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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发生后应对方案

时间:2024-02-05 08:36:29 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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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发生后应对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扎实开展,时常需要预先开展方案准备工作,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那要怎么制定科学的方案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地震发生后应对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地震发生后应对方案

地震发生后应对方案1

  一、编制目的

  为保证地震灾害发生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得到及时、科学、规范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全市人民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编制依据

  本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抗震救灾防疫工作方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成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加大宣传教育,增强全市人民对灾后重大传染病的防范意识;坚持不懈地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我市可能发生的灾后重大传染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对灾后疫情实行属地化分级管理,各镇对本辖区内的灾后防病工作和灾后疫情事件应急处理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并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和市卫生局的指导。

  (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各镇人民政府、市卫生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灾后防病工作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灾后防病处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技术方案,对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加强合作,广泛动员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职责、通力合作,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有效应对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

  四、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本市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分市镇两级。

  (一)市地震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

  1、机构组成:

  为应对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市政府成立市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组成,并商请驻彭有关单位协助配合。指挥部负责全市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领导和指挥协调。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收集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发展及处理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实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制定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策略和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效果评价;对指挥部组织实施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市地震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目督办、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劳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电视台、移动公司、电信公司。

  2、市地震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控制工作,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方案;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相关情况,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监测、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灾后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预案和组织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以及疫情监测、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的监督监测和消毒处理;负责组织全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全社会除“四害”等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电视台:普及灾后防病知识,正确引导舆论。

  市政府目督办: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地震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

  市教育局: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灾后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内发生和发展,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动态和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协助处置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市卫生局查找病人和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对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区域进行封闭及现场治安管理工作;负责疫区的交通管制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谎报、瞒报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重要情况和其他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处理救灾事宜,指导全市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救助工作;协助相关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受事件影响的救助对象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所需工作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人劳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做好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有关政策待遇的落实工作;协助做好灾后务工流动人员的检疫、留验和卫生学处置。

  市交通局:协助市卫生局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确保应急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及时运送。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工具、人流物流站(点)的检疫、留验和卫生学处置;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及处理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督促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组织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加强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地震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通报相关信息。

  市林业园林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间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提出相关预警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市商务局:加强对重要商品的储备和调度,保障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涉及地的市场供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卫生防病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做好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危险废弃物处理。

  市城管局:负责做好城镇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因垃圾堆放引起疫情传播。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供应及应急处理药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负责食品药品质量监管,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

  市工商局:打击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扰乱市场的行为,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流通环节发生的食品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质监局:加强对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的污染食品进行调查处理。

  市旅游局:做好旅游团队和景点工作人员的卫生防病管理;对旅行社、导游和旅游从业人员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及登记、观察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指导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草拟应对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的规范性文件。

  移动公司、电信公司:为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报告)提供通讯保障;迅速开展损坏线路的修复,排除通信故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理的需要和本部门职责,组织好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市政府或市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3、商请相关驻彭单位工作内容

  驻彭部队:应地方商请,经批准调动部队参与地方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调集军队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军队有关单位按照地方政府部署落实应急防控措施。

  武警部队:应地方商请,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地震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组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或者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及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镇地震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指挥工作。

  五、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监测、报告与响应

  (一)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

  市卫生局要负责灾区传染病疫情的监测,特别加强对当地原有和灾后易发传染病以及急性水样腹泻、出血性腹泻、发烧、出疹、咳嗽、呕吐、颈项强直、黄疸、出血、急性麻痹或虚弱、分泌增加等症候群的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上报。

  (二)应急响应

  1、一般流行病学调查处理

  灾民集中安置点、村、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出现1例及以上细菌性痢疾、伤寒、副伤寒、钩端螺旋体病、乙脑、甲肝、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布病、疟疾、腮腺炎、麻疹、黑热病、手足口病时,或一周内出现5例及以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感染性腹泻、流感样病例和水痘病例时,市卫生局必须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2、深入流行病学调查处理与书面报告

  灾民集中安置点、村、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出现1例及以上鼠疫、霍乱、炭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1周内发生3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甲肝、戊肝、乙脑或1例及以上死亡,1周内发生5例及以上麻疹、风疹、黑热病、腮腺炎、手足口病病例、细菌性痢疾、伤寒、副伤寒、布病、流行性出血热、疟疾病例或1例及以上死亡,1周内发生20例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感染性腹泻、流感样病例、水痘病例或例及以上死亡时,必须进行深入流行病学调查并书面逐级上报调查处理情况。

  3、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响应

  对达到《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分级标准的传染病疫情,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措施。

  六、应急处置

  (一)病例的隔离救治

  1、灾区一旦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例,应在指定的传染病医院和传染病收治点就地隔离救治;

  2、如我市条件不能满足病情及疾病控制需要时,可申报我市地震灾害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协调安排转至就近的传染病收治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3、具体隔离期限由执行任务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不同传染病传染期确定。

  (二)流行病学调查处置

  1、一旦接到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市卫生局应按照相关技术方案立即核实诊断,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搞清传染源、传播途径和相关危险因素,为市地震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控制和处置疫情提供科学依据。

  2、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均需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点应相对独立于集中安置帐篷,观察期限根据相应传染病病种确定。对病例排泄物、衣物及可能污染的环境等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消毒处理。

  3、在灾区储备适量的霍乱、钩端螺旋体病、伤寒、流行性出血热、甲肝、狂犬病等疫苗,在疫情发生时及时进行易感人群应急接种。

  4、当发生鼠疫、霍乱、肺炭疽等重大传染病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交通检疫与疫区封锁,做好人员的隔离与疏散安置工作。

  (三)信息发布

  地震灾区重大传染病疫情的信息发布按照《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实行。

  七、应急保障

  (一)技术保障

  市卫生局要组织开展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二)物资保障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保证应急第一时间的供应和保障应急处理的全程需要。

  (三)经费保障

  市政府按照多方筹集,分级投入,逐步实施,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灾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机制。

  (四)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卫生部、交通部令〔2004〕2号),保障应急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地震发生后应对方案2

  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为举全国之力,加快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并使各地的对口支援工作有序开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机制。

  一、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有关省市积极为灾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受援地区树立地方为主的思想,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互帮互助,苦干实干,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二)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发展战略,中央统筹协调,组织东部和中部地区省市支援地震受灾地区。

  (三)按照“一省帮一重灾县”的'原则,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情程度,合理配置力量,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在具体安排时,尽量与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形成的对口支援关系相衔接。

  (四)对口支援期限按3年安排。在国家的支持下,集各方之力,基本实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目标。

  二、对口支援安排方案

  (一)支援方。

  东部和中部地区共19个省市,考虑海南省的实际情况不作安排;同时考虑重庆市是直辖市,且与四川的历史联系,西部地区安排重庆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支援省市为19个,即广东、江苏、上海、山东、浙江、北京、辽宁、河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湖北、安徽、天津、黑龙江、重庆、江西、吉林。

  (二)受援方。

  根据国家地震局提供的汶川地震烈度区划和四川省提供的受灾县(市)灾情程度,将四川省北川县、汶川县、青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都江堰市、平武县、安县、江油市、彭州市、茂县、理县、黑水县、松潘县、小金县、汉源县、崇州市、剑阁县共18个县(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受灾严重地区作为受援方。

  (三)对口支援安排。

  考虑支援方的经济实力和受援方的灾情程度,兼顾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形成的对口支援格局,对口支援安排如下:

  (四)未纳入对口支援的受灾县(市、区)由所在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省范围内的对口支援。

  社会各界及境外提出对口支援的,由受灾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三、对口支援的内容、方式和任务

  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和长远相结合,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力量,优先解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对口支援的内容和方式有:

  (一)提供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服务。

  (二)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

  (三)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五)建设和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六)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等支持。选派师资和医务人员,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等服务。

  (七)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企业投资建厂、兴建商贸流通等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八)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基层政权建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为主安排,各级党政机关办公设施不列入对口支援范围。各支援省市每年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按不低于本省市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考虑。具体内容和方式与受援方充分协商后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复杂,任务艰巨,支援和受援双方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设立机构,协调配合,抓好各项措施落实。为争取时间,支援方要尽早参与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二)依据规划,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要严格按照灾后重建规划布局、选址要求和各类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制订科学合理的建设计划,防止盲目建设,防止盲目攀比。

  (三)统一政策,统筹安排。为鼓励对口支援的积极性,中央统一研究制定对口支援的优惠政策。同时要对中央财政建设资金、对口支援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受灾地区自筹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严格管理,精打细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善始善终,搞好衔接。在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经部署的帐篷、活动板房等对口支援工作,要继续按照原工作部署完成。灾后恢复重建阶段对口支援的各项工作统一按此次安排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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