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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

时间:2020-10-25 12:22:30 规定 我要投稿

最新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最新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公安交通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上路行驶。

  号牌须安装在醒目位置,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四条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限定为20公里/小时。

  第五条 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反射器必须保持有效。

  第七条 禁止未满16周岁的人和无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驾驶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二)携带行驶证;

  (三)不准饮酒后驾驶;

  (四)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

  (五)不准带(载)人;

  (六)不准牵行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不准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或攀扶其他车辆;

  (八)不准扶肩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九)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第九条 在下列路段及以内区域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鸣喇叭:

  (一)市区二环路及以内道路;

  (二)二环路以外的江滨大道(金牛山公园至九门闸)、亚峰路;则徐大道(白湖亭至三叉街)、上三路、上渡路(上渡至洋洽)、闽江大道;洪山桥、杨桥路(洪山桥至西二环路口)、西洪路(金牛山公园至西二环路口);福飞路(二环路口至东浦路口)、东浦路、华林东路(火车站至二环路口)。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

  (一)使用涂改、伪造行驶证、号牌的;

  (二)挪用、转借行驶证、号牌的;

  (三)驾驶无行驶证、号牌车辆的。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在机动车道行驶电动自行车的。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规定的;

  (三)未满16周岁的人或无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驾驶车辆的;

  (四)驾驶车辆带(载)人的;

  (五)在禁鸣喇叭地区鸣喇叭的;

  (六)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正常行驶的;

  (七)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罚款:

  (一)不携带行驶证;

  (二)号牌未安装在醒目位置;

  (三)横穿四条以上道路或途中制动器失效时,没有下车推行的;

  (四)扶肩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的;

  (五)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或攀扶其他车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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