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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工程施工测量方案

时间:2023-04-03 10:30:15 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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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工程施工测量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方案要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河道工程施工测量方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河道工程施工测量方案

河道工程施工测量方案1

  一、测量准备

  测量放样施工是贯穿工程施工全过程一项十分关键的工作,为此我公司项目经理部成立了专职的测量小组,由具备测量专业执业资格和多年施工工作经验的测量技术人员负责,测量过程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并留有记录。

  1、人员配备:测量小组由一名具有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施工经验的持证工程师负责并主持组织实测方案的编制工作,控制测量根据工程各部位特点由专职测量队员实施。

  测量小组成员包括:测量工程师1名;测量员4名。

  2、测量仪器:

  施工中投入使用的测量仪器如:全站仪(DTM-330)、经纬仪(DJ2)、水准仪(DS3)和钢尺(50m)等都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的施工测量精度要求,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的检测,并在检测有效期内使用。所有测量仪器使用前必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

  本工程投入的主要测量设备

  编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完好状况

  备注

  全站仪

  DTM-330台

  完好

  证件齐全

  经纬仪

  TD

  J2台

  完好

  证件齐全

  水准仪

  DS3台

  完好

  证件齐全

  钢尺

  50m

  把

  完好

  证件齐全

  塔尺5m把

  完好

  证件齐全

  二、测量基准

  本工程项目经理部在接到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标点及其相关技术文件后,与发包人、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坐标点规范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复核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若有误差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及时解决。

  三、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网

  工程施工的控制网由两部分组成,即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平面控制网以工程师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用全站仪测设出施工区的轴线控制桩及定位控制桩。轴线控制桩由起点、终点和折点桩组成,为方便施工采用十字交叉法和直角坐标法确定折点桩,及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审批。

  为了便于施工时引测高程及纵横断面测量,在施工前沿总防洪堤走向两侧敷设临时水准点,临时水准点位于建筑物开挖线外侧,敷设时提前埋设临时标桩作为水准点,临时水准点间距100m。

  平面控制点和水准点标桩选择在不受施工干扰,易于保存桩位的地方,不致发生下沉和位移,标桩做成砼墩,标桩顶面高于地面0.3m。临时性标桩以木桩为主,对于测量控制网点,采用防护栏、警示牌等保护措施,防止受到毁坏,并修建通向测量控制网点的临时道路。

  四、施工测量

  1、土方开挖工程的精度指标

  序号

  项目

  内容

  精度指标

  说明

  平面位置中误差(mm)

  高程中误差(mm)

  土方开挖

  轮廓点放样

  +(50~200)

  +(50~100)

  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

  2、土方工程

  土方明挖之前先进行纵横断面测量。从本标段起点开始量距,沿轴线每隔50m钉一木桩(里程桩),地形变化较大的地方加设木桩,用红漆在木桩侧面标上桩号。在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与其测量人员联合进行断面测量,测量成果双方核签。

  由横断面设计开挖图计算出左右两侧边桩与轴线桩的水平距离,用钢尺量距,钉立边桩。根据相邻断面同侧边桩的连线,用石灰撒出灰线。采取同样办法将河道底脚线放出。开挖坡比采用水平拉尺、立标尺的方法确定。

  基坑开挖至设计基底高程上20cm时,停止机械开挖,将水准仪移入基坑,人工跟进抄平。土方回填前实测出基槽开挖后的平剖面地形资料。

  开挖过程中,我方将随时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3、疏浚工程(清淤泥工程)

  本工程河道清淤范围为施工河道清淤总长353.2m。

  根据监理单位提出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书面文件资料复测各控制点的数据并设立自己的施工控制网。

  根据挖掘机的施工进度提前2天放样该开挖分条的'左右边线和中心线,标识出左右开挖边界线,保证挖掘机施工正前方至少有两组以上的放样断面,利用经纬仪定位,插杆放样,用水准仪放出高程控制桩。

  清淤采用1.5m3反铲挖掘机挖装,15t自卸汽车运输至河口支沟新建右岸防洪堤改线段原河道位置作回填处理开挖前在河道设计中心线、开口线、开挖起点、弯道顶点设立清晰的标志,包括标杆、浮标或灯标等。施工作业区内沿平直河段每间隔25-50米设立横向标志。沿清淤河段设立便于观测的水尺,水尺零点与清淤设计高程一致,便于挖掘机日常施工时控制开挖深度。水尺要设置在便于观测、水流平稳、波浪影响最小和不易被挖掘机及汽车碰撞的地方,水尺要满足五等水准精度要求。

  3、资料整理

  施工测量成果资料(包括观测记录、放样单)、图表(包括断面图、测量控制网计算资料)要统一编号,妥善保管。对所有观测记录,必须保持完整,不得任意撕页,记录中间也不得无故留下空页;对所有观测数据,应随测随记,严禁转抄、伪造,文字与数字力求清晰、整齐、美观。对取用的已知数据、资料均应由两人独立进行百分之百的检查报测量工程师校核、项目总工审批,确信无误后经工程师签字方可提供使用。

  五、测量核实

  工程的施工测量放线完毕后,项目部及时向工程师申请对所有相关内容进行审验,另外要随时协助工程师检查建筑物的放线,还应将所有标记和标线保持清晰。

  项目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师测量核实工作给予协助:

  1、进行所有必要的计算,数据表达清楚,结果精确,以备核实之用。

  2、裸露出被盖住的水准点。

  3、从需要的标线上移走机械和障碍物。

  4、进行仪器观测时应关闭所有的机器,停止打桩和其他引起地面振动的作业,以免影响清晰的视域或引起折射。

  5、提供有经验的人员做测量协助工作,提供工程师认为对控制和辅助测量可选用的材料。

  6、清除所有防碍测量的积水。

  7、采取所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8、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工程的准确测量时,应提供补充的测量和计算资料。

河道工程施工测量方案2

  目录

  测量方案

  首页

  目录

  方案编制依据

  工程概况

  测量准备

  测量基准

  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网

  施工测量

  资料整理

  测量核实

  导线精度表

  水准精度表

  导线平面计算表

  高程平差计算表

  网点平面图

  控制点成果表

  工程测量方案

  一、编制依据

  设计图纸和其他相关设计文件

  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现行测量规范;标准

  二、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北京市南四环官庄路附近,河道治理长1960米,河道治理起点为上游暗涵203仅清淤,终点到1+960。自化二东路桥以下两岸设5米宽巡河路,新建巡河路长2302米。

  三、测量准备

  测量放样施工是贯穿工程施工全过程一项十分关键的工作,为此我公司项目经理部成立了专职的测量小组,由具备测量专业执业资格和多年施工工作经验的测量技术人员负责,测量过程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并留有记录。

  1、人员配备:测量小组由一名具有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施工经验的工程师负责并主持组织实测方案的编制工作,控制测量根据工程各部位特点由专职测量队员实施。

  测量小组成员包括:测量工程师1名;测量员4名。

  2、测量仪器:

  施工中投入使用的测量仪器如:全站仪(STS-750)、水准仪(DS3)和钢尺(50m)等都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的施工测量精度要求,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的检测,并在检测有效期内使用。所有测量仪器使用前必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

  本工程投入的主要测量设备

  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完好状况备注

  全站仪STS-750台完好证件齐全

  水准仪DS3台完好证件齐全

  钢尺50m把完好证件齐全

  塔尺5m把完好证件齐全

  四、测量基准

  本工程项目经理部在接到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标点及其相关技术文件后,与发包人、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坐标点规范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复核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若有误差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及时解决。

  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网

  工程施工的控制网由两部分组成,即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平面控制网以工程师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用全站仪测设出施工区的轴线控制桩及定位控制桩。轴线控制桩由起点、终点和折点桩组成,为方便施工采用十字交叉法和直角坐标法确定折点桩,及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审批。

  为了便于施工时引测高程及纵横断面测量,在施工前沿总防洪堤走向两侧敷设临时水准点,临时水准点位于建筑物开挖线外侧,敷设时提前埋设临时标桩作为水准点,临时水准点间距100m。

  平面控制点和水准点标桩选择在不受施工干扰,易于保存桩位的地方,不致发生下沉和位移,标桩做成砼墩,标桩顶面高于地面0.3m。临时性标桩以木桩为主,对于测量控制网点,采用防护栏、警示牌等保护措施,防止受到毁坏,并修建通向测量控制网点的临时道路。

  六、施工测量

  1、土方开挖工程的精度指标

  序号

  项目

  内容

  精度指标

  说明

  平面位置误差(mm)

  高程误差(mm)

  土方开挖

  轮廓点放样

  ±50±50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

  2、土方工程

  土方明挖之前先进行纵横断面测量。从本标段起点开始量距,沿轴线每隔50m钉一木桩(里程桩),地形变化较大的地方加设木桩,用红漆在木桩侧面标上桩号。在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与其测量人员联合进行断面测量,测量成果双方核签。

  由横断面设计开挖图计算出左右两侧边桩与轴线桩的水平距离,用钢尺量距,钉立边桩。根据相邻断面同侧边桩的连线,用石灰撒出灰线。采取同样办法将河道底脚线放出。开挖坡比采用水平拉尺、立标尺的方法确定。

  基坑开挖至设计基底高程上20cm时,停止机械开挖,将水准仪移入基坑,人工跟进抄平。土方回填前实测出基槽开挖后的平剖面地形资料。

  开挖过程中,我方将随时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3、清淤泥工程

  依据施工方案清淤工作先于0+968至1+178开始,河道两侧建立平面和高程监测点,定出河道轮廓线。

  根据监理单位提出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书面文件资料复测各控制点的数据并设立自己的施工控制网。

  根据挖掘机的施工进度提前2天放样该开挖分条的左右边线和中心线,标识出左右开挖边界线,保证挖掘机施工正前方至少有两组以上的放样断面,利用经纬仪定位,插杆放样,用水准仪放出高程控制桩。

  清淤采用1.5m3反铲挖掘机挖装,15t自卸汽车运输至指定地点,开挖前在河道设计中心线、开口线、开挖起点、弯道顶点设立清晰的标志,包括标杆、浮标或灯标等。施工作业区内沿平直河段每间隔25-50米设立横向标志。沿清淤河段设立便于观测的水尺,水尺零点与清淤设计高程一致,便于挖掘机日常施工时控制开挖深度。

  七、资料整理

  施工测量成果资料(包括观测记录、放样记录)、图表(包括断面图、测量控制网计算资料)要统一编号,妥善保管。对所有观测记录,必须保持完整,不得任意撕页,记录中间也不得无故留下空页;对所有观测数据,应随测随记,严禁转抄、伪造,文字与数字力求清晰、整齐、美观。对取用的已知数据、资料均应由两人独立进行百分之百的检查报测量工程师校核、项目总工审批,确信无误后经工程师签字方可提供使用。

  八、测量核实

  工程的施工测量放线完毕后,项目部及时向工程师申请对所有相关内容进行审验,另外要随时协助工程师检查建筑物的放线,还应将所有标记和标线保持清晰。

  1、进行所有必要的计算,数据表达清楚,结果精确以备核实之用。

  2、裸露出被盖住的水准点。

  3、从需要的标线上移走机械和障碍物。

  4、进行仪器观测时应关闭所有的机器,停止打桩和其他引起地面振动的作业,以免影响清晰的视域或引起折射。

  5、提供有经验的人员做测量协助工作,提供工程师认为对控制和辅助测量可选用的材料。

  6、采取所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7、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工程的准确测量时,应提供补充的测量和计算资料。

  8、制定施工竣工图

河道工程施工测量方案3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

  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

  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

  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

  (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河道砂场所在辖区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质和种类、开采时间、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设备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五)河道采砂(石)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七)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与县水务部门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八)缴纳河道采砂(石)保证金相关收据复印件。

  第九条

  供电部门对未取得水务主管部门采砂(石)许可的采砂(石)单位或个人,不得办理供电手续。对终止行政许可或责令采砂(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的,县水务部门应通报供电部门,供电部门应及时停止供电。

  第十条

  砂(石)运输车辆进入城区须采取封闭运输,方可驶入城区道路,采砂(石)权人须监督运输车辆做好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采砂(石)现场设立明显标志,标识采砂现场范围,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采砂(石)作业须严格按安全生产规程规范作业。

  第十二条

  许可有效期内,发生影响防洪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等重大情况需要暂时停止采砂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公告,采砂单位或个人要按公告要求停止采砂活动;事由消除后,县水务部门应及时告知采砂单位或个人恢复生产,并相应延长许可期限。

  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开采场地时,开采者应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停止一切采掘活动;

  因防洪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宜再采砂的,由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采砂许可。

  第十三条

  许可有效期内,在规定的采砂(石)作业范围内,已无砂(石)资源可开采的,由许可单位注销采砂许可手续,向采砂(石)单位或个人下达终止采砂(石)及撤离采砂(石)现场通知。采砂(石)单位或个人接到通知后应终止采砂(石)活动,清除或者复平弃料堆体,清除行洪障碍物,撤离采砂(石)现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永久性封闭标示牌。

  第十四条

  禁采区、可采区、开采标准、禁采期。

  禁采区:距离县城上下游10公里范围内,即:云县大黄桥至南桥河汉南(马)坝;南桥河、北桥河二河交汇处至凤庆县交界(北桥河云县段)、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及所有涉及跨越河道的桥梁上下游200米范围内皆划定为禁采区,其他河流(河段)的禁采区,由县水务部门视情况另行公告。

  可采区:划分为5段。

  第一段,南河一级电站取水口(冷水箐桥)以下500米至大控蚌村脚(距离约

  5.0公里);第二段,慢道桥以下200米至晓街麻栗树组岔路口(距离约2.0公里);第三段,晓街麻栗树组岔路口至茂兰岔河桥以上200米(距离约3.0公里);第四段,茂兰岔河桥以下200米至金竹林砂场(含金竹林砂场,距离约2.0公里);第五段,金竹林砂场至太平关水文站观测点以上200米(距离约5.0公里)。

  桥梁、涵洞、隧道、公路涉及跨越河道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交通局、路政大队等相关部门需提出意见。

  开采标准:开采深度,开采面控制红线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现状、砂子存量,结合实际作出确定。

  禁采期:每年的5月1日-10月31日。

  第十五条

  县水务部门需会同交通、住建、国土、公安及乡(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日常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采砂(石)现场管理,对非法采砂(石)活动以及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公路、桥梁的行为给予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采砂(石)单位或个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缴纳税费,未按期缴纳的,责令限期其补缴;拒不缴纳税费的,吊销许可手续,将由各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规及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采砂(石)行政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

  (二)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

  第十八条

  在河道禁采区或者禁采期采砂(石),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其他妨碍河道行洪行为的,由县水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采砂单位或个人在采砂(石)和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造成道路损坏、环境污染、噪声扰民及在河道中倾倒弃渣或垃圾的,由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寻衅滋事,扰乱采砂(石)现场秩序的;

  (二)采砂(石)作业对河岸、河堤、护岸、防洪设施及农田地等造成破坏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一条

  从事河道采砂(石)行政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审批许可开采的;

  (二)对违法采砂(石)行为不依法查处,造成资源损失或者危及河道安全的;

  (三)不按规定收取河道采砂(石)有关税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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