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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方案

时间:2023-03-16 13:31:37 方案 我要投稿

停车场管理方案(集合15篇)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通常会被要求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优秀的方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停车场管理方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停车场管理方案(集合15篇)

停车场管理方案1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如今一线城市已经出现买车容易、停车难的现象。尤其一些小区出现车辆爆满的情况!那么、小区如何才能做好停车场管理服务呢?在这里我们博思凯为大家详细介绍。

  车辆停放是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小区物业服务处应向业主、使用人做好宣传工作,共同劝阻、制止乱停放现象的发生。自觉到指定停车泊位停车。以下是小区停车场收费系统为大家准备的管理方案:

  1、对小区的业主、使用人和单位的'车辆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建立车辆档案(车辆型号、车牌号码、颜色等),对已登记备案的车辆发给小区出入通行证。

  2、为业主临时停车提供方便,小区设有地面停车场,并采取按次收费办法。

  3、长期使用停车泊位的业主、使用人和单位,可到小区物业服务处办理停车泊位租赁手续。

  4、对业主、使用人已租赁的泊位,小区负责做出相应控制,确保停车方便。

  5、各种车辆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随意停放,临时进入小区的机动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严禁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停放。

  6、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关好车门、车窗,带走贵重物品。车场管理人员如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车主,防止车内物品丢失。

  7、停车场只提供场地、车位有偿使用,不负责车辆的保管,如车辆丢失或损坏,停车场不负责赔偿。

  8、车辆进入小区应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小区限速标志的规定,进出车场时遇对面行来车辆,应做到先出后进。

  9、小区停车场不准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试车和随意鸣喇叭。

  10、对进入小区的出租车同样实行计次卡出入,夜间22:00以后,谢绝出租车进入小区。对外来人员乘坐的出租车应谢绝入内。

  11、对进入小区的车辆应维持一定的清洁度,保证不污染道路;5吨以上大型机动车未经小区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处许可,不得进入小区。车辆停放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安全,不得停放在绿化带和人行通道上。

  12、装载装修材料的车辆进入小区,应停在规定场地装卸材料,不得影响小区交通,装载装修材料的车辆驶离小区还需出示业主的书面证明,方可驶离。

  13、对所有进出小区的车辆都应实行凭车辆出入卡进出,门岗需在卡上写清车辆进出的时间、车牌号码及门岗保安的姓名或工号,并在值班记录上做好外来车辆的登记工作。

  14、应妥善保管好在使用中的车辆出入卡,必须保证有具可查,不能有流失现象发生。

停车场管理方案2

  为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按照《全省城市公共停车场(位)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整治群众反映突出的收费公共停车场(位)管理混乱问题,堵漏洞,建制度,强监管,规范收费公共停车场运营管理,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整顿机关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着力整治停车收费乱象,建立健全规范行业监管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公共停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通过开展停车收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停车收费行业乱象得到有效遏制,无证经营、随意圈地收费、不按标准收费、私自截留停车费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利用效益和社会满意度。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包含城市道路内收费停车位、政府投资建设的收费公共停车场,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停车场(位)对外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以下统称收费停车场)。

  三、整治重点

  (一)违规设置收费停车场(位)问题。重点整治单位或个人未取得法定许可设置收费停车场(位)进行收费;在免费停车场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等问题。

  (二)违规引入运营主体问题。重点整治违反相关规定确定收费停车场运营主体;同一公共区域的收费停车场违规发包给多个经营主体运营;运营主体承包后违反规定或约定层层转包、层层加价等问题。

  (三)违规设置收费标准问题。重点整治价格主管部门未按法定程序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停车场运营主体违规定价等问题。

  (四)违规收取停车费问题。重点整治收费停车场运营主体停车管理员不按停车收费标准收费;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或财政部门收费票据;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价办法、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问题。

  (五)违规进行运营管理问题。重点整治私自截留停车费,不执行相关财务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收取停车管理员好处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不依法与停车管理员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

  四、时间步骤

  (一)动员宣传阶段(20xx年7月)

  牵头部门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协调会议;各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任务分工立即开展落实推进工作。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民发现停车场存在违规行为,可随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0468—3331178、0468-12319,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及线索,建立投诉举报问题台账,并按责任分工及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突出问题及时整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7月至11月)

  1.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根据实施方案相关部门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收费停车场进行摸底排查,梳理分类建立台账。列出问题清单后,各县区须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并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规问题立行立改、依规依纪依法追责,全面整改到位,不能整改和规范的,一律取缔。

  2.深入开展实地督査监管。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也将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收费停车场(位)进行实地督导,对所辖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和评价。在重点整治基础上,建立长效制度与机制,全面规范收费停车场(位)设置、运营主体市场准入、收费标准设定、收费停车场(位)运营管理、收费标准执行等重点工作。

  3.加快推广信息管理增加公共停车资源。对全市停车资源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健全停车基础数据库,加快制定公共停车场(位)建设计划,充分挖掘公共停车场(位)资源潜力,有效扩大行政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停车场(位)向社会开放,不断提升城市日益增长的公共停车的承载力,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力争共同建设一个没有“停车难”问题的城市。

  (三)总结评价阶段(20xx年12月)

  集中整治结束后,对专项整治行动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查找弱项和不足,为后续工作提供可行性参考,对专项整治成果进行总结,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此项整治行动是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满意度的一项重要民生实事;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联系,高效推进整改,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得到落实、取得实效。

  (二)建立台账,逐项整治。各部门要对自查中发现和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建立问题整治合账,将问题整治任务分解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实行逐项问题销号管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三)部门联动,合力整治。各职责部门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任务分工,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搞好整治工作情况和信息共享,对在整治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腐败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对整治工作不作为乱作为的,要及时移交给同级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力度,通过对整治成效、典型经验的宣传介绍,引导形成规范停车收费行业监管的正向合力。同时,广泛调动全社会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积极性,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妥善解决群众投诉问题,切实让专项整治行动成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务实举措。

  (五)巩固成果,长效管理。各单位在协同配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推进问题整改整治重点包括停车场违规收费、违规定价等方面总结工作经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杜绝反弹现象,实现公共停车场(位)整治的长效化、制度化。

停车场管理方案3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我局做了大量推进和落实工作。

  一是我局的权责清单经过历次动态调整,现有行政审批事项143项。通过精细化梳理,盟级执法重心下移105项,下放7项,机构改革后划转3项,合并1项,取消6项;

  二是在“内蒙古自治区一体化平台”共认领、编制、发布了依申请六类承诺事项26项和公共服务事项3项,完成了情形化梳理事项10项,承诺事项改即办事项10项。将这些依申请审批事项的.无关证明材料全部予以了取消,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是对所有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由231天压缩到102天,压缩比率由57%精进到81%;

  四是1项公共查询类服务事项接入蒙速办APP,可以适时查询,29项掌上办事项实行“蒙速办·掌上办”APP端申报、一网通办;

  五是还梳理了“综合一窗受理平台的事项清单”、“24小时自助服务办理事项清单”、“排队叫号事项清单”、“代办帮办事项清单”;

  六是完成了“证照分离”改革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印制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实现了1项电子证照应用工作;

  七是实现了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

  八是完成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知识库信息采集工作,年内及时更新完善了14条服务信息;

  九是完成了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工作,梳理了《锡林郭勒盟水利事项区域评估负面清单》和《锡林郭勒盟水利事项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

停车场管理方案4

  为加强小区内门卫管理工作,保障小区的管理有序进行,并保证小区财产、业主和住户人身安全,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门卫工作职责

  1、业主和住户的进出监控;

  2、责来访接待,并联络登记;

  3、负责监管进入小区的.机动及非机动车辆有序进出;

  4、负责进入小区的物品查验并登记;

  5、小区院内住宅楼群的安全巡视,公共区域的水电暖监管,以及夜间大门开关登记;

  6、负责保持小区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

  7、保存值班的各项记录,定期上交。

  二、管理办法

  1、值班时间:

  全天24小时,每晚不定时巡视小区各区域23次;

  2、大门管理:

  早晨6:00点开敞;晚24:00点关闭(开小门)。

  三、门灯管理

  1、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相关工作,对有明显标志的车辆,并执行公务的警车、工商、税务、供电、消防、救护等公务车辆可免于登记,提供进入小区的便利条件;

  2、值班、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值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睡觉,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3、做好报刊收发工作,对电汇、挂号信函要登记通知、交送;

  4、对出入小区的车辆,有权进行必要的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特别情况可直接拨打公安机关报警电话;

  5、要熟悉了解本小区住户的姓名、联系电话;

  6、要按时开启照明,发现设施发生故障要及时报告保安人员;

  7、违反小区门卫制度,单位根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停车场管理方案5

  一、停车场方案质制定理念及目标:

  兴水家园位于大兴区义和庄南里一区,林校路69号,有东区、西区2个部分组成,小区内业主基本为联建单位职工。停车场作为兴水家园小区配套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运行情况及服务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小区业主、来访宾客、物业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停车及生活环境;

  1、我们有着转业的交通停车规划、设计、和施工队伍,可以针对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停车场交通组织规划,保证交通畅通,停车有序:

  2、我们有专门的培训制度和专业的管理人员,优秀的停车管理人员对停车场进行专业化管理;

  3、如车场内车辆发生刮蹭或丢失,我们将依法对车辆进行赔偿(车内物品不再保险范围之内)减少了事故纠纷和业主的损失;

  本方案将根据兴水家园停车场的现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并结合我公司先进的管理经验及优势进行效率优化,使每一位业主、来访宾客、领导及内部工作人员都能体会到现代化、规模化、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停车场基本现况:

  兴水家园停车场分为东区、西区2个部分组成,南水北调工程由小区穿过,预计工程完工后停车泊位约500个左右,根据物业要求启用北门,停车场进口为2进2出,拟设置东门为小区入口,北门为小区出口;

  三、停车场规划设计及管理方案:

  (1)针对停车场现状,若要使停车场步入规划管理轨道,可实行“三步走”战略,为来访客人、业主、物业领导及工作人员营造一个安全、整洁、方便、人性化的停车场;

  第一步:加强停车收费工作的前期宣传工作,对办理停车手续的业主车辆进行数据存档工作,保证停车秩序、第二步:设置场内行车原则,加大规范停车宣传,提高驾车人规范停车意识、第三步:停车场内重点区域施划禁停标识,打造一流停车场服务的同时防止安全隐患的发生、另外还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a)根据物业要求小区进出口安装自动刷卡智能停车收费系统,并在车位内安装车位锁,以便小区业主固定车位被占用现象发生;

  (b)由物业进行小区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前期宣传,并在公示中注明办理停车证的时间、地点、方式、流程,如采用固定车位,办理停车证的工程中按先办理停车证先选择停车位的原则,采取被固定车位随时更新小区车位示意图的透明方式,以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

  (c)小区内公示具体停车管理办法,制定地面停车场停放管理规定,避免业主车辆的无序停放造成小区内道路的交通堵塞,具体内容双方协商决定,由于小区内业主的特殊性,如遇严重违反规定的业主,需由物业配合进行处理;

  (d)小区内业主车辆统一办理专用停车卡,如停车位供需紧张,小区停车位根据实际情况准业主1户1辆或1户2辆的原则进行停车卡的办理;

  (e)、小区内业主车辆办理停车卡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房屋证明,经物业方确认后方可办理,以避免非小区业主车辆占用小区的车位资源;

  (f)、小区业主车辆本着1车1卡的原则,凭证进车小区,停车证不得转借或跨车号使用;

  (g)、待东区、西区间桥梁工程完成后,要对小区内停车场交通组织进行规划,形成合理交通流,在狭窄路段采用单行方式,避免车辆占用车道造成的堵塞;

  (h)对场内的交通标识、标线、车位线进行重新施化(可根据物业要求对专用停车位进行车牌号的喷涂;

  (i)小区地面停车场内行车道、楼门口实行禁停,原则上不能停放车辆,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车场现场管理人员,并及时将车辆停入车位;

  (j)加强停车场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及服务管理力度,夜间巡视场内车辆,检查基本的'车辆情况以及防盗抢事件,并逐步规范场内行车停车秩序,提高车场运行效率;

  (k)办理停车场公众责任险,一旦出现刮蹭事故,启动保险理赔程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l)停车场内长期停放的包月车辆,进行车辆的数据统计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停车卡到期提醒工作;

  (m)现场工作人员定时对停车场进行巡视,做到无杂物及乱搭乱建影响停车场内的正常秩序,如遇到严重违反规定的业主,及时联系物业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业主的劝阻工作,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车辆管理方案

  (a)共同协商确定内部停车区域,小区物业领导及内部员工车辆采取定点停放的方式在专用的停放区停放;

  (b)固定车位业主车辆持停车卡进出小区,并在其固定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其它业主车位及消防通道;

  (c)临时访客车辆、社会车辆由入口领取计时卡在不占用固定车位的前提下在停车场内停放;

  (d)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根据物业要求维持原有收费标准,业主车辆按一辆车1000/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管理人员配备方案

  备注:每班次由现场工作人员中选派代班一名,配合现场主管进行停车场管理工作:

  根据我公司对兴水家园的现场勘察,为节省人员成本,避免停车场经营严重亏损,建议小区内夜间配置巡逻岗亭,同时关闭北门出口。

  五、配套制度方案

  (1)现场组织机构

  (2)管理制度汇编

  ◆《停车利益规范》

  ◆《现场工作人员操作规范》

  ◆《项目部管理规定》

  ◆《停车场配置的有关工具、器材的使用指导》

  ◆《标准化车场配置规定》

  ◆《奖惩制度文件》

  ◆《员工培训手册》

  (3)员工培训与评估

  培训种类:共分三种入职培训提高培训晋级培训

  ◆入职培训:全体新入职员工

  ◆提高培训:经公司考核评选出的优秀员工,由人力资源部统筹安排参加相关培训;◆晋级培训:员工晋级前参加相应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担任高一级职位;

  培训级别:共分为三级:基层员工班长主管④项目经理

  (4)现场管理措施

  ◆班前会:每天上班前5分钟召开班前会;

  主持人:现场主管;

  参加人员:全体当班员工;

  内容:安全教育强调工作纪律、检查仪容仪表、布置当班工作;

  ◆班后会:每天下班后5分钟召开班后会;

  主持人:现场主管;

  参加人员:全体当班员工;

  内容:点评当班工作情况,差遗补漏;

  ◆巡视制度:总经理每2周巡视一次、运营总监每周巡视1次,项目经理及主管24小时驻场,并且每日每岗巡视至少2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不好的问题及时上报;

  ◆周质询会:周末各项目部召开周质询会,总结本周工作,表彰先进,寻找不足,落实改进措施;

  ◆项目部全体员工会议: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时召开全体会议,通报公司情况;

  ◆劳动纪律检查:根据工作安排,每月不少于2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劳动纪律检查,记录并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改进措施;

  ◆奖惩:为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制定了《员工奖励条例》。

停车场管理方案6

  为全面贯彻全省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精神,落实市委提出的“彰显省会担当,唱响南昌品牌”城市建管十大提升行动和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县“全国文明县城”、“国家卫生县城”城市形象,实现“双城”提质,推进城市功能不断提升,达到城区“好停车、不堵车”机动车辆有序停放,更好地服务市民出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提出的“彰显省会担当,唱响南昌品牌”精神为指导,破解城市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停车便利化”为目标,探索适应城市发展和市场规律的停车管理新模式,解决广大市民停车难的问题,实现城市管理智慧化,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品位,创优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的幸福感、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整合城市资源采用市场化运作,授权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创新经营城市理念,实现停车泊位智慧化管理,规范化有序停放。停车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城市停车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停车设施建设配套完备,基本实现机动车增长与停车设施增加协调发展,形成布局合理、比例适当、灵活方便的城市停车供应服务管理体系;打造立体的智慧化停车泊位运营管理监管体系。利用互联网技术让市民通过APP、微信等就近查找停车泊位,实现我县停车泊位管理“一张蓝图一目了然,一个网络便于查找,一支队伍科学管理”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利民便民。破解“停车难”问题,事关全体市民的切身利益。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群众利益为第一追求、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发扬敢闯敢试、负重拼搏、和衷共济、决战决胜的精神,以最大决心、最强合力、最硬举措、最优服务,拓展停车资源,规范停车管理,降低停车收费,努力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牢固树立停车场和停车设施是公共产品和基础设施的理念,不与民争利,不以停车收费谋利。

  2.坚持“四管齐下”。破解“停车难”问题,必须坚持完善规划、加快建设、加强管理、提高素质“四管齐下”。把静态交通规划和动态交通规划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制定完善城市静态交通发展规划;像重视道路建设一样重视停车场建设,加大停车场的建设力度,做到不欠新帐,逐步偿还老帐;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收费办法,释放停车资源,推进停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实现有限停车资源的利用最大化;不断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做到依法停车、文明停车。

  3.坚持疏堵结合。破解“停车难”问题,既要“开前门”,疏导停车压力,又要“堵后门”,管住“乱停车”,努力做到该划的停车泊位“一个不能少”、违法占道停车“一个不能多”。坚持新建和挖潜并举,在不影响动态交通的前提下,通过在部分时段、部分地段划定停车泊位等办法,以最小的成本增加停车泊位,让有车族停得方便、放心;同时,加大依法管理、严格管理力度,坚决管住“乱收费、乱停车”。

  4.坚持路权兼顾。破解“停车难”问题,不仅要解决机动车的停车问题,而且要切实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路权优先,妥善处理无车族与有车族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确保行人和非机动车路权优先的前提下,在部分道路等公共空间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通过统筹兼顾,使不同群体相互理解、和谐共处。

  5.坚持投资多元。破解“停车难”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把机动车停车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来对待,每年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停车设施建设;同时要以科学的规划、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吸引民资、外资共同参与停车场的开发、建设、经营,扶持停车场建设走产业化道路,通过市场机制破解“停车难”问题。

  6.坚持民主民生。破解“停车难”问题,必须发挥民主的作用,通过发扬民主来改善民生。积极探索建立党政、媒体、市民“三位一体”的以民主促民生工作机制,坚持服从多数、关注少数,真正做到破解“停车难”为人民、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成效让人民检验。

  四、管理范围

  县城控规区莲塘、八一(莲塘片区)、东新、银三角、金湖、银湖、八月湖等区域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商贸市场等公共区域(不含居民区)。

  五、责任分工

  1.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县城控规区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公开招标。

  2.县发改委审批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的立项,机动车临时停放收费标准,并核发泊位停车收费许可证。

  3.县住建局(房管局)负责督促社区、物业小区启用地下停车库、规范封闭式小区地面停车泊位管理。

  4.县城控规区的停车泊位实行“县城管局、县公安交管大队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管,中标企业依法依规运营”的运作模式。商业网点前的停车泊位不得交商家承包,道路上的停车泊位不得从事其它经营性商业活动或转包。

  5.县城管局牵头,县公安交管大队配合,全面梳理现有规划机动车泊位并取缔控规区内的私划侵占公共场地停车泊位。

  6.县公安交管大队牵头,县城管局配合,根据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制订《南昌县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

  7.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交管大队、县城管局科学合理制定县城控规区公共区域内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规划。商业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区域在不影响交通市容的情况下,划定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道路俩旁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8.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交管大队、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合理制定县城控规区商业网点前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规划。

  9.县城管局、县公安交管大队联合执法,对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机动车违规占用公交车停车区、机动车乱停放、占用多个停车泊位、恶意侵占公共资源、占用人行道路等违规停放圈占,对恶意逃费的机动车主由公安交管大队进行依法处罚。

  10.县“五车办”负责对乱停乱放的摩的、拐的等进行整治。

  11.县城管局、县公安交管大队联合负责对泊位设置进行认定,对在泊位外停放的机动车辆依法处理。

  12.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牵头,县公安交管大队、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配合对全县交通状况,商业网点停车场、各小区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接资源共享,以便市民通过网络查找停车泊位信息,合理规划行车线路减少车辆因寻找车位造成道路拥堵缓解交通压力。

  13.由中标企业负责对确定的泊位统一施划标线编号,设置相关停放标志、标识牌等,费用由中标企业承担。

  14.县大数据局负责对平台技术的审核及数据接口的对接。

  15.县城管局负责对乱停乱放的电动车、共享单车依法进行整治。

  16.县电视台负责对我县智慧便民停车泊位运营、收费、服务、监督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广大市民规范停车。

  17.县供电公司负责解决停车泊位设备等相关用电问题。

  18.属地政府(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牵头,县城管局、县住建局(房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交管大队等职能部门配合,对小区现有的建筑,协同物业充分利用内外空间,合理划定停车泊位,房管、消防、物业等部门共同做好小区内车辆管理,坚决杜绝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路等现象。

  19.相关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对停车泊位市场化管理工作要大力宣传、配合、支持。

  六、完成时间

  20xx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县城控规区内停车泊位市场化特许经营。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合力推进。各相关单位,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形成共识,行动上形成合力,实行全县一盘棋,共同发力,各负其职,切实把我县智慧化停车泊位市场化经营管理作为我县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的一件大事来抓,使城市管理更加有序化。

  (二)贯彻落实,形成亮点。县城控规区的停车泊位市场化运营管理是一项便民工程,各相关单位,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办)要按照分工抓落实,紧密协调出成效,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力争把好事办好办实,打造昌南城市管理特色亮点,让路更通畅,市民更方便。

  (三)常态管理,持续推进。各管理部门要加大协同力度,经常性的开展联合执法,巩固智慧化停车泊位运营监管,不断深入推进,不断巩固提升,持之以恒抓好管好智慧化停车泊位的运营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城管局长涂艳彬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城管局,具体负责全县控规区机动车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统一收归移交、清理整治等工作。

停车场管理方案7

  为进一步提升我院停车场管理质量,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保障车辆停放安全,院区交通畅顺,出入有序,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现制订医院停车场外包经营管理方案。

  一、车场车位情况

  医院总共有车位453个,其中地下停车场145个。生活区固定停车位98个,医疗区固定停车位180个,露天临时停车位30个。生活区业主、医院职工车辆大约330辆。

  二、车场存在的问题

  1、随着医院的'快速发展,就诊量逐步增加,加上生活区业主、医务人员的车辆也急剧增多,而院内停车位有限,导致供需矛盾。

  2、由于院内停车位有限,道路狭窄,车辆进出不畅通,影响院内交通,加上场地分散管理难度大,不少车主见缝插针,造成车辆停放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就医环境和院内交通秩序。

  3、社会车辆、就诊人员车辆、住院人员车辆未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导致少数社会车辆长时间停放,严重影响车位的周转。

  三、解决办法

  1、对院内主干道、车场车位、道路交通标志重新规划。将医院东面主干道改为双向线(将放疗中心至水电科前路段改双向车辆行驶和1.5米宽人行道),西侧主干线改为单向线(只出不进)。

  2、因医院周边无大型停放场,为了缓解医院停车难的问题,建议在现有停车位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机械车库,解决车位少的问题。

  3、为了提高车位周转率,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对非接送病人

停车场管理方案8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

  (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

  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况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

  (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

  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第十九条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单位、业主等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提供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其中向社会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停放公交车辆、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设置进行规划编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设置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和社会公示。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符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下列区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50米内原则上不予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市区范围内人行道区域不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施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可以用于临时停车并自行管理,但不得违反《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人行道与上述开放式场地相连接无法明显区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标线等专业措施加以区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符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第三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一)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

  (二)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非中心区停车;

  (三)交通繁忙区域停车高于交通非繁忙区域停车;

  (四)交通高峰时段停车高于交通平峰时段停车。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方式以及有关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缴纳停车费用。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在市区范围内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致使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条本市各县(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管理方案9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xx〕1267号)精神,进一步缓解城市停车矛盾,切实改善城市出行环境,现就20xx年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为出发点,以解决中心城区停车设施供需矛盾为突破口,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引领、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总要求,盘活存量,扩大增量,合理配置停车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引导交通需求,创新信息化应用,构建有序停车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停车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保障供给。依据汉中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科学编制完善停车场专项规划,优化停车设施布局,切实保障用地供给,解决停车乱、停车难等静态交通问题。

  (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聚焦医院、学校、商场、党政机关、体育场馆等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强化周边停车秩序管理,充分挖掘资源潜力,着力增加停车设施供应,分区域、分路段稳步实施,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三)坚持简政放权,共建共享。按照转变职能、主动服务的工作思路,坚持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双轮驱动,创新停车设施投融资机制。进一步简化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手续,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停车产业化发展。

  (四)坚持信息驱动,规范管理。加快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建设,融通停车资源数据信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提升停车资源利用率、周转率。完善停车设施建设、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停车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主要任务

  (一)修改完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统筹考虑中心城区停车现状及长远供需关系,结合城市区位特征、停车矛盾等因素,按照差别化供给和需求调控的基本原则,明确停车设施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修改完善具有前瞻性和长期性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科学配建建筑物停车设施

  加强建设项目管控力度,严把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等关口,保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对不按要求配建停车设施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核发不动产权证,确保新建停车设施不欠“新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

  (三)盘活现有停车资源,扩大停车设施供给

  1.挖掘道路资源扩充停车泊位。在不影响通行能力的情况下,可在符合条件路段单侧或双侧规范施划路内停车泊位。对已施划车位的路段和新开通路段,可视具体情况增设车位。对较为宽敞、路面条件允许的广场和道沿以上超过8米的人行道,在兼顾行人出行畅通的前提下增设停车泊位。(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汉台区政府、南郑区政府、滨江新区管委会、兴汉新区管委会)

  2.利用闲置资源增设停车泊位。在未开发空地、拆迁征收空地、边角空地上新增停车泊位,面向社会停放车辆。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在不影响国土防空及战时保障情况下,利用部分地下人防工程新增停车泊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汉台区政府、南郑区政府、滨江新区管委会、兴汉新区管委会)

  3.推进集约化停车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引导医院、商场、酒店等单位利用现有资源新建、改建、扩建停车设施,积极推进停车楼、机械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

  4.整治规划停车位挪作他用现象。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排查整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挪作他用现象,对规划停车场、地下人防工程改作商场、超市等行为要求限期整改,恢复原规划用途,增加停车泊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

  5.有效解决小区车位闲置问题。对中心城区部分小区配套车位只售不租、租价过高等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实行租售并举,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推动具备条件的小区配套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错时共享,充分释放小区停车资源,缓解小区周边停车难问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

  (四)实施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

  充分利用价格调节机制,对我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分路段管理模式,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合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引导机动车辆向城市中心外围停放,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利用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五)加大停车管理执法力度

  健全停车执法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巡逻、执法车摄录、监控抓拍等手段,严格查处机动车乱停乱靠、随意侵占人行道等违法行为,对占用公共资源私设私划车位的现象进行强力整治。加大对违规收取停车费的整治力度,规范停车经营秩序,实现停车管理执法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市市场监管局、汉台区政府、南郑区政府)

  (六)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环境

  通过进一步增设公交线路、提高公交车发班频次和优化公交、客运站点布局等措施,有效扩大公共出行供给。提高共享单车管理水平,打造便民出行交通体系,引导市民绿色出行,进一步缓解交通压力。对学校上、下学期间安排专人维护引导,减少接送车辆的通行干扰,改善学校周边交通秩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市教育局、汉台区政府、南郑区政府)

  (七)提升停车管理信息化水平

  建立智慧停车管理系统,逐步将中心城区既有和新建的停车设施纳入智慧停车平台实施统一管理,利用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现代信息手段,科学引导停车,减少寻位绕行时间,促进静态交通高效运转。(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智慧城市建设局、市交警支队、汉台区政府、南郑区政府)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制定规范减免、减税降费等优惠政策,创新停车设施投融资机制,简化停车设施审批手续,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统筹做好停车设施项目建设财政资金安排和管理工作,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保障力度,对公共停车设施及老旧小区改造中新增的'停车设施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单独建设、超配建及结合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全力推进城市停车产业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局长为副组长,汉台、南郑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智慧城市建设局、市交警支队,兴汉新区、滨江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推进各项任务细化落实,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健全长效化停车管理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升使命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任务分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紧盯任务目标,采取灵活有效措施确保20xx年11月30日前完成工作任务。请各相关部门、单位将本部门、单位的工作方案及分管负责人、联络员信息(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至市委督查办(市政府督查室),同时抄送市城管局。每月25日前将本月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印证资料(含整治前、整治中、整治后的影像印证资料)加盖公章报送至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汇总后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坚持跟踪问效。由市委督查办(市政府督查室)对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动作迟缓、推诿敷衍、未按计划完成任务的予以跟踪督办,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年底由市委督查办(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城管局配合,对各成员单位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开,确保年度任务圆满完成。

  (四)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积极宣传城市停车管理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及相关优惠政策,发动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共同补齐停车设施短板。大力开展交通文明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倡绿色出行,培养市民文明停车意识,争取广大群众对停车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最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停车场管理方案10

  燚智能”共享车位锁解决方案,可以广泛应用于智慧城市、共享车位、智能停车场管理、智能车位地锁等场景。是一套基于NB-IoT新一代物联网打造的智慧停车系统,能够快速部署、在线支付、实时管理。

  一人一天即可建成无人停车场!

  应用场景

  智慧城市智慧停车:

  路边划线停车区、无人值守停车场。

  管理零散停车位:

  店铺门口、自家院子、私人土地、共享汽车车位

  共享私人停车位:

  私家车位、租赁车位等

  方案特点:

  政策支持:

  各地区都有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建设智慧城市、交通智慧化、城市物联网化。

  减员增效:

  减少80%以上的收费员,避免恶意逃费和纠纷。100个停车位需要至少4名收费员,使用燚智能共享车位锁,搭建无人停车系统,只需要1人巡检即可。一年节约10万的费用。投入仅需5万,半年即可收回成本。

  增加收益:

  提高停车收费率,减少收费流失。很多停车场晚间至早晨无法实现人工收费,但无人停车系统可以7x24小时收费。收费时间提升50%以上。

  先充值再停车,避免恶意逃费,避免人工收费引起的停车纠纷乃至伤亡事故。全程移动支付,没有人工接触现金,避免收费流失。

  零散车位管理

  几个车位也要雇人管理,收费都拿去发工资了,很不划算。燚智能共享车位锁专为零散车位做了优化,尤其适合于1-10个零散车位使用。例如店铺门面的停车位、私人地块、小型零散区域也可以划为车位,开辟无人停车场,灵活利用零散收费空间。无需工作人员也能赚钱。

  快速建立共享停车场

  传统停车场需要接入道闸和车位监控,费用高,安装复杂。而普通车位锁缺乏系统化的管理方案,只适合私家车位防止被占用,不适合批量化管理。

  燚智能共享车位锁解决方案,采用无线方案,可以即装即用。买几台装几台,扫码开通即可使用,即装即可收费。不需要复杂的布线和设置,无需购买数据流量卡,也申请支付通道,更不需要自己做任何的开发工作,一天之内就能搭建一个共享停车场。

  便捷的用户体验:

  地图化的停车位标注和导航,用户可以快速查找到附近的共享停车位。

  显著的.指示标牌,即使不打开手机,也能轻松看到共享停车位。

  用户扫描二维码或微信摇一摇,均可以打开车位锁,无需下车操作,简单方便。

  运维更容易

  一个人可以管理一个城市的共享车位锁:燚智能共享车位锁采用加固三防设计,能经受车辆碾压撞击而不易损坏。车位锁自带运行监控,一旦出现异常会及时通知机主。机主可以通过手机随时看到设备收入状况和运行状况。安装完毕后,除了每年更换一次电池,几乎不需要额外的维护。(太阳能充电版本建议每两个月去清理一次灰尘)

  方案架构:

  车位锁、客户端小程序、机主管理端

  辅助配件:

  车位隔离桩:安装隔离桩,避免车辆故意碾压车位锁,避免骑线停车绕开车位锁等行为。

  引导指示牌:安装指示牌,可以更有效的引导用户关注到偏僻区域的停车位,提升停车率。

  监控摄像头:通过手机直接查看车位锁和停车区域的视频影像,无需人工现场巡检,震慑恶意破坏车位锁的行为。

  安装和管理方法

  购买设备:联系燚智能洽谈商务,采购设备。单次采购数量不限。

  打孔安装:采用膨胀螺栓安装在硬质地面上,普通冲击钻打孔即可。

  扫码绑定:使用管理端扫码,即可绑定设备,成为机主,对设备有完全控制权限。

  设定收费:根据您当地的政策,选择合理的收费模式。支持按时段计费、一口价计费、加价抢车位等。

  开放使用:开放的车位会显示在用户界面中,也可以手动选择不开放。

  收入管理:查看停车记录和收费记录

  车位管理:车位开放和关闭、定时

  用户使用方法:

  寻找停车位:

  根据标牌指示目视查找周边的停车位、使用小程序在地图上搜索周边的停车位、在第三方地图上搜索周边停车场等。

  扫码、交费、开锁:

  用户车辆开到车位锁附近,扫描车位锁上的二维码或使用微信摇一摇,选定停车位,预付费用,系统自动打开车位锁。

  结算离场:

  用户离场的时候,在小程序中结算费用,并驶离车位。车位自动升起。

停车场管理方案11

  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工作人员及车辆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停车场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车辆凭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发放的有效停车卡进出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无卡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卡办理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四条外单位办公车辆如需进入停车场,必须经过分公司综合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停放。

  第五条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同时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第六条车辆在停车场内行驶,必须低速行驶,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第七条车辆停妥后,车主应当拉紧手掣、熄火,锁好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八条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内设备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伤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车辆的`资料如有变更,或遗失停车卡,必须立即通知分公司综合办公室,避免引起误会或造成损失。

  第十条严禁在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清洗或试刹车等活动。

  第十一条严禁漏油、漏水、车况不佳或超高、超重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二条严禁载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三条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第十五条停车场旨在为机关人员和外来办事人员提供车辆停放的便利,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分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管理方案12

  一、车场运行管理细则

  二、车场保安员工作细则

  三、车场收银员工作细则

  四、车场员工配备及其他

  五、车场守则

  六、车场应急措施

  七、车场财务收费制度

  八、车场职级权限及监管

  车场运行管理细则

  (一)停车场设固定车位及非固定车位,固定车位需对号停泊,非固定车位车辆进入停车场均采取就近泊车原则停泊。

  (二)免费车辆的使用

  免费车辆需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交由车场主管发行免费卡。

  (三)月租车辆的使用

  1、有意租用月租车位的客户可与财务部接洽,由财务部同事全面介绍车场使用及收费情况;

  2、财务部同事与租户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租约复印件交管理处财务部备案,同时知会车场主管车位出租情况。由车场主管发行月票卡。

  3、每月由财务部根据租约的'规定时间发单通知、催促承租人交缴租金。

  4、租户在缴完租金后,凭缴款单位由车场主管对卡进行延期。

  5、注意事项:

  领取月票卡时,需向财务部缴纳100元/张作为押金。

  a、如因原卡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做卡时,需向车场主管阐明原因并出示缴款证明后方可重新领卡。

  (四)时租车辆使用方法

  1、车辆驶至车闸旁取得泊车票,闸杆升起;

  2、司机按车道标志指示驶入停车场;(注意服从保安员指挥)

  3、车辆选择车位泊好,锁好车门,离开;

  4、离开车场时,司机驾车并持时租车票驶经收银处缴费;

  5、泊车未到十五分钟者,免收停车费,每小时5元/小时收取;

  6、司机在缴完费后需尽快驶离大厦,以免阻塞车场出入口;

  (五)卸货车辆使用方法

  ——货车进入首层卸货时,需停泊在卸货区内;

  ——卸货车辆必须凭卸货单到出口岗亭处领取卸货车辆停车证,享受免费

  1小时之服务,超过1小时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

  ——货车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

  ——货车在卸货区泊妥后,需迅速卸下货物,并把货物运走;货物不可在

  停车场长时间摆放,且物品看管亦由货主自行负责;

  ——货车在卸完货物、清点完毕后,需尽快离开,以便其他货车进场;

  ——货车离场时,持卸货车辆停车证时租卡到收银处缴费;

  (六)摩托车使用方法

  1、摩托车进场后,由摩托车收费员发卡,一半悬挂于摩托车上,另一半由车主保管;

  2、摩托车必须听从摩托车收费员安排,排放整齐;

  3、摩托车出场时,需由摩托车收费员对卡进行核对后交付保管费方可离场;

  4、摩托车收费标准为一元一张,月保费40元/月;

停车场管理方案13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公安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消防、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拟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凭营业执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停车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场地使用权证明(附列明停车场面积的四至图)。租用他人场地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的,应当提供市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以及消防、环保等符合规定的批准文件;

  (五)具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的合法资信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审批的内容、程序、条件、时限等,并定期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具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营业性停车场应当明码标价。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使用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形式的标价牌。标价牌应当表明定价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牌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形式制作。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减收或者免收。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县级市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县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三条 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和统一格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凭证;

  (三)在停车场入口显眼位置悬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其统一监制的标价牌,并严格按照标明价格收费;

  (四)依照税收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发票;

  (五)对进出机动车进行登记;

  (六)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七)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八)执行消防、环保等有关管理规定;

  (九)公开管理制度,公布交通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十)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的经营统计资料;

  (十一)遵照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营业性停车场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二)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未经批准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

  (三)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泊车辆;

  (三)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四)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者可以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被投诉或者举报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或者转交有关材料给其他部门。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材料后及时依法处理。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十七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批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到原许可收费的物价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有必要的防雨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其经营者应当到工商、税务、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有关手续,并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营业性的摩托车专用停车场或者摩托车与非机动车混合停放的停车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设立或者撤销非营业性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非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改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未办手续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 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或者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凭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其他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进行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扣押车辆停放者有关证件或者其他财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未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停业、歇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或者设立非营业性停车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者或者经营者违反公安、规划、市政、环保、工商、税务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或者因为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不完整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停放者不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指挥调度,造成停车场设施、设备损毁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设立和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按照《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停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的具体技术经济条件,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公布。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市、县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5日起实施。

停车场管理方案14

  为进一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规范城区停车管理秩序,提高停车泊位运行效率,加快推进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探索建立适应市场化智慧化发展要求的停车管理机制,满足市民、游客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企业运营”模式,将城区公共区域临时停车场停车泊位移交区属国有企业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实现资源配置合理化、管理效率最大化,切实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城市管理精细化市场化智慧化导向,发挥市场作用,创新治理方式,实行停车管理工作由政府管理向企业管理、政府监管转变,全面提升市民、游客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维护稳定的原则。按照市场法则合理配置资源,运用价格杠杆原理,调控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倡导推动市民公共出行、绿色出行、低碳出行。

  2.坚持统一运营,规范管理的原则。立足城区停车场管理现状,对城区所有拍卖管理停车场采取一次性收回运营管理权的办法,推进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

  3.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公平的原则。积极稳妥解决城区议价管理停车场主体分散的问题,采取统一磋商、移交的办法,由国有企业统一管理公共停车资源,实现同城同标、同类同价目标。

  三、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成立宝塔区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贾君亮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德鑫兼任,副主任由李瑞雄担任,具体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实施及日常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是建设一个平台。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建设统一运营管理信息系统,采取手持终端录入车辆号牌、精准计算停车费用,扫码支付与现金支付相结合的停车管理模式。二是制定一套制度。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临时停车场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绩效考核、收费稽查、文明服务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三是建立一个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制度,停车场收入全部缴入区财政局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专户,区财政局按照停车收费总收入15%的比例,每月向区城管执法局进行奖补;区城管执法局负责采购设备、人员工资、平台运营、地面维护、设备更新等支出费用,向区财政局申请核拨。交警、经发、价格监督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建立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

  五、职责分工

  1.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设置申报,停车场数量核实、交接,及业务管理、检查指导、信息推送、督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对到期的'议价管理停车场进行磋商,收回运营管理权,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

  2.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的设备采购、平台建设、服装采购、管理员选聘培训、泊位补划编码、公示牌制作、平台运营维护、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及破损毁坏市政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核拨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产生的平台建设、运行维护,设备购置、公示牌制作、破损毁坏市政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人员工资、岗位培训、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和停车场收费票据管理。

  4.市自然资源局宝塔分局:负责拟设置人行道临时停车场产权的勘界和议价管理停车场产权的勘界工作。

  5.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备案登记,对市政设施维修保养实施监督检查。

  6.市交警支队:负责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审批工作。

  7.区经发局:负责停车场收费价格的制定工作。

  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停车场收费价格的执法工作。

  9.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对城管执法部门报送的停车管理违规收费及恶意逃费的相关人员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10.区审计局: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财务审计工作。

  11.区城指中心:负责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六、实施步骤

  1.建设平台。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于20xx年7月10日前,建立城区临时停车场停车系统管理平台,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泊位、管理员、收费码、收费标准进行统一公开。

  2.采购设备。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于20xx年7月10日前,完成采购手持收费终端机、收费员服装工作。

  3.招聘人员。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按照停车场数量和工作需要适量招聘停车收费员和管理人员,于20xx年7月10日前完成,并完成收费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工作。

  4.移交管理。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区未到期的24个拍卖管理停车场采取一次性收回运营管理权,于20xx年7月10日前统一移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进行运营管理,配合区财政在一个月内完成退费工作,总计退费182.25万元;对城区议价管理停车场进行磋商,于20xx年12月底全部收回运营管理权,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

  5.建章立制。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对已移交的停车场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统一运营管理试运行,之后进入常态管理。同时,健全临时停车场停车收费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绩效考核、收费稽查、文明服务等制度规范,实现常态监管。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xx〕46号)精神,不断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出行停车需求,着力解决停车难、乱停车问题。

  2.密切配合。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工作职责和实施步骤,积极主动推进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工作;区城管执法局要切实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职责,细化、量化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顺利落地实施。

  3.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做好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的信息宣传工作,扩大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引导市民树立停车付费、有序停车意识,全力营造良好的静态交通秩序。

停车场管理方案15

  沁园春·居地下停车场目前暂定为二进一出(南门进、东门出),采用车牌识别系统统一进出管理。在出入口处部署车牌识别的智能停车收费管理系统,实现对于进出停车场车辆的自动身份识别,车辆进场时间、出场时间、车辆身份信息、停车时间的自动结算、车主信息管理等,实现停车场内进出不停车、不取卡的全自动化控制体系。其核心技术是:在出入口合适位置安装专用的200万像素高清摄像头,外置LED补光灯,集补光、抓拍为一体;可直接控制道闸开/关、外接显示屏、音频输入输出等;内置车牌识别、车型识别算法,准确率高。

  本小区地面原规划为人车分流模式,特种车辆经登记后可进入园区内(119消防、120急救、110警车),2#、3#、8#楼提前交付,小区建设正在施工导致园区道路不通,交付的楼宇处于装修阶段,为方便业主运输装修材料导致人车分流未实现,造成目前被动局面;由于工程加快进度,对部分车位可提前交付,根据月底交付的车位来划分:私家车位、临停车位(未售出),私家车位享有VIP特权,它人不可占用。临停车位由岗亭入口处确定后,用无线电联络地库巡逻保安给予引导,确保不占用私家车位。若场内无空闲临停车位时,及时通知岗亭入口处不可进入。为改变目前被动局面,物业公司出具相应的停车场管理方案,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费用过期车辆管理办法:

  1、车位管理费到期车辆进场时,系统不抬杆,系统界面弹出进场画面信息,并提示保安此车辆费用到期,并显示过期天数,保安告知车主需要续费,车主反馈同意去续费时,保安对系统放行,若车主未续费出场时,系统不抬杆,显示屏显示过期天数及缴费提醒(原则上过期一两天,可以放行),并报至物业服务中心此车信息,并由楼管员催费。鉴于工作较忙的车主、不能及时缴费的车主,物业服务中心可每月核对车位缴费信息,由楼管员提前半个月提醒车主,并说明情况。

  二、无牌车辆(即临时车辆)进场时,系统会将该信息记录,画面会显示出车辆图片,提示保安操作人员人工放行,待保安经过询问登记后给予放行,并详情说明计费标准,具体费用按照物业服务中心公示牌标准计算;并用无线电联系车场巡逻保安给其引导临时车位,车辆出场时系统会显示车辆进/出场信息,缴费后保安人员给予抬杆放行,具体办法如下:

  1、装修期间送/拉货车辆(包括三轮)进场时,由保安人员询问登记后给予放行,并引导至临停点,并告知装卸完货物后请速离场,否则按车场收费办法收取费用。

  2、超载重送货车辆一律不放行(核载5吨以下):(1)可经过详情询问后为其引导至施工临时路线;(2)容易装卸的车辆,可为其提供平板车或斗车折半运输。

  3、施工重型车辆一律不放行,引导至施工临时路线。

  4、业主搬家具车辆进场时,视限高标准放行,如超过车场限高可引导至地面停放,并告知及时出场,可不收费;可进入地下车场的车辆由巡逻保安引导其停车位置,并告知及时出场,可不收费。

  5、装修期间无私家车位的车辆进场时:(1)临时拉货车辆可不收费但计时,由巡逻保安引导至临时停放点,告知车主及时出场,否则按收费标准对其收费;(2)临时来看房的车辆:a、由巡逻保安引导至临时停放点,告知车主及时出场,否则按收费标准对其收费;b、由保安人员用电瓶车运送至楼宇前,私家车辆可停在小区外停车点。此条款只用于装修期间,超过装修期一律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三、来访车辆管理办法:

  1、业主亲属、朋友探访车辆进场时按临时停车收费办法管理,通过大门口安防系统围墙机联系业主确认后让其入场,并由巡逻保安引导至临时停车位。

  2、不愿缴费可自行停放在小区以外停放点,步行进入小区。

  四、私家车位及租赁车位管理办法:

  1、私家车位按季度缴纳车位服务费后,车辆进场时由车牌识别摄像头识别后自行抬杆放行,反之按第一款项执行。

  2、租赁车位的`车辆缴纳租赁车位服务费后,车辆进场时由车牌识别摄像头识别后自行抬杆放行,反之按第一款项执行。

  3、购买私家车位若无车辆的业主在缴纳车位服务费后,可让其停放亲属等车辆,须由业主前来物业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五、员工车辆管理办法:

  1、员工车辆无车位的:因小区外停车点位有限,为确保销售中心客户停车,员工车辆可进入车库停放,须经公司批准由保安人员手动放行,并引导至临时停车位,可不计费。

  2、员工车辆有车位的:在缴纳相应的车位服务费后方可进入,并停放在相应的车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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