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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性质及监管

时间:2020-12-20 15:10:59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性质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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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性质及监管

  摘 要:自7年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兴起以来,其发展十分迅猛,但其在发挥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理由,亟需法律监管。本文首先在分析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的基础上,将不同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分别界定其法律性质。继而具体分析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并就相关立法、监管措施和保障制度提出倡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转模式;法律性质;法律风险;监管措施

  P2P网络借贷是在传统P2P小额借贷基础上依托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其始于英国,2007年8月,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随后P2P行业现进入野蛮生长期,近年来众多网贷平台倒闭、跑路事件频发。对其监管已经势在必行。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转模式及法律性质

  (一)线上无担保模式

  该模式是最传统的P2P网贷模式,即由出借人直接选择借款人,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P2P网贷平台只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且不承诺对出借人进行本金保障。拍拍贷在主要业务上即采用该模式。在性质上,线上无担保模式网贷平台应属于民法上的居间人范畴。首先,民法上的居间是指居间人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酬劳的`行为①。在订约过程中,居间人只能报告情况,提供倡议而不能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其次,由于居间人能否实现居间的目以及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对于线上无担保模式的网贷平台来说,其主要职能也是提供中介服务,并不直接参与借贷交易。各P2P网贷平台的服务费用收取中都注明只有交易成功时才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因此,线上无担保模式的网贷平台,即完全中介式的网贷平台具有居间性质。

  (二)线上担保模式

  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备,网贷平台为了吸引潜在投资者,通常采用承诺保本的运营模式,有代表性的如红岭创投、人人贷,在该模式下网贷平台在借款人违约时,先为出借人垫付本金,以便减少出借人的后顾之忧,增加交易的成功率。线上担保模式的网贷平台在整个交易中发挥了担保作用,因此其法律性质与民法上的保证人相同。

  民法上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目前我国线上担保模式的P2P网贷平台,以人人贷为例,其在安全保障一栏中规定:本金保障指当出借人投资的借款出现严重逾期时(即逾期超过30天),人人贷将向出借人垫付此笔借款未归还的剩余出借本金,保证投资人的本金安全。可以认定线上担保模式的P2P网贷平台具有保证人的性质。

  (三)线上线下结合模式

  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是指P2P网贷平台只在线上给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交易信息,介绍贷款流程等,而具体的审核和交易手续由P2P的相关机构与出借人、借款人分别在线下完成。出借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对接,P2P网贷平台先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然后将债权进行拆分打包成理财产品,转售给有意愿投资的出借人。网贷平台通过债权转让等手段形成资金池,使其具备银行拥有的吸储、放贷及理财等诸多功能②。综合来看,该模式网贷平台的性质其实最接近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是一个金融名词,是指一些非银行中介机构提供和传统银行业类似的金融服务。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易引发监管套利;杠杆率较高。该模式的P2P网贷平台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吸收公众资金,经营理财金融服务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而且极易引发套利和系统性风险,故该模式的P2P网贷平台属于影子银行。但我国现有法律对于影子银行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该模式平台目前在一些业务上确实存在不合规的情形。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监管缺陷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我国关于P2P网贷平台的立法不足,尚未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明确定性,使其运营缺乏合法依据。目前我国涉及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但有关于网贷平台的法律规定几近空白。P2P网贷平台在我国一般注册为电子商务、金融咨询、投资服务类公司,而线上担保模式和线上线下结合模式的P2P网贷平台的业务已经明显超出其注册范围,不具有金融机构资格却从事相关融资业务,如果不对网贷平台性质进行界定,该类平台的运营缺乏适当的法律依据,可能会因涉嫌违法行为受到制止,这使P2P网贷平台面对很大的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立法缺失容易使P2P网贷平台诱发违法行为。首先,因为P2P网贷平台依托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出借人的资金通过第三方平台到达借款人账户,从而加大了追踪资金流向的难度。出借人容易利用网贷平台进行洗钱。其次,若网络平台内部制约程序失效、网站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者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内部人员卷款跑路、非法挪用资金或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③。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缺陷

  一是P2P网贷平台监管主体不明。在英国,英格兰银行下设了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作为P2P网贷平台的主要监管部门。美国确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其主要监管部门。在我国,P2P网贷平台运营中涉及到借贷、清结算、个人征信建设、非金融机构融资行为、洗钱风险、系统风险等理由,其中许多理由理应受到央行或银监会的监管,但目前央行和银监会都未将P2P网贷平台纳入其监管范畴。各机构对于P2P网贷平台的实质监管却都持观望态度,这使得P2P网贷平台的发展面对政策风险。

  因此,明确“谁来管”是规范P2P网贷平台发展的首要监管步骤。

  二是对P2P网贷平台尚无相应的监管措施。英美两国根据其认定的P2P网贷平台的性质和监管主体,建立了较为完善的P2P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及市场退出机制。目前我国的P2P借贷平台往往以贷款咨询公司等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在互联网上开展贷款撮合业务。国内对于P2P网贷平台尚无行业准入门槛也无健全的P2P市场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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