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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调研工作报告

时间:2025-03-15 17:15:01 银凤 工作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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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调研工作报告(精选7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报告,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调研工作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调研工作报告(精选7篇)

  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调研工作报告 1

  按照市中院的安排,滦县人民法院对司法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组重视,将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我院党组认识到,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我国独特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重大创举,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思想,也符合我国“和为贵”的民族传统。民事诉讼调解对于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为此,我院党组非常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多次在党组会上研究调解工作,并要求各业务庭把调解作为主要的结案方式。特别是在省、市“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现场会和全市法院司法调解工作现场会后,我院党组更加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及时召开干警大会,把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到民事业务庭和每位干警,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的调解工作要求,从而进一步加强了调解工作,增强了干警的调解意识。

  二、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

  滦县法院成立了民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杨景明任组长,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胡井泉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同时,我院还把调解工作纳入全院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规定了调解率的目标。另外,我院各业务庭都建立了案件调解结案登记台帐,还实行了各业务庭调解率月通报制度。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抓好民事诉讼调解,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庭前、庭中、庭后结合调解。明确了办案人员的调解责任,要求办案人员把调解作为主要的结案方式,坚持能调则调,不能草率判决。

  三、实施调解工作的目标管理,健全了激励机制

  我院把案件调解率纳入全院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明确规定民事案件调解率必须达到55以上,低于目标要求的,在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理。同时,于年终对案件调解率高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鼓励各业务庭和干警进行案件调解。把案件调解作为考核法官司法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干警调解案件的成效作为对其进行考核和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贯彻落实调解方针,坚持正确调解原则

  我院严格贯彻落实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方针,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商事审判的全过程,努力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我院确立了四项“调解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民事诉讼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效率原则,即应当及时、便捷调解,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四是规范原则,即在制作调解书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出现调解书失范问题。我院各业务庭和法官都严格落实了四项“调解原则”,没有出现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的问题,没有出现超审限案件,也没有出现调解书不规范的问题。

  五、抓好案件调解,构建和谐社会

  具体到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坚持既不无限夸大调解的作用,杜绝了不能调强调而使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问题,又不将诉讼调解制度视为可有可无,防止了在庭审中走过场,不作任何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就草率判决的现象。由于较好地落实了调解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我院的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128件,审结804件,其中调解结案的537件,调解率达到66.8,较去年同期提高了5.35个百分点。同时,我院还特别注重在案件调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要求当事人当庭履行到位。今年以来,我院调解案件当庭履行到位率达到80以上,总履行到位率达到95.8,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和纠纷,防止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六、开展聘请调解助理员工作,抓好民调组织的指导

  今年以来,我院开展了聘请调解助理员工作,从全县12个镇聘请了24名群众威信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担任我院的调解助理员,协助各民事业务庭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进行案件调解工作。今年以来,调解助理员已案外调解纠纷30余起,协助我院调解案件68件,协助和解执行案件16件,在民事诉讼调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金某诉李某离婚一案,双方抵触情绪很大,被告声称“判了也不执行”。对此,办案干警及时找到被告所在村的调解助理员共同做工作,最终案件顺利调解,当事人当场履行了全部xx元的法律义务。同时,我院还成立了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杨xx任组长的指导民调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指导民调工作办公室,抽调审判和调解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为成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了有力的指导。另外,我院还在立案庭成立了调解小组,对当事人进行息诉和立案后的调解工作,并设立了两个巡回办案点,开展民事审判、调解以及法律咨询等项工作。

  七、正确认识当前形势,抓好今后的民事调解工作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我院的民事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得到了各级各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好评。但我们深知,我院的调解工作与调解工作做得好的兄弟法院相比,距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进一步坚持调解工作原则,贯彻调解工作方针,健全调解工作机制,增强干警调解意识,把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抓到位,促进我院诉讼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调研工作报告 2

  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掌握城区法院司法调解工作情况,按照城区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计划,城区人大法制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城区人大代表共12人组成调查组,于9月上旬对城区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开展调研。现将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要求,坚持一手抓审判质量提高,一手抓调解体系建设,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构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将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推进司法调解工作的开展,有效化解了大量民事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安定稳定。

  2、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式。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将调解作为实现“息诉止争”的重要手段,细化工作措施,提升诉讼调解成功率。

  一是坚持把握调解原则开展工作,案件从立案送达始到庭前、庭中、庭后各阶段加强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到诉讼的全过程。发挥人民调解根植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创造性地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通过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利用诉讼服务窗口和交通巡回法庭开展诉前调解和诉前联动调解,积极开展立案调解、诉前调解等先行调解工作;

  二是完善民商事诉讼调解机制,针对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复杂的社会矛盾,运用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做好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工作,将调解切合发展实际,创新家事审判与调解工作方式,突出关怀的理念,通过“劝、批、谈、教”相结合,努力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的调解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是充分发挥派出法庭在各镇、村开展基层调解作用,通过广泛设立便民司法联络点、打造“家门口的巡回法庭”、“法官进村”、“周四下乡”等活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法律咨询;四是及时探索和总结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提炼出不少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既解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当事人的“心结”。

  3、拓展调解范围,注重调解效果。结合新形势下诉讼调解工作的特点,拓宽调解适用领域,把诉讼调解从民商事审判延伸到刑事附带民事、行政协调等领域,通过调解缓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协调行政关系、“执行难”等问题,有效整合资源,指导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与村、社区基层组织、工会、妇联的联系协调,开展对社区工作人员、基层妇女工作者、工会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发动人民陪审员、社区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等人员共同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全社会齐动员、共参与的联动调解。

  二、存在问题

  1、城区法院长期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一些新任审判人员工作经验和生活阅历经验相对不足,调解的效率和调解能力有待提高。

  2、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有待深入,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还存在着薄弱环节,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接的工作开展得还不够深入。

  3、外部环境有待改善,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出于代理收益原因抵触调解,不积极协助当事人促成调解,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

  4、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调解实施规定的细则不够明确,容易造成调解时操作不规范。

  三、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明确司法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强化“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法院与社会各阶层充分理解、共同支持调解工作的社会氛围。

  2、要坚持公平公正调解、双方自愿调解的原则,注重发挥灵活多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办案人员要深入实际,认真了解案情,拿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在加强调解工作的同时,规范调解,防止因片面强调调解带来的久调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3、要创新机制和整合资源,完善和总结诉讼调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经验,把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起来,一是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参与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如何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密切配合,采用协调、协商方式做好调解工作;三是建立和探索法院与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联调机制,在依法开展审判活动的前提下,与代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加强协调,共同做好诉讼调解工作。

  4、健全客观、公正的绩效考评机制,加大调解指标在各项指标中的考评比重,把调解工作作为考评审判工作和评价审判人员的重要内容。

  5、是要加强办案人员自身素质建设,采取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形式,努力提高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调解能力,确保司法调解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调研工作报告 3

  近年来,在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的大力推动之下,各地党委和政府都越来越重视大调解工作,“大调解”工作在各地很快从生根发芽到枝繁叶茂,除港澳台地区之外在全国做到了基本全覆盖。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建设和运用“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矛盾纠纷,都将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大调解”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治理之道,将贯穿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整个历史过程,并成为社会治理的中国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整合社会资源、解决社会问题,是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本思路之一。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党委、政府、各行业、各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公民都能发挥不同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多元参与的精神,多元调解主体互动、联动,原本分散配置在各单位不同性质的社会管理资源,为了解决矛盾纠纷的共同目的,汇聚成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解合力,这种高度社会动员的资源整合力度,是“大调解”独有的优势之一。

  传统调解制度多调解“家长里短”、“茶米油盐”等民间生活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提出,极大地拓展了调解工作的空间、增强了调解工作的适应性,使得调解工作能够以更加多元化和开放性的方式,依托于各种调解资源的支持,有针对性地建立灵活多样的机制或程序,适应各种矛盾纠纷的类型、特点和差异性,较好地应对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笔者所工作的宾川法院每年的民事案件收案在1000件左右,2008年以前,案件的调解率一直在55%左右徘徊。2008年底,院党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调解”机制的改革尝试。2009年改革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了67.8%,较上年上升了12个百分点,2010年1至6月,民事案件调解率更是达到了79.5%。民事案件的调解率较改革前上升了25%左右。笔者以宾川法院的“大调解”机制的构建为基础,谈谈“大调解”机制工作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大速裁”机制,为“大调解”打下了制度基础。

  目前,各地法院面临着人少案多、内设机构多人员配置少的矛盾。随着诉讼费的降低,大量的诉讼案件涌入法院,收案越来越多,工作压力不断加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整合审判资源,解决民事审判部门人少案多的突出矛盾,灵活机动地完成民事审判工作任务,合并审理民事案件的部门,成立民事审判中心,由一名资深法官担任中心主任,负责审判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工作。在民事审判中心下设速裁法庭,倡导民事法官人人都是速裁员、调解员。对符合速裁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速裁审理,缩短办案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结合法院实际,可以确定以下七类案件首先进入速裁程序:

  (1)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案件;

  (2)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争议的离婚案件;

  (3)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离婚、赡养、抚养、扶养案件;

  (4)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间借贷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5)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金融部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6)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房地产案件;

  (7)当事人无争议的其他各类民事、经济诉讼案件。

  民事审判中心收到立案部门移送的案件后,立即组织送达,以效率为首要目标,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之功能。当事人双方到庭的,当即进行开庭审理。进入速裁的案件,以调解结案为主,力求耐心、细致,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利益,以期更为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纷争,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经传唤双方到庭,被告须对是否放弃15日答辩期首先作出选择。放弃答辩期的,立即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未成,当即进入开庭审理,当庭宣判,三日内送达裁判文书,十日内必须完成审理与裁判工作。

  速裁法官可以自由决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在简化审理程序方面比照《民诉法》中的简易程序再进一步简化审理,省略其中许多环节,如举证、答辩、质证、认证等方面均可省略,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在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与法院的认证过程也可以适当简略,重点是将法律事实了解清楚。结案后尽快制作法律文书交分管领导签发,分管领导在接到法律文书后,一般情况当即签发。

  进入速裁的案件经速裁后原则上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负责执行,以尽量不引发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为价值取向。一般由当事人自动履行或法院敦促其履行,当事人在调解后反悔或不履行判决,经由速裁法官依法执行仍不能执行的,才由当事人申请执行。这样做既避免启动执行程序需经若干环节浪费时日的弊端,又能减少进入执行程序案件,从而缓解“执行难”的压力。

  宾川法院于2009年初建立了“大速裁”机制,通过2009年的运行, “大速裁”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民事审判部门共审理了各类案件908件,审结899件,进入速裁程序448件,速裁率为51.49%,其中调解336件,调解率达67.8%,较2008年上升了12%。2010年1至6月,共受理民事案件486件,审结406件,调解结案322件,调解率79.5%,其中速裁286件,速裁率为70.4%。

  二、推行“大巡回”机制,使法官沉入基层,为“大调解”打下群众基础。

  云南省高院院长许前飞在基层调研时指出:“我们要改变以往机械坐堂问案的方式,从审判庭上走出去,从法庭里走出去;到田间地头,到乡村茅舍,去倾听老百姓对我们的诉求,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让老百姓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人民法官就在他们的身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提出了法官办案要“深入基层,贴近民众” 的八字方针,要在工作中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人民法院应该研究制定巡回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巡回审理的案件在办案经费上和车辆装备方面给予倾斜。

  巡回审理主要具备以下特点:

  (一)实现诉讼“两便”是目的。巡回审理的初衷就是为了给交通不便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法官直接到当事人住所地受理案件,就地开庭,使大部分纠纷不出家门就能得以解决,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巡回法官在巡回审理过程中注重调动基层调解组织积极性,既好又快化解纠纷,节约司法资源,体现了诉讼效益,从而实现了诉讼“两便”。

  (二)“送法上门”、“就地开庭”、“强化调解”是基本工作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前往山区、农村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巡回审理的案件虽然标的额不大,事实也清楚,但由于涉案当事人大都是常年甚至世代生活在一起村民,关系错综复杂,对这类案件依法判决并不难,但简单判决不但不会化解矛盾,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从而出现一个纠纷的解决导致更多纠纷产生的尴尬和困境。因此在巡回办案中非常注重运用诉讼调解方法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各类纠纷,从而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息诉平判”,化解群众矛盾。

  (三)基层调解组织是办案的主要社会协作力量。我国对民间纠纷处理一直注重和为贵,在各乡镇均设立有人民调解组织,当事人发生纠纷也大都会先请人民调解员主持协商,因而人民调解组织是除当事人外对纠纷的第一知情人。因此,法官在巡回审理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在长期工作协作中,基层调解组织成为巡回审理的主要社会辅助力量。

  2009年,宾川法院巡回审理民事案件316件;2010年1至6月,巡回审理民事案件146件。巡回审理的案件近90%能够调解结案,近70%能够自审自执。大巡回机制的建立,有效提高了案件的'调解率,自审自执案件的增多,也缓解了执行部门的工作压力。

  三、构建“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为“大调解”打下了协作基础。

  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越来越高,对纠纷解决的途径和要求也日趋完善。《诉讼收费办法》施行后,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程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单靠人民法院已经无法承担越来越多的纠纷化解工作,努力建立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已经到了非行不可的地步。

  诉讼调与非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能够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各调解机构各负其责、各尽其能、标本兼治、定分止争,调解衔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在解决矛盾纠纷和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中能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调解衔接机制注重从源头上治理各类复杂矛盾纠纷。建立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衔接和诉讼调解内部衔接机制,应当形成“党政领导、综治负责,司法引导、多元衔接,合力调处、共促和谐”,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格局,这是在新形势下解决矛盾纠纷新的尝试,可以有效整合矛盾纠纷调处资源,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调处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把纠纷化解在基层的目标。

  目前社会调解方式和途径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和行业调解和诉讼调解。如何做到非诉讼调解部门之间及诉讼与非诉讼之间有效衔接,可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也有一定的规律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

  首先是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相关的制度。由政法委协调具有社会矛盾调处职能的各部门研究衔接的相关问题,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具体分管衔接问题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制定各部门具体衔接的规范性文件,明确案件管辖、调解程序、调解原则等一系列问题。

  其次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查明的事实、积累的经验、形成的调研成果都录入信息系统,各衔接部门和矛盾纠纷调处人员可随时查阅相关资料、信息。

  第三是确定管辖原则,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案件,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将调处中所收集的证据、所查明的事实形成书面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对民间纠纷案件,确定基层管辖或行业管辖原则。纠纷发生后,首先由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行业调解组织进行立案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业调解组织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等基本事实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及时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把基层调解确定为纠纷解决的前置程序,未经调解的,原则上不能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基层调解可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是时解决,但基层调解组织在纠纷调处过程中,调解人员可以邀请其人民法院法官或其他调解组织的人员参与纠纷调处或讨论相关问题,或由基层调解组织或行业调解组织牵头经几个负有调处职能的部门协商共同完成纠纷调处工作。

  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衔接问题,除了主要把握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则性问题外,还必须建立一个中心、选聘两支队伍、设立三类站点、开展五项活动。

  建立一个中心,就是调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社会矛盾调处中心”。 “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由综治办、法院、司法局等抽调人员组成,它是各县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信息中心、各职能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的督查中心、重大矛盾纠纷联合调处的协调中心、各部门之间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中心。

  选聘两支队伍,即特邀调解员和聘任调解员队伍。根据案件数量、案件类型、人员分布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和聘请特邀调解员和聘任调解员,并全面普查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负有调解职能的工作人员,做到调解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层次、文化水平、专业水平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清楚明了。

  设立三类站点,第一类是调解衔接工作站,第二类是调解衔接示范点,第三类是调解衔接巡回点。以上各站点均确定责任法官,定期联系、指导工作。

  开展五项活动。包括“一指导、一确认、三调解”。“一指导”即指导调解,是法院指派法官挂钩指导矛盾纠纷多发的基层组织;在相关部门协作下,法官亲临现场靠前指导调解一些重大、复杂矛盾纠纷,“一确认”即调解确认,是指法院对由社会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依法审查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其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三调解”是指诉前调解、协助调解、委托调解。

  诉讼调解内部衔接主要是在法院内部从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个审判环节在调敬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全员、全程、全方位调解的工作格局。案结事了是处理纠纷的最终目的,有些纠纷只能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全方位的调处,才能够有效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四、构建学习培训机制,为“大调解”打下理论基础。

  学习培训是提高干部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就是要加强培训涉及调解的干部队伍。要通过举办法制培训班,集中时间对调解队伍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也可以以会代训,或结合工作实际举办相关的法制讲座。要进一步调动调解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对培训状况进行考试考核,把培训成绩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促使调解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使他们真正成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头人;真正成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引路人;真正成为领导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带路人;真正成为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的老实人,以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培训不能忽视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组织调解干部到法院观摩庭审。通过对法院审理的制假、售假、坑农、害农、挪用国家农业财政补贴、侵占农村集体财产和非法占用耕地、破坏村民选举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审理,了解法院刑事审判涉农犯罪案件的审理,明确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的方向。通过对农村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民间纠纷案件和行政案件审理的观摩,进一步了解民事纠纷调处方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保证依法办事和调处纠纷,真正做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

  为切实加强学习培训的力度,宾川法院党组在2010年初研究制定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成立了以院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为副组长、各部门中层领导为成员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组及办公室,负责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该工作机制确定每个调解委员会由一名中层领导负责指导,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及人民调解的工作指导,以达到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

  领导组成立以来,每个调解委员会组织的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都邀请人民法院确定的指导员进行培训,至今已经进行了8次培训,参加培训的人民调解员达400余人,指导员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使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能不断提高。据了解,2010年1至6月,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民事纠纷较去年同期均有所上升,调处成功率也大大提高。同时,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还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配合法官进行调解,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调解率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构建,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工作思路,我们应该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完善这一工作体系,使调解工作更加有效地体现“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宗旨。

  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调研工作报告 4

  一、引言

  温岭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旨在缓解司法压力,提升纠纷解决效率。本次调研聚焦该制度实施情况,为进一步优化提供依据。

  二、调研方法

  通过对法院案件数据统计分析、与法官及协助调解员访谈、发放问卷收集当事人反馈等方式,全面收集信息。

  三、制度实施现状

  人员构成:协助调解员来源广泛,包括退休法官、律师、基层社区工作者等,具备丰富社会经验与专业知识。目前已组建 xx 人的调解员队伍,覆盖民事、商事等多个领域纠纷调解。

  工作流程:案件分流至调解程序后,调解员接收案件材料,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确定调解时间与地点。调解过程中,运用专业知识与沟通技巧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成功调解的案件制作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四、实施成效

  案件分流显著:过去一年,通过协助调解员成功调解案件 xx 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立案数的` xx%,有效减轻了法院审判压力,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 xx 天。

  当事人满意度高:问卷调查显示,xx% 的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xx% 的当事人认为调解过程公正、高效,增强了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五、结论

  温岭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在人员构成与工作流程上已初步成型,且在案件分流与当事人满意度提升方面成效显著,为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有力支撑。

  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调研工作报告 5

  一、引言

  尽管温岭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取得一定成果,但在实践中仍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深入剖析解决。

  二、调研发现的问题

  专业能力参差不齐:部分协助调解员虽有丰富生活经验,但在复杂法律问题上缺乏专业知识,如在涉及知识产权、金融等专业领域纠纷调解时,难以提供精准法律建议,影响调解成功率。

  激励机制不完善:目前对协助调解员的物质报酬较低,主要以象征性补贴为主,且精神激励方式单一,仅为颁发荣誉证书。这导致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优秀调解员流失风险增加。

  案件衔接不畅:调解与审判程序衔接存在漏洞,部分案件在调解不成转入审判时,因信息传递不完整、材料整理不规范,导致法官需重新梳理案件,延长审判周期,降低司法效率。

  三、原因分析

  培训体系不健全:法院对协助调解员的培训频率低、内容缺乏针对性,未能根据调解员不同专业背景与实际需求开展培训,致使其专业能力提升缓慢。

  经费保障不足:法院用于调解工作的经费有限,难以支撑完善的激励机制构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调解员队伍的发展壮大。

  流程规范不严谨:缺乏明确的.调解与审判衔接规范细则,各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缺乏有效沟通协调机制,造成案件流转不畅。

  四、结论

  专业能力、激励机制与案件衔接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温岭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的效能发挥,需针对性制定改进措施,推动制度持续完善。

  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调研工作报告 6

  一、引言

  针对温岭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调研实际,提出以下改进措施与建议。

  二、提升专业能力

  构建分层培训体系:根据调解员专业背景与经验水平,分为基础层、提升层与专业层。基础层开展法律基础知识与调解技巧培训;提升层针对常见纠纷类型进行深度剖析;专业层聚焦新兴复杂法律领域,邀请专家授课。定期组织培训,每年不少于 xx 次。

  建立案例研讨机制:定期收集典型调解案例,组织调解员集中研讨,分享调解经验与技巧,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适用与调解策略,提升调解员应对复杂案件能力。

  三、完善激励机制

  优化物质激励:设立调解奖励基金,根据调解案件数量与难度,给予调解员合理报酬。对于成功调解重大疑难案件的,给予额外奖励,提高调解员经济收入。

  丰富精神激励:除荣誉证书外,开展 “优秀调解员” 评选活动,在法院官网、社交媒体等平台宣传优秀调解员事迹,增强其职业荣誉感与社会认可度。

  四、优化案件衔接

  制定衔接规范细则:明确调解不成案件转入审判的程序、材料移送要求、时间节点等,确保案件流转顺畅。建立案件跟踪台账,实时记录案件状态与流转信息。

  加强部门协作:成立调解与审判衔接工作小组,由法院立案庭、审判庭与调解中心人员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解决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

  五、结论

  通过提升专业能力、完善激励机制与优化案件衔接等措施,有望解决温岭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现存问题,进一步提升制度运行效能,促进纠纷高效化解。

  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调研工作报告 7

  一、引言

  随着社会发展与司法改革推进,温岭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面临新机遇与挑战,需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二、智能化发展趋势

  线上调解平台建设:开发智能化线上调解平台,利用视频会议、电子签名等技术,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当事人与调解员远程调解。平台具备案件管理、证据交换、法律风险评估等功能,提升调解效率与质量。

  大数据辅助调解: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海量调解案例进行挖掘分析,为调解员提供纠纷类型预测、调解策略推荐等服务,辅助其制定更科学合理的.调解方案。

  三、多元化协作趋势

  跨部门联动调解: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社区组织等合作,建立跨部门联动调解机制。针对涉及多个领域的复杂纠纷,整合各方资源,协同开展调解工作,形成纠纷化解合力。

  引入第三方评估:邀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调解工作进行评估,从调解效果、当事人满意度、制度运行成本等多维度进行评价,为制度改进提供客观依据,促进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四、专业化深化趋势

  专业领域细分调解团队:根据纠纷类型,进一步细分专业调解团队,如医疗纠纷调解团队、劳动争议调解团队等,提升调解员在特定领域的专业素养与调解能力,打造品牌调解团队。

  调解员职业发展规划:建立调解员职业发展通道,为优秀调解员提供晋升机会,如担任调解团队负责人、参与法院相关培训授课等,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调解工作,推动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

  五、结论

  智能化、多元化协作与专业化深化将是温岭法院协助调解员制度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顺应这些趋势,不断创新完善制度,将为司法纠纷解决注入新活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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