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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
导语:医疗待遇是指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人职员患病或负伤后在医疗机构诊治时按规定所享有的待遇。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促进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提高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享受人员范围:
一类人员:(1)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二类人员:(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2)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3)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三类人员: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享受待遇期间)。
上述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三条 医疗待遇:对符合享受范围的人员按一定标准予以费用补贴。补贴费用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及需个人自付的住院费用。
第四条 补贴标准:一类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二类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三类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可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享受本规定待遇的人员不跨类重复享受医疗照顾待遇。
第六条 享受本规定待遇人员的补贴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筹集,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将次年费用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此项补贴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与《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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