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

XX市林业局聘用合同书

时间:2020-09-28 15:40:42 聘用合同 我要投稿

XX市林业局聘用合同书

  篇一:XX市林业局2013聘用合同书

XX市林业局聘用合同书

  编号:

  聘 用 合 同 书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XX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二○一三年一月 日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及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为确立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聘用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合同期限:两年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共24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根据甲方安排,乙方安排到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包括唐江木材检查站)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如下:

  1、安排到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工作,服从市林业局和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接受林业局和乡镇党委、政府双重考核;

  2、安排到XX木材检查站工作,按照《XX木材检查站职责和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3、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乡镇党委、政府分配的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用期内,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资、福利等待遇,需双方协商。

  (五)工作要求:按照甲方和所工作的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总体要求和考核方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并认真完成

  甲方和所工作的乡(镇、街道)布臵的各项工作。

  三、基本权利义务

  (一)甲方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2、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3、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4、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5、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二)乙方

  1、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市林业局和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管理。

  2、根据市林业局和乡(镇、街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或目标考核指标。

  3、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参与民主管理,享有公休假日以及

  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按规定领取工薪报酬,享有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工伤等福利待遇。

  4、在聘用期内的工时制度、工休假日、女工保护、因公负伤、致残、死亡、非因公负伤及患病等待遇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一)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每月基本工资定为玖佰元,岗位工资贰佰元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甲方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五、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2、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3、依法服兵役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年度考核或聘用期间考核不合格(林业局和乡镇党委、政府双重考核),或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市林业局和乡镇党委、政府制定的管理制度,应予辞退的;

  3、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市林业局和所工作的乡镇党委、政府造成重大损失的;

  4、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5、聘用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所工作的乡(镇、街道)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所工作的乡(镇、街道)提出,又拒不改正的。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6、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年度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3、对在聘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经培训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或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定为1至4

  篇二:林业项目合同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林业项目

  合 同 书

  项目实施主体名称:

  地 点:.

  合同编号

  二零一五年十月

  甲 方:乡镇人民政府

  乙 方: (公司、农场或合作社)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为落实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林业项目责任,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根据《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

  《衡水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林业项目实施方案》,遵照公平

  公正、双方自愿原则,甲乙双方确定实施由非农作物替代农作

  物的地下水治理林业项目工程,并定立以下合同。

  一、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林业项目地点及规模 见下表:

  二、国家补助政策

  国家补助资金为每亩4500元,分五次下达:第一年每亩1500元、第二至第五年每年每亩750元。 三、各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本乡镇项目区域的全部土地流转到造林实体。 2、负责将建设任务准确落实到具体地块和项目实施主体,确保耕地符合项目要求。配合市林业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耕地确

  认、测量等工作,确保登记项目实施主体姓名、地块位置及面积准确无误。

  3、负责项目的施工组织工作,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保质保量地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4、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

  5、配合市有关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乙方发放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暂缓或停发补助资金,并督促乙方整改。

  6、按照国家、省市要求负责关停项目区内的机井 7、负责及时解决和反映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林业项目相关政策要求。建设用地全部流转,流转合同交甲方存档;项目造林全部为混交

  生态林,次要树种不低于20%,密度40-110株。

  2、严格按实施方案施工,按项目技术要求造林。造林使用一级苗木,树种选择抗旱、节水、乡土树种,确保成活率在 90 %以上,造林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3、林间严禁兼作高耗水、高杆作物以及可能影响林木生长的其他作物,并做好幼林的抚育和管护工作,保证项目周期内保存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保存率必须在 85 %以上),适时进行施肥、除草、浇水、修枝,加强抚育管理,并进行补植补造,杜绝乱砍滥伐和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4、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经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乙方领取补助资金;检查验收不合格,暂缓领取补助资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合格后再领取补助资金。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合格,市林业部门有权对不合格地块进行调整,乙方退换已经领取的国家补助资金。 四、其它

  1、按照项目要求,省、市、县林业、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在12月底前对项目造林面积和栽植情况验收;第二年6月底前,第二次验收项目造林合格后兑现政策补贴。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执行。 3、合同中未尽事宜,以国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林业项目政策为基础,双方另行商议。

  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村委会、衡水市林业局、冀州市林业局各执一份。

  乡镇 政府(公章) 乡镇长签字:

  公司或合作社(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篇三:林业合同管理

  林业承包合同

  青县林业局于洪伟

  一、林业承包制度

  1、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3、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林业合同的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林业、畜牧水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管理与本行业有关的农业承包合同。各级管理农业承包合同的部门统称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

  三、林业承包合同订立的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公开公正;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农业承包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四、林业承包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五、承包期限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发包方享有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林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包方承担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承包方享有的权利:

  1、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臵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承包方承担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保护林业资源、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防止森林病虫害的义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合同的一般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身份证明、住所;

  (二)承包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地貌特征、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林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附件:有关发包的会议记录、承包林地的地形图表资料、有关部门的批复材料等。

  八、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九、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十、 争议的解决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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