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暂行规定

时间:2020-09-14 18:39:22 规定 我要投稿

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暂行规定

  导语:为加强拥军优抚工作,解决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一、从1999年起以区为单位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用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问题。每年医疗补助金的基数:宝安、龙岗区各为50万元,罗湖区40万元,盐田、福田、南山区各为20万元。所需的200万元经费由市、区、镇(街道办)按5、3、2(即50%、30%、20%)的比例分担,其中市分担的100万元从社会福利彩票募集资金中安排,按比例拨给各区。各区、镇(街道办)要将医疗补助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比例投入。医疗补助金方案暂定实施5年(1999-2003年),以后视执行情况再作调整。

  二、享受医疗补助的对象是享受定恤定补的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含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的退伍军人)。

  三、医疗补助金的使用限额。

  (一)“三孤”(孤老“三属”、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和在乡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其基本医疗费按实际发生数核报。

  (二)烈属(含因公牺牲)、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住院基本医疗费,除初级医疗保健承担的费用外,烈属(含因公牺牲)给予报销80%,年度累计最高报销补助不得超过1.5万元;在乡复员军人给予报销70%,年度累计最高报销补助不得超过1万元。此外,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其门诊医疗费可适当给予补助。

  (三)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及带病回乡不能坚持生产劳动的退伍军人,因患重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初级医疗保健承担的费用外,其家庭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给予补助基本医疗费的60%,但年度累计最高补助不得超过8000元。

  (四)医疗补助金只适用于享受医疗补助对象本身,如发现其家庭成员冒名就医、弄虚作假骗取医疗补助金者,除由区追回所骗取的补助金外,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享受医疗补助金的待遇。

  四、享受医疗补助的对象患病,一般在户口所在区指定的医院就诊医治。转院治疗的',需经医院证明并由区民政局批准。

  五、重点优抚对象申请医疗补助,需凭医院出具的病历或出院证明和医疗费单据,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居委)提出申请,填写《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申请表》,经村委(居委)审查同意后提交镇(街道办)民政办核准并提出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补助。

  六、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由各区民政局开设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各区民政局和镇(街道办)、村委(居委),对申请医疗补助者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将医疗补助金发放到真正医疗困难的优抚对象手中。

  八、医疗补助金的使用情况由各区民政局统一造册登记,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报市民政局备案。

  九、各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十、本规定由深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暂行规定】相关文章: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06-23

敦化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06-14

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06-02

乌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06-02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06-02

南平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规定06-06

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06-02

深圳市健康教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06-23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