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时间:2020-09-09 11:21:01 规定 我要投稿

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导语: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欢迎阅读。

  一、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农村特困群体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个人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即全额救助或差额救助。

  (一)全额救助:对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五保户;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等特殊优抚对象;全额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个人应承担的资金。

  (二)差额救助:对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中差额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按50%的比例资助其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个人应承担的资金。

  二、调整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三、调整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用药及诊疗范围为:用药范围为《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若乌鲁木齐市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用药及诊疗范围调整,依据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四、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记录本》在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免交《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规定的住院起付线200元,减免部分费用从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五、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一级定点济困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药品费用超过10元的每次救助3.5元,药品费用低于10元的,在按《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规定报销后,剩余药品费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

  六、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首先按照《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的规定予以报销补偿。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医疗费用再按照《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个人承担30%的费用,其余70%的费用由各定点济困医疗机构与我市医疗救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结算。

【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相关文章:

抚顺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06-08

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06-21

朝阳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06-14

平凉市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06-08

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06-16

葫芦岛市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06-16

淮安市市区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06-19

农村医疗救助调研报告01-13

辽阳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办法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