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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若干规定

来源:规定发布时间:2017-06-22编辑:美斌阅读:手机版

  林业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若干规定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若干规定【1】

  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打造生态样板,建设旅游胜地,做美山水城市,努力把浮梁建成对话世界的后花园,成为全省县域经济绿色发展的样本”的发展定位,为了进一步切实履行森林公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积极维护林区秩序稳定的职责,鉴于我局在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等处罚执行问题,经6月16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定了《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若干规定》。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若干规定【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县林业局对我局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委托授权以及《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强制执行类型及方式

  1、对罚款的申请执行问题:

  (1)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部分,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下发催告通知书(处罚决定之日起第四十六天),催告的期限为十天,催告通知中注明加处罚款数额。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六个月含复议两个月),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自处罚决定之日期满六个月后的六个月内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下发催告通知书(处罚决定之日起第四十六天),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的六个月后)。

  2、最后缴款期限到期,以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日期开始计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下发催告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后的第三十一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从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最后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补种树木及恢复林地原状案件(拆除非法占用林地上面建筑物的除外):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可以采取代履行方式执行。

  4、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案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提出复议经过复议后不履行处罚决定,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下发催告通知书(处罚决定送达后第七十六天,),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也没有采取代履行方式的,在下发催告通知书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没有提出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提出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作出行政行为处罚之日起半年后(处罚决定送达后第一百八十一天),下发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也没有采取代履行方式的,在下发催告通知书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先复议后诉讼的案件:

  如果当事人最终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是最终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其执行期限适用生效裁判文书的强制执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申请执行裁决文书的期限是自文书生效之日至六个月内。

  7、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后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或者三十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办理程序

  1、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书由局长签名,

  3、以县林业局名义受理、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在进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上加盖县林业局印章。

  4、以我局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进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上加盖我局印章。

  三、申请执行期内未执行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法院自接受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也没有批准延长执行期限的案件,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以上办法望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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