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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选官理论体系的科学性

时间:2021-02-02 19:46:24 古代文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韩非子选官理论体系的科学性

  摘 要:中国古代社会出现了许多官员选举制度,如战国的军功授爵制、汉代的察举制、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等。

  而在战国时期韩非子就对此问题就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一套选官理论体系。

  这套理论体系在古代社会经过检验,是具有科学性的。

  关键词:韩非子 古代社会 察举制

  韩非子是战国后期的法家代表,是法家的集大成者,《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记载:“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他的法学理论受到了秦王嬴政的推崇,对秦统一中国后乃至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社会制度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其中就包括官员选举制度。

  韩非子的选官理论体系可以说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世袭选官向世俗选官的转变。

  但是由于秦二世而亡,韩非子的官员选举理论并没有受到比较完整的贯彻执行和实践的检验。

  这一套理论体系是否具有科学性呢?汉承秦制,有韩非子理论的影响,创造了独具特色的察举制,使得社会由贵族政治向官僚政治转变。

  南北朝时期又沦为九品中正制的附庸,最终走向衰亡,前后历时三百余年。

  这使韩非子理论体系的科学性有了受历史和实践检验的机会。

  一、韩非子选官理论体系

  韩非子的选官体系首先提出:“治国之臣,效功于国以履位,见能于官以受职,尽力于权衡以任事。”[1]也就是说官员的选举任免要看个人的实际才干,是否有能力胜任其职位,是否对国家有功。

  只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能当官。

  那么如何在茫茫人海中选出有真才实学的人呢?韩非子进一步提出:“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败者不能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则群臣之间明辨而易治,故明主法则可也。”[1]这里韩非子突出一个“法”字,可以理解为通过法律、制度等来选择人才,通过法律制度来衡量一个人的功绩,如此就能选出国家需要的人才。

  意思就是“法”是评判标准,能不能符合“法”是能不能胜任官职的标准。

  “立法取士,不过如是。”这与科举制十分相似。

  法律考核的条文实际内容是要根据当世的情况来定,毕竟社会的基础在不断变化中,不法常可,上层建筑要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如此才能选出社会发展需要的治理者。

  对于选官制度的制定者,韩非子认为君主和大臣重臣都不能左右这个的制定(也就是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分立”中独立的考试权)。

  在古代社会,君权至高无上,“国家是君主的国家,君主对他的国家享有绝对的统治权”。

  [2]可是就算如此,韩非子还是认为君主不能过多干涉其中。

  这是因为韩非子认为:“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先王以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困法数,审赏罚。” [1]封建君主是世袭制,不是所有的君主都是明君,也不是都能做到客观。

  君主容易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官员, 国人就会迎合君主的喜好,这样无法选出社会治理需要的'人才,而是投机倒把的小人。

  正是越王好勇,而民多轻死;楚王好细腰,而国中多饿死人;恒公好味,易牙蒸其子首而进之。

  而大臣更是不可以单独掌握选官的权利,大臣掌握普通人的晋升之路,大权在握,容易造成贿赂索贿;而且大臣之间结成朋党,察举自己人,迷惑君主,败坏法律和制度的尊严,扰乱了正常的政治生活。

  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裁判员和运动员不能是同一个人”,应该集众人的智慧,正所谓“虽有尧之智,而无众人之助,大功不立”。

  [1]而科举制之所以能够在古代中国存在一千三百年之久就是因为“科举制标榜公平竞争,及第标准是‘一切以程文定去留’”,[3]用成绩说话,君主和大臣也只能尊重客观事实。

  制度的设计应该遵循普适性原则、效率原则、激励相容原则、和谐性原则等。

  [4]韩非子的选官理论体系认为:“有智而不以虑,使万物知其处;有行而不以贤,观臣下之所困;有勇而不以怒,使群臣尽其武,是故去智而有明,去贤而有功,去勇而有强。”[1]这是效率原则和激励相容原则的体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韩非子认为就算是百里奚这样的奴隶出生的人只要有才也是可以当官的,这就是普适性原则。

  这一切都是为了做到君主“不穷于智”,“不穷于能”,民安而国治,提高行政效率。

  二、汉代的察举制

  察举制萌芽于“高祖―文景时期。

  汉重新统一中国后,再建了封建专制。

  西汉初年选拔人才、委任官吏,以军功为主。

  [5]察举制并不是主要的选官制度。

  主要是因为汉前期的治理思想是黄老之学,与民生息,并不需要大量的政府机构和官员进行治理。

  另外,当时主要官员和重臣多为何汉高祖刘邦一起打拼天下留下来的功臣及其后代,抑或是汉文帝为代王时期的代国官员,并没有比较巨大的人才匮乏的现象。

  当时主要是依据军功来授予官职,所以汉文帝时期察举的人才并没有全部授予官职,有时只是赏赐财物。

  察举制从汉武帝时期才真正兴起,也是从汉武帝开始成为一种制度和汉代主要的官员选举制度。

  由于当时汉初休养生息并与匈奴和亲等,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和人口快速增长,要求增加政府机构,这需要大量的官员来治理,而且原先的官员素质和治理理念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

  《汉书》记载汉武帝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名臣文武欲尽,诏曰:‘……其令州郡察史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绝国者’”。

  [1]汉武帝以后的西汉皇帝都会不定期要求三辅、太常、内郡国、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等察举人才给朝廷。

  在汉代前期察举制为政权提供了大量的治理人才,如晁错、董仲舒等有识之士。

  为汉武帝的霸业和宣帝中兴提供了大量的治世人才,推动了汉王朝走向巅峰。

  但是当时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监察体制和考核制度。

  到了东汉光武帝时期,开始建立考核制度和完善监督体制。

  对被察举之人“授试以职”,通过考试来考察被察举之人,对有荐举权的大臣实行责任制。

  这样使作假和投机倒把有了一定程度的减少。

  汉章帝时“令郡国上明经者,口十万以上五人,不满十万三人”。

  [6]顺帝阳嘉元年又规定“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举”被称为“限年法”。

  由于对年龄进行了限制受到了极大的反对,这些规定实行不久就废除了。

  另外皇帝即位初年都会要求下诏察举人才,而且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察举不同的人才。

  到了东汉后期,由于皇帝年幼即位和短命而亡(自和殇帝始,至汉献帝,皇帝即位时均为超过十五岁),导致外戚和宦官把持朝廷,察举制的相关规定没有被很好地执行,出现了民谣“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汉末三国时期察举制名存实亡,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三、二者的比较

  通过对韩非子选官理论体系和汉代察举制的对较,我们不难发现两者有共同点,也存在着矛盾冲突。

  首先察举制作为一种选官制度是符合韩非子最基础的要求的,那就是“使法择人”,这个不同于军功授爵制,更适用于和平时期治理国家。

  察举制前期的作用利大于弊,不仅为寒门子弟提供了一条荣身之路,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治理人才,注入新鲜的血液,是汉武帝实现其霸业和宣帝中兴的人才保障。

  可是西汉时期并没有严格的考核制度,这是两者的一个不同点。

  这是韩非子选官理论十分重视的一点,因为察举制中有权力察举人才的都是俸禄两千石以上的权臣、重臣。

  这样的制度设计是有两个理论前提的:(1)皇帝是贤明的。

  (2)大臣会大公无私地为国选贤。

  这两个前提成立吗?前面我们就说过韩非子反对皇帝自己选官,因为“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给,力不足”。

  而且皇帝的贤明与否对考核的质量有很大的决定因素。

  古代社会的皇帝是世袭制,怎么可能每一代皇帝都贤明?更何况像汉武帝这样的明君都选出了江充这样的小人,导致了“巫蛊之祸”,更不用说平庸或昏庸的君主了。

  《后汉书》在汉安帝永初二年就记载:“间令公卿郡国举贤良方正,远求博选,开不讳之路,冀得至谋,以鉴不逮,而所对皆循尚浮言,无卓尔异闻……”[1]越到后期,所选非人,本来是为朝廷提供大量人才的制度,到最后不但没能成为有才之士的晋升阶梯,反而成为无能平庸之辈进入仕途的捷径。

  大臣也不都是大公无私。

  韩非子说:“群臣废法而行私重,轻公法矣,数至能人之门,不壹至主之庭,百虑虽具,非所以任国,然则主有人主之名,而实拖于群臣之家也。”“交友过多,外内朋党,虽有大过,其蔽多矣。”[7]所以到后来朋党比周,权权交易,权钱交易。

  《史记张汤传》中记载:“尝有所荐,其人来谢。”也就是说察举制才开始实行弊端就已经初显,更何况后世呢?《汉书》和《后汉书》中这样的记录比比皆是。

  西汉末期的王莽篡汉就是实例。

  群臣都依附王莽,为其讨得一个“安汉候”的美名,又为其篡权大造声势,还一起逼宫。

  这不是很可笑吗?也就是“不以功伐课试,而好以名门举措……可亡也”。

  [7]这样就导致西汉的灭亡。

  到了东汉时期,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出现了大量的大地主和大家族势力,这与中小地主、君权形成矛盾,可是察举制并没有与时俱进,依然把察举权交给王公贵族,而王公贵族正好是大地主大家族的代表,这必然导致这类人的权力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后威胁君权,又危害中小地主和普通民众的利益。

  所以到东汉末期出现了大量的累世公卿。

  如《后汉书杨震列传》中杨震一家五代公卿,嫡长子继承爵位,而其他儿子就通过察举制进入仕途。

  如曾孙彪:初举孝廉,州举茂才。

  《后汉书恒荣丁鸿》中也出现四世公卿。

  这就是韩非子担心的“今若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若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于法,故官之失能者,其国乱”。

  [1]能不称其任,官员素质低下,侵吞朽败和官官相护盛行,先造成朋党,相互察举,然后演进为家族势力尾大不掉的糟糕情况,中小地主无法进入决策层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述求。

  封建社会的统治层就是地主阶级,而中小地主占其中的绝对多数,这样一来必然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造反盛行,从而导致汉代灭亡。

  而察举制也逐渐消亡,为九品中正制所取代,就算到了隋唐也没能恢复,而是出现了新的选官制度――科举制。

  察举制考核的标准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这些标准与韩非子的选官理论思想有重合部分也有出入部分。

  不难看出这些标准都是难以量化的,有些还是虚名。

  韩非子要求的是有治理社会的真才实干,而统治者不看重这方面,所谓的真才实干也就是日蚀、地震或大旱之后举荐上来的阴阳异术之人。

  两者对真才实干的理解相差十万八千里。

  如汉恒帝时期,有一个叫赵宣的人为了察举当官,在墓室里为双亲守孝二十多年,乡邑称孝而获察举。

  可是在这二十多年里,他居然与人在墓室里生下5个子女,可谓贻笑大方。

  另外察举制的设计并没有完全体现普适性原则、效率原则、激励相容原则。

  东汉后期的限年法对察举的人进行年龄限制,无论是四十以上,还是五十到七十之间,都是对青年有才之士的排斥,而且古代平均寿命较短,“我国历代人的平均寿命,夏、商时期不超过18岁,周、秦大约为20岁,汉代22岁,唐代27岁,宋代30岁,清代33岁,民国时期约为35岁”。

  [1]这个标准明显太高了,不符合实际情况。

  这就违反了普适性原则。

  关于效率原则是前期表现优异,后期差强人意。

  前期的察举制为汉初改黄老学说为儒家天下的治国理念斗争贡献了大量人才,让汉朝在百年之内不仅驱除外辱,收复河山,还开疆拓土,实现对新疆的管理,国威远扬。

  效率不可谓不高,可是到了后期,不但没有发挥作用反而拖了后腿。

  察举制导致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寒门子弟无法进入权力中心,大家族势力不断膨胀,最终危害王朝的统治。

  韩非子就是批判这样会导致“朋党比周,相与一口,惑主败法,以乱士民,使国家危削,主上劳辱”。

  [8]后期尽管出现了对所举非人的追责,但是都是俸禄两千石以上的重臣,能成为重臣要么是皇帝亲近之人,抑或是有大背景的人,想对这两类人追责谈何容易。

  这样就是激励不相容了。

  四、结论

  可看出韩非子的选官理论体系具有超越时代的科学性。

  他对选官制度的思考及可能出现的弊端和危害在几百年后得到了验证。

  首先,他认为依靠法律制度选官是正确的,所以察举制前期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但是察举制后面的朋党比周、臣易其主还是惑主败法也都一一出现了,也预示其衰亡是必然的、合理的。

  韩非子对选官制度的标准、考核内容的划定、君权和臣权的制衡都是超越了时代的理论。

  从现代制度设计的观点来看,韩非子的选官理论体系也是科学的,符合制度设计的原则。

  察举制与韩非子的选官理论体系出入太大,弊端太多,自身又无法依时而变,克服自身缺陷。

  最终察举制走向衰亡也进一步验证了韩非子对封建社会选官制度思考是经得起时代和历史的检验,是具有超越时代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 韩非.韩非子[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3.

  [2] 晁岳佩.韩非选官理论浅说[J].山东师大学报:社哲版,1994(1).

  [3] 刘海峰.科举制长期存在析论[J].厦门大学报:哲社版,1997(4).

  [4] 李怀,赵万里.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要求[J].经济学家杂志社,2010(4):54.

  [5] 陈长琦.汉代察举制略论[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4).

  [6] (汉)班固,撰.汉书简体字本[M].(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2000.

  [7] (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

  [8] 林万孝.我国历代人的平均寿命和预期寿命[J].生命与灾祸,19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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