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
引导语:小编整理了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条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 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相关文章:
委托开发合同条款内容与双方违约责任07-06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06-13
委托开发合同12-12
委托开发合同09-09
委托开发合同(精选)07-13
委托开发的合同06-23
委托开发合同06-21
游戏委托开发合同05-31
委托项目开发合同03-24
【荐】委托开发合同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