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教育的面相

时间:2022-10-08 21:52:44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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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面相

  法学教育的面相【1】

法学教育的面相

  [摘 要]通过对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365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统计分析发现:以工科为主的专业性大学的法学专业教育目标虽当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但由于路径依赖思维的使然,重理论轻应用的倾向明显,与知名综合大学在人才培养方向上没有形成明显差异,缺乏深厚底蕴和品牌效应的特色培养。

  专业性大学的法学教育当实现三个转向:经由纯粹理性转向实践理性的定位转向;教科书式的“通说”思维向质疑式的“异说”思维转向;由逻辑演绎向经验实证的方法转向。

  [关键词]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实践理性;转向;实证研究

  作为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能力的有效途径、衡量学科教育水平的重要标志,本科毕业论文不仅是高等教育的成果体现,某种意义上,更是大学教育理念与研究方法的一个缩影。

  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以工学门类为主体,工、管、文、理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也开设了法学专业,且招生和师资逐年增长”。

  这些依托工科院校优势开设的法科专业既有其学科优势,亦有相对政法院校专业法学教育的局限。

  为真实描述这类综合性大学的法学教育状况,笔者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力例,对比抽取其与浙江大学法学院2009年至2010年本科毕业生的365篇法学毕业论文,对论文选题和论证方法进行统计和比较分析。

  尽管由于取样范围的限制,样本覆盖率和抽样科学性未必尽如人意,本文也无意指向全面的描述和分析,而仅是以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的一隅为观察中心,透视类似电子专业为主的综合性大学法学教育的现实面相,并由此尝试探索此类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

  (一)定位和立场

  英文中,“discipline”是一个很有意味的词,其既有学科的含义,也有纪律、训练的意思。

  如果不是妄加猜测的话,学科本身就意味着是对参与者的一种智识性实践训练,而非仅仅是一种与知识相关的单项输出或接受。

  如同足球场上的实战训练,学科的话语实践同样需要正确的定位,于是,训练方向和目标便成为了这场学科训练研究的逻辑起点。

  苏力教授言:“法律是世俗的。”“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寻找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于是,在法律是“实用的理性,而非纯粹理性”(德国公法大师Fomthoff语)的这一立场下,法学教育的实践理性品质也由此确立。

  但在通往实践理性的训练途中,是走学术型之途还是循职业型之路的争论却从未停止。

  2009年法学教育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上,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似乎意欲终结这一道路之争:“大家已基本形成共识,应该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即便那些以学术为主的法学院,毕业生也不会都从事学术活动,更多的将以职业为导向。”然而,对于刚刚达成的共识而言,一直以来被强势的“科学一技术理性”话语所宰制的法学教育显然还没从既有的“学术型”格局中走出。

  事实上,法科学生的就业去向业已多元化,就业领域已经由原来传统的职业法律向经济、管理等其他领域延伸,甚至可以说非职业法律领域已经成为法科生就业的主导。

  在法科生就业率持续走低的情况下①,类似电子专业为主的多科性大学法学院在定位为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应当洞察和面向市场,适应社会需求,而非局限于知识体系本身定位法学教育的方向。

  法学研究中类型化的、注重原理的科学主义研究路径自然是重要的和不可缺少的,但法学并非纯粹理性的、思辨的学科,过多聚焦于对命题的研究、解说和论证,寄希望于具有强烈规范意义的原则或规则体系构建,难免陷入纯粹理性的窠臼。

  “社会科学的对象是现实的社会现象,这决定了仅以概念的纯粹理论思辨来构筑论文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而从纯粹理性人手的论文写作更是似与法学教育的职业型道路有南辕北辙之嫌。

  当年轻学人的智识尚不足以应对“宏大的建构”时,当法学教授者按照自己的知识兴趣来“引导”学生的研究取向时,在“为赋新词强说愁”的情景下,法律实践所需要的法律认识和判断便失去了生长的环境,论文写作中的“知识复制”无可避免。

  法律的实践性学问性格有可能就这样被散居各种孤岛的“知识小众”所掩埋,难以形成成熟的法学教育共同体。

  散漫化倾向的直接后果便是最终法学知识生产中“伪劣知识无序积累”,真正的优秀成果难以脱胎。

  (二)质疑与创新

  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的交流就是一种知识的互惠、互补,任何时候人的大脑都不应当仅仅是知识的容器。

  在知识输入与产出的过程中,思考力是唯一的知识加工工具。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学教育要摆脱教科书式的思维格式化,就不能仅停留于学科知识的浇灌,思维方式和方法论的训练是自我救赎的唯一出路。

  由此,基于知识和信息的创新思维与方法论探索当为毕业论文写作的第一要义,而反思性的质疑能力则是进行创新思维训练的前提。

  然而,在对365篇论文题目的逐一考察中,笔者没有发现一篇属于旗帜鲜明的“反思”类的文章,而“制度(立法)完善”类的选题却有146篇。

  数字的落差在反映法学论文写作的“绕大会堂现象”的同时,也暗示了质疑之声的缺失。

  毋庸置疑,法律制度问题构成了法学研究的对象,无论是应用法学还是理论法学都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为考察的出发点。

  然而,法学研究同时也当为具有独立逻辑的学术活动,而非政治和立法的附庸。

  脱离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来思考、观察或建构法律制度,过多引导学生“法律改革家”的“济世为怀”情节,代替立法者甚至政治家以解决制度问题为研究出发点和归宿的研究取向,成为了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一大流弊。

  陈瑞华教授在《论法学研究方法》一书中,将此类以“改进立法、推进司法改革和促进某一个制度的改变作为研究目的和归宿”的法学研究范式冠以“对策法学”之名,并对之进行了弊端分析。

  笔者虽不完全同意其理论至上的学术使命观,但对于此类“对策法学”所滋生的“问题意识缺乏症”却有同感。

  “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学者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对于缺乏时间沉淀的年轻学人而言,目光往往只能停留在浅层次的立法或司法问题上,不及思考现象背后的深层结构和发现真正的理论问题就匆忙投入到问题的解决中,这样的成果实效性无疑令人怀疑,理论与实践的共生状态也难以维系。

  对于科学而言,“各种解释结论与学术观点都只是一种假设而已”,任何解释都不可能是最终的权威解释。

  用波普尔的话说:“任何科学的理论都是试探性的、暂时的、猜测的:它们都是试探性的假说。而且永远都是这样的试探性的假说……我们无法确定任何一个理论是不是真理,因而我们必须做好准备……我们的理论不管目前多么成功,却未必完全真实,它只不过是真理的一种近似,为了找到更好的近似,我们除了对理论进行理性批判以外,别无其他选择。”法学亦无例外。

  作为年轻的法律学人,做好这种挑战权威的思想准备,当为治学必备的首要品质。

  法学研究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样,并非一种独白的个别行为,而是需要对话与沟通,需要借鉴与批评,在与现有学说的对话和批评中进行学术研究与创新。

  正如麦金农在与德沃金的色情文艺之争辩中表达其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不同见解和平等权的理论修复,此类思想史的论争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是如此的陌生。

  因为我们的教师与学生都已习惯了没有异说的教育,习惯了整齐划一的教科书式“通说”,并以之作为考试的标准答案,在这样标准答案的思维引导下,作为最终知识产品的毕业论文缺乏反思与质疑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然而,这种教育模式的弊端尚不仅于此,真正的贻害在于它破坏了年轻人最可宝贵的禀赋一想象力,而想象力正是创新的源泉与动力。

  没有创新,侈谈真理,更空言教育。

  (三)知识与方法

  法学方法论和法学知识形态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不同知识形态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采用了不同的法学方法论。

  法学教育并不是简单的法学知识传授,“比知识更重要的是方法”,更多的是需要通过知识的学习而培养、训练一套法律思维方式,而这种思维方式归结到底是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方法的基础性训练。

  卢曼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方法总是和问题相伴而生的,我们要善于根据问题的不同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推崇某一种研究方法,唯其马首是瞻。

  “远行必自迩,登高必自卑”,只有对“道”领悟透彻,方可在“术”的具体问题上有所受益。

  问题决定了方法,方法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进程和结果。

  受传统思辨思维的影响,代表“法哲学”层面的逻辑演绎方法在中国法学界一直备受推崇。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曾预言:“法律研究的未来会属于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工作者,而不属于只研究‘白纸黑字’的律师。”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界开始自觉运用实证方法研究法学问题。

  但对于法学教育而言,这种研究方法似乎并未得到足够的重现。

  虽然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无法直接造就蜚声学界的理论大师,但倘若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真实的描述,便应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因为,与规范性的研究相比,描述性的分析更能经受住时空的考验。

  更为重要的是,法学方法的转换可能给理论问题的讨论带来新的视角,而法律方法的恰当使用又可以更好地解决现实当中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

  (四)结论

  上述数据和分析显示,以工科为主的专业性大学的法学专业教育目标虽当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但由于路径依赖思维的使然,重理论轻应用的倾向依然明显,与知名综合大学在人才培养方向上没有形成明显差异,缺乏深厚底蕴和品牌效应的特色培养。

  在应对“法学教育如何能面对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有市场需求的优质产品”的挑战时,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使法学院的产品――毕业生和学术成果(论文)适应法律职业化的需要,为法律实践提供持续的智力支持。

  法学教育不仅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良性共生,更需要学科发展的路径指引。

  于是,当中国法学转向“司法定向的法学”时,作为法学知识生产的法学教育也同样面临着一个新的增长点和必然的教育转向:一是经由纯粹理性转向实践理性的定位转向;二是教科书式的“通说”思维向质疑式的“异说”思维转向;三是由逻辑演绎向经验实证的方法转向。

  而转向的一个前提在于法学家职业共同体和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

  因为只有法学知识共同体的形成,才能为法学教育的知识生产提供稳固的基础和结构,避免以“知识小众”的私人知识或兴趣偏好设定价值评判的标准。

  社会分工决定了不同的法学院系可以各自依自身的资源来追求自己在法学教育上的比较优势。

  以工科为主的专业性大学在探索法学教育改革路径之时,首要的目光应当关注自身的资源优劣,在有能力并准备着认识并纠正自身的弱点和缺点的同时,开拓正确的行走方向。

  [参考文献]

  [1]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杜,2007

  [2]舒国滢,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A],迈 入法学之门[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中日法学教育模式之比较【2】

  [摘要]中日同属大陆法系传统的亚洲国家,对于法律理念的认识,对于法律知识的继承、传授和运用等方面都具有诸多共同之处。

  同时,日本又是一个十分重视教育而且教育事业十分发达的国家,在高等教育特别是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对其进行批判的借鉴有利于加快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步伐。

  文章通过对中日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各项具体内容的比较分析并积极借鉴日本法学教育成功的办学经验,深刻反思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不足,并探究完善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法学;教育模式;教学

  一、中日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具体内容之比较

  (一)培养模式方面

  当前,日本的法学人才教育培养模式主要有法学部教育模式、法学研究科教育模式和法科大学院教育模式。

  法学部教育模式主要运用于法学本科教学阶段。

  在日本,高中毕业生一毕业就有权选择进入法律院系进行为期四年的学习。

  学生首先在教养学部学习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外语等基础知识,时间是一年到两年,然后转入法部学习法律专业知识。

  在这个阶段,学校主要是进行一般性的法律知识传授,是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素质型教育。

  法学研究科教育即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目标是培养法学研究和教学人员,培养学生撰写术论文的能力。

  法科大学院制度是作为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一环面提出来的。

  法科大学院是日本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院(研究生教育)法学研究科和法学部(本科教育)基础上建立的专门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

  法科大学院培养模式是独立于原先法学教育的新型的专业研究生教育模式。

  日本建立法科大学院是在批判继承原来法学教育制度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机构。

  在招生方面,法科大学院注意平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入学比例,针对这两个不同的教学对象实行不太一样的学制。

  在教学目标方面,法科大学院教育主要是法律实务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

  因此,法科大学院的运作方式与制度理念和以往的教学制度不一样,是全新的。

  目前,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主要包括本科教育培养模式和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

  建国后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法学教育主要采取以本科教育为起点的模式,大学法学系的招生对象是高中毕业生。

  在研究生教育阶段,获得法学本科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才有资格考取法学硕士研究生。

  1996年,我国借鉴了美国模式,法学教育又开辟了以研究生教育为起点的模式,学业结束后授予“法律硕士”学位,起初招收对象为本科非法律专业的学生,现在招收对象不限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

  (二)教学机制方面

  在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教育重视专业基础教育,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坚实的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宽厚的专业理论基础。

  据此,法学部的本科学生在学习之初一律不分专业,同部的学生学习相同的课程,主要是学习相关的基础学科的知识,目的是打好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理论水平,以有利于学生今后继续升学深造或从事法律实务的实际需要。

  在课程设置上,为了达到培养学生坚实的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和宽厚的专业理论基础的目的,法学部的专业课程设置坚持了分类更细、涉及面更广、课时更多的原则。

  在教学方法上,主要采取教师讲授法为主,同时也采用了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方法。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从实质上来说是法律知识和实务技能教育,其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法科大学院教育强调培养法律职业人员从事司法实务需要掌握的必要学识和应用能力。

  因此,不仅强调课堂讲授,而且强调学生的自主参与;不仅教授学生具体的法学理论,而且强调法律实务能力,特别是法律文书的撰写、法庭辩论能力的提高等;不仅强调理论教学,而且强调学生的实践能力。

  因此,在专业课程设置上,法科大学院所开设的课程体现出明显的体系性,并形成不同的“学科群”。

  主要包括法律基础课程、法律实务基础课程、相邻法学课程和前沿性扩展课程,具体的课程由各法科大学院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在教学方式上,法科大学院采取灵活的教学模式,分班时每个班的学生人数有严格限制,并注意教学师生双方的互动。

  同时,法科大学院十分注重进行法律临床式教育,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教学方法上表现为咨询面谈能力的培养、个案分析能力的培养以及法律见习等几种方法。

  在我国法学教育的过程当中,法学课程的设置和法学教学方法是我们应该重视而且也一直重视的两个问题。

  在专业设置方面,目前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的专业设置已由先前的单一化转向多元化,已开设的专业主要有法理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环境法学、监狱法学等。

  目前,各高校法学专业均开设16门核心课程,同时也开设了专业限选和专业任选课等课程。

  科学的教学方法是实现法学教育目标的有效途径。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社会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

  所以,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过程中,要强调理论研究和知识疏导的重要性,努力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学文化修养;同时,也不能够忽视对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学教育更加重视法学生的法学知识的积累,而对法学生的思维能力以及动手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这体现在教学方法上就是采取教师单方面的讲授为主。

  实践证明,在教学方法上只采用讲授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生所提出的要求。

  因此,法学教学方法应当而且必须实现多样化。

  除了教师在课堂的理论讲授法外,还应该积极探讨采用诸如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等方法。

  (三)管理体制方面

  在法学教学管理体制方面,日本大学法科大学院根据《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标准》的精神进行了积极地改革。

  第一,针对的学生成绩认定,规定了细致的评分标准,其中包括学生的学习态度;第二,建立留级制度;第三,建立第三者评价制度。

  这一制度目的是为了消除可能出现的单纯追求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应试性教育,而保障法科大学院的教育质量。

  为了保障评价的客观和公正性,该制度明确规定了评价机构的多元化组成人员和详细明确的评价内容。

  广义上的教育体制包括宏观角度的教育管理体制和微观角度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对法学教育而言,目前的教育管理体制正经历着深刻而广泛的变革。

  法学教育的质量直接影响我国法律人才的素质,关系到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因此,应当从国家利益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出发统筹法学教育的整体优化。

  在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上,目前我国的法学院校正在根据院校教学科研、校办产业、后勤服务各方面的不同职能,建立不同的管理办法;正在以机构改革、人事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调整队伍结构,促进人员合理分流;建立

  有效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围绕着教学和科研两个中心,加强一线,压缩二线,不断提高教学科研人员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以提高办学效益;后勤改革也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

  (四)招生规格方面

  日本法学部本科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高中毕业生。

  高中生一毕业就有权选择进入法律院系学习。

  法科大学院的招生对象包括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和法律本科毕业生,而且重视这两种生源的比例关系,旨在优化生源结构。

  在选拔的考试方法上,法科大学院采取适应性统一考试和学校选拔考试相结合的方法。

  适应性统一考试考查的重点是入学学生的推理分析能力和阅读表达能力,主要目的在于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法科大学院接受法律训练的素质、能力。

  学生要进入法科大学院学习,还需要参加所报考的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考试。

  最后,由法科大学院根据两种考试的成绩决定录取人选。

  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招生对象是高中毕业生。

  高中毕业生通过参加统一高考,只要分数合格一般就可以到自己所填报的高校法学专业学习。

  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由原先的非法律专业本科生扩展到既包括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又可以是法律专业本科生,考试方法是全国统考,考试的内容包括法学专业、法学基础和公共课项目。

  考生通过全国统考之后,再由各院校自行组织复试考核,合格者方可人校就读。

  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生源主要来自法学专业本科生,也包括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一般要通过参加全国统考、复试考核、录取的程序。

  二、对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反思

  (一)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现状分析

  随着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教育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得到了不断的发展。

  法学教育模式也得到了相当大程度的发展,但从总体来讲,目前无论是法学教育层次、机构还是教育渠道等都呈现出复杂、混乱的特点。

  就法学教育的机构而言,我国既有国家出资兴办的法学教育机构,又有民间出资兴办的法学教育机构。

  在从事法学教育的普通高校当中,不仅包括一些专门从事法学教育或者以法学教育为主的政法院校,而且包括不是专门从事法学教育的综合性的普通高校,还包括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公安院校、政法干校、司法学校、考试培训学校以及一些科研机构等。

  复杂、混乱的教育模式不利于法学教育的管理,而教育管理跟不上就不可能使法学教育质量得到提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弊端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脱节。

  这种脱节主要表现在“各法律职业并不以经过系统正规的法学教育作为入门条件或任职资格,各法律职业以在职人员的法律培训替代职前法学教育;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没有自觉贯彻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和引导”。

  第二,理论教育与培养技能分离。

  在教学方法上,主要采用传统的教师单方面“灌顶式”的讲授法。

  这种方法固然可以使学生对系统理论知识的有较好的掌握,但不能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在此种教学方法下,学生只是一个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机器,没有时间和空间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以及实践能力。

  另外,理论教学与实践没有形成良性互动。

  学生的专业实践(实习)的时间很短,一般是1―2个月,而且大都安排在第七个学期,学生对专业实践重视不够,收效较差。

  (二)完善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构想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还不能完全满足培养社会所需合格法律人才的要求。

  因此,要不断完善法学教育模式就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教学机制,创新法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改革完善管理体制,从而提高法学教育教学质量,增强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1.建立健全法学本科教学机制

  (1)合理利用现行学制,建立科学的教学运行机制。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任务包括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技能。

  合理利用现行学制可以比较好完成这两项任务,就是实行“2+1.5+0.5”运作法,调整法律本科四年教学活动的运作流程,使其高效运转。

  具体是:首先,大学的第一、二年要开设必修基础课程,让学生集中学习基础知识,为搞好专门学科打下坚实基础,并让学生开始接触、了解、掌握一些法律技能。

  其次,大学的第三年以及第四年的上半年让学生学习专门学科知识,使学生的专业知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最后,大学的最后一个学期为司法实践期。

  学生在学院的统一安排和专业教师的带领指导下,在公、检、法及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专业实习。

  在实践中,学生可以运用自己在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经过法律思维的引导去解决和思考法律实践问题,从中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

  同时,也可以为今后的司法实践工作积累宝贵的经验。

  这种学制运行模式,既符合学习的认知规律,利于学生掌握专业学科知识,又把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与训练贯穿四年大学生活的始终,是一种较切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实际的教学运行机制。

  (2)推行弹性学分制,从而激发学生学习自主性,提高教学质量。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统一单位来测量课程的学习量,以取得最低必要学分为毕业标准的具有一定弹性的教学管理制度。

  它具有培养模式的多样性、学习内容的选择性、学习进程的弹性和选择教师的灵活性等特征,具有主体认定、自主选择、质量监控和效能刺激等功能。

  在学分制的环境中,能够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形成以学生为主体的自主学习机制。

  学分制对于实施法学素质教育,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多快好省地培养法学复合型创新人才,促进法学教学基本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2.创新法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教育界早已提出“素质教育”的思想,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在法学教育中“素质教育”目标的实现程度还远远未达到预期效果。

  要实施并实现法学素质教育,首先应培养学生的法律信念,使他们崇尚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意识,“公正、公平、正义”等法律理念牢记心中,这是每个立志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必须坚定的信仰。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其次是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技能,这种专业训练将保证学生在日后的工作中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

  法律思维,是指一种特殊的思维,它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

  法律思维的具备是法律职业技能形成的前提条件。

  法律职业技能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能力、技术和方法的总称。

  它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解决问题的技能、事实调查的技能和法律表达的技能之于法律职业尤为关键。

  所以,法律思维的具备与法律职业技能的养成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不可或缺的两个因素。

  法学教育要真正走向素质教育,实现理论教育与技能培训的统一以及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统

  一,就必须引入实践性教育模式,创新法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在实践性教育模式下,需要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出一套全新的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的标准方法。

  评价的重点应是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而评价的指标也应是多方面的、综合的,因为教育实施的效果是表现在多个方面的。

  评价的指标应该包括:学生实践结果的成败、学生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否正确、运用的法律思维方法、动手技能与知识灵活运用程度。

  除了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外,也应注重学生职业修养的评价。

  关于评价方式,可采用学生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教师评价多种评价方式。

  3.改革完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发展的速度也越来越快。

  随之而来急需解决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其中,最需要我们去研究和解决的就是如何完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问题。

  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完善与否是决定法学教育质量是否能得到提高的关键因素。

  而法学教育的质量又直接影响我国法律人才的素质,并关系到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因此,应当从整个国家法学教育科学发展的视角来统筹法学高等教育的整体优化。

  要制定严格的法律教育准入制度,在保障法学院较大的教育自主权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学院批准条件、审批机构和资格审查程序,尤其要规定法学院必须具备的办学条件。

  只有经过审查,符合标准的法学院、系,才有资格开办法学教育。

  同时,组织独立的机构对这些办学机构进行定期的教育质量检查和评估,随时淘汰不合格者。

  高等法学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是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深入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是一股无法阻挡的历史潮流。

  首先,要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对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学科设置、人员配备进行调整,优化师生、教职工与学生、教师与职工的比例,以达到精简、高效、统一的目标。

  其次,进行教育科研体制和教育模式的改革。

  主要是实施、创新和完善实践性教育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实施科研激励机制,提高科研兴趣,增强科研能力。

  最后,进行教学基础建设与改革。

  要广泛运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扩大学生获取知识的渠道,丰富和完善学生学习方式,同时,加大投入,加快法学院校的校园规划建设,改善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丁相顺,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及其特征[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6,(3)

  [2]丁相顺,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及其特征[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6,(3)

  [3]陶建国,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及其问题[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9)

  [4]陶建国,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及其问题[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9)

  [5]朱立恒,曹盛,中国法学教育改革评析[J],当代法学,2008,(4)

  [6]丁相顺,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及其特征[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6,(3)

  [7]霍宪丹,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8]刘春荣,从比较的视角看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建构[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7)

  [9]张影,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反思与选择[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4)

  [10]朱立恒,曹盛,中国法学教育改革评析[J],当代法学,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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