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执业兽医试点工作规定

时间:2022-05-18 21:51:20 规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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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试点工作有关规定

  导语:为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兽药管理制度的完善,保障动物用药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执业兽医试点工作,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不断推进”的指导思想,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稳步开展试点工作。既要保证试点工作的成功,又要保证实际工作效果,真正做到由点到面,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争取用一年时间,试点单位全面推行执业兽医制度,为全省实施执业兽医制度积累经验和奠定基础。

  二、试点工作步骤

  (一)制订有关规范性文件,2005年4一6月份完成。执业兽医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必须与健全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完善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相配套。4一6月份省农林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并下发江苏省试点地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暂行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兽药GSP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兽药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试行)、兽药GSP认证现场检查评份标准(试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动物诊疗处方及处方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执业兽医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试点地区选择,7月份完成。在13个市各选出一个县(市、区)作为推行执业兽医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应具备良好的动物防疫工作基础,在疫病防治、兽药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相互配合等方面能力较强,各项工作富有成效。

  (三)实施执业兽医管理,8一9月份完成。

  1.培训学习。组织对试点地区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试点工作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利用广播、电视、展板、公告等载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实行执业兽医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使相关人员的.思想认识和经营方式符合试点工作要求。

  2.组织考试。根据《江苏省执业兽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出卷工作,并下文部署试点单位组织报名、考试等工作。

  3.审核发证。资格考试结束后,对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全省统一格式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四)试点总结,10一11月份完成。各试点单位对前期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照试点工作方案及有关要求,总结成功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以市为单位及时总结上报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工作分工

  1.省农林厅主管执业兽医试点工作,省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试点单位执业兽医培训、考试、发证等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2.试点县(市、区)所在地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执业兽医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组织领导

  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执业兽医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转变思想,排除障碍,克服困难,扎扎实实抓好试点工作;各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成立试点工作小组,全力支持和指导试点工作的`开展,对试点工作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动脑筋想办法,及时予以解决,确保执业兽医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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