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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的关联

时间:2022-10-05 18:50:50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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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的关联

  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的关联

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的关联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保护民事权益的法规,是民法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从债法中分离而来的独立体系。

  本文主要针对侵权责任法的社会化趋势及其与社会法之间的关联进行分析。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社会法;关联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体系就如同我们的生活一样,一旦被扰乱,就会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

  伴随着人口的增多,人际关系的复杂化。

  侵权责任法不仅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利益问题,对受害人实行法律的救援,还要兼顾社会的利益。

  为了维护个人与社会的平衡,需要国家的干预。

  侵权责任法主要用来解决此类问题,当然还有不利的一面,就是它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也会伴随着出现一些不能解决的体系之外的社会问题,比如环境污染,工伤事故等。

  这就需要社会法、经济法等其他的法律来共同发挥作用。

  纵观我国的情况来看,侵权责任法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比如人们一直比较的医疗问题等,简单来说就是赔偿问题与损害问题。

  因此,如果要完善侵权责任法,就需要对侵权责任法与社会关系法进行系统的研究。

  一、侵权责任法的社会化趋势

  为了达到公正与有效的目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需要兼顾到多个方面的问题。

  在这一过程中,出于一些政策方面的考虑,出现了一些与其本来的司法性不同的规范的体质。

  在这一背景下,公法也逐渐介入进来,侵权责任法开始呈现出社会化趋势。

  通过了对其他国家侵权责任法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无不体现着社会的团结与安全的思想。

  比如被告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即为了对原告给予帮助及同情,被告应帮助其分担一部分的损失。

  公法的介入必然引起私法制的变迁,同时其内部的体系也受到影响。

  因此,民法典逐渐分化出来一些特殊的规则,这些规则被称作单行法。

  单行法与民法典的规则是不同的。

  目前,各个国家都相继在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单行法。

  二、侵权责任法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

  对于大多数打工者来说,合同法能够保障他们的权益。

  但还有很多领域,是合同法无法涉及的,那么侵权责任法就是最好的承诺与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都市化和工业化也不断完善,然而事故涉及到的问题也就更加广泛了,不再是单纯地人与人之间,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如环境与社会。

  受害人可能在被侵害之前就已经被这些因素所侵害,最后事故的发生,从某种程度来讲,可以说它只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因此,不能再单纯地把责任归结到人的身上。

  这就让问题有些复杂化了,我们很难明确的说出谁错谁对。

  从某种程度而言,侵权者也是受害者。

  所以,单纯地对侵权者进行教育已经不能解决问题了。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简单来说就是把个人集体化,即针对赔偿问题,要在制度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协作的关系。

  但现在还需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侵权责任法的地位在逐渐削减。

  因为它不再能满足社会的不断增加的需求,并且缺乏与时俱进的创新。

  在未来,社会的灾难和事故还有很多,并且向着复杂化,大规模化演变。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任务应该从解决冲突,转移为警觉冲突,在冲突发生之前能够有效的进行预防。

  三、社会法的地位

  社会法与侵权责任法会之所以有此联系,是因为侵犯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权等一系列的侵权行为涉及社会的多方面。

  侵权责任法在社会扮演着非常复杂的角色,一方面是一种规范,另一方面还是文化的表现。

  因此,社会法也充当着一定的说服者的角色。

  它能提升侵权责任法对于受害人的救济能力。

  于此同时,它也在某种程度帮助了侵害者,使其避免被无尽的制度约束的难以脱身。

  这么多年以来,侵权责任法发生如此大的变化,不是偶然因素决定的,而是现代的法律系统对合作、团结的要求的必然趋势。

  并且,这种变化又离不开社会成员的心理的变化。

  心理的变化离不开文化的基础,这种趋势需要的是安全感,责任心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

  这种信任的维护,不同于家庭的维护,是需要制度的,而这些制度主要还是由社会法制定。

  四、结语

  侵权责任法体现的是人类,社会法体现的是社会,这二者虽然对于社会的安定一直共同发挥着作用,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又非常的复杂,模糊。

  那么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社会被划分为多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又有着各自的功能,不仅是法律,还包括经济文化政治等。

  法律体系也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动其制度和规则,从而确保了法律的功能能有效地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不能完全说这个观点是完美的,它也可能会出现弊端,还需要进行深层次的研究。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J]. 中国法学. 2011(03) .

  [2]冯丹丹. 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完善――兼评《侵权责任法》49条之规定[J].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01) .

  [3]程敏.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一点理解[J]. 东方企业文化. 2012(20) .

  [4]石冠彬,魏振华. 监护人责任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场域区分说”的主张[J]. 社会科学研究. 201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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