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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时间:2020-09-12 13:40:24 规定 我要投稿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导语: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如决定、命令、通告、通知等。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依照本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5份)及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和依据等有关材料,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5份)及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和依据等有关材料,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将其电子文本相应传输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电子信箱(sqfzb@163.com)。

  第六条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正式文本,不得以会议文件、文件汇编、复印件等非正式文本形式报送。

  第七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其他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需要报送机关补充提供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和说明。

  第九条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向报送机关提出改正意见;拒不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或撤销,或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决定变更或撤销,并视情况建议有权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

  (二)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并有明显错误的;

  (三)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的;

  (四)其他需要改变或者撤销的。

  第十条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同市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相互矛盾或抵触,而本级人民政府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告,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审查,需要提出改正意见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改正意见通知报送机关。报送机关应当自接到改正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二条报送机关对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改正意见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省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查。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就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和备案审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报送机关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权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三)拒不执行市政府法制部门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需制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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