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

房地产合同

时间:2022-07-11 23:27:19 房地产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房地产合同范文汇总十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地产合同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推荐】房地产合同范文汇总十篇

房地产合同 篇1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说 明

  一、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房地产测绘双方当事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二、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供房地产测绘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测绘范围及内容

  甲方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位置的 (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房屋面积预测工作委托给乙方,甲方的测绘目的'为 ,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第二条 该项目的类别为 。

  第三条 受托方测绘资质证书号码和资质等级 。

  第四条 测绘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条 测绘费用

  (一)取费按照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执行。

  (二)取费项目及预算价款:房屋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计取,共计 元.

  (三)结算方式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 %的测绘费,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在双方约定的提交测绘成果前 日内,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工作量结算测绘费,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剩余款项。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交以下资料:

  1、该项目全套设计图纸、电子图;

  2、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共用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

  3、公安部门批准的项目坐落及房间号码编排表;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5、人防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人防建设方案;

  6、测绘工作中需要的其他相关说明、文件。

  (二)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及文件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并承担由该等文件而引起的全部责任,该责任与乙方无关。 (三)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提供现场升降工具等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 日内,审查甲方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测算要求。

  (二)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三)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符合房地产测绘规则的测绘成果。

  第八条 测绘工期约定

  1、乙方自收到甲方的预交测绘费时间视为测绘工期开始。甲乙双方约定在测绘工期开始后 日内完成全部测绘工作:

房地产合同 篇2

  《合同法》颁布后,“居间合同”已与其它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等一并被单列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合同类型,“居间人”的概念因而也成为了一个新的亮点。纵观现今社会上各种居间关系,如房地产中介、期货、保险、婚姻、业务等等,其居间种类多而且各有特色和要求,但现行《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条款仅仅为四条,规定得过于笼统和简单,远远未能跟上我国现阶段居间活动的发展。因此国家立法部门确有必要重新审视上述复杂而众多的居间市场,制订……

  一、 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及相关问题

  (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相应地亦可将房地产居间合同定义为:“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又称为“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广义上说,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狭义上说,房地产中介服务多指房地产经纪,即房地产咨询、提供房地产信息及代理房屋买卖、租赁这三类活动。本文所述之房地产居间合同正是以狭义说为主进行论述的。

  (二)相关问题

  1、居间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法》424条规定的居间合同定义,居间行为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存在的。所谓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所谓媒介居间,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除了上述两种形式外,还有一种是报告与媒介居间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可统称为媒介居间。报告是媒介的必要前提,媒介是报告的承接结果。

  《合同法》仅是以定义的方式列明两种形式,并未能明文指出居间合同的分类,这就使得居间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比如说报告居间属代理性质的行为,居间人应严格受委托人的委托内容约束,并应极尽忠诚义务为委托人寻求机会订立合同。在合同达成时,居间人应当只能向委托人要求支付报酬;而媒介居间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非属代理性质的行为,居间人仅扮演“中间人”角色,独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以外,促成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居间人可依照《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向合同当事人要求支付报酬。居间人的法律地位有相应的变化,令其在不同类型的居间合同中享有不同程度的权利义务。在房地产中介领域,媒介居间形式占了绝大多数,牵线撮合并完成交易手续最为普遍,房地产经纪人可向买卖双方收取报酬。

  2、居间合同形式引发的居间人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化问题

  根据上述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房地产居间合同的主体包括居间人及委托人,似乎只有两方。但事实上,所谓居间,肯定也就是在两者之间,而且《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由此可见,房地产居间合同的主体应有三方,或者说委托人起码有两人以上。而在现实的操作之中,比如房地产二手买卖合同,通常都是由卖方先与中介公司签订放盘合同,然后再由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两份合同是分开的,每份合同的委托方只有一位,即买方或者卖方。另有一种是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共同签订的合同,即将居间与买卖关系融为一体。设想《合同法》如能区分居间人及委托人的双方合同以及居间人、委托人、第三人的三方合同的法律适用情况,将会使中介的纠纷处理情况得到有效改善。

  以房地产居间合同为例,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实际上应为居间合同,真正的出售人是业主而非居间人。但许多时候买方却一昧地认为自己的所有权利义务指向对象必定是居间人,而非业主,无论在交易中出现任何问题,均向居间人追诉。另一方面业主也是如此认为,也向居间人追诉。这是一种严重混淆法律关系的做法,但却非常普遍,导致了许多纠纷,令房地产中介公司无所适从。笔者并不赞成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的做法,中介公司应当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居间权利义务明确的居间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然后再由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如此操作方能将中介公司的经营风险减至最低,并扭转买卖双方的错误认识,从而正确认识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另一种方式是签订三方合同,它令三方的关系变得公开化、透明化、完整化,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同时也可以令中介公司“吃差价”的行为无所遁形。更重要的是,向买卖双方明确“居间服务”独立的意义。由此,《合同法》应当对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之间互负权利义务的意旨、居间人的责任范围等一一作相应规定,而不是简单而笼统地一笔带过。

  3、单边委托关系与双方委托关系的适用

  从合同法定义上看,居间合同所调整是单边委托关系,而单边委托关系的适用与实践中的委托关系并不一致。可在立法时考虑设立与香港类似的双向选择的委托关系。下面以香港为例作相应比较。

  由于香港的房地产业已发展得相当成熟,中介市场也非常活跃,人们常说:现在的香港房地产市场就是明天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前景,香港作为典范可谓实至名归。笔者从香港地产代理局的官方的网站上查询了解到,香港的地产经纪人有不同于国内房地产经纪人的重要区别,香港的地产代理分为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这三种类型。单边代理指,经纪人只能凭一方委托人的指示行事,而无权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收取报酬;而双边代理,则指代理既为卖方亦为物业的买方行事,但“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披露代理将向买方收取的佣金数额或费率”;第三种,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指代理人只为卖方办事,但其后亦可能为物业的买方办事,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买方收取的佣金数额或费率”①。双边代理和有可能代表双方代理关系均属双向收取居间报酬的形式。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双边代理在国内也应是可行的,且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经纪人不能同时代理买卖双方。事实上,在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上,每一间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每一个经纪人都在同时代表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并向双方收取一定的佣金,买卖双方均知悉并无异议,个中的运作过程也并无不妥之处。在广大民众的意识中,业主作为委托人将物业交予经纪人代为出售,而另一方面,买方则委托经纪人代为物色合适的物业,这已成为一种商业惯例,双方均认可经纪人的劳动价值并愿意向经纪人支付报酬。这是双边委托关系的突出体现。笔者认为,居间合同不应局限于单边委托,而应学习借鉴香港灵活多样的做法,它所提供的三种形式赋予买卖双方更多的选择权,同时其严格执行披露制度也更加令买卖双方感到信任,增添对经纪人的信心。这对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及维护交易的稳定性都很有益处。

  二、 我国现行房地产居间合同的现状

  (一)现状

  我国现行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伴随着中介市场发展而发展的,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市场相比,还属于早期的摸索阶段。房

  地产经纪人的居间活动可以比较好地促进房地产交易的达成,加快房地产的流通速度,有利于房地产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同时,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大量的经营者进入这一领域,由此也引起了众多的纠纷。一些房地产经纪人机构及工作人员为追求短期利润,不惜抛开道德诚信,故意欺诈做出一些违法行为。而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我国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纪人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在此基础上各地的工商、房管等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通知”、“办法”、“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的广度、深度以及对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度,尚不能满足中介市场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地规范和发展市场行为,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 漏洞——无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不利于规范市场运作

  上述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各类法规中无一明确提及房地产居间合同形式和向社会提供一些规范的合同格式。这对市场规范操作产生很大弊端。

  现实生活中,基于人们需求的多样性,房地产居间合同一般没有固定的格式,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达成的也经常是口头合同。至于口头合同,要想令其成为一个能够有效履行的合同具有相当大的难度,毕竟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是讲究信用的,且我国尚未像某些外国一样设立个人信用档案,人们履行合同的信用度可想而知。

  以书面合同而言,现在市场上运行的各种各样文本的房地产居间合同,大部分为居间人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或买/卖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而这些内容各异的合同仅有一个共通点就是:保障提供格式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并不能公平体现买卖各方的利益平衡。以广州市为例,关于房地产二手买卖的格式合同仅有一个,就是由广州市房管局于九十年代初印制的仅有七、八条内容的合同,其中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的非常简单,根本不能适应如今的市场需要。单凭付款方式一栏就可体现出其狭隘性和落后性,现在的付款方式早已不限于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两种,还可以有银行按揭付款、抵押权终止后一次性付款、转按付款等等。在没有任何房地产居间合同规范文本的情况下,国内房地产市场上的合同运作显得非常混乱。于是,一些信誉度较高的大型中介公司纷纷联合起来制定格式合同,但这些合同的出发点也多是偏向于中介公司一方的,形式上公平实质内容却暗有文章,以达到中介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国内房地产居间合同与香港相比较而言,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作为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向地产交易者及地产代理人提供多种格式的文本,并且由相关法例强制规定适用该十二种标准文件,如《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购买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承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物业资料表格》、《出租资料表格》等。这种由行政机关对行业进行基本管理的做法对国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立法规定使用格式合同及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拟订规范的合同文本是很有必要的,各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出相关的合同文本供房地产市场主体使用,以创造国内房地产市场有序良性竞争、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三、 房地产居间合同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一)明确规定房地产居间合同是居间合同中一种,并要与行纪合同严格区分

  《合同法》所述的居间合同是个大外延的概念,调整各种形式的居间关系,但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订立后,居间人在交易中完全独立于房地产买卖双方的民事主体,其可以参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商定过程,但不参加合同的订立,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居于当事人之间起媒介作用的中间人。这是与行纪合同有着重要区别,行纪人是接受委托,为委托人利益而以自已的名义参加合同订立,直接享有合同权利义务的人,其与委托合同最相类似。

  市场上,一些不良中介常常利用行纪名义赚取合同差价,主要手段是二手房的业主开始找中介卖房,双方并未签署任何合同,中介更没有“买下”房屋,只是做一般的代理工作。但当中介找到合适的买家,谈妥价钱后,房地产中介即与卖方签订一份行纪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卖方以一定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中介,若中介以高于此价的价格卖出房屋,则差价归中介所有。但实际上,中介根本没有支付房款买下房屋。结果,本应由业主获取的房款,被中介名正言顺地吃掉了。而买方也相应地受到了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就有了“为难之处”,因为法律并不禁止房地产经纪签订行纪合同。但现实中,吃了这种“哑巴亏”的人实在太多,有关管理部门只能够在态度上表示“不支持此种中介行为”、“不鼓励签署行纪合同”,却不能有法定的措施去纠正这种市场行为。

  鉴于中介市场的确存在一些不良现象,有损于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立法机关考虑从制定法律法规方面加大对违法从事中介行业、损害他人利益行为的惩罚力度,禁止以行纪形式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损害买卖双方利益。同时以国家现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相对照,对超出标准的收费进行处罚。

  (二)居间人与委托人诚信义务的对等性决定了必须完善告知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

  1、规定委托人的诚信义务确有必要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与《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宗旨是相对应的。唯一不同的是,第425条规定的义务主体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居间人,而缔约过失责任强调的主体则是在订立合同时有不符诚信行为的合同当事人。

  在房地产居间过程中,如实报告的前提必须是居间人对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彻底了解和知悉。实践中,房产经纪人只能凭业主对其房屋的情况细述,并到有关房管部门进行查询得到一些产权资料,得知该房屋的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或被查封的情况等。还可能是对房屋进行实际察看,看是否有漏水、墙体爆裂、环境噪音等。如果业主存在故意隐瞒,经纪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就无法完整实现。近日接触一个案例,买家在收楼后的第一天晚上就发现,原来每到晚上屋内的下水管就会发出巨响,严重影响生活,但楼款已给付。买方便认定这一切都是经纪的过错造成的,是经纪卖了这样一间房子给他,于是向经纪要求索赔。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其实,经纪也并不知情,纯粹是业主隐瞒真实情况而致。但民众意识里,第一时间想到的责任方必定是经纪,皆因多数买方会认为自己已付出一笔不小的中介费用,到头来却换来如此一间房子,便断定经纪肯定是隐瞒了真实的情况。这样的判断对经纪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是有失事实真相的。

  笔者认为,如当时制订《合同法》时能充分考虑到居间人与委托人的平等性,同时规定委托人也负有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今天发生的纠纷就不会那么纠缠不清,买方也会清晰地看到这种法律关系的构成,不致于缠讼。从另一角度来说,居间人也应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业主委托代为出售物业时,应将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每一个细节以书面形式写入居间合同。在日后就此发生纠纷时能有足

  够的证据以对照自己是否已极尽如实告知买方有关事项的义务,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完善告知制度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交易中进行告知的法律规定,对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方应尽的告知义务没有详细规定。只有立法建立全面的告知制度,才能防止房地产交易中的问题出现。但这并非一件易事,比如告知时间的确定是非常难以确定的问题。时间定得过晚,它会大大影响买方的判断和决策,增加买方放弃的机会,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性。完善的告知制度不仅应该规定经纪人、买卖双方的告知义务,还应该规定告知的时间、方式、一些限制条件、免责范围和条件等内容。

  3、建立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房地产中介行业是信息服务行业,信息的披露是否准确、完整、无欺诈意图决定了经纪人的社会信誉度,甚至可以说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在香港,地产代理人在双边代理或有可能双边代理时,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披露佣金的相关信息,资讯对称的情况下就减少了代理人违规操作的现象。在交易过程中,相对而言,买方是弱势群体,对其合法权益应多加以保护。不妨看看美国法律是怎样规定房地产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美国法律规定交易房屋所在社区3年内有性犯罪的、近期内社区死人的(特别是枪击致死的)、邻里有干扰情况的(如噪音及不良习惯),诸如此类的信息在出售房屋时业主必须向买方披露,否则房屋出售后由此而引起的后果,房屋出售者应负责任。这一制度使得并不熟知房地产法律的房屋所有者不敢自己到市场上出售自己的房屋,而是委托给房地产专业人士--房地产经纪人。②可见,明文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是很有必要的。

  (三)立法保护居间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除了应作些明确的规定保护买卖方的合法权益外,经纪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不容忽视的。《合同法》第426条规定了居间人合法取得报酬的权利,第427条规定了居间人在未促进合同成立时,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事实上,常见的一种情形是,买卖双方在利益驱动下,往往在经纪人介绍买卖双方相识或在达成买卖协议后,就可能会“飞”掉经纪人,即买卖双方自行联系买卖事宜,并找借口推掉经纪人的代理服务,并不愿支付中介费用。这的确是经纪人的莫大悲哀,其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往往就这样付诸东流了。对于善意的经纪人来说,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买卖双方规避中介费用的法律责任。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我国众多的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唯一针对委托人的义务作出规定的一条。虽说社会上是有一些不良中介损害了人们的合法权益,但立法时仍应站在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精神上而为,保障任何一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都是应该的,居间人也不例外。

  建议立法时应加具相关条款,如在合同成立后,委托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规避支付居间费用的义务,损害居间人的居间利益,否则,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居间报酬的标准应依照合同约定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这是对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条件及居间费用的负担问题作出的规定。

  针对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对报酬一般是有约定按约定的,支付的前提必须是居间人促成了合同成立。尊重双方的报酬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的平等、自愿精神。国家建设部、计委颁布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买卖代理费应向委托人收取。”以广州市内的各种大小地产中介为例,普遍都是向买卖双方收取报酬,且按2%—3%向各方收取,加起来的收取的比例占成交价的4%—6%。从上述规定看来,这明显是违反规章规定的行为,物价部门应当予以监管。

  但从另一角度来看,经纪方均与买卖方签订了居间合同,其中是明确约定居间费用的金额、比例的,双方均知悉经纪方向合同对方收取同样的报酬且并无异议。经纪方还有一个看似合法的借口就是,买卖双方都是委托人,委托人应当依约支付报酬,我们向两方收取没有违反合同法,应当予以保护。笔者亲身经历过此类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合同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支付居间费用,而不必依照规章规定的标准执行。居间人得以胜诉。对此类裁决结果,笔者是认同的,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对合同约定作清晰了解和认识,应受合法有效的合同约束。

  (五)居间报酬仅以合同成立作为标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根据《合同法》,居间人取得报酬的前提是合同成立。这并不能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较为符合实际的标准可以是:居间人在居间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并已经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以外的因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完全履行的,应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如今,由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房地产经纪公司必须不惜代价地取悦业主及买方。针对卖方而言,放盘委托是完全免费的;针对买方而言,按照买方要求尽可能压低价格是重头戏,还有必须提供一系列的后续服务,如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办理评估、公证、保险等手续都是免费提供的。经纪人要做的工作远不止签订合同这么简单,在一系列的后续服务中由于涉及的机构较多,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导致进度拖慢或有些阻滞,这时买卖双方往往就以此为借口不支付中介费用。经纪人就算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中介费用一样存在无法收取或全额收取的风险。

  笔者在未接触房地产中介这一行时,也无法料想到经纪人有这许多的无奈,反而象社会上一部分人一样将中介列入“不良分子”的范围。但接触多了以后,不禁深深为他们的辛勤和敬业所打动。他们没有双休日和节假日,不分日夜地工作,每天南北东西、日晒雨淋地到处去看房,这种为事业奉献的精神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到的。他们应该受到应有的公平待遇,在法律上,在人们的心中,一样应有着“平等”。

  合同成立后居间人即有权收取报酬,在履行非媒介服务范围内的过错应否成为买卖方不支付居间费用的合法抗辩理由,是人们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房地产经纪人在促成买卖后,本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到房管部门进行交易,换句话说,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不是经纪人的法定义务。相应地,若买卖方需要经纪人提供这种服务的,就应当另行支付费用,该费用应属独立于居间费用以外的一项有偿服务费用。买卖双方无权就提供此项有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而拒付居间费用,其有权针对的仅是有偿服务费用而已。

  (六)居间活动费用的认定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考虑到在未促成房地产买卖

  合同成立之前,房地产经纪人有可能是做了很大量工作的,比如免费替业主发布广告、带领多个客户到物业察看并进行介绍、提供选购意见、解答买卖手续的咨询等等,有些甚至已经到了下了定金、签了合同的那一刻,最终却因买方的一句“不考虑”“不买了”,因而否定或不认同经纪所做的工作及应当收取的适当费用,这是很不公平的。上述法律规定正是对经纪人合法权益作出的保护条款。

  然而,该“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表达不够清晰、完善。“必要费用”的认定是问题的关键。现实生活中,为促成合同成立,经纪人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不是每一项都能有明确的价值体现的,比如说脑力劳动、体力劳动等,确定“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成了一个难题。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往往由于无法对“必要费用”举出详细的书面证据而被驳回或只得到少量的安抚性质的费用。这与经纪人所付出的劳动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建议能够在立法时制订一个阶段性的收费标准,比如说经纪人带客户去看楼的劳务费(按每次计),咨询费、已进行的工作步骤计算出应收的费用。在有了法定的依据后,无论是买卖方还是经纪方都是愿意接受这个费用标准给付的,这样就会减少了许多类似的纠纷。或者可以以居间人向双方提供信息、进行蹉商谈判、促成签订合同、协助办理交易、交易完成等作为各个阶段性的标志,每达到一个阶段即有一个明确的指引,即使最终该交易无法完成,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费用仍是有法可依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平衡居间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以体现合同法的平等互利精神。

  (七)进行行业协会立法促进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发展

  我国于1995年成立了中国房地产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但立法上却并没有关于行业协会的任何规范。为了促进行业协会能依法行使管理职能,规范行业内的各种市场行为,行业协会需要立法,依法对行业进行协调和管理。美国行业协会的设立及制度值得我们国家借鉴。美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分为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州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和区域房地产经纪人协会三个层次。其主要职责:一是在政治上,各层次的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要积极与政治家特别是各议会沟通,保证法律法规的合理性,维护经纪人的正当权益;二是在业务上,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为会员提供培训教育,特别是与计算机、现代科技相关的课程;三是根据联邦法、州法律等制定具体的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在我国,房地产协会也有不少专家、学者参与、交流,他们的学术贡献、专业见解、行情分析无疑是一笔财富,如何利用这笔财富,把它与立法联系起来运用是关键。此外,美国行业协会还有着一个重要任务:汇总各类房地产买卖信息,利用全国联网先进技术,对信息的安全性、稳定性进行实时监控,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地产中介公司的恶性竞争,而使他们能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②虽说目前,在我国实现信息的联网的确有着相当大的困难,但美国的这种做法确实是一个行业监管的好办法,真正做到信息互通、交易互动,能刺激和带动整个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但问题是,国内还未有一个组织机构去完成这项工作,行业协会正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同样,对市场的监管和协调也需要这样一个角色,只有在立法上显现行业协会的重要地位、各种职能并赋予其相当的行政处罚权的话,一定会令房地产中介这个行业腾飞。

  注释:

  ①《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第2条.www.eaa.org.hk

  ② 陆克华、倪吉信编著:《美国房地产经纪人管理考察报告》,20xx年12期《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月刊

房地产合同 篇3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就甲乙双方通过丙方提供居间服务买卖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位于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交易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

  第二条 交易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交易房屋产权性质: □商品房 □成本价购买的房屋 □经济适用房 □其他房屋

  第五条 交易房屋抵押状况为: □未设定抵押 □已设定抵押

  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抵押金额为:¥___________。

  甲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____时或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 交易房屋的使用状况为:□自住 □空置 □出租 □出借他人

  第七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交易房屋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以下称交易价格)。交易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随房自动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 乙方购房方式: □全款购买 □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办理公积金贷款 □混合贷

  第九条

  (一)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丙方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购房意向金并授权丙方在甲方接受,签署本合同后即可将意向金转付甲方作为购房定金(或定金的一部分)。同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乙方支付甲方购房定金(含意向金)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的20%,乙方支付甲方首付款是,定金转为购房款。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____________________时或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乙方支付甲方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剩余购房款: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支付。 □由贷款银行直接转付甲方。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或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建委办理交易房屋的过户手续。以贷款方式购房的,因贷款审批时间延误而超过约定过户日期的,则过户日期相应顺延。

  (五)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办理交易房屋过户手续涉及的税费的承担方式为: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方应出具办理交易房屋过户手续所需要的票据,因无法出具票据而增加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交易房屋的物业交割手续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或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办理。交割日之前的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交割日及之后的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因银行贷款政策调整或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其他解决方式

  第十条 交易房屋中登记有甲方或其他人员的户籍,则甲方应当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房屋交易中登记的户籍迁出。

  第十一条 甲方保证交易房屋无产权纠纷或其他纠纷;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交易房屋给乙方;如有租户,租户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丙方提供的主要居间服务

  (一)丙方通过自身的信息库、媒体广告等途径为所售房屋发布广告、进行推广、搜寻潜在购房客户信息。

  (二)向乙方推荐、介绍交易房屋,组织乙方实地查看交易房屋。

  (三)为甲、乙双方订立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协助双方达成交易。

  第十三条 丙方收费项目及标准

  1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费:交易价格的1%,即(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 ¥_________。

  2代办房屋产权过户费,(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 。

  3代办的银行贷款(贷款额的1%),即(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

  4垫资(垫资额的___%)即(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如受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府、银行及房产交易部门)的影响,借款期限超过____个月的,按实际超出天数的____计算垫资费用。

  5为保证双方权益和交易手续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承诺以上收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一次性支付。其中,由甲方支付的项目为 合计人民币¥___元;由乙方支付的项目为 合计人民币¥___元。

  第十四条 甲乙丙三方应按照约定履行,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不得解除本合同 。

  第十五条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交易房屋交付乙方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交易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乙方全部已付款的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式处理(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值日止,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并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三)甲方将交易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按照交易价格的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约定不购买交易房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按照交易价格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出卖人未按约定将该房屋中的户籍迁出的,每日支付买受人____元作为违约金直至将户籍迁出之日止。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解除,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一年内,甲乙双方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第三方达成交易,否则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按照本合同中交易价格的2.5%的标准赔偿丙方。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或需变更部分,经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因签订、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签约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交易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签约各方住址或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其他缔约方。如未通知,以本合同签约时留存、方式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甲方: 乙方:

  住址: 住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丙方:

  经纪人:

  签约日期:

房地产合同 篇4

  甲方(评估公司):

  乙方(估价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使用乙方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乙方将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注册于甲方,并同意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仅为挂靠,乙方不转档案,原则上挂证不挂章。

  第三条. 本合同暂定为 年,自甲方收到乙方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起计,到期如需续签,合同另行签订。

  第四条. 乙方估价师的挂靠费用为每年 元。乙方将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交于甲方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首年挂靠费用,下一年使用费应在次年对应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支付。如乙方出具业务报告,另行计酬。

  第五条. 本合同期间的乙方注册证书维护所需费用(包括注册费、继续教育学习费以及学习期间的交通住宿费)均由甲方承担。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后续教育证书等由甲方保管。

  第六条. 甲方在使用乙方房地产估价师证书期间,有维护其继续有效的义务,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证书失效,甲方有责任采取措施使乙方证书恢复效力,并负担证书恢复效力前的.损失。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挂靠期间自己所做的业务另按估价费用的 %计酬,或者按照双方协定。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行业规则,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加盖非乙方出具的评估报告。乙方出具的估价报告,如不涉及回避因素,可以加盖乙方执业印章。

  第九条. 挂靠使用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需解除合同的,一方需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因乙方原因需解除合同的,乙方退还甲方已付本年度证书使用费。因甲方原因需解除合同的,乙方不退还甲方已付本年度证书使用费。

  第十一条. 如甲、乙双方合同关系解除,乙方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需变更,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变更手续,由甲方将乙方资格证书退还乙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合同 篇5

  广告客户(甲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广告代理单位(乙方):

  地 址: 开 户 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广告推广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指定整合推广公司,并全程负责该房地产项目的整合推广策略、广告创意表现、销售工具等平面印刷品设计、公关活动策划、媒体建议与辅助实施、软性宣传等工作要求及内容。合同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详尽的专业推广服务(详见附件)。

  第二条 服务方式

  乙方为甲方成立项目专案服务小组,为甲方项目提供全程推广服务。

  第三条 服务期限

  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项目售罄为止。

  备注:按照房地产行业标准,项目销售达到项目体量的90%,即视为项目售罄。

  第四条 服务费用

  全程服务总费用:人民币66万元(大写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预计该项目主要服务周期为15个月,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 第一次付款:双方签订合同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作为乙方项目组前期工作启动费用;

  2、 后续进度付款:从合同签订日的第二个月起,剩余服务费分为14个月分月支付,即甲方按每月4万元(大写肆万元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甲方于每月的15日前向乙方支付此费用。

  3、 根据项目具体销售情况,若实际服务周期超过15个月,“第15个月的服务费用”甲方可推迟至“项目售罄” 时(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售罄标准)支付乙方,在此期间乙方有义务继续为甲方提供该项目相应的推广服务,直至项目售罄为止。

  4、 实际服务周期若不足15个月项目即售罄,甲方应将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予乙方。

  备注: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的'正式发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 甲方有权就乙方的工作进度及工作质量提出指导性意见;

  2、 甲方有权在接获乙方提交的策划思路、广告方案、设计稿和其他书面工作文件后及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甲方签字确认方为定稿。但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经验和知识,并考虑乙方工作周期等因素,及时、完整地提出明确的意见,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业务;

  3、 如乙方无故解约,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甲方义务

  4、 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图片和文字资料,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其相关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5、 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工作进度审核乙方提交的方案、建议和作品,甲方若有异议或者修改要求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确认或同意;

  6、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如期如数向乙方支付整合推广服务费用;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

  7、 甲方应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业务联络;

  8、 合作期内,甲方在事先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设计,否则视为违约;

  9、 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透露乙方媒体计划、涉及购买及服务费用等商业机密。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权利

  1、 乙方有权按约定取得本项目合同费用;

  2、 乙方享有在不改变甲方既定目标与工作要求的前提下,自行组织开展工作的权利;

  3、 乙方具有在乙方设计的项目对外宣传资料及媒体发布上的署名权,即在报版、印刷品、影视广告作品上标注“整合推广:“智一天合”广告字样。

  乙方义务

  4、 乙方为甲方成立项目服务小组,该项目小组由项目总监负责,并且根据工作量配备优秀的设计人员和文案。

  5、 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保证交稿时间,所有的交稿数量均以甲方最后的确认稿为准。

  6、 乙方须委派专人与甲方保持工作对接,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向甲方索要各类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按甲方确认之正稿进行设计/输出等业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工作,并为甲方资料保密;

  7、 乙方所有策划方案及相关建议、文案应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向甲方提交,经甲方确认的广告策划方案,乙方应严格执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

  8、 乙方每季度末的日内提供下季度广告推广和传播计划及本季度推广总结,经过甲方签字确认为准,并按此思路进行广告创作和执行。

  第八条 知识产权

  本合同所完成之成品或所确认之设计稿件,在所服务阶段款项结清后,其所有权及使用权、版权归甲方。但在设计成品发布后,乙方有权使用所设计之作品参与公益、专业、行业或各类组织机构所组织的竞赛评比活动和乙方的宣传品上。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一经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无故擅自解除合同,否则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应负违约赔偿责任,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2、 如乙方工作无法达到甲方工作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改正或更换项目人员,如仍不见效,甲方拥有提前解约权,但已经履行的服务期款项应予以结清;

  3、 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有索取滞纳金的权利,滞纳金额每日按当期费用的1‰计算;甲方逾期付款 日以上,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甲方有义务结清拖欠款项、滞纳金以及乙方在解除合同前已经履行的服务期款项,并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十条 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因素致使甲、乙双方不能按期执行本合同项目之下合作内容,甲、乙双方不负违约责任;但双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对方提供所发生的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

  甲、乙双方可根据该不可抗力的严重程度做出如下选择:

  1、 顺延项目的完成期限。

  2、 终止本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如需延长,由双方于期满前一个月商定续签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本合同于甲乙双方公司授权代表签字并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合同 篇6

  根据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地产定向开发合同),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征询了甲方职工代表意见,另由甲方委托审计机构对“红皖家园”项目开发成本进行了审计,在对住宅销售价格、认购对象、优惠条件、地下车位等影响住宅成本重要因素的处理方案向甲方职工进行了公示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补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开发小区的基本情况

  1。小区名称:红皖家园。

  2。小区位置:在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以南,荷花路以北,琥珀路以东,湖光路以西。

  3。周边环境:东邻三十五中学和在建中的香港乐客来国际商贸中心,南望大蜀山,西连生态长廊,北靠董铺水库。

  4。幢数层高:16幢,2。9米层高。分别为18+1层、17+1层、16+1层的二梯三户、二梯四户型式组合高层住宅,共2150户。

  二、质量要求和小区建设标准

  1。乙方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并经甲方及甲方建房领导小组认同的规划设计方案标准进行开发建设。

  2。进场施工队伍必须具备与本小区建设标准适应的相应资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小区内部环境标准以总体规划书的规定为准。

  4。楼房建设标准:每幢楼外装修为品牌外墙面砖、涂料相搭配。每户内装修为户内毛坯房、品牌钢制防盗入户门。每幢楼公共部分:国际品牌电梯(国内生产组装),品牌墙面、墙顶涂料,地面防滑地砖,楼梯用防滑地砖从1楼铺设到3楼。外窗为彩铝型材配中空玻璃。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接口入户。可视对讲系统、煤气管道到户(不含开户费)。(其他未尽事宜以提供给“安徽鑫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规划方案和设计文件为准)

  三、配套设施及车位建设

  1。“红皖家园”小区配套设施,如幼儿园、游泳池、篮球尝网球尝小区安保监控系统、配电站、垃圾站、燃气调压站等由乙方出资建设,产权交付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供小区住户共同使用。

  2。车位建设。乙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小区车位。

  (1)按规划要求,户均停车位比例为1:1,总户数为2150户。经过乙方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车位建设为地面40%,地下车位为60%。地下车位建设面积为38700平方米,地下车位建设可采取双层机械停车、人防设施兼顾地下停车场和单独建设专业地下停车场相结合的方式。

  (2)为尽可能地节约“红皖家园”小区建设成本,甲方应当以职工经济适用房形式申请优惠政策,争取将户均停车比例降至1:0。6,同时按照地面40%、地下60%的比例布置停车位置。该项工作甲方必须在本协议签定后45天内完成,逾期乙方将按原规划施工。

  (3)地下车位及装置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方案实施。建设费用:乙方将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已打入成本的计提的1800元/平方米人防费用总额)按实交数额提出用于人防实施兼顾地下车位建设,实际建设增加的成本费用计入房价。具体操作规程,由乙方与甲方另行商定。

  四。住宅价格和优惠条件

  1。合肥卷烟厂内部职工在认购期认购的,住宅均价为:2398元/平方米,具体房屋的价格根据楼层、朝向等的差别,作相应的增减,实行一房一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另行约定;黄山总厂在肥工作职工在本协议签订30日后60日内认购并缴纳5万元以上认购款的,住宅均价:2448元/平方米;面向社会的,住宅起价暂定2898元/平方米。以上房屋价格均不含燃气开户费、地下车位、会所建设费用。燃气开户费在房屋交付时按煤气公司开户费标准具实收取,地下车位、会所建设费用(建议为职工活动中心),按实际建设成本,由可销售建筑面积分摊。

  2。优惠条件。在补充协议签订后,甲方应组织合肥卷烟厂职工认购。

  (一)本协议签订后的15天内:

  (1)缴纳5万元认购款的,每平方米优惠20元;

  (2)、缴纳10万元认购款的,每平方米优惠40元;

  (3)、缴纳15万元认购款的,每平方米优惠60元。

  (4)、合肥卷烟厂离退休及内退职工缴纳3万元认购款的,可享受每平方米优惠12元的.特殊政策(其它优惠条件同上)。

  (二)在16天内至30天之间交款的,不享受上述(一)的优惠,按2398元/平方米的均价执行。

  (三)30天以后认购的,不享受2398元/平方米的均价,按市场价执行。

  (四)若合烟职工购房户最终选房号不能如愿,不愿意购房的,所交内部认购款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满18个月后一周内乙方办理退房退款手续(不计利息)。

  (五)黄山总厂在肥工作职工应按约定进行认购,未认购的视为放弃购置房屋的权利,乙方可将房屋对外销售,甲方不得提出异议。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成立“合肥卷烟厂‘红皖家园’建设办公室”,全权代表甲方及甲方建房领导小组负责与乙方联系,协调解决“红皖家园”开发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宜。参与对投标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并对招标文件中相关工程质量及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认可。

  (2)组织职工购房户自愿认购,协助确定购买人资格。

  (3)协助收集内部职工建房认购款,监督资金使用流向,审核月度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收到乙方用款计划报告后五日内核付小区建设用款。

  (4)协助房屋交付手续。

  (5)对工程建设适时实施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意见。

  2。乙方责任

  (1)确保“红皖家园”小区在三年内完成开发建设。

  (2)为确保工程质量,主体工程要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单位。

  (3)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督。

  (4)确保在签署商品房购买合同后,按时交房,及时办理权证手续。

  (5)参与确定甲方职工购买人资格。

  (6)向合肥卷烟厂“红皖家园”建设办公室报送资金使用月度、年度计划。

  (7)确保甲方及甲方职工购房户认购款和购房款专项用于“红皖家园”小区建设。

  (8)在规划设计条件范围内,保证甲方职工购房户优先认购权,对未按约定时间和程序进行认购的房屋,应向甲方“红皖家园”建设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待确认后再向社会销售。为方便管理,向社会销售的住宅应尽可能地集中在一起。

  (9)负责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六。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

  1。房屋预售时间及违约责任。在本协议签订后18个月内全部办妥房屋预售手续的,职工所缴纳的认购款自动转为房屋预售款;超过18个月未办妥预售手续的,自超过之日起,乙方按职工缴纳的认购款以年利率5%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办妥房屋预售手续之日止。

  2。交房时间及违约责任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

  3。因甲方过错,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由甲方承担损失。

  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八。争议解决办法:如出现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为甲、乙双方之前所签订的(房地产定向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其中内容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其它内容仍按原合同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 点: 地 点:

房地产合同 篇7

  (合同编号:)

  经纪机构或经纪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 资格证书号: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号: 电话:

  委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人(丙方)

  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是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中介服务,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酬金的合同。

  第二条具体事项条款:

  (1)乙方自愿将坐落于沈阳市 区(县) 街(路) 巷号楼单元层 号,权属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地产 (转让、出租、交换)给丙方。该房朝向,(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转让总价款(大写) 人民币。

  (2)租赁:丙方承租前项坐落位置房屋,期限为 年;租金 元/月;年租金(大写)人民币。

  (3)交换: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房地产坐落于沈阳市区(县)街(路)巷 号楼 单元 层号,权属证明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地产交换给乙方。该房朝向 ,(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

  (4)丙方向乙方预付定金(大写)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交付。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无权向乙方要回定金;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按收取定金额双倍返还丙方。

  (5)乙方、丙方向甲方交付中介服务费(大写) 元人民币,其中乙方交付 元人民币,丙方交付 元人民币。此项中介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

  (6)乙方与丙方保证提供的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没有争议,未被查封、抵押,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情况。

  第三条甲方、乙方、丙方约定的以上事项,如因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有损乙方、丙方的利益,则不得收取报酬,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人民币,损失超大型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转让、出租、交换)的房地产必须真实准确,若因其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五条丙方向甲方作出(受让、承租、交换)房地产的承诺应真实况现,中途反悔,给甲、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由方负责办理(转让、租赁、交换)手续。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合同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或提交有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约定采取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效力等同,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丙方: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日

房地产合同 篇8

  根据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地产定向开发合同》,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征询了甲方职工代表意见,另由甲方委托审计机构对“红皖家园”项目开发成本进行了审计,在对住宅销售价格、认购对象、优惠条件、地下车位等影响住宅成本重要因素的处理方案向甲方职工进行了公示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补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开发小区的基本情况

  1.小区名称:xx家园。

  2.小区位置:

  3.周边环境:

  4.幢数层高:16幢,2.9米层高。分别为18+1层、17+1层、16+1层的二梯三户、二梯四户型式组合高层住宅,共2150户。

  二、质量要求和小区建设标准

  1.乙方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并经甲方及甲方建房领导小组认同的规划设计方案标准进行开发建设。

  2.进场施工队伍必须具备与本小区建设标准适应的相应资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小区内部环境标准以总体规划书的规定为准。

  4.楼房建设标准:每幢楼外装修为品牌外墙面砖、涂料相搭配。每户内装修为户内毛坯房、品牌钢制防盗入户门。每幢楼公共部分:国际品牌电梯(国内生产组装),品牌墙面、墙顶涂料,地面防滑地砖,楼梯用防滑地砖从1楼铺设到3楼。外窗为彩铝型材配中空玻璃。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接口入户。可视对讲系统、煤气管道到户(不含开户费)。(其他未尽事宜以提供给“安徽鑫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规划方案和设计文件为准)

  三、配套设施及车位建设

  1.“红皖家园”小区配套设施,如幼儿园、游泳池、篮球场、网球场、小区安保监控系统、配电站、垃圾站、燃气调压站等由乙方出资建设,产权交付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供小区住户共同使用。

  2.车位建设。乙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小区车位。

  (1)按规划要求,户均停车位比例为1:1,总户数为2150户。经过乙方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车位建设为地面40%,地下车位为60%。地下车位建设面积为38700平方米,地下车位建设可采取双层机械停车、人防设施兼顾地下停车场和单独建设专业地下停车场相结合的方式。

  (2)为尽可能地节约“红皖家园”小区建设成本,甲方应当以职工经济适用房形式申请优惠政策,争取将户均停车比例降至1:0.6,同时按照地面40%、地下60%的比例布置停车位置。该项工作甲方必须在本协议签定后45天内完成,逾期乙方将按原规划施工。

  (3)地下车位及装置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方案实施。建设费用:乙方将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已打入成本的计提的1800元/平方米人防费用总额)按实交数额提出用于人防实施兼顾地下车位建设,实际建设增加的成本费用计入房价。具体操作规程,由乙方与甲方另行商定。

  四.住宅价格和优惠条件

  1.合肥卷烟厂内部职工在认购期认购的,住宅均价为:2398元/平方米,具体房屋的价格根据楼层、朝向等的差别,作相应的增减,实行一房一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另行约定;黄山总厂在肥工作职工在本协议签订30日后60日内认购并缴纳5万元以上认购款的,住宅均价:2448元/平方米;面向社会的,住宅起价暂定2898元/平方米。以上房屋价格均不含燃气开户费、地下车位、会所建设费用。燃气开户费在房屋交付时按煤气公司开户费标准具实收取,地下车位、会所建设费用(建议为职工活动中心),按实建设成本,由可销售建筑面积分摊。

  2.优惠条件。在补充协议签订后,甲方应组织合肥卷烟厂职工认购。

  (一)本协议签订后的15天内:(1)缴纳5万元认购款的',每平方米优惠20元;(2)、缴纳10万元认购款的,每平方米优惠40元;(3)、缴纳15万元认购款的,每平方米优惠60元。(4)、合肥卷烟厂离退休及内退职工缴纳3万元认购款的,可享受每平方米优惠12元的特殊政策(其它优惠条件同上)。

  (二)在16天内至30天之间交款的,不享受上述(一)的优惠,按2398元/平方米的均价执行。

  (三)30天以后认购的,不享受2398元/平方米的均价,按市场价执行。

  (四)若合烟职工购房户最终选房号不能如愿,不愿意购房的,所交内部认购款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满18个月后一周内乙方办理退房退款手续(不计利息)。

  (五)黄山总厂在肥工作职工应按约定进行认购,未认购的视为放弃购置房屋的权利,乙方可将房屋对外销售,甲方不得提出异议。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成立“合肥卷烟厂‘红皖家园’建设办公室”,全权代表甲方及甲方建房领导小组负责与乙方联系,协调解决“红皖家园”开发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宜。参与对投标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并对招标文件中相关工程质量及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认可。

  (2)组织职工购房户自愿认购,协助确定购买人资格。

  (3)协助收集内部职工建房认购款,监督资金使用流向,审核月度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收到乙方用款计划报告后五日内核付小区建设用款。

  (4)协助房屋交付手续。

  (5)对工程建设适时实施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意见。

  2.乙方责任

  (1)确保“红皖家园”小区在三年内完成开发建设。

  (2)为确保工程质量,主体工程要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单位。

  (3)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督。

  (4)确保在签署商品房购买合同后,按时交房,及时办理权证手续。

  (5)参与确定甲方职工购买人资格。

  (6)向合肥卷烟厂“红皖家园”建设办公室报送资金使用月度、年度计划。

  (7)确保甲方及甲方职工购房户认购款和购房款专项用于“红皖家园”小区建设。

  (8)在规划设计条件范围内,保证甲方职工购房户优先认购权,对未按约定时间和程序进行认购的房屋,应向甲方“红皖家园”建设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待确认后再向社会销售。为方便管理,向社会销售的住宅应尽可能地集中在一起。

  (9)负责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六.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

  1.房屋预售时间及违约责任。在本协议签订后18个月内全部办妥房屋预售手续的,职工所缴纳的认购款自动转为房屋预售款;超过18个月未办妥预售手续的,自超过之日起,乙方按职工缴纳的认购款以年利率5%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办妥房屋预售手续之日止。

  2.交房时间及违约责任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

  3.因甲方过错,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由甲方承担损失。

  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八.争议解决办法:如出现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为甲、乙双方之前所签订的《房地产定向开发合同》的补充协议,其中内容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其它内容仍按原合同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 点: 地 点

房地产合同 篇9

  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房借字第()号

  当户(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

  地址:

  电话:

  典当行(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

  1.1“本合同”由《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双方达成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的并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 “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用等直接费用。

  1.3 “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节假日、法定休息日。

  1.4 “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30日为一个月。

  1.5 若签发当票,“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的收款凭证,并系甲方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

  1.6 “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达成的顺延借款期限的行为。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1.7 “赎当”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乙方结清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等,以消灭当物上的抵/质押担保负担。

  1.8 “转当”系指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因甲方未赎当,乙方与甲方达成的以新贷还旧贷行为。甲、乙双方为转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转当及转当期限等方式进行。转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转当期自转当之日起算。

  1.9“抽当”系指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款本金,而偿还部分当金本金,但当物上的抵/质押负担并不消除的行为。乙方同意甲方抽当的,甲方必须首先结清截至抽当之日甲方欠付的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及乙方已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否则不成立抽当,甲方支付的款项直接用于冲抵甲方欠付的前述项目费用和甲方付款之后即将发生的前述项目的费用。抽当不影响绝当的发生。

  1.10 “绝当”系指甲方未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以及转当期限届满的5内日赎当或与乙方达成续当一致的,即为绝当。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视同绝当发生。

  第二条当物

  2.1 甲方自愿以位于,建筑面积/㎡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以下简称该房产)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房产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甲方与乙方可就担保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抵押合同。

  2.2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确认该房产每平方米估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合计估价为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 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

  3.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及按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下同)。

  3.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合同范本《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4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3.4.1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4.2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

  3.4.3当金本金

  注:此处省略10条,3507字,全套合同文本收费20xx元。

  第四条 保证人责任

  4.1 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4.2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当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当物的担保系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当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4.3 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平行的、并列的。

  4.4 本合同项下的当物的担保不成立(不论是否系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或发生当物灭失、损毁(不论灭失、损毁系由谁的原因造成的,或者因不可抗力造成)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当物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4.5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日起的两年。

  4.6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续当、对账单,均自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但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7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转当一致的,各保证人对乙方的转当债权仍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各保证人之间无须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但乙方提出要求的除外。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8 保证人特别承诺:在乙方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待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全数交还乙方。

  4.9 上述条款,除乙方与保证人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废止其中的任一条款,否则上述条款仍然有效。

  第五条 其他事项

  5.1 乙方无需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甲方未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5.2 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

  5.3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销。

  第六条 通知与通讯

  6.1 甲方指定为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代理人,代理与乙方进行对账、代办抵押手续、收款、还款、续当、转当,赎当、处置当物等,甲方代理人的行为直接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6.2 乙方指定为本合同的联系人,代表乙方与甲方进行联络,乙方代表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的放弃、变更、或减低均对乙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6.3甲方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电子邮箱。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第七条 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和标题项下的任何条款应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附则

  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8.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8.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保证人各执份。

  第九条补充约定

  9.1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乙方债权,乙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报纸、网络等)发布催收公告;

  9.2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乙方债权,乙方有权将此信息上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典当行业协会不良信息数据库、典当类网站不良信息数据库。

  9.3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授权代表:保证人一:(签字或盖章)保证人二:(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 年月日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已详读本合同各条款,并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歧义,乙方已按照甲方及保证人的要求对合同的每一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各方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

  特此声明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保证人一:(签章)保证人二:(签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房地产合同 篇10

  房地产交割监管合同提要:

  房地产交割监管合同(合同编号: )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监管人(丙方):上海网上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保障甲、乙双方房地产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对甲、乙双方买卖的房地产交割进行监管,三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买卖的房地产坐落于上海市 ,房地产权证书编号: ,房地产转让价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

  第二条 甲方已经以该房地产向 (银行)和(或)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

  乙方购买该房地产的价款中,向 (银行)申请贷款总额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其中:申请商业性贷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

  第三条 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对下列行为进行监管:

  (一)甲、乙双方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及房价款支付;

  (二)甲、乙双方因房地产买卖、::抵押应当交纳的有关税、费;

  (三)乙方以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

  (四)甲方申请注销该房地产已设定的抵押权;

  (五)甲方提前归还商业性贷款和(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授权丙方监管的价款为人民币合计(小写) 元,(大写) ,其中:甲方支付的监管价款(小写) 元, (大写) ;乙方支付的监管价款(小写) 元, (大写) 。监管价款明细详见补充条款。

  甲、乙双方实际支付费用有增加的,双方同意在丙方规定期限内解交监管帐户。

  第五条 本合同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的监管价款中,甲、乙双方同意在规定期限内将应承担的价款解交丙方设立的以下监管帐户:

  收款人名称:上海网上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款帐户:

  开户银行:(银行)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以下规定的期限内将应当承担的监管价款解交丙方设立的监管帐户:

  一、年 月 日前甲方将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解交监管帐户;

  二、年 月 日前乙方将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解交监管帐户;

  三、乙方向 (银行)申请的商业性贷款人民币(小写) 元, (大写) 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

  房地产交割监管合同提要:

  款人民币(小写) 元, (大写) 授权 (银行)划入丙方设立的监管帐户。

  第七条 甲方确认应收价款(小写) 元, (大写) ,应收价款的收款帐户如下:

  收款人名称:

  收款帐户:

  开户银行:(银行)

  第八条 甲、乙双方均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监管行为完成后对监管价款进行结算。甲方已设定抵押权,丙方在甲方确认的应收价款中扣除甲方提前归还商业银行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等费用后将余款划转至本合同第七条甲方确认的收款账户。

  第九条 甲方同意授权丙方向甲方贷款银行 (银行)申请提前还款,确认提前还款的计算日为 年 月 日。

  第十条 甲、乙双方同意因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以及与此相关的抵押权的设定、注销,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时,乙方授权丙方直接将监管帐户中收到的乙方商业性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退还 (银行),贷款和还款期间产生的利息授权丙方依据 (银行)的通知在乙方解交监管帐户的'其他款项中直接抵扣,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执行并通知甲、乙双方,由此引起的纠纷与丙方无关:

  (一)甲、乙双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将监管价款解交监管帐户的;

  (二)乙方贷款申请未获贷款银行批准或者批准贷款额低于申请额,且乙方未在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内以现金补足的;

  (三)甲方或乙方委托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代办的有关手续所需资料不全的;

  (四)本合同第三条第(一)项中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和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不被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或者商业银行同意的;

  (五)其他造成丙方不能有效实施监管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接到丙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协商一致并经丙方同意后可以另行签订监管合同的补充协议;未达成一致的,经丙方同意后甲、乙双方约定解除监管合同,乙方商业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授权丙方退还 (银行),余款由丙方退还乙方。 丙方将监管价款处理结束后,本监管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解除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丙方解除监管合同的,应当征得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承担,与丙方无关。丙方同意解除监管合同的,乙方同意授权丙方将乙方商业性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退还 (银行)后,余款由丙方退还乙方。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丙方比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被监管价款的利息。甲、乙双方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经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被监管的房价款利息由丙方向甲方支付;房地产登记机构经审核不予登记的,被监管价款利息由丙方向乙方支付。

  第十五条 丙方同意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监管价款全额解交监管帐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约定的监管工作房地产交割监管合同提要:

  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或因行政、司法、不可抗力及其他非因丙方原因导致丙方未能及时完成本协议委托事项的,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丙方对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行为进行监管并不意味丙方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丙方对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监管行为的合法性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问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在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争议应当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按规定将第一笔监管价款解交监管帐户之日起生效,自丙方完成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结算行为后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海网上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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