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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中的语义分析方法

时间:2020-12-01 15:44:30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法学研究中的语义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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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中的语义分析方法

  摘要:科学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总赖于研究方法是否恰当。语义分析方法从哲学领域引入法学研究,并成为新分析法学派极力倡导的一种研究方法。如何应用这种研究方法为法学研究服务需不断探索。

  关键词:语义分析方法;法学研究方法

  语言是人们认识世界的真正工具和中介。而以往人们只是考察和认识世界,并没有考察语言是什么, 没有考察语言对人们考察世界和认识世界有什么功能和作用, 没有考察语言何以能描述客观世界或主观认识①。科学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总依赖于研究方法是否合理恰当,法学研究也不例外。

  1.什么是语义分析方法

  所谓语义分析, 是指人们对语言的所指(语言所指称的对象)、能指(语言能够指称的对象)、含义(语言包含的内容)、意义(语言表达出来的思想、信息及人们在大脑中形成的印象等)进行的分析。由于人类的局限性和语言表达自身的局限性,人们对特定对象的所指、能指以及传递的意义之间永远无法完全达成一致。语义分析的过程就是要通过对给定语言来说明这一语言的句子如何被理解和解释,以及说明它们与宇宙中的客观对象之间的相互关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语义分析与意义理论是联系在一起的②。确定和表达指称是对理论进行语义分析的方法论核心③。

  语义分析方法,亦称语言分析方法, 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考察词语、概念的语源和语境, 而澄清语义混乱, 求得真知的一种实证研究方法。这种方法来源于语言学哲学, 即语义分析哲学。语义分析方法的运用、就是要从科学语言的严密性上, 使所有概念、术语、定义、范畴和规律受到严格的语义限定, 从语言系统的内在结构上满足理论目的的要求, 从而使得一切随心所欲的思辨断言被避免, 并诉诸于合理的、有效的和逻辑的必然陈述。

  2.语义分析方法的哲学基础--语言学哲学

  随着20世纪西方哲学研究中的语言转向和现代科学语言学的日益发展, 哲学家和语言学家们对语言学的哲学基础问题给予极大的关注, 由此产生了语言学哲学这一哲学研究分支。语义分析方法的主要创始人和代表人物奥地利哲学家路德维格・维特根斯坦在其所著的《逻辑哲学论》中,对语言进行了分析,称之为一幅构成现实的事实之图式的人类事业。他宣称,哲学就是对语言的批判,其目的乃是从逻辑上澄清思想。"不弄清语言的意义, 就没有资格讨论哲学"。

  3.语义分析方法的确立--新分析实证法学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 语言学哲学盛行不久, 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就把它引入法学研究, 并创立了语义分析法学。1953年哈特就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时, 发表就职演说《法学中的定义和理论》。在这篇演说中, 哈特指出, 几乎每一个法律、法学的词语都没有确定的、一成不变的意义, 而是依其被使用的语境环境、条件和方式有着多重意义,只有弄清这些语境, 才能确定它们的意义。哈特的就职演说标志着语义分析哲学正式进入法学领域, 成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 并引导了一场新的法学运动--新分析法学④。

  英国的格兰维尔和美国的沃特・普鲁珀特都强调语言在法律中的作用,格兰维尔在法律语义学的研究中,广泛而详尽地论述了语词的模凌两可和许多法律术语的'感情特征。普鲁珀特认为,语言是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他宣称,规范和规则从其本身来说就是含糊的,而且法院中的普通诉讼程序的核心并不是规则,而是语言的使用或辩术。他对法律的语义学认识导致他把正义定义为:寻找某种能够在多种相互冲突的前提中帮助作出选择的语言指南⑤。

  4.语义分析方法对于法学研究的必要性

  首先,语义分析方法是澄清思想、消除无意义的争论并保证思想交流的有效性和对话的逻辑一致性的重要工具。在法律领域中,立法过程、执法过程和司法过程本身都伴随着语言的操作过程,如不能合理地对法律用语进行解释,或者法律本身就是语义含糊和前后矛盾的,那么,法律就难以承受起自己的使命,不能充分地保护它所应当保护的利益和有效地制裁它应当制裁的行为。其次,在重大的法学争论中, 在很多意见对立的场合, 争论的焦点往往是由概念的歧义引起的。如关于"原始社会有没有法" 的争论, 有的学者把"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这一公认的内涵转换为"法是由社会公共权力保障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 ,而引起没有实质意义的争论。再次,马克思主义早就告诫人们,"在科学上, 一切定义都只有微小的价值"⑥在法学研究的方法中, 语义分析方法是以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 考察词语、概念的语源和语境, 来确认、选择或者给定语义和意义, 而不是直接采用定义的方法或从定义出发。这有助于克服法学研究中的" 定义偏好"现象。

  5使用语义分析方法应该注意的问题

  5.1注意区别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

  研究讨论某个法律问题时,或者在阅读某个法律或者法学论著时,要注意立法者或者论著者说使用的重要词语的含义,日常用语通常是一些常识性的概念,它是我们理解和交流的基础。法律语言相对于一般用语的可以有三种不同:相同;扩大;缩小。这就需要注意区分词语的通常意义和规范意义。

  以刑法条文规定为例,如"幼女"的通常意义指年龄幼小、尚未进入青春期的小姑娘,规范意义则指不满14周岁的小姑娘;"故意"的通常意义是"有意识地做某事",其刑法意义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些词语的刑法意义从其通常意义而来,但比通常意义更为准确,具有更多的规范内容。对于具有特定刑法意义的词语,解释时应该使用其刑法意义,但其刑法意义仍然应当以其通常意义为依据,不能超越词语的通常意义,不能逾越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5.2注意其他研究方法的结合使用,防止一元化

  在充分认识语义分析方法的独特作用, 并把它创造性地运用于法学领域的同时, 我们也要看到语义分析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工具, 而是有诸多局限。

  首先, 如果把法学研究的任务归结于对语言进行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 等于否定了法的理论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系统性解释的重要性。运用语义分析方法, 澄清语义混乱, 是为了扫除认识道路上语言干扰与障碍, 更有效地开展法学研究。但把语义分析作为方法论并宣布" 法学就在于此"是片面的。其次, 纯粹的语义分析方法如象西方哲学家和法学家所理解和实际操作的那样只是一种纯语言的分析技术, 而实际上语言是思想和文化传统, 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标志和象征。只有把语言放进特定的思想文化传统之中, 与构成文化的认知系统、评价系统、心态系统、行为模式系统结合起来,对其系统的分析, 才能真正解决语言的内涵和意义, 澄清语言混乱所引起的思想混乱。最后, 在法学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是由于误解语言而产生的, 有很多问题,往往是由阶级立场、价值取向、理论参照系的对立而引起的。语义分析一般来说只能发现、找出某些问题之所在,而不能解决全部问题。

  注释:

  ①谢维营,刘晓雪. 语义分析何以成为哲学方法[J]. 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第6期.

  ②郭春贵. 语义分析方法的本质[J].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0年第2期.

  ③郭春贵. 语义分析方法论的核心及其战略转向[J].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报,2009.3.17第5版.

  ④张文显,于莹. 法学研究中的语义分析方法[J]. 法学,1991年第10期.

  ⑤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 第三卷,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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