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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规定

时间:2020-12-12 18:39:41 规定 我要投稿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规定

  导语: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规定,欢迎参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选用和保温系统的构造应具有防火性能。除本规定要求外保温材料应当采用A 级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室宜采用A级材料,禁止采用B3级材料。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当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二章 墙体

  第五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m 的建筑,商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等人员行动不便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或采用外墙自保温系统。

  2、建筑高度大子等于10m 小于5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时,每层(或每3m) 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 、建筑高度小于1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第六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 级。

  2 、网架式建筑幕墙的内部,以及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等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或每3m) 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对于需要空气对流的幕墙,封堵处可根据需要适当留出一定面积的开口,但开口周围的防火封堵材料在火灾时应能膨胀后封堵开口。

  第七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外保温系统防护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其厚度应大于30mm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5h。

  3、建筑外装饰层,除涂料外,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饰材料。

  4、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防火隔离带应采用A级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5、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m的建筑,其对外的门窗洞口周围应采用A级材料,宽度不应小于200mm。

  6、避难层、避难间的保温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距离户外逃生设施及排烟口2m以内的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距离取风口5m以内的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第八条 外墙自保温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保温材料两侧应采用混凝土或砖等不燃材料浇筑。外侧墙体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内侧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每层楼板处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水平防火分隔。

  第九条 对于建筑高度50m以下的非幕墙式建筑,当采用不同于上述规定的其它构造方式或新材料时,可按标准试验方法,对整体外墙保温系统进行火灾试验,达到合格判定标准的,也可应用。

  第三章 屋顶

  第十条 屋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十一条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二条 屋顶防水层或保温层应采用A级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保温材料及其施工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非不燃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钱,宜在表面采用一定厚度的A级材料防护层(或无机界面剂)进行包覆。

  第十五条 非不燃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在指定位置堆放,要远离火源;原则上不准露天堆放,确需露天堆放时,要采用A级材料完全覆盖。

  第十六条 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非不燃保温工程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要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应做到边固定外墙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墙保温材料的.高度不得超过3层。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动火操作人员具有相应资格

  (二) 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配备灭火器材,并设现场动火监护人进行监护。

  (三) 应将动火作业安排在外墙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前进行,如需在其后进行,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四)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作业人员和防火监护人方可离开。

  第十九条 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贴法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产生的可燃垃圾及余料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第二十三条 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单位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四条 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应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应将居住人员全部迁出后再进行施工,如迁出却有困难的,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应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施工企业必须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应对居住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在建筑内安装临时火灾报警装置,并要有专人值守,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处置,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应保证正常使用。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采用非不燃外保温材料的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采用非不燃外保温材料的建筑,日常使用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外墙醒目位置应悬挂警示牌,明示其外墙已设置保温材料并做安全提示。

  (二)与外墙和屋面顶相贴临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三)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四)不得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温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火保护处理。

  (五)电气线路不应不应穿过非不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六)采用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周边6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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