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论文经典(15篇)
无论在学习或是工作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学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济法学论文1
1、中外双边税收协定研究
2、中瑞双边自贸协定的特色及其对两国经贸投资的影响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研究
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外资准入法律问题探究
5、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研究
6、应对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法律秩序的挑战
7、议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8、亚太自由贸易区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9、信用证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
10、新《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货物买卖的规定的异同分析
11、新《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比较
12、消极担保条款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应用
13、箱位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研究
14、稀土之诉引发的思考
15、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评析
16、我国民间融资法律规制对国际法律制度的借鉴
17、我国加入WTO的利弊分析
18、我国海外农业投资的环境风险与法制对策
19、我国国际贸易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律政策研究
20、我国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重构
21、我国的反倾销与反补贴制度研究
22、我国产业扶持政策与反补贴规则的冲突
23、外汇储备通过PPP模式对外投资法律问题综述
24、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劳工保护条款研究
25、试析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中的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26、试分析冲突规范在国际税法的地位和影响
27、世界贸易争端解决的效率浅思
28、什么是非关税壁垒,GATT是如何打破非关税壁垒的`
29、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法律问题探析
30、浅析美国诉中国汽车及零部件补贴案
31、浅谈处理涉外合同翻译与避免国际贸易纠纷的关系
32、浅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
33、企业跨国收购的法律问题探讨
34、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35、平衡与协调:论跨国股票发行中的法律适用
36、欧盟转基因和非转基因作物共存的法律问题研究
37、欧盟航空碳税与低碳经济新秩序
38、欧盟反倾销规则中的正常价值问题
39、欧盟反倾销规则中的市场经济问题
40、欧盟反倾销规则中的分别裁决地位问题
41、欧盟反倾销规则中的出口价格的认定
42、欧盟法律制度若干方面研究
43、墨西哥诉中国服装和纺织品补贴案案例评析
44、美国反倾销规则中的正常价值问题
45、美国反倾销规则中的市场经济问题
46、美国反倾销规则中的出口价格的认定
47、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分析
48、论专利权强制实施制度的应用
49、论我国外资法体系的完善
50、论我国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
51、论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保留
52、论世界贸易自由化与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53、论世界贸易自由化问题
54、论如何健全我国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55、论侵权作品的法律地位
56、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57、论海运联营体的反垄断法规制
58、论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59、论国际商事仲裁
60、论国际技术转让中反垄断制度适用
61、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
62、论港、澳、台胞在大陆投资的法律地位
63、论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监管
64、论WTO农产品补贴争端案对我国的启示
65、论SPS协议对中国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
66、论GATT/WTO框架下边境税调整的合法性
67、论CISG项下习惯做法的内涵及其认定
68、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问题
69、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研究
70、跨国资产证券化中的外国法人认许
71、跨国专利许可公司研究
72、解析迟罚条款
73、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法律实践
74、基于我国纺织品产业的非关税壁垒研究
75、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单据定性及法律关系判定
76、海运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
经济法学论文2
【摘 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个过程,是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根本准则。当前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较为多元化,至今未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必须立足于经济法的特征、本质以及价值理念,体现其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根本任务和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观,在表述上,应当符合经济法的语境。根据这些标准,文章将经济法
【关 键 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标准基本原则构成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法的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局部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原则同样分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的局部性原则,我们探讨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要贯彻的经济法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状况评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未达成基本共识。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正原则、经济安全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在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否则基本原则的确立就会形成上述混乱的状态,失去其应有的本原性和准则性。总体来讲,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具备一般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又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应当有以下几条标准。
法律规范性标准。所谓法律规范性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学说把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现象而提出。法的原则作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是法言法语。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即首先必须先具备法的规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调整经济领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经济法是一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的新制度,经济法旗帜鲜明地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即所谓的“社会本位”。同时,鉴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主要是指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其他社会利益的维护则由社会法等其他法的部门承担。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法本质上即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强调国家应对进行干预,又强调国家的干预应当适度。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以及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方法和手段,国家适度干预包含以下两点。
首先,适度干预应当合法。任何类型的国家干预必须在主体、内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据,具体来讲,合法干预的内容包括:干预主体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为国家干预行为;干预行为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为国家干预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干预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特定机构创设无法律依据之干预行为;干预程序合法,即国家干预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法规范的要求,使干预行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确行使干预行为的根本保证。
其次,适度干预应当合理。所谓合理干预,是指国家干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调节的就无需进行干预,否则,必然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在合法干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预主要包括干预范围合理以及干预力度合理。干预范围合理是指国家干预的范围不应超出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信息失灵、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等问题。干预力度是决定干预绩效的关键,力度不足必然导致预期的干预效果无法达到,力度过大则会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市场失灵的程度,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权衡考量。
(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由于社会经济总体由全部经济主体即企业和个人构成,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必须注重维护而不是妨害广大经济主体的利益,否则维护社会总体效益便是一句空话。但是二者之间毕竟存在着矛盾冲突,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起到一种“衡平”的作用,在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进行衡平,以最终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因此,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
上述三条原则具有各自特定的内涵,相互之间也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强调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反映了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本质,认为国家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根本方法。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经济法学论文3
1、为什么白醋能显字?
我看见书上说,白醋能显字,我不相信。白醋是白的,怎么也出不了字来,会不会书上说错了。哎!只有做了这个实验才能见分晓。我迅速找来一支蜡烛、一张A4的纸、打火机、毛笔、一瓶白醋。我先用毛笔沾了几下白醋,便在A4的纸上写了“光明正大”四个大字,一开始,上面有水印字,过了一会儿,上面什么都没有了,真是洁白如新。我想:这下字都没了,怎么会显出棕色的字来呢?不可能!不可能!我点燃了蜡烛,把纸放上去烤,开始差点把纸全烧了,我再一次小心翼翼放上烤,忽然,写“光”字的地方出现了棕色的一撇,我很吃惊,怎么会这样,明明没字的,怎么会出现了棕色的一撇。我接着烤,慢慢的“光明正”三个字都出现了,字是棕色的,有点黑糊糊的样子。写“大”字的地方由于烤得厉害烧破了没有显出来。原来,书上说得都是对的呀!据说过去传递情报,为了不让敌人发现,就用了这种方法,实在是很方便、安全。这样为什么能出字,我在书上一查,原来,白醋遇高温就像烧糊了一样,像印子上色一样。原来是这样啊!啊!原来科学奥秘是如此的神奇。从此,我对实验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今后我将多做实验,揭开更多的科学奥秘。
2、树为什么涂白漆?
我有个吃完饭散步的好习惯,可是每当我散步时,总会看见路旁的一排排树都涂着一层白漆,十分壮观,可是树的底部为什么要涂白漆呢?想到这里,我便跑回家问爸爸妈妈,爸爸说:“是为了环保。”可妈妈说:“是工人闲的没事干。”
“真的是这样吗?”为了探个究竟。我来到大伯家,发现大伯家的后院里有两棵还没涂过白漆的树,还十分挺拔。于是,我动起了做实验的念头!想到这里,我便叫妈妈买来了一桶白漆,叫爸爸拿来了一把刷子,一切准备就绪,我便开始行动,像工人叔叔一样拿着一把沾着白漆的刷子,给一棵大树刷了起来。以后,我每天都到大伯家去看这两棵树。下面就是我的调查报告:
叶子:
五天后,刷着白漆的树的叶子变得更绿了。
同样,我还是在五天后观察了没有刷着白漆的树的叶子发黄了。
树枝:
三个星期后,我又看了看刷有白漆的树,发现树枝十分牢固。
同样我还是在三个星期后,发现了没有白漆的树的树枝,不怎么牢固,而且用力一折,就会断。
总结:事实证明了涂着白漆的树要比没有涂着白漆的树来的牢固。
“难道真的是涂着白漆的树好吗?”可我还是不相信,又找了百事通——电脑。从电脑中我知道了:原来树涂的不是白漆而是石灰,石灰具有一定的杀菌、杀虫作用,可以杀死寄生在树干上的一些越冬的真菌、细菌和害虫。冬季的时候,树上有些害虫会钻到地底下过冬,秋天的时候刷上了石灰后他们就下不来了,冬天就会被冻死。来年春天再刷一遍,地下冬眠后的虫子想爬上树为害就不容易了。因为石灰会使虫子脱水而死,所以他们都会远离。哦,原来是这样,怪不得每年秋季要给树涂上一层石灰。
3、铁片的秘密。
我们学习了《铁罐和陶罐》,知道了铁罐放在泥土里容易腐烂,我的脑袋里冒出了一个小问号:那么铁放在哪里生锈最快呢?为此,我反复思考研究做了一个小实验。
我事先准备了三个小铁片。一个放在温度低的地方——冰箱;一个埋进泥土里;最后一个放在盐水中。看看哪一种会更快使铁片生锈。一天下来。我来到冰箱,小心翼翼地拿出铁片,仔细观察起来,可铁片却一点儿变化都没有。我接着来到花盆前,挖出藏在土壤里的铁片,可结果仍是如此。最后我来到水杯前,拿出浸在水里的铁片,可也是一点都没变。这可让我纳了闷:“难道得时间长一点才能出效果?”我将信将疑地离开了实验地。几天之后,我又来到那儿,惊奇地发现在泥土里的铁片有一点点生锈,而在盐水里的铁片早已锈迹斑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带着这个疑问,我打开了电脑,才知道原来是原电池反应,离子导
电。因为两种金属通常是活动性不同的两种。以铁和铜为例。因为空气中有水分,水中通常容有酸性气体,如二氧化碳,铁片遇到酸失去电子成为铁离子,电子则通过金属移动到铜,再还原成氢气,形成一个原电子。这种反应成为析氢气反应。铁的这种腐蚀内称为电化学腐蚀,电化学腐蚀比一般的氧气还原性腐蚀速率更快。
从实验和资料中证明,盐水会让铁片更快生锈!
4、蚯蚓的再生能力有多强?
记得小时侯,我们常常去湿土堆的旁边抓泥鳅。记得那时蚯蚓被我们截成四五截后,竟然还在动。而且过了几天后,再去抓泥鳅时,蚯蚓有的已经死了,有的却钻进了泥土里。蚯蚓的再生使我们感到十分疑惑,但是我们请教了许多同学,他们也和我们一样不清楚这是什么原因。因此,我们边决定研究蚯蚓的奥秘。
我在一本生物书中得到了许多答案:蚯蚓和壁虎一样,身体中包含着生物器官——再生器官,这一种器官能使蚯蚓在被分解后,分泌出一种黄色的带有黏性的物质把伤口包裹起来,所以蚯蚓又能再活下去。如果没有发现到蚯蚓的再生器官,蚯蚓的生存,死亡到现在也还是一个迷,于是我们带着工具兴奋地来到一条小沟里抓起了蚯蚓。我们首先来到一块比较肥沃的土地抓了两只蚯蚓把它放在木板上,然后从家里拿了一把锋利的小刀找蚯蚓的中间切割下去,蚯蚓被我们切成了两截,蚯蚓在木板上翻滚着,有时还会流出一些黏液,这些黏液对蚯蚓的.伤口做了止血、回生的作用。蚯蚓在放出黏液的同时身体还会不断地收缩,最后包成一层壳。接着我们又把第二只蚯蚓放到木板上,用小刀截成四段,也是想刚才那样有的会动,有的不会动,也放出了黏液修复了被破坏的身体。
根据这些,我得出了结论:1.蚯蚓具有很强的伤口愈合能力。2.蚯蚓具有较强的再生能力、结构为简单的器官切掉后就可以再长出来。而结构较为复杂的器官切掉后,就很难再长出来了。
5、皮鞋为什么越擦越亮?
皮鞋为什么会越擦越亮呢?这个问题已经困惑了我很久。直到今天,我终于解开了这个谜。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一起去逛街,路过饭店旁边,我看见一位擦皮鞋的叔叔正在为一位先生卖力的擦着那沾满灰尘的皮鞋,我感到很好奇,眼睛一动不动的盯着,站在旁边看,只见那位叔叔先把鞋面的灰尘擦掉,然后涂上鞋油,仔仔细细地擦,皮鞋就变得又亮又好看了。可这是为什么呢?我越来越奇怪?
回到家,我找来爸爸穿过的旧皮鞋和一双爸爸新买来的新皮鞋进行对比,我先用双手摸两双皮鞋的鞋面,发现新皮鞋的表面比旧皮鞋的表面光滑。后来,我把旧皮鞋涂上鞋油,仔细用刷子擦过后,发现比原来亮了多,但还是无法跟新皮鞋比,皮鞋的亮度是不是和皮鞋的鞋面有关呢?我又陷进了困惑中。
我又拿来一双旧皮鞋用手摸鞋面,感到鞋面凹凸不平,然后,我又用手摸皮鞋有两块很粗糙的表面,我再用鞋油涂在一块粗糙的表面上,那块粗糙的表面马上变的很光泽。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的区别呢?我决定上网去查查资料。
原来这是鞋油的光反射及批挡综合作用的结果。皮鞋之所会越擦越亮,就是因为鞋油填补鞋面的孔隙,擦去高起的粒面,使鞋面成为一个趋向于平整的镜面,再加上油的光反射,因而就会越擦越亮。可这种行为使鞋光亮的同时,却封闭真皮的毛孔,等于是有钱人作茧自缚,实际上是不利于人的健康的,这是人类的悲哀。
哦,原来是这样呀,我终于知道啦、皮鞋越擦越亮的道理同时也要提醒大家,不要为了自己的鞋子变亮而害了自己的健康。我真要感谢家里的百事通——电脑,是它让我懂得了这么多学问和知识!
6、热水瓶为仕么会跳起来?
“噗”,一声响亮的声音传来,怎么回事啊!原来是热水瓶的瓶塞跳起来发出的声音。为什么瓶塞会突然跳起来呢?我对此产生了疑惑,决心一定要探究这个奥秘。
于是,我提着两个热水瓶和一个瓶塞,其中一个瓶装的是滚烫的开水,另一只装的是自来水。我先小心翼翼地把瓶塞堵在了装满了开水的瓶子口上,过了一会儿,只听“噗”地一声,热水瓶塞突然从瓶口上跳了出来,开水也跟着飞溅出来。
该试一试另一只瓶子里,于是我又把瓶塞堵在了装自来水的热水瓶的瓶口
上。但是,过了很长的时间,瓶塞一点儿动静也没有,怎么也跳不起来。
实验过后,我得出了一个结论:滚烫的开水能使瓶塞跳起来。
不过,这里面又蕴藏着什么样的科学道理呢?于是,我便去查找了很多资料,最后,这个原因终于被我查找到了。
原来,热水瓶里的水是热的,当你堵上瓶塞后,热水瓶里的空着的地方又进去了不少的空气,空气受热后就会飞快地膨胀,同时,热水还不断产生热的水蒸气。膨胀了的空气和热的水蒸气就把热水瓶塞顶起来了。
7、怎样使毛巾不变硬?
一年冬天的早晨,我起床来到卫生间,顺手拉下毛巾,一摸。咦!怎么回事,毛巾怎么变硬了,我疑惑不解,自言自语的说:“这昨天还是湿的,今天怎么这么快就变硬了,我的脑里不由的多出了一个问号。”
到了中午,我放学回家了,看见妈妈正在晒毛巾。我这才想起毛巾变硬的事。忙问妈妈:“妈妈,为什么一到冬天毛巾就会变硬,还很粗糙。”妈妈说:“天气太冷了,毛巾久而久之的也就变硬了。”听了妈妈的话,我将信将疑,还有点怀疑刚才妈妈说的话是否真的。
为了解开这个谜,我亲自出马,打开了电脑查了查。原来,毛巾变硬是因为毛巾上有肥皂里的物质“脂肪酸”因为天气比较冷毛巾比较粗糙,所以很容易沾在毛巾上。而水中的钙和镁这几种物质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冷水难以化解的物质,喔,原来是这样呀,我恍然大悟。可是要怎样才能使毛巾不会变硬呢?对了,我可以做实验来验证。
我拿来两块新毛巾,一块用肥皂来洗,然后另一块用热水来清洗。
过了一天后,我破不及待的来到浴室。这时,我发现用肥皂水洗过的毛巾现在已经变得硬梆梆的了,而那块毛巾却仍然是老样子。
通过了这次实验,原来,科学是靠实践活动来证明,并不是有名无实的。
经济法学论文4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成熟,法律在经济中的作用愈发重要。同时经济法同经济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我国各高校也逐渐将经济法学作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选课程,同时其地位也在不断的提升。但是由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缺乏既定的授课形式,而且在教材选用、授课模式等上都是直接照搬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学课程,但是两种课程在教学目标、方法以及专业学生方面都存在极大的差异,无法一概而论,所以必须要对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教学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出适合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优化策略。
一、经济法学课程的内涵及重要意义
经济法学是一门有着极强应用性的课程,非法学专业之所以开设该门课程,主要目标在于培养出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复合应用型人才,不管使用何种教学方式,必须要将经济法学所蕴含的理论知识能够让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掌握,不仅能够帮助非法学专业学生在以后的市场经济中降低各类经济纠纷的产生,同时更加有利于高校非法专业学生对各种经济合同的了解。同法学专业学习经济法学课程不同,不能够运用法学专业学生填鸭式教学,让其自己消化,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在进行经济法学课程教学时要考虑到其自身专业的课程,因此没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掌握消化。只有通过案例教学法才能够吸引到非法学专业的兴趣,因此案例教学法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教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吸引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
非法学专业学生通常将经济法课程作为基础课对待,而且加上课时配置较少,教学内容繁杂,同时缺乏系统性的法学专业知识,并没有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经济法课程上。因此,非法学专业学生在面对晦涩难懂的经济法理论知识缺乏学习的主观能动性,而通过案例教学法能够打破传统法学专业学生固定的授课模式,能够让缺乏系统性法学知识的非法学专业学生能够更加直接明白相关知识;尤其是对案例进行准备、谈论与总结时,能够让各个学生都参与到活动当中,将被动转化为主动学习,而且通过积极查阅资料,也学到许多新的知识。不仅是让非法学专业学生更好的经济法课程,同时也让学生能够积极的学习资料查阅方法,能够培养搜集相关资料的能力,尤其是对法学案例进行讨论时能够锻炼出多向思维,对学生进行问题的思考也有极大的帮助。
(二)注重培养学生发现、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主要目标就是希望能够培养学生了解基本的经济法知识,同时为其专业所遭遇的经济学问题埋下伏笔,能够让学生更加主动的去运用所学经济学知识。通过案例教学法,非法学专业学生需要针对各个经济法案例,主动的进行资料的查询,同时通过相互讨论对案例进行不同角度的分析,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各个同学对于案例问题、教材理论知识以及经济法条文理解都有所差异,大家在谈论中提出各自不同想法,从各个角度进行分析,每一次都会发现新的问题,通过讨论将其进行解决,如此一来非法学专业学生在问题的发现、分析以及解决能力上面都有极大的提升。其对学生之后的社会生活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增强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
我国依法治国,大学生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社会公众,在法律素质必须要有所提升。通过在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经济法课程,不仅能够增强其解决问题的问题,同时在查阅法律资料的`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法律条款有所了解,从而对基本法律知识有着一定的了解,最终将法律素质进行提升。而且在以后的社会工作、学习生活当中遇事将会保持冷静,从而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属于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通过违法方式进行权益的维护。我国依法治国,因此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代表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程度,只有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才是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基础,一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而不是通过违反法律来获取利益。
二、当下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基本概况
(一)专业设置与课时安排
目前许多高校非法学专业进行经济法课程开设的主要是在经济及管理类专业,主要专业涵盖经济学、金融、会计、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与国际经济与贸易等等,在上述专业中经济法课程多数都是专业必修课。此外,其余的诸如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等是将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开设。在课时的安排上,基本上都是在35到55课时之间。而且经济法课程设置的教学目标多数都是对大学生进行基本的经济法律的教授,希望大学生能够对经济法法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能够运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制度等解决简单的经济纠纷问题。
(二)教材选用
同高校法学专业注重理论性的经济法教材选用有所不同的是,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在教材的选用上更多的是偏向含有基础性与实践性内容的教材。而且在市场上有关经济法课程的教材繁冗复杂,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并没有进行官方指定,基本上都是由授课老师自行进行选取。而且对于经济法专业学生的经济法的马工程教材是基本不适用于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其更多的偏向于理论,根本不利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掌握基本经济法知识。
(三)教学形式
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多数运用的是教师教授的形式就是填鸭式的单一方式。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冗复杂,因为受到课时的制约,无法从课堂上抽出更多的时间进行讨论交流。而且因为课时较少的关系,单一的教学形式较为枯燥,而且无法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系统性教学。
三、目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课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课时设置较少,前置法律基础知识缺乏
经济法教学课程的内容繁冗复杂,涵盖经济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等等各种法律,即便是进行粗略的讲解运用50个课时也是不够的,而且还需要缺乏法律基础知识的学生能够快速的了解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尽管高校会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是更多的是偏向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对于法律的教授更多的介绍,然后一带而过,学生结束该课程后对法律的知识几乎为零。这也就没给非法学专业学生打下前置法律基础知识;造成经济法老师在教授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基础知识的教导,无法达到经济学的最终主旨。
(二)教材使用缺乏标准,针对性不够
目前的市场上,有关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其教材十分多样,而且鱼龙混杂,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各出版社都积极推销自身的经济学教材,而教师在选择也是根据自身喜好,自主性较强,甚至会与出版社有所合作等等。所以,各个高校与专业在选用的经济法教材上都存在极大的不同,但是教材的混乱不利于构建非法学专业学生经济法课程教学标准,不利于提升整个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而且教材选择的随意性也造成教师随意的教学,根据不同的教材进行同样的课程教学,甚至是抛开教材直接进行教授,将所选的经济学教材作为摆设;学校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也没有办法将所学内容与教材进行接轨,不利于课后复习。
(三)教学形式单调化,缺乏实践性
由于经济法课程受到课时较少的局限性,许多教师为了能够及时的完成教学任务,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授课形式基本上都是通过PPT进行填鸭式教学,而且学生在课堂上也缺少与教师讨论的环节,不利于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学习,接受起来十分困难。而且对于非专业性的课程,经济法课程根本无法吸引到学生的积极性,普遍缺课、玩手机等等,而且高校对于此类现象往往也是忽略。正是上述的教学形式,使得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上存在极大的难度。
四、提升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增加课时,根据不同专业设置教学目标,选择相应教学内容
从目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设置课时,35课时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两种方案进行优化。一是直接提升经济法课程课时,直接将课程学时设置到五十学时以上;通过充裕的时间不仅能够在课堂授课时更加充裕,同时也能够抽出一定的时间进行课堂讨论、提问等各种课堂互动,提升枯燥经济法课堂的趣味性,同时也将整个课堂质量进行提升。二是不增加经济法课程课时,通过增设法律概论等课程为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打下一定的法律基础,重点教授经济法课程所需要的基本法律概述,从而为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展开打下一定基础,能够提升经济法教学效果。同时应该根据不同非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构建不同的教学目标与教学大纲。尤其是在会计专业则需要重点教授会计法、财税法等等,要根据非法学专业的特征进行经济法课程教授的重点教授,不能够囫囵吞枣,一股脑的全部教授给学生,这样学生也无法抓住重点,在消化学习方面也存在极大的难点。
(二)合理挑选教材
经济法教材的挑选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关系到教学质量高低,而且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教材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尽管课堂上教师会脱离相关教材,但是学生能够通过合适的教材进行课后的温习。只有合理挑选经济法教材,学生能够结合教材有计划的进行学习,而且通过教材上的经济法案例与习题,也能够提升学生学习主观能动性。许多高校在对非法学经济法课程教学时,自行组织教师进行经济法教材编写也是科学的方式。
(三)优化教学方式,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与趣味性
首先教师必定需要通过讲授,对于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法律基础等都需要通过教师讲授,但是不能够运用教条式的方式,通过问题设置的形式,引导学生进行学习与复习,同时划分学习小组对相关法律案例进行课下讨论分析,总结其中的法律问题,带着疑问进行理论教学。其次,提升经济法课堂教学趣味性,多运用案例教学的形式,许多学生都需要故事性教学的方式,要让学生们能够主动融入到法律案例中,才能够发现其中的问题,同时进行讨论解决。整个案例教学的形式更加符合非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总之,对于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来说,必须要结合非法学专业学生不同专业的特点,提升经济法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强化非经济法专业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够达到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开设的主要目的,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健全做出一定贡献。希望本文的拙见能够对高校经济法课程开设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陈文兴、洪芳芳.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思考.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xx,21(1).
[2]吴昊.非法学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创新研究.农村经济与科技.20xx,27(22).
[3]罗瑞.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xx(1).
经济法学论文5
摘 要 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发展历史来看,经济法学以往的成就、突破、纷争和遗憾,都可以在其研究方法的得失上觅求原因,所以经济法学未来的发展,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从而对其发展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关 键 词经济法研究方法新制度经济学
一、经济法中问题与主义的相关争议
在中国,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认识,但经济法学界大体倾向于以1978年为学科发展的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顾性、反思性的研究成果。对于经济法学这个新兴的学科,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而在其研究方法上,学者主要侧重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的争论上,即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的分析。
一些学者把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比做“鸡肋”,认为其食之无味。他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方法论上的“意识形态”化、“概念法学”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巨大冲击,树立经济法学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增强其自足性和开放性,成为经济法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他们也指出其无意否定那些研究主义的学者所进行的研究价值,只是认为这样的研究偏离了法学本来的研究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种游戏规则,是为了处理人类社会的各种纠纷,法学的任务就是发现以及创新更好的游戏和裁判规则,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因此,法学研究不只是书斋中的学问,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要解决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进行的经济法研究与中国活生生的经济现实、经济改革与立法司法实践不联系,只是热衷于构建抽象的理论框架,将经济法理论变成了高深莫侧的玄学,其研究结果是不仅不能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指导,而且会偏离法学研究的初衷和实质。
但对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强”的人来说,“鸡肋”同样可以咀嚼、消化和吸收,同样可以“食之有味”。他们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去探求、发现、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准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从而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原理,只有具备丰厚的理论基础,才能进行有关制度建设的研究。严重冷落法解释学等传统的研究方法,会直接导致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削弱和经济法研究法学特质的减损,而未来经济法研究方法必定是多元的,研究手段必然是综合的,研究体系也一定是动态的、开放的,但其核心却应该是恒定的,即传统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不应被动摇、更不应该被抛弃。
二、关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
从第十五、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来看,目前学者普遍达成了关于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这也验证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句古话。现在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既要研究“问题”,也要研究“主义”,同时更要注重两者的并重研究。张守文教授用“顶天立地”四个字,对这种研究方法进行了高度的概括。“顶天”指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强调研究必须能够真正的拔高,要真正体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因为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等同于一般。但是,我们所强调的研究并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强调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而不能使其成为海市蜃楼。“立地”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同经济法的实践相结合,形成具体的制度,以回应和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大量现实问题。因为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究能否纵深发展的基础。
三、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
在我看来,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正处于库恩所说的科学发展的四个阶段中的“前科学阶段”,突出问题是没有统一的概念体系,缺乏共同的理论假设与方法论原则,理论尚未成熟,只有理论与实践统一,经济法学才能进入成熟的“常规科学阶段”。所以,目前经济法学界所追求的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并重研究,是经济法发展一个必经的阶段。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相对比较注重有关“问题”的研究,即关于经济法制度建设的研究。因为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态势来看,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还是比较倾向经济法理论的研究,需要适度的制度建设来“中和”这种非正常的现象。而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上,我们可以借鉴经济学中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研究。由科斯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是近几十年来兴起的西方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运用企业组织理论、产权制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分析和重新解释许多新古典经济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成功之处,结合经济法本身的实际,来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注入新鲜的血液,达到创新的目的。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过分注重问题的相关研究,要做到经济法所追求的“适度”。我们可以在着重研究具体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所构建的制度、规则和经济执法的过程中,从中抽象出经济法的范畴原理、语言符号和思维方式,进而达到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互动研究。
参考文献:
[1]应飞虎。问题及其主义――经济法学研究非传统性之探析。法律科学。20xx(2)。
[2]张守文。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政法论坛。20xx(5)。
经济法学论文6
不久前,我家搬入了现在的新房子,刚搬完家,邻居叔叔阿姨们就送来了好几盆化和几株树。都摆上盆景。我对爸爸说:“我们家都快成植物园了,摆那么多的植物干嘛呢?”爸爸笑着说:“植物能制造良好的气氛、能净化空气,人和动物都离不开他们,离开了他们都不能生存了。”人和动物离开植物后不能生存?为什么人和动物离开植物后不能生存呢?我将信将疑,决定做几个小实验来证明这个问题。
星期天,我从屋里抓来两只老鼠,这两只可怜的小老鼠即将成为我的试验品。它们不停地挣扎着,圆溜溜的小眼睛瞪着我。我把一只小巧玲珑的老鼠放在一个大鱼缸里,这个大鱼缸是玻璃做的,是爸爸买回来饲养金鱼的,但是一直没有养金鱼,恰好我用来做实验。我把玻璃缸封得严严实实的,不让它与外界的空气相连。我仔细地观察着,只见小老鼠沿着缸壁绕着快速的向前窜。咦!小老鼠不是活得好好的`吗?难道爸爸说的不是真的?过了一段时间,只见小老鼠绕圈的速度越来越慢,直到停滞不前,最后奄奄一息的样子。顿时,我把鱼缸的盖子急忙打开,把第那只小老鼠取出来,放进第二只小老鼠,有搬入几盆枝繁叶茂的植物进去,然后跟上次一样把鱼缸盖上,我不停地拍打鱼缸,只见小老鼠惊慌地乱窜,过了好久这只小老鼠也没咽气的样子,这个实验证明了植物可以输送动物所需要的氧气。
为了进一步证明人类和动物对植物的依赖性。我来到我家附近的一个食料加工厂,那儿的空气里弥漫着一股浓浓的灰尘味,熏得我只咳嗽。我感到十分难受。然后,我又跑向我家屋后的一片竹林里,那是一个空气清新的地方,我感觉极为清爽。这个实验证明植物可以净化空气,使人呼吸顺畅。
这两个实验证明,人类和动物的生存与植物有密切的关系,这其中到底有多大的科学道理呢?我们科技小队来到图书馆去查阅了许多的科技资料,还到学校的远程室上网查阅,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人必须依靠植物提供氧气,只有植物才能制造氧气,如果说一个人几天不吃饭、几天不喝水,且有一息尚存,但是几分钟不吸入氧气,就可能性命难保,氧气是人生命活动的第一需要呀!一个成年人每天呼吸约2万多次,吸入氧气0.75千克,呼出3二氧化碳0.9千克。
二、动物与植物的呼吸,物质的燃烧,也都要消耗氧气,释放二氧化碳。这样一来,空气中氧气不就一天天增加了么?不,天地间之所以没有产生过这种危机,就是因为植物既是天然氧气“制造厂”,又是二氧化碳的“广阔市场”。
三、有人做过统计,1公顷阔叶林,在生长季节每天能制造氧气750克,吃掉二氧化碳1000千克。所以算起来,只要有10万平方米的树木,就可以供给一个人氧气的需要量,并把呼出的二氧化碳吸收掉。因为有植物源源不断地补充氧气,空气中的氧气才能保持基本恒定。相反,如果没有植物,地球上的氧气只要500年左右的时间即可
用完。
所以,我们人类不要乱砍乱伐森林植被,人类和动物能够维持生命以及活动时所需要的氧气,必须归功于绿色的植物,生命与植物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在此,我代表我们全校同学呼吁全社会的人们爱护和保护植物,让植物成为我们最好的朋友!
经济法学论文7
【摘要】在不违反国家规划的地区,对小产权房在实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手续后,按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确权发证,但不允许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已建好或出售的小产权房只要不是在耕地上建设的,可以让开买房人或发商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关土地价款,完成征地程序后可发给相关产权证。
【关键词】小产权房; 原因; 现状; 解决。
1993 年来自河北的画家李某心怀对艺术和梦想的追求来到北京,想找一个宁静的地方,从事专业绘画。经人推荐,她来到了小有名气的“画家村”宋庄。恰巧宋庄辛店村村民马某有一套闲置的老房子要出售,李某便立即买下并于20xx 年7 月1 日与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 45000 元买下了马某的正房、厢房和院落,马某还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也交给了李某。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上,有买卖双方的签字和辛店村大队的盖章,见证人是村副书记郭某和康某。在宋庄辛店村有将近 50 个和李某有相同买房经历的艺术家。但是 20xx 年 10 月,这样宁静的生活出现了危机。一个自称是马某的朋友的人来到李某家,并说是代表马某来向李某要回其卖出的房屋,并说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李某立即回绝了此人。见李某不同意,马某的妻子便前去与李某协商,并说可以给李某 70000 元作为补偿,李某仍然拒绝了她。
于是马某于 20xx 年 10 月向法院起诉状告李某,要求确认法院他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其房屋。20xx 年 7 月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李某是外来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因此判决李某和该集体组织村民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责令李某一家在法院判决生效 90 天内腾退房屋,与此同时,马某要付给李某夫妇 93808 元的补偿款。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由来已久,上案中画家村事件更是小产权房案件的典型代表。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涌入城市,使得城市房价步步高升,商品房价格更是久升不降。在此种情况下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变得炙手可热。然而现阶段我国的小产权房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小产权房概述。
( 一) 小产权房的概念。
所谓小产权房( 又叫乡产权房) ,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用于销售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而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和市场交易中一种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称谓。
( 二) 小产权房的分类。
第一种小产权房: 在政府出让或划拨的土地上,未按原先规划的用途开发或利用,且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有潜在产权纠纷可能的房屋。
第二种小产权房: 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和买卖,销售个军人以外的其他地方居民的房屋。
第三种小产权房: 占用集体土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用于商品住宅销售的或由村集体或农民自行组织建造销售给集体以外其他人的房屋。
( 三) 小产权房的现状和国家的相关政策。
我国各地都存在小产权房,在建的已建的不计其数。根据相关机构调查显示,北京、上海和一些珠三角地区城市的小产权房所占比例惊人。其中深圳的小产权房面积占城市住房总面积高达 40% - 50%,而广州的小产权房出租则占了其房屋出租面积的 50%以上。
国家相关部门近些年相继发布了有关小产权房的各项政策,但各地小产权房仍有难以遏制之势。20xx 年,国家相继发布严禁违规开发小产权房和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提示”; 20xx 年,国土资源部发出的通知中明确表明不允许任何机关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产权证明; 20xx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通知中仍然重申坚决叫停各种小产权房; 20xx年,国土部表示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重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20xx 年 9 月,北京市开始试点清理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兴起的原因。
( 一) 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影响。
我国对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采取不同的政策,城市国有土地通常进行市场定价,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和价格机制尚未形成。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是划拨、出让或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而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分配的。
( 二) 居高不下的商品房价格。
近些年来,全国各大城市的商品房价格只升不降,即使按揭贷款买房已经十分普遍,但仍有许多人无力承担如此之高的房价。与此同时,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让想买房的人看到了希望。同样是普通住宅,小产权房的价格只有相同位置的商品房价格的 40% - 60%。一时间小产权房热销起来。
( 三) 相关法律规定的欠缺和漏洞。
我国法律虽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法律对于农民在旧宅基地上再建楼房,把空置的部分卖给集体以外人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中间有许多法律空白或缺陷。根据现行的法律原理,法无明文规定即为不禁止。所以人们也就钻了法律的漏洞。新出台的《物权法》并没有限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没有规定禁止小产权房。
( 四) 小产权房的出现有利于抑制商品房房价和保障住房需要。
小产权房价格低,它的大量存在会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商品房价格的作用,促使开发商调整相关政策。目前市面上小产权房数量很大,对缓解紧张的.城市住房问题、保障住房需要,缓解了政府为居民提供住房的压力。这就让小产权房有了其存在的价值。
三、购买风险。
( 一) 小产权房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
因为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而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允许用于销售。所以小产权房的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种买卖行为基本上是无效的。而且正因为它不能确权发证,在交易时相比其他合法商品房交易要付出许多额外的交易费用,这期间可能会引发各种纠纷。将来出售或者遗赠给子女时也会有很大*烦。
( 二) 安全没有保证、配套设施不全面。
由于小产权房主要是集体组织或村民自行建造或者由一些开发商投资建造出售的,建成的房屋没有相关部门检验和监督,大多会因偷工减料或技术不佳、材料质量低劣而不合格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加上其价格低廉,相关配套设施比如车库、天然气和物业管理都基本没有。虽然人们买房是为了有个遮风挡雨的家,但至少要住得放心,住得安心。
( 三) 得不到拆迁补偿。
小产权房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建筑,其买卖过程是违法的无效的,其买卖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拆迁时也会被当作政府规定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如果与国家的规划相冲突,很可能会被强制拆*,而其买主也得不到拆迁补偿费。
四、小产权房的解决建议。
( 一) 解决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是小产权房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现状是我国法律限制或禁止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用地,但是眼下随着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进行,城市国有土地已经满足不了建设和住房需要了。所以近年来国家大量征收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之后再出让或划拨给地产开发商进行建设。但是这种做法使国家耗费了大量财力物力,使得土地流转的过程更加复杂,而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征收补偿也没有很好的落实。在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流转的基础上,继续探寻统一城乡土地制度的路子,让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国有土地统一市场,同地同价,解决小产权房与商品房的价格差异。
( 二) 完善相关立法和集体土地登记管理制度。
首先应该出台一些整治和规范小产权房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小产权房的概念和范围,说明其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和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不受法律保护等,同事也要表明国家对小产权房的治理态度和政策。其次应该修改相关法律。虽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农民对集体土地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没有处分权,只能在集体组织成员内部流通,这样使得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不能充分流通无法实现土地资源价值、房屋价值和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相关法律可以修订为: 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销售转让时,将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样就有利于保障房屋的产权。最后,加强对集体土地的登记管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向集体组织缴纳一定的集体土地使用金。
( 三) 针对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不违反国家规划的地区,对小产权房在实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手续后,按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确权发证,但不允许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已建好或出售的小产权房只要不是在耕地上建设的,可以让开发商或买房人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关土地价款,完成征地过程后可发给相关产权证。
五、结语。
面对我国小产权房的现状,要全面分析其利与弊,慎重权衡各方利益,找出正确的解决方向和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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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江平主编。 中国物权法教程[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
经济法学论文8
论文摘要:1994年底,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推出了以“老干妈”为商品名称的食品,自1996年8月,开始使用自己设计外包装上,随后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1997年10月,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开发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使用的瓶贴与“贵阳老干妈”的相似的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11月,“贵阳老干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湖南老干妈”及销售商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告上法庭。
论文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位法与下位法
1 案件分析该案中,在当事人都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都没有取得商标权的情况下,国家专利局几乎是在利用两次专利授予调戏法院。根据专利法,两家老干妈的力量几乎均衡,一方的权利无法否定另一方的权利,法院只好以先用权为依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否定华越公司对“老干妈”的使用权。华越公司根据国家专利局授予的权利,取得了“老干妈“的外观设计专利,那么他就可以合法的贴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否则我辛辛苦苦的申请专利干嘛?事实是我被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判输了,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没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问题,也没有具体法与一般法的名分之争,凭什么就得适用一个对我不利的法律?华越公司的法律顾问没有据理力争,是个遗憾。国家专利局的一次专利认定直接导致了一次法律冲突。
2 国家专利局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其实本案最重要的应该承担责任的一个点,就是国家专利局。如果专利局当初脑袋稍微清醒一下,稍微为国家的产业负一点责,就不会出现后来如此惨痛的教训。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与已知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两起外观申请,是如此的相似,时间有是如此的接近,全国人民都以为是一家工厂出产的商品,你却能区分开,专利局是否要兼职卖放大镜?给全国的家庭主妇每人配发一个,然后“喜之郎“和”喜六郎“,”康师傅“和”康帅傅“,”雪碧和雷碧“你也都授予它专利,以保证你的放大镜的畅销。你的一个专利授予,造成了一个企业数年的苦心经营(当然也有决策者的原因)和巨额投入遭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辛辛苦苦的为别人做了嫁衣,如果你当时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严格一点,那么后面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你的一纸授予轻轻松松的搞垮了一个企业,对你的能量真是感到很佩服。案后专利局辩解,是在是工作太忙,无力分辨每一个申请单与成千上万的申请单有何不同,但,这是你的职责。幸好,笔者也是一个小小的计算机爱好者,知道日立公司推出了一个软件,可以把无数个图片迅速的检索,把相似的几个或十几个图片呈现在检查人员面前,能够为专利局节省大量的人力,也基本能杜绝类似错误再次出现。3 华越公司从法律顾问到决策者的失误
3.1 法律顾问在公司开始申请专利的时候就应该提醒公司的决策者,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我们在做一个非常危险的模仿,后果轻则胆战心惊,寝食难安,重则粉身碎骨,万劫不复。毕竟是心理如明镜似的知道理亏,一旦纠葛起来会非常危险。再者,案后竟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让专利局没有受到丝毫的惩罚,或许,公司感到了难度,有了畏难的情绪。
3.2 公司的决策者更是不知道他在做什么,从本案的发展看来,华越公司并不是一个游击队,是决心要做成一个全国的品牌的。他很聪明的合营了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仅仅用了5个月,拿到了技术,然后一脚把南明踢开,轰轰烈烈的在做起了广告营销,让全国人民都知道了”老干妈“,不但自己的辣椒油卖的风生水起,贵阳老干妈的'销售额也是翻着翻的往上涨,因为消费者从外观上看根本就分不清到底谁是谁,这种贵阳的当地的土特产估计口味也差不多。问题出现了,一山是容不得二虎的,贵阳老干妈无法忍受一个后起之秀打着自己的旗号竟然做的比自己还大,再容忍下去自己就成假的了。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4 高级法院与国家部级(国家专利局)行政单位究竟谁是最后的终结者司法作为民众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能否得到像宪法阐述一样的发挥,法院的判决国家专利局能否平静的执行。
5 一审的判决当王老师在屏幕上打出当时北京二中院的一审判决时,也不是很服众。
判决:
①被告华越食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其在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之前与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瓶贴相近似的瓶贴;
②被告华越食品公司赔偿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
③驳回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我估计贵阳老干妈看到这个判决之后肯定吐血了,本来是想让法院给华越公司来一刀的,法院却只给华越理了理发。①华越公司的瓶贴都是一样的,你怎么判断这一批是未获得专利的,那一批是已经获得专利的,瓶贴上又没有印刷日期;判决词已经体现“相似“的字眼,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与已知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这不是等于羞羞答答的认为专利的授予有错误吗?②贵阳老干妈当时的年利税已经高达1500万,想用区区15万打发,却给她留下一个日益恐慌的竞争对手,任谁也不会同意的。这个北京的二中院果然是高。
6 二审的判决该案中,在当事人都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还在复议的情况下,法院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很明显,在双方当事人都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形下,因为一方的专有权无法否定另一方相似“专利”的专有权,所以,贵州“老干妈”无法通过专利法获得保护。因而法院只好以先用权为依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否定华越公司对“老干妈”的使用权。法院灵活地适用法律,较好地维护了真正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但没解决权利归属问题。这个也是没法解决的问题,因为权利由国家专利局给了双方,如果确定专利属于一方,有越俎代庖之嫌,也很不给专利局面子,只好含糊带过,大家心知肚明即可。从走司法程序来说,这个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市场经济秩序。不能因为你是规模比较大的正规军,就可以堂而皇之的使用小工厂创造出来的无形资产,不能说你的资源比较多,财力比较雄厚,我用这个牌子肯定比你用要好,就可以拿去用,那样的话,小企业根本就无法生存,垄断就会形成,竞争秩序会遭到严重的破坏。本案结束后,失去华越公司强大的品牌经营战略帮助,贵阳老干妈的销售量也大不如前,那么这个诉讼的结果就是死了一个,伤了一个。民不举,官不纠,双方没有联营的意思,法院也不好多说话,再说法院也不可能帮助企业制定下一步怎么走。但,在我的印象当中,法院的胆子可没那么小,一些当事人或老农民进法院经常被唬的一个跟头一个跟头的,如果在此案终审判决前,三方(法院,双方当事人)坐下来平心静气的商讨,此案判决后的得失,摆明法院的观点,对双发的未来的发展的得失,仔细的考虑一下,携起手来,化干戈为玉帛,共同扶持发展,总比两败俱伤的结果要好的多。值得我们学习的是原告的诉讼技巧:①轻松的利用了一个替罪羊,北京燕莎商城,把诉讼所在地从湖南转战到了北京,避免了地方保护,节省了很多资源,省却了很多麻烦;②事前判断准确,不告专利,不诉商标,巧妙的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推翻了被告的一切事前准备和所拥有的权利,不但使自己处于一个有利的地位,也使法院擦去一脑门子的冷汗,免却了与国家专利局相遇的尴尬。 参考文献: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
经济法学论文9
一、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意义
1.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提出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改革思路与方案并运用于教学实践,使学生直接面对将来的工作环境与工作要求,促使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务之中,使学生在校时就具备了适应未来工作所必需的心理素质、知识结构和操作能力。
2.有助于构建模拟法律职业环境,为学生提供充分的动手操作机会。通过建立仿真实验室,使学生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流与沟通、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专业技能。
3.有助于提供师生互动平台,变“填鸭式”教学为学生主动式学习。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是以学生主动学习为基础展开的,在实验教学模式下学生也被赋予了一定责任,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可以与指导教师就实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无障碍的沟通。
4.有助于提高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平。要进行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要求指导教师深入法律实务部门,掌握相应的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的丰富无疑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讲授专业知识,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二、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现状
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专业课,国际经济法以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为研究对象,在21世纪全球化和国际化趋势下,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重要性日益体现。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现状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国际经济法是20世纪后半期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是具有综合性、实用性、科学性的法学核心课程。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扩大和加深,相应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人们对相应的法律课程也越来越重视,国内法学院校普遍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并在其中设立实验教学环节。
2.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内容越来越丰富。现已覆盖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贸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等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
3.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形式多样化。包括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社会实习等,并将各项实验教学的考核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纳入期末总评成绩。
4.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环境日益改善。部分院校编写了国际经济法实验教材,设立了功能完善的模拟法庭,配备了先进的网络设备,提供网络实验教学的硬件与软件,与地方法院、律师事务所保持良好的教学合作关系,加强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大多数院校对实验教学给予政策及经费上的支持,提供相应保障条件。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在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为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验教学形式;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拓宽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渠道,丰富实验教学的内容与形式来加以实现。
三、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方案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是基于加强基础、拓宽知识、重视实践、培养能力、激励创新、发展个性和提高素质的原则,着眼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现有实验教学软硬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手段、实验教学队伍、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建设一个实验教学体系、课程内容和教育信息技术创新先进的、多层次的实验教学体系,建立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紧密斜街、法律实践技能训练和基础理论知识学习相互补充、智力因素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并重的三位一体的`实验教学模式。
1.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目标
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总目标是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法学教学质量为宗旨,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教学条件为保障,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为一体,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探寻法律事实的能力、法律实务操作的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与创新思维能力,最终实现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人才培养目标。
其具体目标为:
(1)能力性目标。不仅要使学生学习国际经济法知识,更要教会学生如何学习、掌握、运用、更新、创新知识,发展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知识的综合运用、动手实践能力与创新思维能力,善于思考和以全局的、发展的、长远的眼光看待问题的能力,从而形成独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能力。
(2)参与性目标。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互动教学,强调学生通过自主参与学习活动,获得参与讨论和探索的亲身体验,逐步形成善于质疑、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努力求知的积极态度,产生积极情感,激发他们求知、探索与创新的欲望与动机。
(3)情感性目标。合作的意识和能力是现代人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通过开展并努力创造有利于人际沟通与合作的教学环境,使学生学会交流和分享研究的信息、创意及成果,发展乐于合作的团队精神,养成团队合作、分享、积极进取等良好的个性品质,提高团队合作的能力。同时,养成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不断进取的精神及勇于克服困难的品质。培养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
2.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内容体系
考虑到国际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内容体系可分为“两大部分、三个层次、四大模块”。从实验教学的空间来看,包括校内实验和校外法律实践两大部分;从实验教学的性质来看,包括基础型实验(如课程实验)、综合型实验(如仿真实验)和法律实践(如见习、实习等)三个层次;从实验教学的类型来看,包括实验、实训、调研和实习四大模块。其中,实验模块主要由法庭科学的实验课程组成;实训模块主要包括庭审观摩、案例诊断、司法实务、企业法律实务、调节与仲裁等;调研模块包括地方立法、法律援助等专题调研;实习模块包括法律诊所、基于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校内仿真实验和毕业实习等内容。
3.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主要措施
(1)理顺现有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体制。制定《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及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应用型人才能力训练与开发总体方案》,建立强有力的实验教学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系统。
(2)研究建设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创新体系。通过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网络状的学生实践能力训练平台。建立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相结合的实践能力训练平台。通过法律诊所、法庭审判模拟和基于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校内法律实务仿真实习等教学模块为学生搭建校内实践实战平台,通过与法院、检察院、司法厅等签订实习协议为学生搭建校外实践平台,充分挖掘社会资源为学生能力训练与开发服务。建立网络资源平台和虚拟活动平台,一方面,为学生能力训练提高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规库、案例库、视频资源库等网络资源和网络服务体系;另一方面,为学生提供虚拟法律角色扮演软件支撑平台,拓展实验教学时间与空间,提高实验教学的实效。
(3)构建、完善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项目体系,推动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基础型法学实验研究”、“专业综合型实验研究”和“跨专业综合型实验研究”等的实验教学项目体系,不断拓展和深化实验教学内容改革。
(4)加大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教师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素质高、专兼职相结合的实验教师队伍。通过引进、培养和外聘等途径壮大教师队伍,优化教师结构。制定青年教师实验实践教学能力培训计划,每年选派一定数额中青年教师进入司法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着力培育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带头人,强化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团队建设。
(4)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技术手段
关键是要采用制度化的形式,以全新的理念构建完整的硬件和软件保障机制,使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走独立性、可持续发展的规范之路。以法学实验室建设作为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物质载体,通过资金的合理投入使用,人力资源的科学调配,管理的规范安排,以满足实验教学必备条件。
四、完善国际经济法学实验课程教学的建议
1.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案例普遍为第二手资料且经过人为加工处理,比较完整的原始态案例资料不够,应加大力度收集与整理第一手案例资料,建立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案例数据库,并部分用于实验教学中,以期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2.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形式之一仿真实验室的实验项目较薄弱,可考虑结合“法学实验教学软件系统”进一步开发国际经济法实验项目,丰富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需求设计,以期完善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形式与内容。
3.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考核方式单一化,建议设计过程考核、结果考核、会诊式考核等多种考核方式,以期改进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效果。过程考核主要通过无纸化闭卷上机考试的形式按照实验业务环节,分步骤、分阶段检测学生掌握基本业务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的情况;结果考核强调对学生综合业务处理能力的考核,要求学生掌握较高的情势分析能力,能熟练运用法律规则,主要通过实验结果报告及学;会生个人或小组的演示等形式,全面完整地反映学生的实验结果及其依据诊式考核则邀请实际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人员,针对学生的实验结果提出问题,以拓宽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视角,切实提高其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这三种考核评价方法既体现了解决国际经济法律问题对学生基本知识及基本业务能力的规范性、专业性要求,又充分考虑了实际国际经济活动开展方式方法的多样性对学生综合知识、应变能力、综合业务处理能力及创新能力的要求,较好地反映了实验教学对实验考核和评价方法的特殊要求。
4.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内容差异较大,应设计统一的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大纲、讲义,制作课件,以期增强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的规范性。
5.鉴于目前国际经济法实验教学主要是在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中设置实验环节,尚未形成独立的机制,欠缺相对理论教学的独立地位,建议在条件具备时尝试开设专门的国际经济法实验课程,将其作为选修课程,以期扩大实验教学的应用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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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论文10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频繁见诸于报端、争论不休的“王海现象”、“砸奔事件”等等,充分暴露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和实践上的缺陷,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笔者不揣冒昧,仅就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谈一些肤浅之见,见教于大方之家。
一、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
(一)权利保护范围过窄。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衡,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于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的权利的实施给予保障。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还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当消费者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通过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范,使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充分权利,而改变其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②。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进而言之,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其中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出于营利目的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已是必然之举。
(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国情决定了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较司法等方式更为方便且易于广大消费者接受。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行政保护的制度主要涉及第28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34条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规定;第50条对经营者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这些规定明确了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调解解决消费纠纷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三个主要方面的行政作用,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在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从事,出现了踢皮球现象;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措施是行政机关执法到位的保障,法律应当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手段。但是,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
(三)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西方有法谚“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③。
第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在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信用缺失问题突出、政府管理滞后的转轨时期,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尚待逐步提高,通过“与经营者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尚难成为一条主要的途径。
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由于消费者协会是社团性质的组织,受职能限制,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纠纷只能运用调解手段来解决,缺乏强制力保证,因此,调解成功率不高。
第三、“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手段,行政机关也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办法解决消费纠纷,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也没有强制执行的力度,因此,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靠山。
第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目前,消费者选择仲裁途径解决消费纠纷受到一定的制约,主要是消费者一般在购买商品、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后,才需要考虑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纠纷,而请求仲裁是以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但此时很少有经营者愿意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协议。客观上,使得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的审判机关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适合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
众所周知,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改善现行仲裁制度,或者建立灵活的行政裁决制度和小额消费纠纷的审判制度。
(四)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建立合理的.举证责任制度与消费纠纷的顺利解决关系密切。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是消费纠纷中存在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差异性,即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应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按照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合理原则,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一边的举证责任制度。
(五)赔偿主体欠明,消费者权利难以落实。确定赔偿主体的问题是落实消费者求偿权的关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做了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样的规定,虽然很明确,消费者可以因瑕疵商品引起的财产损害,要求销售者先行赔偿,避免了生产者与销售者相互推诿的问题,有利于消费者求偿权的落实。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为此,应当在规定销售者负有承担先行赔偿义务的同时,明确消费者对赔偿主体的选择权。
(六)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这一问题涉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问题。消费者的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向经营者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时,经营者能否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民事责任就成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了。但是,目前即使在法律义务明确、责任明确、赔偿方式甚至具体赔偿数额明确的情况下,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要求的现象也普遍存在,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难以落实。对于这种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50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地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
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构想
(一)在立法上明确保护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立法宗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④。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订过程中必然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因此立法上必须进一步完善,使之真正落到实处。
(二)从立法上明确消费者的概念。所谓消费者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消费者,另一方是经营者的合同。这是各国通用的定义⑤。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我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采用了不是消费者就是经营者的“二分法”。笔者认为,消费者是以非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就排除了生产消费的目的,把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全部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消除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立法上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该法在价值取向上也是从这一点出发的,体现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将会越来越多。简单地说,就是以下几个方面⑥:一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经营者除了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还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尤其要建立召回制度。二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尽各种信息披露的义务。三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尽快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四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特别是经营者进行网上销售、上门推销,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五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尊严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随身物品,更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六是进一步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消费者在买受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我们还应随着市场消费形式和内容的发展,随时扩展消费者的权利,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四)从立法上拓展侵权行为法理论保护消费者权益。早期有关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都是按违约责任来对待。随着消费者权利运动的发展,侵权责任被看作是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手段,广为司法界接受和运用。笔者认为,为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应并存使用,而把选择权交给消费者来支配⑦。
(五)从立法上改革诉讼程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实体法是不够的,还要在诉讼法上有所进展。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⑧。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应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一审终审、经营者分担举证责任,短期审结等,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
(六)完善消费者组织并给予其更大权限。现行法律对消协的性质及职能作出了规定,但对其如何产生并未作明确规定,应当使消协更具有代表性,更具有社会公众团体的性质,减少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应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⑨。笔者认为可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开设到区县一级,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仲裁庭成员可以从消协、律协、专家学者中聘请仲裁员,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低,人数可以适当放大,以保障消费者可以较及时地得到仲裁。仲裁的费用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⑩。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分散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政策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注释:
①李昌麒、许明月著:《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版,第24页。
②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政治与法律》,20xx年第2期第10页。
③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法学》20xx年第5期第7页。
④江平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出版社,20xx年3月第一版,第21页。
⑤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xx年3月第1版,第17页。
⑥王江云著,《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9页。
⑦关于该观点,详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案例选》,20xx年第2辑(总第40辑)第195—200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 年10月第1版;《判解研究》20xx年第3辑(总第17辑),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7月第一版,第128—148页。
⑧齐树洁著:《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xx年1月第一版,第196页。
⑨王保树著,《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第263页。
⑩李昌麟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11月第1版第73页。
经济法学论文11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首先,非法律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要达到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目标,重点应放在法律的应用上。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行业在经济法的适用层面上是有差异的,所以在教学中应该体现这种差异。由于课时限制不能将不同经济领域的经济法规都纳入教学内容,而统一教学,统一考试时又不可能分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因此很难实现因材施教。其次,教学内容重复。大部分经济法规已经融合到专业课程或者其他课程当中。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系的《国际商法》,很多内容与经济法的内容有重复,所以很多学生在学了经济法之后,在学习国际商法的时候就表现得不够认真;金融专业的由于学习了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及专门学习了金融法律法规,而经济法课程里同样也涉及了证券法,保险法,造成了教学的重复。
(二)教学方法不完善,侧重实践,忽视理论非法学类经济法一般开设在大一或者大二。由于低年级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学基础,不具备或鲜少具备法学基础知识,如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商法的基本理论等,没有这些基础知识的积累,会使原本就属于法学门外汉的学生更加迷惘。有的财经院校甚至安排没有法学背景的教师来讲授经济法课程,有时竟把经济法讲成经济学,或者保险法讲成保险学。有些教师认为,既然是非法律专业,就不可能对经济法的理论有多高的造诣,课上讲一些案例就足够了。但是,法学的教育与其他学科不一样,更加注重逻辑思维的培养,所以这样重实践,轻理论偏离了经济法的教学方向。
(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对于非法律专业经济法考试,大多数以闭卷考试作为主要的测评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考试形式单一,考试题型简单。经济法课程考试多为闭卷考试,考试题目多为知识的再现,客观题较多,主观题较少,由于考试题型以客观为主,考生容易作弊的现象就很难避免;
二是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学生考试前几天集中背题,达不到课程设置的目的。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思考与建议
(一)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通常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包括:经济法概述、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等。综观全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或者商法,笔者认为,经济法内容的安排上应该遵循以下三点:
第一,课程的设置上,非法学专业对法律基础知识基本是缺乏的,而经济法的专业性比较强,课时有限,所以为了增强时效性,在其他课程方面应该做好衔接,比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另外还有一些选修课可以在基础知识方面给予补充,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
第二,课程设置总体上还是必须坚持理论基础与实践相结合,寻找一个合适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该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内容,也包括商法内容。比如关于公司法,一般财经院校都是作为重点内容来讲,而法学专业这个是不讲的,是放在商法里来讲。所以,在讲公司法的时候,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上,而是要先讲一下商法中关于公司法的.理论,包括公司的产生发展,让学生了解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的逻辑性。
第三,教学内容上,针对不同专业要有所不同,根据专业的特点做适当的增减,形成相互呼应的统一体。比如,会计专业,对于《税法》,《财经法规》就可以不讲,而市场营销专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担保法就要重点讲。
(二)强调理论传授与案例教学并重经济法虽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但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因此,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从周围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激发学习热情;同时,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表达、争辩及理沦联系实际的能力,为他们今后就业提供一个练兵场所。此外,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例如在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关于消费者维权,可以讲华硕笔记本高价索赔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也是学生,更能感同身受,要讲清楚以下三点:
一是这是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
二是这个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三是这个案件应由什么法律来管。
弄清这三个点基本上就能深刻理解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另外,经济法属于法学教育,应当安排到律师事务所,公司参与实践或到法院旁听,或模拟法庭,让学生身临其境,学习致用。
(三)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应采用多种方式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考试,不能完全照搬法学专业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一般采用闭卷考试,题型一般是名词解释、选择、判断、简答、案例分析等主观和客观题。而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涉及到十几个部门法,内容很多,要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靠死记硬背掌握理解是难以想象的。一般应以理论加实践的方式,必须掌握的内容可以通过闭卷的方式,其他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形式对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察,以便达到应有的效果。
作者:吴金蓉单位:广东白云学院
经济法学论文12
一、引言
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主要是对经济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一方面抓住普遍规律,一方面在于应用经济法,为实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具体指导方针。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室经济法的本质探讨,通过对经济法学术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经济法现象的解决和经济法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二、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与经济法治实践的基础关系
经济法学研究对经济法治实践有着指导作用,同时,实践的结果,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反映,推动着研究的进步发展。一个有价值的经济法学研究,一定对法治实践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理论来源于经济法治实践,经济法治实践,一方面为研究提供了案例,另一方面,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过系统化的总结,直接转化为研究理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在飞速发展,但是目前依然存在缺乏对实践的哲学思辨、研究不能正确应用于实际情况和研究理论不能正确反映实践结果的想象。因此,为了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我们必须要站在实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加深对中国经济社会实际情况的了解,深入研究分析,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学术研究理论并帮助其引导实践活动。
三、经济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总体来说,部门法的划分相对来说更加人性化,并不是要一味地坚持传统客观标准。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都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同手足兄弟,不可分割。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过程中,要坚持合作观念,深入到具体情况中,探索他们之间的共同点,加强经济法研究和部门法研究的交流互动。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要充分意识到部门法的法律价值,在研究社会经济现状时,充分利用部门法,相互合作,在解决问题上根据经济法和部门法的关联性,发挥他们的共同作用,有效的推动经济社会的实质性进步。
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
基础研究是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起点,而应用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目标。基础研究重点在于探究经济法现象的本质,研究经济法的价值,通过对经济法现象的研究,得到经济法律的基本规律,揭示经济法现象的本质原因。而应用研究重点在于探究经济法的具体问题。它通过对经济法具体问题的深入探究,探讨出一套适合特定法治情况的可行方法。经济法学学术的基础研究,重点在于抓
住经济法现象的普遍规律,找到法治情况的通用法则,以便于发生法治问题时有理可依,有据可查。经济法学学术的应用研究,则侧重于寻找到经济现象的具体对策。一般情况下,通过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分析,找到关于该问题的具体经济法对策,应用研究相对于基础研究来说,针对性更加强烈,对问题的处理更加细致化。我国经济法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联合起来,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断强化基础理论,深入探讨实际情况下的法治应用问题,是解决经济法问题的必要途径。
五、经济法学研究的.传承与创新
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在不断加快,经济法学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不管哪一门学问,都需要“除旧立新”的勇气。中国法学的发展速度快,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中国经济法学存在着依赖西方法学的方法论问题。没有自己的方法论和研究方法,一味地借鉴抄袭别人的创意,到头来,中国的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只能是一潭死水。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上,我们要考虑到国家的自身情况,引进国外先进理论是正确的,但是一定要注重国际法学的本土化研究,要在“以我为本”的基础上“为我所用”,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独特魅力。在传承中国或外国经济法理论的时候,我们必须把握“扬弃”思想,吸收优秀的法学理论,摒弃落后的、不适用于现实情况的法学理论,并注重继承基础上的不断创新。在深入探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适时融入本国特色理论体系,构建基于中国国情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
六、结语
改革开放和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经济法现象进行本质性研究,使中国经济法与时代法则接轨,是当前必要的任务之一。处理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的基础关系、经济法和部门法的关系、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以及经济法学研究的传承与创新关系,一定能突破当前经济发展阶段,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经济法学论文13
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由于官方定论,已经不存在争议,然而,由于中国经济法相对于其他传统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至今仍面临诸多争议。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三十多年来,经济法学从调整对象的划定到体系的构建,再到原则、本位等诸多方面的研究,至今,基本上形成了自己相对独立自给自足的理论体系。然而,由于起步较晚,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并不完善。在不同时期形成的诸多经济法学理论,彼此之间存在着竞争和分歧,至今未达成学科共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其理论体系有待继续完善。而一个学科的研究路径是该学科研究的方向性因素,路径正确,则事半功倍,有利于学科研究;若是误入歧途,则南辕北辙,不利于学科发展。故对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进行探究,是有必要的。本文以经济法学研究会十年(20xx—20xx)年会的主题和年会综述文本(以下简称综述文本)为线索,意图提炼出经济法学十年来的研究路径,进而评价其曲直,以期经济法学宏观上的研究路径之完善。
一、以综述文本为论证依据的说明
经济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体系,其研究内容与研究路径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表现于外。这些媒介包括学术专著、期刊论文、学者的文献综述等,当然也包括经济法学研究会历年年会的综述文本。若要探究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分析论证这些外在的学术载体是必经之路。对这些文本内容进行理性的分析,我们当能看出经济法的研究路径。
在这些学术理论载体中,经济法学研究会历年年会综述文本最具权威性、直观性,是经济法学研究最新成果和研究动态的集中体现。把每年的年会主题和综述文本单个来看,它们只是对最新研究成果和动态的客观描述和总结,但若是从纵向的时间角度来看,把这些时间上的点一一连接起来,我们就可以很直观地看到一定时间内经济法学研究的路线图。所以,以年会综述文本为分析对象,通过纵向的体系性论证当可以推知在一定时间段内,经济法学的研究动态和趋向,总结出一个较为清晰的经济法学研究的走向脉络,也就是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以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综述文本为研究对象,虽有以管窥豹之嫌,但由于综述文本的权威性和全面性,还不至于过于片面,得出的结论也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故本文选取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综述文本及年会主题为分析材料,来探究经济法学研究的路径趋向,进而分析其曲直,探讨其是否偏离失误,自有论证的合理性以及结论的可靠性。
二、年会综述与主题的梳理
通过对年会综述文本的用词进行直观的分析,我们会发现,自20xx年起至20xx年(20xx—20xx年的研究综述尚未公布)八年间的年会综述中,除了一定数量的法言法语在表征着综述文本的经济法属性,充斥其间的大量非法学语词都表现出强烈的“逆法学性”:“和谐社会”“区域经济协调”“科学发展观”“‘十一五’规划”“改革开放”“金融危机”“经济发展方式”“民生”等等,政策性用语已经习惯性地盘踞在经济法学“年度峰会”的综述文本以及与会学者的论文之中。按照一般逻辑这些非法学语词甚至不应当出现在法学论文中,然而,现在这些非法学语词却堂而皇之地出现于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的综述文本中,那么必定是基于了一定的正当理由。这个理由就是经济法学研究会历年年会主题的限定。网上查阅经济法网,我们可以发现,历年年会都会以《预通知》的方式向与会学者限定年会讨论主题,正是这一主题限定决定了非法学语词出现于年会综述文本的“当然性”。以下通过图表说明(见下表)。
通过上表的列举,我们可以看到年会主题有很强的非法学性,而当年的年会综述中集中出现的非法学语词正是这些主题限定的.语词。历年年会主题的限定正是综述文本用词的走向。另一个不得不说的问题是经济法学研究会对经济法学研究的引导作用。由于经济法学年会的权威性、代表性,其综述文本与限定主题往往对未来的经济法学研究走势有方向性的影响作用。这一旗帜大纛的指向决定着未来的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通过知网查询,可以发现,20xx年以前,为CSSCI期刊收录的以“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经济法学科文章数量分别为零篇和四篇,而20xx—20xx年年会以“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之后,两类文章数量在次年就分别上升为20篇和19篇。由此经验性事实,我们可以看出,每年经济法学年会之后必然有对应主题研究热潮的兴起。
通过经济法年会综述与当年年会主题的语词对比,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经济法学年会综述文本以及年会主题年复一年的指引性研究,经过数年发展,已使经济法学研究形成了“指哪打哪”的无目的研究习惯,形成了一种非规范的经济法学研究路径,这一路径逐政策导向而行,紧密跟随经济政策与经济体制变革。而规范法学意义上经济法研究路径,即以本体论、方法论、运行论等为研究对象的路径,在这里表现得并不明显,即使有这样的研究路径,它也必须围绕年会《预通知》限定的年会主题——政策性主题来行进。因此,可以有一个结论,20xx—20xx年经济法学研究路径是一条非规范法学意义的研究路径,这也是这十年年会的宏观走势。经济法学早已无体系性、持续性学术建树,对学科理论成果再生影响极为不利。
三、评价
从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主题及综述文本出发,我们论证出以往十年间(这或许代表的不止这十年,再向前看,经济法学自诞生之日起就伴生着这样一条研究路径)经济法学研究的大体路径,政策性、时代性是这一研究路径的主要特征。不断变化的热点话题以及施政方针是经济法学在这一时期研究的旗帜大纛。经济法学研究也镀上了鲜明的时代感,显得“与时俱进”。诚然,法学要紧跟时代,以解决现实问题,为政府和政党提供决策的理论支撑,这种“工具主义”论调也符合大多数研究者的研究习惯,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法学研究中能否强调或者追随这些“时代主题”已成为经济法学界判别一个研究人员是否具有问题意识的重要标志。
但是,如此紧跟时代主题,对政党政策亦步亦趋真的合理吗?这些“时代主题”很明显属于政党政策,是政治学或是政策学的范畴,本身不具有法律的稳定性和恒定性,也不具有内在逻辑性。如果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一直紧随“时代主题”,这一路径在引导经济法学产生新的知识而且与时俱进的同时,首先于之不利的便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独立与完善,导致经济法学者们的研究脱离经济法理论本身,为了新颖、“切中时弊”,而紧随政策导向,从而伤及经济法理论的长远发展;其次,使学者们的知识再生产成果流于碎片化,学者们逐大政方针而研究的习惯必然产出彼此毫无内在关联的研究成果,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体系性毫无裨益,宏观来看这并非是科学的研究方法;最后,经济法学研究一味追逐时代主题而行的研究路径必然导致经济法规范中政策性膨胀,而极度短视,缺乏长效,损害经济法作为法天然应该具有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使政策权宜性取代经济法的稳定性,最终使经济法学沦为政策之学或者应急之学。
虽然我们这里是从十年年会的梳理中总结出这种研究路径,但是这种路径并非仅存于这十年之间,再往前看自经济法学研究兴起以来,这种路径便已如影随形地伴随着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笔者以为这种路径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政府主导式的改革模式(并不是说政府主导的改革模式有何不妥,而是说这种改革模式客观上影响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以及经济法学界研究者整体存在学术独立性不足的问题,经济法学研究面对强大政府政策的影响,自然难以自持,受之裹挟,处处对政府政策亦步亦趋。经济法学研究如此路径可谓已是风雨飘摇,如果我们对这一潜在根源,不能及时做出改变,必然陷于“路径依赖”。故,如果中国经济法还要称之为法,中国经济法学还要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存在,那么我们必须做出相应的反思,对现有的经济法学研究路径予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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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是指在高校国际经济法学专业课程的本科教学中使用英语授课的课时占总课时的50%以上(含50%)。应通过采取全外型教学模式、加大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师资力量的培养、重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教材建设和强化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实践环节。
关键词:经济法学期中论文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是指在高校国际经济法学专业课程的本科教学中使用英语授课的课时占总课时的50%以上(含50%)。应通过采取全外型教学模式、加大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师资力量的培养、重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教材建设和强化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实践环节训练等措施来提高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实效。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含义之辨析
固然,“双语教学”在我国各高校目前曾经如火如荼地展开了,但是,“双语教学”的科学含义是什么?包括法学教育界在内的学界对此却不断存在不同观念。例如,有学者以为“双语教学”能够成为提供我国新时期外语教学质量的重要战略,其自身也不是单纯的教学办法问题。[1]有学者将“双语教学”定义为:它是在学校包括课堂教学在内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学生的日常生活中,不只运用母语,同时普遍运用外语的一种教学活动。还有学者依据外国字典中的定义将双语教学了解为:“双语教学提出的最初目的主要是经过这种教学形式完成多元文化的共存。”[2]客观地讲,这些观念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无视了“双语教学”一词在我国的演进历史和法理根底,因此缺乏树立一个精确解释“双语教学”含义的根基。
国度教育部[20xx]4 号文件《关于增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步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第8项标题为“积极推进运用英语等外语停止教学”,该项全文如下“依照‘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将来’的请求,为顺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反动的应战,本科教育要发明条件运用英语等外语停止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新技术范畴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顺应我国参加WTO后需求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到达所开课程的5%~10%。暂不具备直接用英语讲授条件的学校、专业,能够对局部课程先实行外语教材、中文授课,分步到位”。这是我国高校施行“双语教学”的法理根底,脱离此根底剖析我国“双语教学”的含义是错误的。依照以上规则,目前在我国高校停止的“双语教学”,是指除外语课程外,采用外文教材,并用外语授课的课时占该课程课时的50%以上(含50%)的课程。由于英语是我国一切普通高校本科生的必修外语,所以,教育部所称的“双语教学”实践就是运用英语停止专业课程教学。而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就是指在高校国际经济法学专业课程的本科教学中运用英语授课的课时占该课程总课时的50%以上(含50%)。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之必要性
第一,我国对外经贸活动中急需大量既熟习国际经贸法律和国际惯例、又能纯熟运用外语的涉外法律人才,这是实行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理想根底和基本动身点。外语(主要是英语)作为工具,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时期愈加重要,法律职业者要纯熟地运用外语处置法律文书、用外语直接交流,而不能再借助于翻译。这样,法律实务请求法学教育必需与之相顺应,其双语教学势在必行。[3]随同着经济全球化的疾速开展,我国的对外经贸活动日益频繁,特别是在20xx年12月正式参加WTO后,我国曾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如今每年的进出口贸易额不断在2万亿美圆以上。与此同时,我国和其他国度间的贸易摩擦和争端也急剧上升。国际经济法学是教育部肯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必需开设的中心课程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投资、国际金融、WTO和国际商事争议处理等方面的国际法律制度,是一门理论和理论亲密联络的学科。
第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许多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它们简直贯串了国际经济法的一直,除此以外,各国的涉外立法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这些法律的原始文本通常都采用国际通用言语―――英语,但是,由于言语自身所具有的符号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等特征,使我们在将这些法律文本翻译成中文时,译文总是难以完整表达原意,以至难以了解或歪曲原文的含义。最直接的方法是运用英文原版法律规则,依照英文原版词义和语境去了解。用英文传授该局部学问比中文教授更为精确。
第三,理论中的'国际经贸纠葛常常发作在英语环境中,案情异常复杂。国际经济法学施行双语教学能使学生在双语环境的培育和熏陶下,理解到原汁原味的外国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在进步学生英语程度的根底上培育了学生运用相关法律处理国际经贸纠葛的才能,为未来从事涉外法律实务工作打好根底。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施行之困
目前,我国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400多所大学大多开设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但从各高校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详细施行状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艰难:
第一,选择何种双语教学形式之困。理论中,各高校采取的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形式大致有三种:1.全外型形式,亦称浸润型形式,即所开设课程采用英语原版教材,课堂讲授、案例剖析讨论、课程考核等环节完整用英语停止;2.混合型形式,采用英语原版教材,课堂讲授、案例剖析等环节用英语与中文相分离停止;3.半外型形式,即采用英语教材,中文讲授的办法。后两种形式统称为过渡型形式。目前,多数学校采用过渡型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形式,用英语学习专业名词和停止简单解释和表达,重点的描绘和解释用中文,招致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效果反而不如中文教学的为难场面。[4]形成这种现象的缘由有二:一是学生们的英语程度整体教差,学生英语程度差是限制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展开和开展的瓶颈之一;二是各高校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师资力气普遍较单薄。目前各高校承当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任务的教员主要是本国教员,其中许多教员本来是外语专业人才,他们依然照搬外语教学办法用于国际经济法学教学中,[5]使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成了外语翻译课。
第二,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材选用之困。理论性和理论性兼具的高质量教材直接关系到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质量。目前国内出版的能全面涵盖国际经济法范畴根本学问的双语教材较少,其中呈现的语法错误和中式英语表述过多,法律描绘的内容和角度也有不少值得商榷的中央。[6]而且,这些教材存在着涵盖内容出入较大、重理论轻实务、普通性引见内容多而详细法律规则少等问题。
第三,理论教学环节和考核的方式之困。我国各高校的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仍以传授系统的和科学的法律学问为主,注重理论教学。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普通每周仅有2-4节,这使得教员在课堂教学中无法和学生深化地用外文讨论或沟通,大大影响了双语教学的课堂教学效果。在课堂之外,理论环节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学生剖析和处置实践涉外法律纠葛的才能。理论中,不少法学院校也展开了包括模仿法庭、专题争辩、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的理论教学。但是这些理论教学的内容多关注国内民商法、经济法以及刑法范畴,鲜有触及国际经济法范畴,即便触及到国际经贸案件,也多是采用中式法律思想形式剖析、讨论案件,学生难以全面、正确天文解主要源于英美法系的、已判例法为主的国际经贸法律规则。
完善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几点考虑
1.我国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应采取全外型教学形式
笔者以为,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的开设应宁缺毋滥,不要使其成为对付检查和评价的摆设。假如要开设,必需采取前述的全外型教学形式。当然,思索到学生的英语才能问题,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应布置在高年级的大学生中讲授。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作为选修课,仅让经过英语四、六级考试或其他具有较高英语程度的学生选修。毕竟国际经济法培育的是特地人才,而非是通才教育。在全外型教学形式下,教员用英语讲授、发问,学生也完整运用英语答复和讨论,使学生沉浸在国际经济法律的英语言语环境中。触及少数学生难以了解的问题,课后教员能够用中文作为辅助言语停止个别解释。
2.加大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师资力气的培育
由知晓外国法律的外籍教员施行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是最理想的,但由于外籍教员数量有限,费用昂贵,所以,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任务主要还是由一些专业扎实、通晓英语的本国教员来承当。因而,各高校要加大对国际经济法双语专业人才的培育。一是将英语程度强、国际经济法学根底扎实的专业教员培育成双语教员。详细能够采取为这类教员提供出国进修时机或与国内知名外国语大学结合培育等方式。二是在外语类高校、高等师范院校中开设以培育双语教学师资为目的的专业,将专业外语及有关双语教材归入必修课程。三是引进双语教员。引进对象应为法律专业的归国留学人员,他们既有扎实的专业学问,又有较高的英语程度。
3.注重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教材建立
准绳上,国际经济法学的双语教学应运用原版英文教材,但原版英文教材存在着购置费用过高、教材内容不能完整顺应中国国情以及较少触及中国有牵涉外经济立法等问题。所以,引进原版英文教材只能是权宜之计,最终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仍应选择我们的自编教材。能够思索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既能满足我国对外经贸活动需求又合适我国学生学习的高质量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材。
4.强化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理论环节锻炼,积极探究有效的双语教学考核形式
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双语教学中应加大理论环节的比重,发明多种方式的理论环节使学生尽可能地顺应国际经贸法律实务环境。例如,在校内能够展开有关国际经贸案件的模仿法庭、模仿仲裁、国际经济法专题争辩和疑案辨析等活动;在校外,学校能够与外资或涉外律师事务所、外资企业、政府外经贸部门等协作树立教学理论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停止课外理论活动。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考核应在坚持构造化考核方法的根底上进一步完善。细化平常成果,主要以学生在课上参与双语教学互动的表现、课下完成双语教学平常作业的质量来权衡,考核点包括英语表达才能、英语听力、英语阅读才能、法律根底学问控制水平、法律思想、理论才能等。期末考试试题均采用英语表述,学生可依据本身实践状况和考试时间肯定用中文、中英文分离或者全英文答题。关于完整用英文精确答题的,能够给予一定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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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本文中,为了需求中国经济法学主导理念的这一盏明灯,笔者尝试性地提出了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的创新观念,并论证其重塑不只契合了中国社会转型的时期特性,并且能够使经济法学更好地整合本身力气,从而承当起构建整个经济法学体系的世纪重担。
关键词:经济法学论文
一、主导理念的缺失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的终极迷雾
在悠悠漫长的中国历史演进过程中,中华民族的每一次社会提高都是随同着社会的变化和转型,并且每一次社会的转型多是在“痛苦”的抉择和整合社会利益中渡过,常常需求消耗大量的本钱去置之死地然后生。
1.中国经济法之于中国社会转型的意义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社会进入了加速开展的转型期。当下的转型期和人们的利益最为亲密,其传统的经济和政治体制以及人们的社会生活等都遭到宏大的冲击,使整个社会呈现一种矛盾重生的态势,这就需求各种手腕来加以管理,而法律则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种。中国经济法是与我国经济体制变革最为亲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肩负着为中国经济体制变革保驾护航的重担。中国经济法担负着培育市场经济的任务。学界普通以为,经济法学的产生是遵照“市场缺陷--需求国度干预--经济法产生” 这样一种西方范式。但是,我国经济法由于其产生的国情不同,使其肩负的任务亦不同。正如陈教授所论述的:“中国的理想不是市场充沛兴旺后呈现的市场失灵,而是没有市场,市场发育不全;政府当下的主要任务不是干预市场,用其有形之手替代市场无形之手发挥作用,而是要充沛培育市场,完善市场的自在调控机制。” 因而,随同着经济体制变革而不时向前推进的经济法,必需担负起为培育市场经济的任务而不时完善本身的理论体系的任务。中国经济法是使得“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分离的最佳调整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大特征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分离。社会主义是一种公有制的经济,以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到达共同富有为目的;而市场经济强调是以市场竞争为前提,以市场机制来自发的优化资源配置。
2.中国经济法学之于中国经济法的重要性
依据普通的法理学理论,任何法律部门的呈现或者存在皆有法学部门与之相对应,中国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概不例外。中国经济法学是中国经济法这个部门法的理论支撑。经济法学若无自我法学理论的构建,将使得中国经济法这个部门法失去了存在的根底,成为无本之源,无木之林,无根之基。并且,在中国处于这样一个转型期,中国经济法与西方的经济法担负的任务具有不完整相同性,中国经济法学必需构建具有中国特殊国情的外乡化法学理论,所以中国经济法学的自我构建之于中国经济法意义特殊。
3.当代中国经济法学开展中的掣肘要素
学界通说以为,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中国经济法学这个学科是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是随同着变革开放推进而不时向前开展。20xx年的今天,迈入“而立之年”的中国经济法学,在迂回行进的过程中获得了不菲的成果,但其更存在着许多开展中的问题。
中国目前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时期,而转型时期,常常又是百花怒放的时期。中国经济法学的学术气氛,也一度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场面,但该场面却又很快的偃旗息鼓,犹如稍纵即逝。主要缘由在于我国经济法学界的各种观念林立,且许多观念缺乏充沛的论证,于是在人为无谓的争论当中,使经济法学理论的力气逐渐耗费殆尽,使一些本能够为经济法学理论构建作奉献的一些学者逐渐丢弃经济法这个阵地,使一些本能够获得共识的观念在争论中无形地被历史所埋没。
关于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当其开展到一定的水平,就有必要对其相关的理论进行梳理,从而笼统出共性的东西,才干有利一个新兴事物开展的稳定性。但是,当代的中国经济法学界却是一个群龙无首的场面,其人为的削弱了经济法学本身的力气。就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例,本来以十分成熟并能够定论的理论,却呈现不同窗派的学者有不同的相似主张。
4.主导理念的缺失--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的终极迷雾
中国经济法处在一个时期的穿插路口,而此时也正是作为其理论支撑的我国经济法学,这个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现代法大有作为之时。任何有所作为的“世纪伟人”,都必需是天时、天时、人和的有机统一。经过上文的阐述,能够探知我国经济法学这位“世纪伟人”,曾经占领中国这块“热土”以及中国变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变革这样一个大天时。
但是在这样有利的大环境下,中国经济法学为什么还会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呢?主要缘由是我国经济法学缺乏应有的“人和”。所以,此时中国经济法学的主要时期任务,是整合本身力气,克制本身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不失机遇地促进“人和”。但是,以什么样的规范去整合中国经济法学的本身力气,则是中国经济法学的一个终极迷雾。
二、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解读--中国经济法学迷雾中的`明灯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的研讨更为短暂,学界关于经济法人本主义理念的概念论述并无定论。笔者以为,经济法学“人”本主义理念要作为一个主导的理念来统领整个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其必需契合以下两点。首先、经济法的“人”本主义必需不能偏离“以人为本”的实质,即真正的尊重人、关爱人以及促进人走向自在盲目和全面开展。其次、从经济法视域的时期角度去了解“人”的含义,赋予经济法学人本主义新的时期理念。经济法视域中的“人”不只限制于民商法学的单个人的个体,而是从社会整体以及更高层次的角度去关爱人。
1.经济人与社会人,经济法学更关爱社会人
西方经济学理论对人性的假定是树立在“经济人”的理论根底上的,其以为每个单个人多是以取得本身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这与民商法上的个人权益至上存在着某种逻辑的相同性。但若不假思索,对任何法律部门都一味的生搬硬套“经济人”假定则是不合时宜的。人历来多是、永远将是社会的人,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在某种水平上能够说,个人的利益只是社会关系要素之一,在许多状况下是不占主导位置的。并且,个体是存在差别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个体存在不同的竞争力,假如地道任由自在竞争必然招致社会呈现贫贱富贵的鸿沟,当其弊端积存到一定水平,便需求一定社会系统工程来加以管理,而立足于社会本位,具有相当时期性的经济法学便要偏重于从社会人的角度来对之进行维护。
2.传统人与现代人,经济法学更关爱现代人
经济法学是新兴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个对新时期(特别是转型时期的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回应而产生的法律部门,所以其对人的关心,无论是对其学问的应用,还是对社会各种问题的处理,都应该偏重于立足现代。而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是具有显著的区别特性,因而经济法学对人的关爱方式亦将进行改动。例如在当今学问经济时期,为了表现对学问的尊重以及更好的优化劳动力资源,现代经济法有必要以“现代人”的理念去对学问劳动者进行关心,对新型劳动关系进行调整。
西方国度在益于其轰轰烈烈的工业化运动以及如火如荼的城市化浪潮的过程中,也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由于其不只在不时消灭本身的生存的环境,也以惊人的速度透支了我们子孙后代的账户。
3.经济法学的“人”本主义更是社会人、现代人、后代人的有机统一
经济法学“人”本主义对社会人、现代人、后代人的关爱不是截然分化的,更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经济法学“人”本主义表现出不同的关爱理念是源于其立足的不同角度,但在实质是分歧的,且表现出相互印证和相互容纳的特质。例如:站在社会整体利益角度的 “人”本表现的是社会人,站在时期利益角度的“人”本表现的是现代人,站在可持续开展角度的“人”本表现的是后代人;而这三种角度的有机统一点多是以为了更好的尊重人、关爱人,从而促进人走向自在盲目和全面开展这样一个实质为依归的。
由于中国理想国情的需求,当代中国选择了“渐进式变革”来进行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但是人类社会每次胜利的革新常常需求消耗大量的本钱去置之死地然后生,而当下的中国正处于变革的攻坚时期, 整个社会呈现了一种矛盾重生的态势。
“人”本主义理念的重塑进一步奠定中国经济法学的独立局部法位置
部门法又称为法律部门,即指依照本身的性质以及一定的规范或者办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标准的总和。 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已被世界各国的理论界和立法界所认可。经过了二十年的论争,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曾经具有阶段性的改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已被确以为具有独立法律部门的位置,占领了一席之地。
固然,不供认经济法学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存在着学科的成见,但我们亦不得不供认,用传统的部门法划分规范来界定经济法学的独立位置的确存在着缺乏。鉴于此种状况,笔者以为,在论证经济法学独立法律部门这个论题上,传统的划分规范固然必需给予肯定,但在遵照传统理论的同时,不能一味地拘泥于传统理论,而应该翻开眼界去关注理论的需求,从而寻求另一种作为佐证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规范。经济法学的“人”本主义理念能够担负其这样的一个重担。首先、经济法学的人本主义理念是经济法学所独有的理念,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等固然历经较长的法学开展史,但其并没有构成像经济法人本主义理念这样上位阶的后现代性理念。今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世人公开发布的《中国的法制建立》白皮书中,以官方的方式供认了经济法学法律部门的独立作用,为经济法学的开展带来了无限的活力。若理论届能进一步的寻求其他划分部门法的规范来佐证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位置,与传统的划分规范共同发挥作用,无疑是为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位置在理论的火焰上加上了理论论证的燃料,使其独立部门法位置铜墙铁壁。
“人”本主义理念的重塑有利于中国经济法学的资源整合
中国经济法学自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便纷争不时,其部门法位置得到官方的正式供认亦阅历三十年左右的争论。我国经济法学不断以来呈现如此混乱、分散的场面。一个重要的缘由是由于我国经济法学界观念林立,并且许多观念缺乏充沛的论证,且在人为的争论当中,使我国的经济学理论力气在争斗当中耗费殆尽,使一些本能够获得共识的观念在争论中无形地被历史所埋没。到了中国经济法学开展的今天,为了拨开迷雾,探寻中国经济法学开展的真理,理论届曾经开端对以往的一些做法进行了深思。
此时最主要的是能找到一个能高于或者统领其他理念的终极理念来进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分散的理论进行整合。“人”本主义理念是经济法学其他理念的终极理念,由于法作为一种维护并促进人类社会对幸福理想生活的追求,并使人走向全面开展的一种手腕,必然是以人为本的法,这应该是不证自成的。所以笔者以为经济法学的“人”本主义理念具有这样的适格条件。经济法学有了“人”本主义理念的指导就能够消弭了前文所论述的我国经济法学之所以混乱不堪的缘由。经济法理念是经济立法需求与经济法之间的一座桥梁,是前者向后者转换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由于时期的不时革新招致了不时变化的经济立法需求,而此时若有了经济法这样一个具有时期特征的“人”本主义理念的指导就能够有了一个统一的指导思想,并制定出具有时期转型特质的“良法”,从而使得我国的经济法学者统一思想,使经济法学从求“异”求“新”转移到求“同”求“合”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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