

  (6)后勤保障组

  职责:负责组织调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整合和调配应急资源,并提供有关事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有关政策的解释与答复。

  四、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110(或122)、120,如有火情应同时向119报警。并将事故相关事项(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故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简要情况)详细正确报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

  2、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警时要详细记录相关事项,立即将详情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调动各应急小组开展应急工作。

  3、集团安办应在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时间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报告。

  五、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

  1、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在各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立即进行先期处置,赶赴现场,迅速控制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集团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汇报。

  (2)实行分级响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集团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2、启动

  当出现突发情况时,集团接到指令和报告,由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指令,启动应急预案。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必须服从安排和调度,积极配合并参加处置工作。

  3、响应行动

  (1)接到报告和指令后,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的全面指挥,各应急工作组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调解矛盾。

  (2)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在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处理组、安全保卫组、事件调查组赶赴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收集证据,疏散公司人员和车辆及突发事件参与者。应急协调组、信息汇报组、后勤保障组服从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事件调查、处理事宜,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并做好资金和物质保障。

  (3)突发事件临近失控前,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请求公安部门到场维护秩序,防止事态扩大。

  4、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安排人员保障指挥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领导小组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受上级的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信息;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5、新闻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的公开发布由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7、后期处置

  (1)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工作组和各相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经过;事件原因;事件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件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2)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件原因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六、主要处置措施

  1、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应急工作组应迅速到位,各尽其责;现场处理组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做好现场施救和伤员抢救工作,并协助交警部门处理现场;安全保卫组维护现场秩序,协助交警部门疏通人员、车辆,收集证据等;事故调查组应配合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研究,查清起因;应急协调组协调组织事件调查、处理事宜;后勤保障组做好资金和物资保障;信息汇报组应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时间、地点、事故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上报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并做好交通事故新闻宣传导向工作。

  (2)与载有爆炸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部门设定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

  (3)对同时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2、发生车辆燃烧、爆炸的突发事件的处理

  发生车辆燃烧、爆炸的突发事件,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应急工作组应迅速到位;信息汇报组应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事件、地点、事故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伤亡人数上报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其他应急工作组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做好人员抢救、现场灭火等工作,并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处理现场、公安机关调查事故等。

  3、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理

  (1)在企业内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信息汇报组在第一时间内将上访人员人数、上访事由、上访地点报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立即指挥各工作组到位,控制事态;现场处理组、安全保卫组、事件调查组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必要的说服劝解,缓和上访人群情绪,稳定局势,取得解决问题的主动权;应急协调组协调组织事件调查、处理事宜;后勤保障组做好资金和物资保障。

  (2)在企业外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信息汇报组在第一时间内将上访人员人数、上访事由、上访地点报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应立即派人上路进行劝解,尽量使上访群众返回单位,并指挥各应急工作组到位,控制事态;现场处理组、安全保卫组、事件调查组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必要的说服劝解,缓和上访人群情绪,稳定局势,取得解决问题的主动权,并调度车辆疏散聚集人员;应急协调组组织事件调查、处理事宜;后勤保障组做好资金和物资保障。

  4、发生线路摆事件的处理

  发生群体性停止运营事件,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应急工作组应迅速到位;信息汇报组在第一时间内将事件发生的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由、人员数、企业管理人员到场情况)上报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根据事件大小,指挥各应急工作组迅速到位各尽其责,及时处理,调配应急车辆尽快恢复线路营运。为防止事态扩大,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到场处理。

  5、发生重大伤亡事件、自然灾害导致停止生产事件、传染性区域疾病事件的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事件、自然灾害导致停止生产事件、传染性区域疾病事件,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应急工作组应迅速到位,各尽其责;信息汇报组在第一时间内将事件发生的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上报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现场处理组应及时了解情况,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做好现场施救和伤员抢救工作;安全保卫组维护现场秩序,疏通人员、车辆,收集证据等;事件调查组对突发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查清起因;应急协调组协调组织事件调查、处理事宜;后勤保障组做好资金和物资保障。为防止事态扩大,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到场处理。

  6、发生恐怖暴力事件的处理

  发生暴力、爆炸、投毒、纵火、绑架挟持人质等恐怖暴力事件,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应急工作组应迅速到位,各尽其责;现场处理组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安全保卫组维护现场秩序,采取隔离措施,疏散人员、车辆,严禁无关人员进出;事故调查组应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研究,提供有效线索;应急协调组协调组织事件调查、处理事宜;后勤保障组做好资金和物资保障;信息汇报组在第一时间内将事件发生的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上报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并做好事件的新闻宣传导向工作。

  七、预警响应

  1、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定期排查。每月集中排查分析一次不稳定因素,研究对策,提出具体化解措施。

  (2)特别排查。元旦、春节、“两会”、“5.1”、“10.1”等特别时段,要认真排查分析不稳定因素,及时进行化解。

  (3)专项调查。及时发现苗头和倾向性问题,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2、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值班制度

  (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按时交接班,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严守纪律,认真负责,做好记录,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2)在节假日落实主要领导带班,发生突发事件期间必须加强值班。

  (3)发现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就事件动态进行逐级上报,并切实做到“边报告,边跟进”。

  八、保障措施

  1、指挥保障

  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设在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场所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2、通行保障

  逐步建立完善以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同相关单位、部门应急组织通信联络的需要。

  3、预案制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规定,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切合实际的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4、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培训:集团公司和各单位,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宣传,宣贯应急事件的处理知识,并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演练:集团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每年至少两次)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5、应急队伍保障

  集团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基本人员、设备力量进行摸底检查,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九、附则

  1、奖励与责任

  (1)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解释

  本预案由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3、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相关规章、标准的制定和对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进行总体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E以上(含4E)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D以下(含4D)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接受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本规则所称地方人民政府是指机场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

  第五条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最大限度地抢救人员生命和减少财产损失,预案完善、准备充分、救援及时、处置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指导下,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汇总和报批工作,同时负责发生突发事件时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指挥。

  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章突发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响应等级

  第七条机场突发事件包括航空器突发事件和非航空器突发事件。

  航空器突发事件包括:

  (一)航空器失事;

  (二)航空器空中遇险,包括故障、遭遇危险天气、危险品泄露等;

  (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等;

  (四)航空器与航空器地面相撞或与障碍物相撞,导致人员伤亡或燃油泄露等;

  (五)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

  (六)航空器火警;

  (七)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发事件。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包括:

  (一)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

  (二)机场设施失火;

  (三)机场危险化学品泄露;

  (四)自然灾害;

  (五)医学突发事件;

  (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分为:

  (一)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发生故障等突发事件,但该故障仅对航空器安全着陆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二)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出现故障等紧急情况,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等紧急情况,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

  (三)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器失事、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情况,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第九条非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不分等级。发生非航空器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应预案实施救援。

  第三章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机构,通常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总体方针和工作重点、审核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各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之间的职责、审核确定机场应急救援演练等重要事项,并在机场应急救援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由机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担任,全面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第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场应急救援指挥管理机构,即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作为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汇总、修订和管理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二)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人员培训、演练、物资储备、设备保养等工作的保障落实情况;定期修订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及电话号码。

  (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年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组织或者参与实施。

  (四)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总指挥的指令,以及预案要求,发布应急救援指令并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五)根据残损航空器搬移协议,组织或者参与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六)定期或不定期总结、汇总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向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三条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将获知的突发事件类型、时间、地点等情况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部门;

  (二)及时了解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机长意图和事件发展情况,并通报指挥中心;

  (三)负责发布因发生突发事件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

  (四)负责向指挥中心及其他参与救援的单位提供所需的气象等信息。

  第十四条机场消防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救助被困遇险人员,防止起火,组织实施灭火工作;

  (二)根据救援需要实施航空器的破拆工作;

  (三)协调地方消防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四)负责将罹难者遗体和受伤人员移至安全区域,并在医疗救护人员尚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本着“自救互救”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对伤员的紧急救护工作。

  第十五条机场医疗救护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进行伤亡人员的检伤分类、现场应急医疗救治和伤员后送工作。记录伤亡人员的伤情和后送信息。

  (二)协调地方医疗救护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三)进行现场医学处置及传染病防控。

  (四)负责医学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有关资料。资料包括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的航班号、机型、国籍登记号、机组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所载燃油量、所载货物及危险品等情况。

  (二)在航空器起飞机场、发生突发事件的机场和原计划降落的机场设立临时接待机构和场所,并负责接待和查询工作。

  (三)负责开通应急电话服务中心并负责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联络工作。

  (四)负责货物、邮件和行李的清点和处理工作。

  (五)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将事件的基本情况通报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

  (六)负责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

  第十七条机场地面保障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现场及相关地区提供必要的电力和照明、航空燃油处置、救援物资等保障工作;

  (二)负责受到破坏的机场飞行区场道、目视助航设施设备等的紧急恢复工作。

  第十八条除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涉及的单位,其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地方救援单位的职责,由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订立的支援协议予以明确。

  第四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该预案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并协调统一。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针对各种具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程序及检查单等。

  (二)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本规则和机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在机场不同突发事件中的主要职责、权力、义务和指挥权以及突发事件类型及相应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

  (三)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报告、通知程序和通知事项,其中,通知程序是指通知参加救援单位的先后次序。不同的突发事件类型,应当设置相应的通知先后次序。

  (四)各类突发事件所涉及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机场管理机构与签订应急救援支援协议单位的应急救援资源明细表、联系方式。

  (六)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要求与各相关单位签订的应急救援支援协议。

  (七)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

  (八)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应急救援方格网图。

  (九)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及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的程序。

  (十)机场管理机构与有关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有关残损航空器搬移的协议。

  (十一)在各类紧急突发事件中可能产生的人员紧急疏散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警报、广播、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在引导人员疏散时的职责、疏散路线、对被疏散人员的临时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明确机场公安机关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以下职责:

  (一)指挥参与救援的公安民警、机场保安人员的救援行动,协调驻场武警部队及地方支援军警的救援行动;

  (二)设置事件现场及相关场所安全警戒区,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三)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工作;

  (四)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

  (五)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

  (六)实施地面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七)参与现场取证、记录、录像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考虑极端的冷、热、雪、雨、风及低能见度等天气,以及机场周围的水系、道路、凹地,避免因极端的天气和特殊的地形而影响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经相应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执行,同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预案及时印发给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

  机场管理机构在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及其他主要驻场单位的意见。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向民航管理部门报批前,应当征得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机构、消防部门、医疗救护机构、公安机关、运输企业、当地驻军等单位签订机场应急救援支援协议,就机场应急救援事项明确双方的职责。

  支援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议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二)协议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协议单位的救援人员、设施设备情况;

  (四)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等级派出救援力量的基本原则;

  (五)协议单位参加救援工作的联络方式、集结地点和引导方式;

  (六)协议的生效日期及修改方式;

  (七)协议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对方的程序。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该协议进行一次复查或者修订,对该协议中列明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应当每月复核一次,对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协议应当附有协议单位根据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的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

  在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已明确机场突发事件地方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驻军的职责和义务时,可不签署支援协议,但本规则规定的协议内容应在相关预案中明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获知支援单位的救援力量、设施设备、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绘制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方格网图,图示范围应当为本规则第三条所明确的机场及其邻近地区。该图除应当准确标明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航站楼、围场路、油库等设施外,应当重点标明消防管网及消防栓位置、消防水池及其他能够用来取得消防用水的池塘河流位置、能够供救援消防车辆行驶的道路、机场围界出入口位置、城市消防站点位置和医疗救护单位位置。

  机场管理机构还应当绘制机场区域应急救援方格网图,图示范围应当为机场围界以内的地区,该图除应当标明本条前款要求标明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明应急救援人员设备集结等待区。

  方格网图应当根据机场及其邻近区域范围和设施的变化及时更新。

  机场指挥中心、各参与机场应急救援单位和部门应当张挂方格网图。机场内所有参加应急救援的救援车辆中应当配备方格网图。方格网图可以是卫星影像图或者示意图,方格网图应当清晰显示所标注的内容。

  第五章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及人员

  第二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设或指定一个特定的隔离机位,供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胁的航空器停放,其位置应能使其距其他航空器集中停放区、建筑物或者公共场所至少100米,并尽可能避开地下管网等重要设施。

  第二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的要求配备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并应保证其在机场运行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的要求配备机场各类消防车、指挥车、破拆车等消防装备的配备,并应保证其在机场运行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的要求配备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医疗救护人员,并确保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在机场运行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和使用有效期内。

  第二十八条机场指挥中心及机场内各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安装带有时钟和录音功能的值班电话,视情设置报警装置,并在机场运行期间随时保持有人值守。值班电话线路应当至少保持一主一备的双线冗余。所有应急通话内容应当录音,应急通话记录至少应当保存2年。

  第二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用于应急救援的无线电专用频道,突发事件发生时,机场塔台和参与救援的单位应当使用专用频道与指挥中心保持不间断联系。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重要部门应当尽可能为其救援人员配备耳麦。

  为能在第一时间了解航空器在空中发生的紧急情况,指挥中心宜设置陆空对话的单向监听设备,并在机场运行期间保持守听,但不得向该系统输入任何信号。在航空器突发事件发生时,指挥中心确需进一步向机组了解情况时,应当通过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与机组联系。

  第三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应当明显醒目且易于佩戴,并能体现救援的单位和指挥人员。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均应佩戴这些标志。识别标志在夜间应具有反光功能,具体样式应当为:

  救援总指挥为橙色头盔,橙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总指挥”字样;

  消防指挥官为红色头盔,红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消防指挥官”字样;

  医疗指挥官为白色头盔,白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医疗指挥官”字样;

  公安指挥官为蓝色头盔,蓝色警服,警服外穿前后印有“公安指挥官”字样的背心。

  参加救援的各单位救援人员的标识颜色应与本单位指挥人员相协调。

  本条所指外衣可以是背心或者制服。

  第三十一条在邻近地区有海面和其他大面积水域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场所使用的最大机型满载时的旅客及机组人员数量,配置救援船只或者气筏和其他水上救生设备,也可以采取与有上述救援设备的单位以协议支援的方式来保障,但机场应当配备满足在救援初期供机场救援人员使用需要的船只或者气筏和其他水上救生的基本设备。

  当突发事件发生在机场及其邻近地区的海面或大面积水域时,还应向当地国家海上搜救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航空器年起降架次,配置与机场所使用航空器最大机型相匹配的残损航空器搬移设备,并在机场运行期间保证其完好适用。

  年起降架次在15万(含)以上的机场,应当配置搬移残损航空器的专用拖车、顶升气囊、活动道面、牵引挂具以及必要的枕木、钢板、绳索等器材。年起降架次在15万以下,10万(含)以上的机场,应当配置顶升气囊、活动道面、牵引挂具以及必要的枕木、钢板、绳索等器材。年起降架次在10万以下的机场,应当配置活动道面以及必要的枕木、挂件、绳索等器材。

  活动道面配置应当满足航空器每一轮迹下的铺设长度不小于30米;航空器牵引挂具的配置应当满足能牵引在机场使用的各类型航空器;对于在发生突发事件起2小时之内机场管理机构可能取得专用拖车和顶升气囊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不配备专用拖车和顶升气囊,但应当有明确的救援支援协议。

  第三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用于机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的车辆,该车应当配有无线通讯、传真、摄像、视频传输、电脑、照明等设备,并配有应急救援的相关资料库及主要材料的纸质文件。

  第三十四条在机场运行期间,各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在保障正常运行的同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保持有足够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人员。

  参加应急救援各单位的值班领导、部门领导及员工应当熟知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和预案。

  第三十五条参加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按照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承担救援工作职责的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对于专职应急救援管理人员、指挥人员、消防战斗员、医疗救护人员应当进行经常性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应急救援基础理论、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岗位职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医疗急救常识、消防知识、旅客疏散引导及其他相关技能。

  在机场航站楼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器材使用、人员疏散引导、熟悉建筑物布局等的培训。

  第六章应急救援的处置和基本要求

  第三十六条发生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得知事件情况的单位,应当根据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报告程序,立即将突发事件情况报告指挥中心。

  发生突发事件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收到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事件的类型、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逐级向上级机关报告,直至民航局突发事件应对部门。同时,应当迅速采取积极措施,协调和帮助机场管理机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的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有利于救援工作的开展。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可以发布有关本单位工作情况的信息,但不得发布对应急救援工作可能产生妨碍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发生突发事件时,指挥中心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程序,迅速将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通知有关单位,通知内容应当简单、明了。

  第三十九条发生突发事件后,机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当在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由消防、公安、医疗和其他驻场单位分别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行使分指挥权,特殊情况下,总指挥可以授权支援单位行使分指挥权。

  实施突发事件救援时,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人应当服从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及其突发事件应对部门的指挥,并根据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及其突发事件应对部门的要求和命令,分时段、分区域向其移交指挥权。

  发生本规则第八条所指明的应急救援等级为紧急出动的突发事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组成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的人担任现场指挥员,在总指挥的总体救援行动意图下,统一指挥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救援单位的救援行动。

  有火情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总指挥可以授权消防指挥员担任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员。

  第四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及在实施应急救援时,如需机场外的支援单位参加救援工作,应当由机场内相应的救援单位提出需求和方案,经总指挥批准后通知支援单位前来支援,紧急情况下,也可先通知支援单位到达集结地点,再向总指挥报告,经总指挥同意后参加救援工作。

  第四十一条涉及在空中的航空器突发事件需要紧急着陆时,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协助该航空器着陆。

  第四十二条当发生本规则第八条所指明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为集结待命的突发事件时,各救援单位的人员及车辆设备应迅速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到达指定的集结地点集中待命,并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集结位置,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

  第四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时,机场内行驶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避让参加救援的车辆,应急救援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不受机场内车辆时速的限制。在服从现场交通民警的.指挥下,救援车辆可以驶离规定的车道。

  参加应急救援的车辆和人员需要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及仪表着陆系统敏感区时,应当通过指挥中心征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入。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特殊程序,以保证外援救援车辆和人员顺利、及时到达事故地点。

  第四十四条应急救援时,当需要在跑道上喷洒泡沫灭火剂时,不得因此降低机场应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级的最低水平。

  第四十五条应急救援时,应当在交通方便的事发地点上风安全位置及时划定伤亡人员救治区和停放区,并用明显的标志予以标识。上述区域在夜间应当有充足的照明。

  第四十六条当航空器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胁时,机场塔台管制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指挥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将该航空器引导到隔离机位。

  第四十七条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时,参与救援的人员应当尽可能保护突发事件现场。

  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中,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进入现场前,尽可能避免移动任何航空器残骸、散落物和罹难者遗体。如确需移动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罹难者遗体时,在移动前,应当进行照相、录像,有条件时应当绘制草图,以标明其移动前的状态和位置。同时,如有可能,在被移动的物体和遗体上粘贴标签,并在原位置上固定一根带有相应标签的标桩。所有发出的标签的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发生事故航空器驾驶舱内的任何仪表和操作部件,在被移动前,必须照相或者录像,有条件时应当绘图并做详细记录。

  第四十八条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时,为保证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在事故现场及时设立警戒线,任何非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需经总指挥或者其授权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应急救援现场的灭火和人员救护工作结束后,残损航空器影响机场的正常安全运行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迅速将残损航空器搬离。

  残损航空器的搬移责任应当由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担,具体搬移工作应当按照该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与机场管理机构协商实施。

  残损航空器搬移应当取得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同意。

  第五十条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授权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及时召集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对该次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讲评,对暴露出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不合理的部分及缺陷进行研究分析和修改完善,在该次应急救援工作结束60天内,将修改后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报批后,印发实施。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次应对本规则第八条(三)中规定的紧急出动等级的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的30天内,将该次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五十一条在事故调查机构进行事故调查时,机场管理机构及参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机构的调查,如实向事故调查组介绍事故现场的情况。

  第七章应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和演练

  第五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以检验其突发事件发生时的驰救时间、信息传递、通信系统、应急救援处置、协调配合和决策指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等,机场管理机构及参加应急救援的驻场单位均应当将应急救援演练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驻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做好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第五十三条应急救援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单项演练和桌面演练三种类型。

  综合演练是由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授权单位组织,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各驻机场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及协议支援单位参加,针对模拟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的组合而进行的综合实战演练。

  单项演练是由机场管理机构或参加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组织,参加应急救援的一个或几个单位参加,按照本单位所承担的应急救援责任,针对某一模拟的紧急情况进行的单项实战演练。

  桌面演练也称指挥所推演,是由机场管理机构或参加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组织,各救援单位参加,针对模拟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的组合以语言表达方式进行的综合非实战演练。

  第五十四条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应当至少每三年举行一次,未举行综合演练的年度应当至少举行一次桌面演练,机场各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每年至少应当举行一次单项演练。

  第五十五条举行综合演练时,可以邀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人员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并参加演练后的总结讲评会。

  第五十六条在举行机场应急救援演练前,机场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单项演练的相关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进程进行编制,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可以是一种或几种突发事件的综合。演练计划主要包括:

  (一)演练所模拟的突发事件类型、演练地点及日期;

  (二)参加演练的单位;

  (三)演练的程序;

  (四)演练场地的布置及模拟的紧急情况;

  (五)规定的救援人员及车辆的集结地点及行走路线;

  (六)演练结束和演练中止的通知方式。

  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制定完毕并经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在演练实施两周前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五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在举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原则上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机场应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尽可能地避免影响机场的正常运行。如果由于应急救援演练致使本机场的正常保障能力在演练期间不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应当就这一情况通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发布航行通告,并在演练后,尽快恢复应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

  举行综合演练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视情事先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八条演练工作应当坚持指挥与督导分开的原则。演练时,应当在演练指挥机构之外另设演练督导组。

  第五十九条演练督导组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演练计划后召集。综合演练督导组应当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相关航空器营运人、空中交通管理单位人员及特邀专家组成。

  演练督导组应当在演练实施前研究并熟悉参演机场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次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全程跟踪演练进程,并在演练中提出各种实际救援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或者意外情况交指挥中心应对。

  对于演练督导组提出的情况,指挥中心及相关救援单位应当做出响应。

  演练督导组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演练督导组应当对机场应急救援演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演练督导组应当根据演练形式和规模派出足够的督导人员,进入演练现场,对演练涉及的各个方面实施全程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者应召集各参演单位负责人进行总结讲评。总结讲评活动中,演练督导组应当就演练的总体评价、演练的组织、演练计划、演练人员和设备等方面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要求设立指挥中心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二十五条的要求设立隔离机位的;

  (三)未按照本规则第五十条或者第六十一条的要求,在应急救援或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工作后及时进行总结讲评的。

  第六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张挂和及时更新应急救援方格网图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要求制作足够的救援人员识别标志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布妨碍应急救援工作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并保持其适用状态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要求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第六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在机场运行期间保持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人员,导致机场应急救援未能及时实施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各单位的值班领导、部门领导及员工不了解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和预案的;

  (三)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进行培训的。

  第六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六条,发现紧急情况不按规定程序报告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八条,接到紧急情况报告,不按规定程序通知到有关单位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在跑道上喷洒泡沫灭火剂从而降低机场应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级的最低水平的;

  (四)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及时划定伤亡人员救治区和停放区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中有关各方互相推诿,严重影响机场开放正常运行的;

  (六)违反本规则第五十七条,在举行应急救援演练时未保持机场正常运行时应有的应急救援保障能力的。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规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六十八条在民航局制定通用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之前,通用机场可以结合本机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则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六十九条在本规则规定区域外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和机场设施受爆炸物威胁所涉及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应当采用先救援后结算的办法。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计算方法由有关各方本着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自20xx年9月9日起施行。20xx年4月3日发布的《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航总局令第90号)同时废止。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1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应对各类与航空器相关的突发事件,充分整合浦东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以下简称“两场地区”)应急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加强各驻场单位间的协同,增强两场地区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能力,保障两场地区公共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及《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两场地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两场地区的范围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

  1.3.2本预案指导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华东空管局、机场海关、边检、检验检疫、航空油料公司、航空器营运人(代理人)等各驻场单位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1.3.3机场各应急联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根据有关预案,制定相应处置规程,落实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准备。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1.5预案体系

  1.5.1本市机场地区的应急预案体系,由《上海浦东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两场地区预案”)、浦东、虹桥国际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具体的应急处置预案(规程)等组成。

  1.5.2两场地区预案定位为市级基层应急单元预案,是两场地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指导驻两场地区各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处置规程的主要依据之一。该预案由机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机场应急办”)组织编制和修订,经上海浦东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应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场应急委”)签署,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要求报国家民航局审批。

  1.5.3《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上海虹桥国际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是分别为应对两个国际机场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而制定的计划和程序,侧重明确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职责、流程、要点等。两个预案分别由浦东和虹桥国际机场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制定和修订,报机场应急委审定后,按要求报国家民航局审批。

  1.5.4机场地区应急处置(预案)规程(以下简称“处置规程”)是两场地区各应急联动单位依据本预案、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的相关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人员设备组织、技术保障方案等。处置规程由各联动单位制定,分别报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2总体评估

  2.1基本情况

  上海是中国重要的门户口岸,连接世界的桥梁纽带,也是中国大陆首座同时拥有两个国际机场的城市,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分别位于城市的东西两侧。据最新统计显示,这两大机场每年共保障飞机起降近60万架次,实现旅客吞吐量接近8000万人次。其中,浦东国际机场货运量排名全球机场第3位,客运量排名全球机场第20位。

  2.2突发事件成因

  经评估分析,两场地区可能发生或受到影响的突发事件类型包括:

  2.2.1自然灾害类

  主要包括台风、大雾、暴雨、潮汛、冰雪天气等。

  2.2.2事故灾难类

  (1)航空器紧急事件。主要包括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航空器冲出或偏离跑道、航空器地面火灾等。

  (2)机场建筑物火灾。主要包括机场候机楼火灾、机场停车楼火灾、航空油库、加油站、油井火灾、维修机库火灾、货运仓库火灾、大量溢油火灾等等。

  (3)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及泄漏事故、供电系统故障、航班信息系统故障、助航灯光系统故障等。

  2.2.3公共卫生事件类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感染物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泄漏等。

  2.2.4社会安全事件类

  (1)治安重大事件。主要包括大面积不正常航班、旅客重大事件等。

  (2)恐怖袭击事件。主要包括航空器被劫持、航空器受爆炸物威胁、候机楼遭受爆炸物(不明物体)威胁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中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3组织指挥体系

  3.1机场应急委

  3.1.1为了加强两场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20xx年,经市政府同意,两场地区成立了机场应急委,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和各相关行业行政管理单位的指导下,决定和部署两场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3.1.2机场应急委由两场地区各相关驻场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成员单位包括: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公司、民航华东空管局、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警上海市总队第三支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浦东支队、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机场航空公司运营协会等。机场应急委主任由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担任。

  3.1.3机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通过签署《浦东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应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加入委员会备忘录》,明确机场应急委委员和联络员名单,确定与机场应急联动中心相对接的应急联动部位,并授权上述机构和人员参与机场地区应急管理和应急联动处置。

  3.1.4机场应急委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委员、成员单位或机场应急办提出,经机场应急委主任批准,由机场应急办承办。

  3.2机场应急办

  3.2.1机场应急办是机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运行监控中心。机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机场应急办工作。机场应急办按照有关要求,健全机构,配备人员。

  3.2.2机场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两场地区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应急管理。承担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机场应急委的决定事项;组织、检查和监督“测、报、防、抗、救、援”工作;指导、督促两场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编制和管理;规范两场地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两场地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对口联系市应急办。

  3.2.3机场应急办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机场应急办成员提出,经机场应急办主任批准,由机场应急办召集。应急处置行动中,机场应急办应当派员前往现场指导、观察,并负责召集事后总结会议。

  3.3机场应急联动中心

  3.3.1两场地区设立机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平台。机场应急联动中心由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指挥中心,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应急指挥中心“三位一体”构成,与各单位的应急联动部位建立应急联动关系。

  (1)机场公安指挥中心,对口联系市应急联动中心,是两场地区与市应急联动中心应急处置信息交互平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机场地区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部直接与市应急联动中心沟通信息。机场公安指挥中心派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现场指挥部与市应急联动中心等的信息沟通,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实现信息保真。

  (2)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承担浦东、虹桥国际机场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中心,负责指挥、调度场内应急联动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应急现场的即时和先期处置。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向公安指挥中心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3)机场公安指挥中心与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机场应急办负责搞好机场应急联动中心“一个平台、两个中心”之间的协调。

  3.3.2应急联动单位即机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驻场的非成员单位加入机场应急委后,直接成为机场应急联动单位。

  应急联动单位应当授权其值班机构或生产调度机构,作为应急联动部位,与机场应急联动中心建立应急联动关系,在预案衔接、通信联系、运作模式等方面,建立一体化、协调化的机场地区应急联动机制。

  4应急预警

  4.1航空器事故预警

  本预案所称的航空器事故预警,是指航空器出现可能发生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对可能引发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的预先判断。

  4.1.1航空器事故预警程序

  (1)一般情况下,航空器事故预警应当依据两场地区预案以及航空营运人(代理人)有关预案,由航空器营运人(代理人)会同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民航华东空管局运行部门研判后作出。

  (2)事故预警等级包括不可能发生事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可能发生特大事故。

  (3)由机场应急联动中心通知机场有关应急联动单位,并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市应急联动中心。

  (4)特别紧急的`情况下,航空器营运人(或代理人)或民航华东空管局运行部门有权单独进行事故预警,按上述程序通报各相关单位。

  4.2气象灾害预警

  4.2.1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预警,是指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对机场运行可能受到不正常的气温、降水、能见度等气象灾害影响而发布的预警。

  4.2.2除市气象信息部门、市有关灾种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外,民航华东空管局应当向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提供气象类自然灾害的信息,包括本机场以及影响本机场运行的其他机场的气象信息。

  4.2.3机场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民航华东空管局汇总、分析气象类自然灾害信息,并向各应急联动单位发出预警。

  4.3其它预警

  4.3.1对其它突发事件预警,在可能情况下,由机场应急指挥中心会商有关主管单位后作出。

  4.3.2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在应急处置中,对可能进一步严重恶化的突发事件状况,应当按上述程序及时判断、及时预警。

  5应急处置

  5.1信息通报

  5.1.1所有驻场单位发生或发现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机场应急联动中心,机场应急联动中心根据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通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驻场空管、航空公司、海关、边防、检验检疫、公安、驻场武警、消防、医疗、运行保障、事发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部位,各联动单位按照两场地区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出应急响应。

  5.1.2机场应急联动中心按照预案要求,报告机场应急委、市应急联动中心,通报机场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通知事发机场的应急指挥人员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3需要调用本市相关应急资源时,由参与两场地区应急处置的联动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批准后,统一报请市应急联动中心支援。

  5.1.4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即以该指挥部为信息枢纽,进行与各联动单位以及相关上级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补充并提供后方支持。

  5.2应急联动处置

  5.2.1单一联动单位无权,超过处置能力范围,或者采取的应急措施将明显影响机场运行效率和安全保障时,机场应急联动中心即启动机场应急联动机制,为事发单位、人员组织提供应急联动服务。

  5.2.2机场应急委成员单位有权且能够独立自行处置突发事件的,由该单位自行处置并承担事件处置责任,同时将信息通报机场应急联动中心。

  5.3应急指令

  5.3.1紧急出动:各联动单位应急人员、装备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到事故现场。

  5.3.2集结待命:各联动单位的人员、装备在指定的集结点集结,等待进一步指令。

  5.3.3原地待命:各联动单位的人员、装备在本单位集结,做好紧急出动准备。

  5.4现场组织

  5.4.1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一名、总指挥助理若干、参与事件处置的主要专业队伍指挥员组成。其中:

  (1)总指挥:由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浦东或虹桥机场管理机构最高负责人担任。

  (2)总指挥助理:由机场运行中心、机场公安指挥中心各一人(公安派出人员兼任与市应急联动中心的信息联络员),以及总指挥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3)空中运行指挥组:由民航华东空管局、涉险航空公司组成,指挥员由民航华东空管局派出(适用于航空器事故类)。

  (4)航空保障组:由涉险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代理人组成,指挥员由航空器营运人派出(适用于航空器事故类)。

  (5)出入境检查管理组:由空港地区办、机场边检、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组成,指挥员由空港地区办派出(适用于非公共卫生事件)。

  (6)疫情控制组:由机场检验检疫局、空港地区办、卫生监督所、机场医疗急救部门等组成,指挥员由机场检验检疫局(口岸疫情业务)或空港地区办(国内疫情业务)派出。

  (7)公安业务组:由机场公安分局、驻场武警组成,指挥员由机场公安分局派出。

  (8)消防救援组:指挥员由事发机场消防部门派出。

  (9)医疗救护组:指挥员由事发机场医疗急救部门派出。

  (10)新闻和信息管理组:由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宣传管理部门、事发机场管理机构对外宣传管理部门、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现场管理单位)组成,指挥员由机场集团对外宣传部门派出。

  (11)现场恢复组:由机场运行保障部门、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现场管理单位组成,指挥员由机场运行保障部门派出。

  (12)先期调查组: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适用于航空器事故)或其他行业事故调查部门、市安全监管局或本市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机场公安分局等组成,指挥员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派出。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以此为指导,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不同,明确具体的现场指挥部的分类设置。

  5.4.2指挥权力代行和移交

  (1)上述指挥人员中,若总指挥未能到场,按序由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值班长、机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机场总值班代行其权限,或由总指挥指定他人代行其权限;若各组指挥员未能到场,由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根据现场人员到场情况,指定人员代行其权限。

  (2)上述情况适用于由两场地区负责现场指挥部工作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的不同,应当由其他部门和单位组织现场指挥的,在有关人员到达后,依据本市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移交现场指挥权,总指挥和各组指挥员按照规定作相应变更。

  5.4.3现场指挥程序

  (1)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在通知各有关联动单位到场处置的同时,派员到达现场,确定现场指挥位置,建立指挥所或树立指挥标识。

  (2)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就位,各组指挥员到指挥所报到,组成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通过有线或无线通讯,建立与各组及上级有关应急机构的指挥联络关系。

  (3)参与现场处置的各应急联动单位到各组报到,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现场应急救援。

  (4)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在各组指挥员的协助下,对紧急事件现状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初步分析判断事故等级,确定拟采用的相应响应等级。若需要援助,应当立即报市应急联动中心,请求支援。

  (5)各组指挥员根据现场情况,对本组能够调用的人员、装备、物资、信息等是否满足现场处置需要进行评估,若需要援助,报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请求市应急联动中心支援。

  (6)按照本市专项、部门预案规定,应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应急现场指挥工作的,在上述部门抵达后,向其移交现场指挥工作。

  5.5现场指挥所标识

  现场指挥所由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在事故现场设立,以应急指挥车、指挥旗帜等为位置标识。

  5.5.1现场指挥所是公共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实施现场指挥的场所,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及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到指挥所报到,及时开展应急处置。

  (1)应急指挥车。车身橙色,两侧有“机场应急指挥”字样,车顶开启闪烁绿灯。

  (2)旗帜标识。橙色,一侧有“机场应急指挥”字样。

  5.5.2指挥所配置总指挥、应急人员通用服饰、指挥用通讯设备、指挥用图表、直升机着陆地点标志等。

  5.6现场管理

  5.6.1机场应急现场警戒区域分为中心警戒区和外围警戒区。

  (1)航空器紧急事件中心警戒区为以航空器失事或泊放点为圆心,原则上半径100米的圆形区域。非航空器紧急事件的警戒范围,由相关专业部门提出意见,报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决定。核心区域由事发单位或相关专业处置力量牵头实施疏散,其他区域由机场公安分局牵头实施疏散。

  (2)外围警戒区即伤员分类和急救区域、人员及设备集结区域、工作人员现场休息区域,其位置和范围由现场指挥部视情决定。

  5.6.2警戒区域出入规定。以下人员,凭规定服饰和标识出入警戒区域:

  (1)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着橙色头盔及服饰,文字标识为“总指挥”。

  (2)公安人员。指挥员着蓝色头盔及服饰,文字标识为“公安指挥”。参与应急处置的其他公安、武警人员凭制服出入警戒区域。

  (3)消防人员。指挥员着红色头盔及服饰,文字标识为“消防指挥”。参与应急处置的其他消防人员凭消防制服出入警戒区域。

  (4)医疗人员。指挥员着白色头盔及服饰,文字标识为“医疗指挥”。参与应急的其他医疗人员凭医疗人员服饰出入警戒区域。

  (5)机务维护、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可凭其工作服饰进入警戒区域。

  (6)其余应急保障人员需出入警戒区域者,经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或总指挥助理批准后,着应急保障人员通用识别服饰进入。通用识别服饰为橙色,文字标识为“应急保障”。

  专业队伍指挥人员负有判别进入警戒区域的相关专业人员身份或资格的责任,无关人员由公安分局负责清场。

  为实现现场的严格控制,必要时,可使用应急专用证件。经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或总指挥助理批准进入的人员,由机场公安分局发证后,凭证进入。

  5.6.3应急通道和待命区域

  (1)突发事件发生后,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两场应急预案规定,开辟当次事件的应急通道和待命区域。应急队伍应遵照指令行动,减少对机场运行的干扰。

  (2)现场应急通道由机场公安分局负责守卫,机场护卫部门协助。在机场公安分局到场前,由护卫部门负责守卫。公安、护卫部门自接到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开放通道的指令后开启应急通道,并按照《警戒区域出入规定》,实施通道控制。

  (3)援助队伍到达应急通道口时,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进,并进入已确定的待命区域。

  5.7机场关闭与开放

  5.7.1机场部分或全部关闭、重新开放等,由现场指挥部(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征求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现场管理单位)、有关运行管理部门、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联动单位意见后,由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作出决定。

  5.7.2机场部分(或全部)关闭(或开放),应当发布航行通告的,由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或现场指挥部)与华东空管局接洽,发布航行通告。

  5.8运行区域保护

  5.8.1机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对进入机场控制区域的应急人员或车辆的管理,限制其进入应急处置区域,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现场管理单位)、机场专业部门等协助和配合。

  5.8.2应急车辆和人员需要进入或靠近航空器起降或滑行区域时,应当通过机场运行指挥中心征得空管部门许可。

  5.9通信组织

  5.9.1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应当建立专用无线应急通讯频道。专用频道仅用于机场应急联动中心内部以及机场应急联动中心(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与专业部门指挥室、指挥员之间的联络。

  5.9.2各专业应急队伍内部使用日常工作频道进行无线通讯联系。与各专业队伍对口联系的支援单位也使用相应专业队伍的日常工作频道,相关设备由机场专业部门提供。

  5.9.3参加机场应急处置的各个单位装备有线、无线通讯设备,与机场应急指挥中心联网。所有通讯设备必须保持畅通。

  5.9.4应急现场指挥所配备足够数量的对讲机,供指挥人员使用。

  5.9.5应急指挥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本人手机,且手机号码与《上海机场应急通讯手册》所录号码一致。指挥人员手机作为现场无线通讯系统的备份。

  5.10公共交通保障

  当机场区域处置紧急事件,需要本市公共交通资源支援时,参照市交通港口局制定的《上海市机场大面积航班延误公共交通应急配套预案》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报请市交通港口局协调支持。

  5.11应急结束

  5.11.1当危险源消除,遭遇危险的设施和人员所受威胁已解除,状况不再恶化,并已落实常态管理措施后,由现场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5.11.2应急结束前,若部分应急联动单位在现场处置任务已完成,经总指挥决定后,可先行撤离应急现场。

  6后期处置

  6.1人员安置和家属接待

  6.1.1航空器事故和航班取消,旅客或其他伤亡人员的应急疏散、安置和家属接待由航空器营运人或代理人负责,必要时,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指派有关单位协助。

  6.1.2其它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受影响人员(包括旅客)的应急疏散和安置,按序由肇事方、事发财产或物业承租或受托管理、使用方,事发财产或物业的业主方、现场指挥部负责。

  6.2受损设施恢复

  6.2.1残损航空器搬移

  (1)残损航空器搬移的责任属于航空器营运人或代理人。两场地区搬移工作由现场指挥部(或机场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机场管理机构按需提供搬移设备设施。

  (2)现场指挥部(或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征求航空器营运人或代理人的意见,并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由总指挥(或其权限代行人)作出搬移决定。搬移决定一经作出,航空器营运人或代理人应当立即对航空器卸载,并提供技术支持,实施搬移作业。

  (3)在不影响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应当尽快实施航空器搬移,尽早恢复机场正常运行。

  6.2.2其他受损设施恢复

  (1)非航空器紧急事件中受损设施的恢复,待事故调查完毕,由业主方、使用方、肇事方协商决定。

  (2)对机场运行构成较大影响的受损设施,现场指挥部(或机场应急指挥中心)有权指定业主方、使用方、肇事方或其他机构及时进行抢修。

  6.2.3机场恢复正常运行前,公安、保安(护卫)部门对失事区域无关人员进行清场,确保安全。

  6.3调查与总结

  6.3.1突发事件调查或总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开展。

  6.3.2肇事方、事发财产或物业承租或受托管理、使用方,事发财产或物业的业主方等相关单位应配合事件调查和总结。

  6.4新闻和信息管理

  6.4.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应急处置现场的新闻活动管理,统一、及时、准确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但基于安全考虑,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的封闭区域一般禁止新闻采访。

  6.4.2由于突发事件影响机场运行,应告知受影响或即将受影响的两场地区有关机构、人员(包括旅客)的,立即由现场指挥部作出决定并通知;告知社会公众的,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告知内容,按照新闻和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

  6.4.3现场指挥部新闻和信息管理组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或其他相关部门,搞好突发事件的新闻和信息发布。

  6.4.4由新闻和信息管理组(或现场总指挥或其代理人授权的其他单位)负责对外宣传的稿件、接受采访对象的统一管理。未经现场指挥部许可,驻场单位、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新闻和信息。

  7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

  7.1.1本预案每3年例行修订一次。机场应急委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预案修订建议,经规定程序报批后生效。

  7.1.2浦东、虹桥国际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每3年例行修订一次。在演练和突发事件处置实战后,及时组织修订。机场应急委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议对两场地区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按前述程序进行。

  7.1.3在本预案及两场地区应急预案修订后,各应急联动单位的处置规程应作相应调整,并将修订部分上报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各单位自行修订处置规程的,应当及时将修订内容上报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7.2应急演练

  7.2.1浦东、虹桥国际机场每2年分别举行一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演练。若在2年中发生综合性应急处置实战的,则将实战计作演练。

  7.2.2未举行综合演练、未发生综合性应急处置实战的年度,应当组织一次桌面演练。

  7.2.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方案由机场应急联动中心组织制定,经机场应急办核准后实施。

  7.3应急工作监督

  机场应急委每3年对机场应急联动中心、各应急联动单位的处置规程完善程度、人员素质、装备配备、队伍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应急联络效果等进行一次检查。

  7.4应急通讯手册

  7.4.1由机场应急办收集信息,并制作《上海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通讯手册》,作为机场突发事件处置中应急联络之用。其内容包括:

  (1)本市有关单位值班电话。

  (2)民航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值班部位及负责人电话。

  (3)机场应急联动中心、两场地区各应急联动单位值班部位及负责人电话。

  7.4.2机场应急办对《上海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通讯手册》的内容,每半年核对一次,并通知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其间,发生人事变更导的应当及时通报机场应急联动中心。

  7.4.3《上海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通讯手册》每2年重新印发一次。发放范围为机场应急联动中心、各应急联动单位(联动部位)、机场应急委委员、机场应急办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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