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实施情况工作汇报
河长制管理以社区为单位,以居民为载体,重在属地管理、全面参与,各级要多形式、多角度积极做好宣传引导。下面的是小编分享的与河长制实施情况工作汇报有关的文章,欢迎继续访问应届毕业生公文网!
河长制实施情况工作汇报一:
“河长制”即由上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辖区内主要河流的“河长”,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各自辖区内河流的“河长”,一级级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的体制机制。
贵州省“河长制”试点工作始于2009年三岔河流域。通过“双河长”的分工合作,流域涉及的3个市9个县(区)政府在河流治理方面取得一定经验成果,在“十二五”期间实现了三岔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落实。2012年,“河长制”在乌江、清水江流域拓展试点。2014年省级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乌江等重点流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04号)批准在全省八大流域开展环境保护河长制。贵州省“河长制”实施过程有力推动了全省河道长效管理,对维护河道健康,实现水环境承载力可持续使用提供了可操作的管理方式。
一、贵州省建立健全河长制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屏障的必然需求
贵州地处两江上游,其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长江、珠江流域生态安全,而两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对维系全国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流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加速推进,流域水环境问题日渐显现。特别是一些矿产资源禀赋的小流域(支流),如乌江支流三岔河、洋水河、瓮安河,清水江支流重安江,由于早期大规模、高强度的资源开发,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加之工业企业和城镇居民排放的大量污染物以及水土流失,使得小流域(支流)水体受到了较为严重的污染。虽然地方政府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流域水质得到一定程度改善,但水体中总磷、氟化物、氨氮及化学需氧量等特征污染物时有超标现象发生,离达标要求仍存较大差距。为如何改善河流水质,缓解河流跨界纠纷,以及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两江上游水环境安全。贵州省创新推出了“河长制”这项流域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二)落实新《环保法》及环保工作的迫切需求
201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河长制”确立的水环境治理之责及“一票否决”,建立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管理的责任体系与问责制度,有效督促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水环境管理职责,确保水环境承载力的可持续使用。
(三)为西部乃至全国提供方法经验的现实需要
“河长制”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十二五前期,全国对河长制原理性探讨较多,针对具体地区、流域的实践探索较少,尤其缺乏经过实践检验的河长制考核技术方法与政策体系。贵州省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河长制考核考评体系,以及河长工程任务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和组织保障体系,为西部乃至全国全面建立河长制机制提供方法和经验。
二、贵州省建立健全“河长制”机制的现实情况
(一)试点阶段(2009-2010年)
2009年7月,省级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三岔河流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9号)批准在三岔河开展环境保护河长制试点。要求流域内六盘水、安顺和毕节3市政府及9个县(区)政府一把手担任河长,并下达年度目标及工作任务。
8月,省环保厅会同省监察厅、省水利厅制定《三岔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并对12位“河长”年度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8月-11月,六盘水、安顺和毕节市分别编制《三岔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具体实施规划》,结合各地实际落实河长制目标任务。
2010年,环保厅印发《三岔河流域水质监测断面分布及监测办法》,在三岔河设置11个水质监测断面,确保河长制考核公平公正、有据可依。
(二)推广阶段(2011-2015年)
2012年4月,省级政府批准在乌江、清水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
2013年4月,省级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赤水河流域贵州段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的通知》,标志河长制考核机制正式在赤水河启动。
2014年2月,省级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69号),在遵义市、毕节市政府,遵义县、桐梓县、仁怀市、习水县、赤水市、七星关区、大方县、金沙县政府实施河长制考核。
2014年8月,省级政府《省级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乌江等重点流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04号)批准在全省八大流域开展环境保护河长制。
至今,环境保护“河长制”已形成覆盖贵州省八大水系,137467平方千米国土面积,3746.203万人口的制度模式,成为贵州省生态文明改革中覆盖流域最广、涉及人口最多的改革措施。
(三)主要内容
1.主要职责
贵州省八大流域河长制建立了省级—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对辖区河流水环境质量负责的三级管理体系。省级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全省流域环境保护“总河长”,各市(州)政府及有关县(市、区、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各自辖区内主要河流环境保护“河长”。“三级河长”的分工合作将河流治理任务层层推进,最终实现河流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任务落实。
2.考核内容
各市(州)、威宁自治县、仁怀市以及赤水河流域“河长”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由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报“总河长”同意后下达;县(市、区、特区)“河长”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及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要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报市(州)级“河长”确定。
3.考核时间和方式
省环境保护厅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市(州)“河长”上一年度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报省级政府,同时向当地党委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州)“河长”于每年4月底前对辖区内县(市、区、特区)河长上一年度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向社会公布。考核采取查阅资料和抽查项目建设进度等方式进行。
4.考核奖惩
乌江等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河长”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河长制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好以及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达到规定水质类别要求的地方,在省级环境保护项目资金上给予支持;对未完成河长制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流域考核断面水质超标导致水环境质量严重下滑或造成重大生态环境事故的地方,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河长”进行问责。
三、经验做法
“十二五”期间,贵州省在河长制政策制定、机制建立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政府重视,将河长制机制建设作为全省水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贵州省委、省级政府高度重视河长制机制建设,并将其作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自2009年至今,陆续出台《关于在三岔河流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9号)、《三岔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等文件,对不同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考核管理作出具体安排,包括组织协调机构的设置、河长的设置及职责、职能部门的职责及考核管理办法等,并实行分段监控、分段管理、分段考核、分段问责,保障治水的有效性。治水不再单是水环境管理部门职责,更涉及地方政府考核,最大限度地整合了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几年内,重点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的实施,有效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环境质量责任制,促进流域水质稳定达标,较好完成了流域水环境安全的目标和任务。
(二)启动河长奖励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种子引导、扩大社会资金投入。省财政每年划拨资金充实河长制治理资金专户,各“河长制”管理河道责任人(河长)所在政府以财政资金种子为引导,积极扩展渠道,扩大社会资金投入。以三岔河为例,省级财政每年划拨1000万环保专项资金安排河长制项目,地方政府通过“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解决配套资金问题,通过这种方式,“十二五”期间三岔河环境保护河长制累计完成污染治理资金投入14亿元。
(三)严格监管机制,建立明确的专项资金拨付使用责权体系。根据《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考核办法》,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奖励资金。年度所有河流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达到规定水质类别要求的,对“河长”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奖励。《考核办法》实施至今,资金均通过省环保厅拨付到管理河道责任人(河长)所在政府,由当地政府统筹用于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各河长均在规定范围内设定建设项目、下达项目奖励资金。(四)“一河一策”科学设计目标,因地制宜制定水污染治理措施。贵州省九市州保障治水相继出台的“河长制”实施方案,提出了水环境治理的总体要求,制定了分步实现的水环境治理工作目标。作为“河长制”配套完善的《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清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贵州省八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流域为单元控源减排,以截污纳管、削减污染量为着力点,因地制宜,采用切实有效的城镇污水处理、面源污染防治、饮用水源地防护、湖滨缓冲带恢复、涵养林生态保育等工程和措施,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不同水域的功能定位,定量识别全省八大流域各主要河道的污染因子、存在问题,逐水系明确流域水质目标和现状水质,列出受污染水体的清单,给出治理的优先顺序。确保‘河长制’工作开展有的放矢、行之有效。
四、河长制存在问题
(一)考核和问责机制不完善。“河长制”的考核制度不完善,影响其执行力和结果的客观性。首先表现为考核主体不合理,现有的考核都是自上而下的体制内“自考”,没有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价,也缺乏对社会公众意见的参考,考核结果缺乏公正性和可信度。从各地考核结果来看,也是以“表扬和自我表扬”为主。“河长制”问责机制不完善。首先是缺乏明确的责任体系,治水责任难以划清,导致责任难以追究。贵州省一直在探索省、市、县三级河长体系,并向县、村一级延伸。除了责任单位,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建设、农业等部门协同作战。真正追究起责任来,除了对本级“河长”问责,同级责任单位及其他协作单位应该负什么责任,上级“河长”及河长单位又应该负什么责任可能会因职责不清、权限不明而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河长制”缺乏问责的法律依据,导致问责难以规范化和制度化。“河长制”是水环境行政治理模式的创新,“河长”不是目前行政序列中的官职,对于各级“河长”及相关责任部门在水环境治理中的责任如何追究和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缺乏程序公开与公正的“问责”,难以确保问责的实效。
(二)“河长制”缺乏长效性。“河长制”缺乏法律保障,因而缺乏长效性。“河长制”从本质上来看属于人治而非法制,虽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制定方案策略,但行政手段具有不稳定、阶段性和易于权力集中等弊端,“河长制”的推行效果主要取决于地方党政领导对水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决策的科学性。因此各地“河长制”的实施式存在差异,考核缺乏科学性和可信度,问责也往往流于形式。水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长期的过程,而“河长”会在长期的河流污染治理期间不断更迭,不同的“河长”对水环境重视程度不一样,水环境治理思路不一样,治理之策可能会随着“河长”的变化而变化,缺乏连贯性,影响治理效果。
(三)“河长制”缺乏社会性。“河长制”虽然完成了对行政权力系统内部的动员,但对社会力量的调动不足。民间组织如环保和研究机构等,由于缺乏实际权力和资金支持,仍是以边缘性行动者的身份参与水污染治理。新闻媒体本来应该是信息公开的重要媒介,但是因为其强大的舆论影响力,地方政府一向是以小心谨慎的态度对待。社会公众本来应该是最关注水环境的群体,也拥有最强大的潜在影响力,但因为缺乏参与渠道,信息公开力度小,以及对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不够,社会公众的'水环境参与和保护意识仍然比较低。
河长制实施情况工作汇报二:
2012年10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在绍兴市区主要河道实施“河长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决定对市区49条主要河道实施“河长制”管理模式,以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职能,强化社会监督力量,提高市民文明意识,营造共同参与河道管理良好氛围,使市区每条河道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努力实现市区河道范围内无杂物漂浮、无违章设置、无护岸倒塌,无污水直排、无污泥淤积“五无”目标,逐步建立城市河道“共管、共享”机制,促进市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
市区河长制管理工作实施半年以来,在各级河长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努力下,目前“河长制”管理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并已取得初步成效。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三级河长共组织与沿河商贸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签订不乱扔垃圾、不乱排污水、不擅自占用的“河道三包”责任书1361份,设置河道沿线宣传标志标牌41块,发放宣传资料31200份,劝导不文明行为1167起。特别是市区河道水环境集中整治以来,各级已组织打捞河道漂浮物及沿岸垃圾1084吨,打捞河道沉船37只,清理船屋71只,维修河道护岸9处,查处涉河搭建物违法行为17起,集中排查餐饮业、企业等非法排污行为10次。根据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提供的数据,截至4月底,三级河长共反映事项147起,解决112起,涉及相关问题多已得到及时处置,同时,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还组织城区网格信息采集员采集涉河信息370件,成为河长工作的极好补充。
前段实践表明,通过河长制的实施,市民河道保护意识和管理河道的积极性正在不断提高,社区群众自律意识逐步增强;“群众、社区、街道、部门”四位一体,工作合力进一步形成,涉河的众多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各级部门协作机制也在进一步健全,河道水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一、前段工作主要做法
(一)建立机制,全面实施抓推进
根据市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市清水办对市区二环线内49条主要河道进行全面调查,划分区域建立图册,明确市区河道“河长制”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市级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河道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建立专门平台,完善工作流程,及时落实反映问题。越城区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加强督查检查,镜湖新区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职责及相应奖惩措施。
(二)示范引导,多措并举树典型
“河长制”管理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为此各地注重典型示范引导。市清水办会同越城区,在西小路、八字桥、华侨、书圣故里等社区探索具体做法,尤其是在西小路社区,推出了“八个一”的工作机制,即一支队伍、一套工作制度、一份公开信、一批责任状、一批标识标牌、一批宣传窗、一条绿化带、一首西小河之歌,富有特色、可操作性强,并在面上实际工作中加以推广,取得较好效果,深受社区群众拥护。书圣故里社区创立的“河道督导曝光台”,以巡查人员现行说教、督导曝光的形式,及时对市民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收到较好反响。越城区按照“分级负责、分片包干、一河一长、一河一策”的举措,对辖区内32条河道进行摸底调查,探索建立“一河一策”的治理方案,积极鼓励创建“河长制”示范单位。镜湖新区推出大滩社区作为示范单位,加强创建指导,并积极按照市区河长制管理模式及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在其他乡镇河道探索推行网格化管理,努力实现河长制管理全覆盖。
(三)各级联动,强化考核促落实
市清水办通过深入社区加强调查、联系部门加强协调、召开座谈加强研究等形式,及时了解河长制管理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加强工作指导。联合执法组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等形式,不断建立和健全市区水环境联合执法机制。越城区政府、绍兴高新区和镜湖新区等一级河长单位通过不定期抽查三级河长单位“河道三包”责任制签订、河道巡查、义务劝导、氛围营造等工作情况,加强工作督导。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通过定期编报三级河长单位工作动态,加强工作考核。
二、存在问题
(一)河长制工作开展进度不平衡
从面上看,越城区对河长制工作部署快,开展得较好,但高新区相对迟缓,此外部分河长并未有效开展工作。根据数字城管反应数据,全市49个三级河长单位,仅25个社区河长向12319反映信息,信息反映也不尽规范。一些河长单位意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行动进度迟缓,尤其是一些三级河长巡查台账记录不规范,巡查劝导力度不够,河长制工作尚未全面推开。
(二)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处置迟缓
市区内河雨污混排、船屋及沿河搭建养殖等历史遗留老大难问题处理难度较大、进度迟缓。市区内河雨污混排问题涉及市区老小区截污改造和“六小行业”污水整治,是个逐步解决的过程,处置进度相对较慢。船屋及沿河搭建养殖问题职责明确,但有关单位和部门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能,抓好落实,牵头部门处置也有难度。
(三)河长制长效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行,“河长制”管理河道范围因跨区域管理不便问题,个别河段有待重新划分管理责任。数字城管反映问题机制有待完善,如市农业局、市食药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未列入数字城管考核终端单位,涉及到该部门的问题无法直接传达督办,造成问题处理环节复杂、进度迟缓。一些二级河长(街道、乡镇)对河长制工作的责任不够到位,对三级河长单位的协调、监管不够有力。
三、下步打算
1.进一步理顺机制,完善“河长制”制度
根据当前“河长制”实施以来反映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调整跨区域管理问题,拟定进一步完善“河长制”管理的工作意见。一级二级河长要建立工作制度,定期检查三级河长单位工作情况,定期总结交流,明确奖惩办法。进一步健全数字城管问题反映机制,抓好落实跟踪,安排回访,认真研究、共同商量解决老大难问题。进一步延伸“河长制”管理效果,以市区“河长制”经验推开乡镇河道网格化管理,探索“一网一长”乡镇河道管理办法。
2.进一步加强监管,探索“一河一策”途径
为强化对河长制单位开展工作情况的监管,市清水办建立“三级河长工作一月一通报”制度。一级、二级河长单位要做好对三级河长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社区河长抓紧落实巡查人员、制定工作制度,完善软硬件建设,指导提高巡查督查质量、做好涉河不文明行为劝导。鼓励三级河长单位积极创建示范单位,从“河道三包”责任制签订、河道巡查、义务劝导、宣传标识上牌,到区域内河道保洁、河岸整洁及工作创新等多方面探索区域内河道管理方法,研究“一河一策”可行途径,积极树立河长制典型,打造精品社区“河长制”单位。
3.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共管、共享”的良好氛围
河长制管理以社区为单位,以居民为载体,重在属地管理、全面参与,各级要多形式、多角度积极做好宣传引导。社区河长单位要加强对沿河居民发放公开信、倡议书,增强居民护河的自觉性;二级河长单位要及时了解河长制开展情况,对先进典型做法进行宣传报道,指导推广;同时利用新闻单位对河长制管理工作进行宣传,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到河长制管理中来,形成良好的河道水环境保护氛围。
4.进一步加强整治,提升河道管理效果
继续深入清水工程建设,围绕河道“五化”目标,结合市政府开展市区及周边水环境集中整治的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河道淤塞、沉船、船屋、河岸垃圾和沿河搭建养殖、沿河污水排放等河道水环境问题摸排,针对性的提出河道治理和长效管理方案,并集中开展清面、清养和清乱,切实解决河道水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河长制实施和河道的长效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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