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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时间:2022-10-26 07:48:52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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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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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摘要:本文通过对虚拟财产概念和特征的分析,对当前存在的几种观点进行简要说明,指出将虚拟财产作为物权法律关系客体较为科学。

  关键词:虚拟财产 财产属性 物权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类型

  本文讨论的前提是存在一个为大家普遍承认的虚拟世界,虚拟财产概念中的财产是就事物在虚拟世界的作用而言。在此前提下,虚拟财产指虚拟的网络本身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财产。[1]它包括虚拟网络本身及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后者包括网络游戏及虚拟社区中的账号、虚拟货币、装备等。由于目前有关虚拟财产纠纷主要集中于网络游戏领域,本文所涉及的虚拟财产将主要限定在网络游戏范围内。

  二、虚拟财产作为法律作用上的财产之特点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对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加以界定,但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虚拟财产之财产属性基本予以肯定。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形式,因其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的特性,与传统财产的基本属性相吻合,能够成为法律作用上的财产。此外,虚拟财产还具有不同于传统财产的特点。

  1.它充分体现了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虚拟性表现为它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空间中。但虚拟物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作用上的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某种联系才能被界定为。而我们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性质的研究,理由也在于如何用法律手段更好解决现实中各种基于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更好的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利益,可以说这种解决纠纷的目的是一种现实的需要,也是我们研究虚拟财产性质的动力所在。

  2.虚拟财产的技术限制性。虚拟财产在物理概念上是存在于网络游戏服务器上通过游戏编程程序呈现的电子数据,它必定具有技术限制性。

  3.期限性与非期限性。对虚拟财产所附着的载体而言,虚拟财产是具体网络游戏的组成部分,并依托其而存在,网络服务的期限性就决定了虚拟财产的期限性。但这种现实期限性的存在并不能否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因为我们将虚拟财产界定在一个虚拟环境之中,在虚拟世界中网络游戏者所享有的虚拟财产又是无期限限制的,一个游戏自身的衰落及退出并非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完结,而仅是一项服务的结束。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我国民法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做出规定,在理论界,对此理由争议很大,争论的焦点在于,虚拟财产权究竟应属于哪种类型的财产权。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一是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知识产权客体,采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二是把其作为债权客体,采取债权的保护方式;三是把其定义为一种新型的财产类型,制定或转变相应规则对其加以规制;四是把其作为物权客体,采取物权的保护方式。

  这几种观点都有其道理,但相较之下,我们认为将虚拟财产确定为一种特殊物是较为恰当的。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的很多学者持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在法律上,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应当是一种物权,虚拟财产作为物权的客体,其性质是一种特殊物。物的概念的扩张是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是一个不断变动的过程,可在不危及物权和物的体系的基本理念基础上,对其个别部分进行修补。因此,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2]而虚拟财产是符合这些特征的。

  1.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我们可以对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的其他虚拟财产进行排他性的支配和管理。并且,虚拟财产本身的现实特征已决定其具备物权的排他效力和直接支配的权利。网络用户还可以通过对账号设置密码来防止他人对自己的资料进行修改、支配。[3]

  2.虚拟财产与物都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首先,从其获得方式看,虚拟财产是网络运营商通过金钱和劳动的付出取得的,这些付出和劳动是真实存在的,且是为了产生一定的经济利益进行的投资,当这些虚拟财产同现实中的货币价值挂钩时,其经济价值就会突显出来。[4]其次,从其交易过程看,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存在本身就体现一种经济价值,特别是离线交易的大量存在,使得虚拟财产可以像普通商品一样买卖,而这种价值是由市场需求等因素决定的。

  3.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需要一定空间,与传统物的存在方式具有相似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虽不像传统的动产和不动产那样需要现实的空间,但其存在也需要另外一种形式的空间。从物理上来说,虚拟财产作为电子数据需要一定的磁盘空间,这些空间是实实在在的空间;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它也需要一定的网络虚拟空间,如电子信箱需要一定的存放空间、网络游戏的人物需要活动空间等,这些空间与现实空间具有相似性,为网络虚拟财产和现实中的物在使用方式和保护方式上的共性奠定了基础。[5]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认为应该将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为物权的客体,它作为一种特殊物,应该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相关规定。在对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方式上应该采取《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还要结合其他保护方式进行。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王中和.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

  [2]李可.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初探.理论探索,200,(3)

  [3]韩晓林,李刚.试析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理论观察,2008,(2)

  [4]石杰,吴双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政法论丛,2005,(4)

  [5]齐爱民,吕光通.论网络虚拟物的权利属性与法律保护.科技与法律,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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