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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09 11:00:16 晓凤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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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 1

  一、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内容有什么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同审批人员

  行政部法务人员负责合同审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论证、考察、招标投标和合同谈判等工作。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对拟签订合同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核。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4、协助有关部门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司合同审批的范围

  1、建设工程(含维修)合同。

  2、采购合同。

  3、承包合同。

  4、租赁合同。

  5、有偿服务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四条合同审批要点

  1、合同主体是否适合。

  2、合同目的是否正当。

  3、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条合同审批要求

  1、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订合同送交行政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相关材料。

  2、审核意见审批。法务人员负责做好合同审核工作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行政部经理复核后,报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

  3、审核意见反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4、审核重大经济合同时应召开合同审核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

  第六条合同审批时限

  在合同初稿及相关有效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审核标的在xx万元以内的合同,一般不超过x个工作日;审核标的在xx万元至xx万元的`合同,一般不超过x个工作日;审核标的在xx万元以上、特别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过x个工作日。

  第七条档案管理

  对合同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八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审批流程简介

  在企业内部,一条审批流程的存在是不同部门、业务单元协作共同完成一件事情的过程体现。

  从审批流程的发起者开始,随着流程的流转,不断有新的人员参与到该业务中来,共同把关业务的质量,流程是业务诉求和管理需要的共同提现。

  合同审批流程是企业内部流程的一部分,又不同于其他的审批流程,那么合同审批流程应该如何设计?

  三、合同审批路径

  在讲合同审批路径之前,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合同审批的时候,是审批过程还是审批结果。

  一个合同从草稿拟定到定稿定义其为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人员会有不同的意见,根据这些意见进行草稿调整,最终形成合同的定稿。

  合同的定稿定义其为结果,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的审批路径会稍有差异。

  1、审批过程的合同审批路径

  合同从拟定到定稿,是需要不同的业务部门一同会签,所以该路径的第一段为:草稿会签阶段,可能需要反复修。当合同定稿以后,走正常的合同审批流程;第二阶段为:合同审批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修改也会有,但是会比较少。

  2、审批结果的合同审批路径

  合同审批结果即就是审批已经定稿的合同内容,从起草到定稿的过程则放在线下或者有另外的流程。

  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 3

  为规范分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

  分公司合同管理由成本核算科统一归口管理,各科室、项目部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1、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具体职责

  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分公司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组织各类合同及文件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评审工作;

  负责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

  监督、检查各科室、项目部对合同的起草、评审、学习、履行、建档等情况;

  负责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应对、处理;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2、项目部及项目对口合同管理科室管理职责

  项目部负责宣传、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组织学习各类合同并熟悉内容,做好合同交底等工作;

  配合项目部合同的起草、评审、学习、履行、建档工作;

  负责项目部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时收集、记录、整理和保存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件,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编写索赔报告;

  项目部及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成本核算科报告。

  二、合同的评审与签定

  1、合同的签订条件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

  签订分包合同要重点审查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

  分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分公司经理同意。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

  2、合同内容的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类分包合同、按照国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规定的内容填写。没有示范文件的由项目部起草,分公司成本核算科配合。

  其他合同(主要指材料买卖、租赁合同)必须明确填写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合同必须约定明确的总额或暂估价,不能只约定单价,不确定数量,对供货数量无法一次确定的合同可分批次签订合同。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内。

  合同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期限的方式。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分公司合同主管科室配合项目部起草文本并初审,附合同会审表交成本核算科组织分公司各科室进行评审,评审后分公司分管领导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报分公司领导班子评审签定。

  项目经理和分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并按实际需要确定签定合同的总份数。

  4、劳务(专业)等分包合同的签订

  合同洽谈前,工程管理科、项目部必须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劳务队伍资格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项目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成本核算科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文件由工程管理科负责起草,成本核算科及项目部配合制定合理招标文件进行劳务(专业)工程招投标或议标工作。由项目部与分包方起草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并初步评审分包合同。项目部初评后报成本核算科进行合同评审,审核无异议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签订。

  各科室、项目部在合同经过商谈、评审修改合理后由分管领导批准签定后(重大劳务合同或特殊合同由分公司经理批准签定),成本核算科给予办理用印手续加盖合同专用章。

  5、材料设备采购及租赁合同的签订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相关科室、项目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项目部初评后报送分公司成本核算科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发往对方单位盖章,成本核算科收到对方修改盖章后的合同给予办理用印手续加盖合同专用章。

  6、所有合同正式签订后,分公司成本核算科与财务管理科各留一份,其余返回项目部及合同对方。

  三、合同的履行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及相关领导处理,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应立即向分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分公司领导。情况如下: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2、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经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变更或解除。

  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范围相同。

  3、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终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收集因终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终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恢复与终止都必须通知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领导。

  4、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整理后移交成本核算科保存。

  五、合同的日常管理

  1、项目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所在项目的合同管理。

  2、合同管理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向成本核算科移交有关合同管理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退场手续。

  3、成本核算科负责对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各科室、项目部应当在公司检查前开展合同自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检查时与对口的合同管理人员一对一进行。主要检查内容:

  (一)合同的起草、评审、签订、建档情况;

  (二)合同的学习、交底、履行等控制情况;

  (三)合同执行中有隐含的履行风险、纠纷情况等;

  (四)成本核算科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各科室、项目部对合同评审不规范、不及时,使合同文本出现重大问题的处罚,所有评审相关人员300元/次。

  项目部没有进行合同交底、初步评审或评审不认真出现重大漏洞的,处罚项目经理200元/次,相关评审科室人员及合同管理人员100元/次。

  5、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三)凡出现以上两条分公司不予付款,责任由主办人及相关参与人员负责。

  6、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视情节严重情况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7、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项目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纠纷情况上报成本核算科。

  9、出现合同纠纷,根据不同情况,由成本核算科报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分公司经理同意后执行。

  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 4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具体,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须明确的要求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x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x万元至x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x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则,款到发货,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签订销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则须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额在x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x万元至x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x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第十二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x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x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x万元的;

  投资x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一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三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3.企业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六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及凭证;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三十九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销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产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设、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导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

  2.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业办理合同的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特定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负责积极处理,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具体解决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前无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2.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能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业绩,无遗留不良问题。

  3.法律素质: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上述法律知识。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四十九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业务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二条签订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特殊情况使用企业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及其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顾问。

  第八节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企业和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六十条本制度实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自本制度实施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实施后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七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九章合同审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条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条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一)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章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五十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从20xx年xx月xx日开始执行。

  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最终保障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本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所有书面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加强合同管理,指定部门、落实人员专(兼)职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对合同实行综合归口、分类专项管理。

  办公室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综合归口部门。

  办公室可以提名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以下称合同管理员)并经公司领导批准任命。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可以成立合同管理小组。

  第七条办公室作为公司合同管理的综合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承担直接管理的有关业务工作;

  (三)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四)统一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五)制定本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六)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并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

  (七)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将正式合同文本准确归档;并及时按要求向上级合同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台帐和报表等资料;

  (八)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八条合同管理员职责

  (一)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与签订;

  (二)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四)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并负责建立合同档案;

  (五)制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并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

  (六)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七)建立合同台帐及统计报表,包括:

  1、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台帐;

  2、合同变更解除台帐;

  3、违约合同登记台帐;

  4、合同履行情况进度表;

  5、合同签订情况进度表;

  第九条合同承办人员职责

  (一)对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或经济活动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重点调查考证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等;

  (二)提请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其经办的合同,检查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向合同管理人员通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汇报;对所承办的合同负有监督履行责任;

  (三)对已签订的合同出现不履行、不能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情况时,应及时向本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并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建议,同时向领导汇报;

  (四)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五)保管好合同及与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等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及时交合同管理机构归档。

  第十条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经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人员组成名单应向上级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司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实行专人管理、用印审批制度。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的代理人进行。

  禁止无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期限等重要内容,同时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生效。

  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内行使代理权,禁止滥用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员要切实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符合签订合同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是否良好,并验证对方相关有效证件。

  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前,合同承办人员应组织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合同草案进行评审。各部门对涉及各自业务范围内相关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履约能力做出明确判断,各有关部门应对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条款的完备性等提出书面意见并对此负责。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除小额且能够及时清结的外,应当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或公司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形式。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需要担保时,应当签订书面担保协议。担保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对方以财产进行抵押的,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的合法财产,并提供其产权证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不对外提供合同担保。

  第十六条依法应当公证、签证的合同,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七条依法签订的合同,合同正本我方不少于两份,一份由合同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归档,一份交上级合同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人员对已生效的合同,要及时建立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台帐及各类报表,实行分类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将合同管理台帐及各类报表报送上级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与合同有关的文书(含图纸、往来信函、电报、电传、报告、批示等)应当附在合同卷内存档,合同履行终止后,统一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后,应当全面履行,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员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合同管理部门。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当事人可依法变更合同。

  公司发生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公司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符合变更条件,同意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因变更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发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在接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损害了自身利益,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签订的合同在发生经济纠纷时,首先要协商解决,形成书面协议,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执行,如协商不成,应完整保存协商时的各种资料,报告公司领导研究决策,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需要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递交仲裁申请书、起诉书或答辩书的,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将法律文书报送上级合同管理部门审阅,并经法定代表人审定同意。

  第六章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合同监督检查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合同管理人员应会同合同承办人员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每半年)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注意保存书面记录和证据,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

  公司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可以成立合同监督检查小组。

  第二十六条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二)合同管理台帐及报表建立情况;

  (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五)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六)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经济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相关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检查小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十五天内向受检部门送达检查意见书。

  检查意见书要标明检查人员姓名和职务,提出被检部门合同管理的基本做法、存在问题及对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等。

  第二十九条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可以向被检部门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于未按规定执行合同管理制度,或者落实制度有重大漏洞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于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或者个人,建议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对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为企业避免或者挽回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建议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被检部门应当自收到检查意见书之日起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合同管理部门。

  第七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合同管理部门及承办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视不同情况授予荣誉证书、记功、发给奖金等奖励:

  (一)尽职尽责,使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得以全面履行,为公司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处理合同纠纷中,起到重大作用,为本公司获得较大经济效益或免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按上级合同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本公司合同管理资料,在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合同管理部门及承办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以法人名义进行的经济活动中,应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而没有签订,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合同承办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尽职尽责,造成经济损失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同纠纷的;

  (三)丢失、擅自销毁、涂改合同文件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追究违约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接受贿赂,内外勾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制度中所指的“合同承办人员”是指除法定代表人外,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直接承办并参与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的业务人员;

  第三十四条公司“介绍信”与“法人授权委托书”中说明构成本管理制度的一部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领导签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单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动。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查批准、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谁订立,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2、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3、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的内外质量,收集使用单位意见;

  4、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管理规划部和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5、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正本、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有关的各种纪要、变更澄清等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6、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资料;

  7、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

  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部门负责,或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

  第六条管理规划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各业务部门合同经办人的培训;

  3、参与公司对外订立重大合同的谈判;

  4、参与标书评审和合同评审;

  5、对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

  6、负责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各类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8、负责公司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协调单位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对合同纠纷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是合同财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从财务角度审查和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注重在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

  2、负责发票的审查、签收、签发。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完备的,拒绝付款;

  3、负责按合同结算条款收、付款;

  第八条其他相关单位的职责:

  1、申购单位负责向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所需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时间要求等;需要进行工程建筑施工的单位,负责向主管部门提供包括维修、改造、新建、扩建工程建设的需求报告;

  2、质量验收小组负责对购进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验收单位负责对验收合格的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办理入库手续;

  4、配合管理规划部进行重大合同审查或评审,并签署审查或评审意见;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十条合同订立的程序

  1、顾客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资信审查—→接受要约邀请—→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

  2、我方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对方资信情况审核—→要约邀请—→要约信息反馈—→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

  3、通过招标订立合同的程序

  市场调查—→标书制作、发放—→接收投标—→评审—→定标—→订立合同—→审查—→批准—→签章。

  4、设备、材料、物资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

  计划准备—→考察小组对标的咨询(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资信审查—→技术或商务谈判—→草拟合同文本—→审查—→批准—→签章。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及账号;

  2、标的或标的物(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3、数量和质量,包括适用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式等;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8、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9、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款。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

  2、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

  3、文字清晰、语言规范;

  4、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5、数据电文合同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证信息自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并保持完整性,同时可以将信息展示。

  6、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关的部门或该项业务最相关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四章合同的审查

  第十三条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内容包括:

  1、社会信誉(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约,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等)和履约能力(如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

  2、审查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3、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

  4、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等级证书;

  5、审查法人证书及法人委托证书;

  6、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授权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经办部门组织对合同进行业务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1、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2、是否各方谈判、协商的一致意见,是否符合决策部门的决策意见;

  3、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4、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5、语言是否准确、通顺。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条款是否有冲突;

  4、条款是否有歧义;

  5、条款是否有效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6、条款是否完备。

  管理规划部对合同严密性可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六条提交管理规划部审查的.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办部门已经对合同进行了业务性审查,涉及财务事项的已经经过财务部门审查;

  2、合同当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签字盖章;

  3、合同约定的内容尚未实际履行;

  4、需要同时附送的材料完备;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的期限为在收到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视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解决问题的方案,业务紧急的,因尽可能满足业务部门的时间要求,业务特别疑难的,应合理延长审查时间。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风险做出判断,并视情况提出防范或降低风险的对策。该意见不是最终的决策意见,而是业务部门做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合同报送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批准时,必须将法律意见书做为附件一并报送,根据批准人的要求对采纳部分和不采纳部分进行说明,经办部门合同存档时也应将法律意见书一并存档。

  第二十条同一内容合同一般审查一次,由经办部门对采纳部分进行修改,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报送审查的,最多进行两次,审查人对合同文本和审查意见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对合同审查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受董事会及董事长的委托,全权处理公司的各类业务,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其他人员对外订立合同,应得到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十三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做好履行合同批准的程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预算人员审核总造价后,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

  2、销售合同:

  公司销售合同,必须注明单价、供货数量、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回款方式等,由公司总经理授权主管销售副总经理签订有关合同。

  如遇索赔、善后处理等有关事宜,必须经合同主管部门和其它合同监督部门讨论后报班子会通过。

  3、采购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资、设备及其配件的采购经物资部负责招投标后,再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最后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

  4、其它各类合同批准程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其他各类合同,经合同业务部门拟定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有必要时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权签订有关合同。

  第二十四条公司所属法人单位以其公司名义订立外协工程合同,应严格按公司“外协工程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订立。

  第二十五条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其他各种公章签订合同对本公司不发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认。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合同实行合同履约责任制,部门及单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约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的全面、正确履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各签约单位、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应当积极妥善地行使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留置权,否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根据合同性质,合同执行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并督促合同对方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价款时,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字。未经合同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签字,财务部门应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条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填写合同履行终结报告,送管理规划部终止合同。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各单位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三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三十四条合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主管部门提交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经管理规划部门审查出具意见后,报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解除。经办部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合同变更、解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合同执行部门应将变更、解除合同的各种文件、纪要、信函等原件报送合同主管部门。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发生合同纠纷时签约单位应在24小时内到合同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以及应对办法;

  第三十八条合同纠纷原则上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涉及公司内多个单位的,或签约单位处理不了的,报主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总经理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及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注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并考虑有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四十一条合同管理部门处理经济纠纷前,有关签约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产品质量标准、样品或鉴定报告;

  4、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统一交合同主管部门归档,以备查考。

  第八章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订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各职能部门保管。

  第四十五条以公司名义鉴订的一切合同,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标文件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财务部及相关部门保管。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对外订立合同的人员,属于职务代理的按本办法第五章授权权限执行,属于总经理特别授权的,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则,由总经理在办公会上授权委托,记录人需将内容写入记录。不经授权的人员一律无权对外订立合同。

  第四十七条各授权委托人在被授权的范围、期限内,代表公司对外订立合同,不得将代理事项自行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条发生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应建立台帐,合同专用章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

  第五十条一般情况下,公司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公司需为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条合同主管部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管理较差,达不到本办法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改进;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管理规划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公司下发的其他文件对合同管理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 8

  1.0目的

  规范合同的评审、签署、履约跟进、归档管理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利益、信誉得到保障。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合同的管理工作。

  3.0职责

  3.1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合同的签署及重要合同的评审。

  3.2人事行政部负责本项目合同审核、监管及归档(包括员工劳动合同)。

  3.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合同的履约执行。

  4.0程序要点

  4.1合同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外提供服务的合同和对外委托服务的合同。

  4.1.1对外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类:

  (1)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合同;

  (2)投标书;

  (3)对外租赁合同;

  (4)公司承诺提供的常规服务和管理合同;

  (5)顾客(业主、住户或其他委托方)委托公司进行采购、安装、修缮、装修、贮存、检修、保养、清洁、搬运及其他有偿服务的合同;

  (6)公司车库、车棚、车位使用或泊车合同;

  (7)其他对外提供服务的合同。

  4.1.2对外委托服务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类:

  (1)采购合同;

  (2)招标合同;

  (3)劳动合同;

  (4)公司委托顾客(供应商或其他受委托单位)进行采购、安装、修缮、装修、贮存、检修、保养、清洁、搬运等合同;

  (5)其他须进行对外委托服务的合同。

  4.2合同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4.2.1书面的和非书面的。

  4.2.2协议或其他法规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4.2.3规范合同和格式合同。

  4.2.4口头承诺。

  4.2.5招、投标书。

  4.3合同的制定。

  4.3.1一般情况下由合同的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其内容包括以下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或工作内容);

  (3)价款或酬金;

  (4)履约期限、地点方式及其他履约条件;

  (5)合同终止条件;

  (6)违约责任;

  (7)专用合同约定的其他必要条款。

  4.3.2各种合同若有合同范本,可依照合同范本填写或修改各项条款。

  4.4合同的评审。

  4.4.1评审权限:

  (1)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总经理委托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合同执行部门及人事行政部经理进行评审;

  (2)标的在10万~50万元的合同,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

  (3)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进行评审。

  4.4.2评审内容。

  (1)对外提供服务合同的评审内容:

  公司的履约能力;

  顾客提供的价格;

  合同的风险;

  合同的条款是否明确;

  合同是否合法;

  合同的社会效益;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2)对外委托服务合同的评审内容:

  分供方的履约能力;

  分供方提供的价格;

  分供方的信誉;

  分供方提供服务的售后服务;

  合同的条款是否明确;

  合同是否违法;

  合同的风险;

  合同履约监控能力;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4.5合同的签署与生效。

  4.5.1合同经评审合格,由总经理签署。非书面的合同除外。

  4.5.2经总经理签署的合同按印章管理规定办理盖章审批手续。

  4.5.3所有书面合同均须加盖公司印章,合同页数在一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

  4.5.4经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合同正式生效,须公证的合同,经公证后生效。

  4.5.5公司承诺提供常规服务和管理的合同签署与盖章形式不受以上条款的限制。

  4.5.6生效的合同原则上一式四份,公司与顾客各两份,需进行公证的须报公证机关一份备案。

  4.6合同的编号与归档。

  4.6.1书面合同统一进行编号,编号的方法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4.6.2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归档(经总经理审批同意,由其他部门保管的除外),归档方法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4.6.3公司归档合同原件,合同履行完毕或需分阶段付款的,报财务部存档一份,部门需按合同条款监督顾客履约的,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审批程序后,由部门负责人保管一份复印件。合同执行完毕后,须将合同返还公司归档。

  4.6.4合同条款涉及保密事项的,有关部门均承担保密责任。

  4.7合同的履约。

  4.7.1对外提供服务的合同,由提供合同服务的部门负责履约,重要的合同由总经理或人事行政部监督履约。

  4.7.2对外委托服务的合同,由合同执行部门监督分供方履约,重要的合同由总经理或人事行政部监督履约。

  4.7.3合同执行部门须将合同履约阶段性情况向总经理汇报,重要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汇报。

  4.7.4公司监控所有书面合同(员工劳动合同除外)的履约进度,对违反合同进度的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4.7.5合同履约完毕,对重要合同的执行效果再次进行评审。

  4.8合同的变更与废止。

  合同双方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或合同中须变更废止情况出现需进行合同条款变更或废止时,由合同执行部门向人事行政部提出合同变更申请,人事行政部按合同评审程序跟进评审变更条款或废止合同,重要合同由总经理直接组织变更条款或废止合同。

  4.9合同的续约。

  合同期满且需办理续约的,由合同执行部门按合同要求提前通知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经理按合同评审程序跟进评审,重要合同由总经理直接组织合同评审。

  4.10合同的统计。

  每年12月31日前,由人事行政部对书面合同进行清查统计,写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内容

  包括:合同清单,履约完成情况,存在或需跟进的问题等报总经理审阅。总经理给出批示意见,由人事行政部按总经理批示意见办理。

  5.0相关记录表格

  5.1《合同台帐》

  5.1《合同评审表》

  6.0相关支持性文件

  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 9

  为了加强对公司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减少公司因合同产生的法律纠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的业务合同由经办部门负责根据洽谈的业务内容进行草拟,合同内容应基本包含以下内容:

  第二条经办部门在草拟合同时优先使用公司已有的模版合同;如无公司模版合同,可考虑使用对方的合同版本,也可在公司法务协助下使用行业通用版本。

  第三条经办部门负责合同的谈判,如经办部门认为需要相关部门参与谈判,可通知相关部门参与。

  第四条合同中具体业务条款由经办部门负责确认,涉及技术条款由技术部门确认,涉及付款方式和时间应由财务部门确认,涉及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应由合规部确认。

  合规部还应该参与谈判有关投资、担保、合作及其他总裁认为需要合规部参与谈判的.重大合同。

  第五条经办部门在与对方沟通确定合同初稿后应以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电子文档)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包括有关的业务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合规部。

  1、简易的合同或者标的在一万元以下的合同,应在收到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投资、担保、合作等重大合同,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如各部门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则视为同意合同条款。

  A负责审核合同对方的基本资质及资信情况,如是否合法成立及存续、是否具备合作业务的专业资质、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等;

  C负责审核合同业务的需求、流程等是否在合同中明确体现;

  D负责结合各部门对合同的修订意见与对方商谈合同的修改。

  2、技术部门(技术服务部及技术研发部):负责合同中技术性条款把关。

  3、财务部门(计划财务部、结算管理部及资金管理部):负责重点审核合同的收付款时间和方式,保证收付款、结算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各财务要素等,从合理避税角度出具财务意见。

  4、合规部:负责重点审核合同条款文字表述的准确性、合同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以及合同条款的完整性或出具法律意见。

  第八条经办部门汇总各部门意见与对方沟通确认后,应填写合同审批表,并按如下审批流程进行:

  1、各项呈报审批的事项应先提交各部门负责人审批(需注明审批涉及的部门及呈报的领导);

  2、呈报审批的事项涉及财务、法务问题或其他相关部门业务的,财务、法务及相关部门审批后,呈报总裁室分管领导审批;

  3、呈报审批的事项为重大事项或涉及款项在10000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需呈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合同完成审批后,由经办部门提交公司机要室加盖印章。

  第十条机要室在合同加盖印章后应及时收回合同原件存档:

  1、如对方已在合同上加盖印章,机要室在加盖我司印章后按合同约定保存份数即时收回我司保存的合同原件份数存档;

  2、如对方未在合同上加盖印章,机要室在加盖我司印章后将合同交回经办部门交对方盖章,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原件交还机要室存档。

  第十一条合同经加盖公司印章后出现损毁、遗失的,经办部门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经部门负责人、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重新在新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二条合同经加盖公司印章后,我方或对方再次提出修订合同内容的,经办部门应将新的合同文本按上述流程重新完成合同审批后再交由机要室加盖公司印章;并应同时交还原已盖章的全部合同文本,由机要室作作废处理。

  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 10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合同(协议)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大连才华投资集团以及下属项目公司。

  三、职责

  集团公司以及下属项目公司负责签订、履行合同(协议)的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理等)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四、方法与过程控制

  包括合同订立原则、订立前审查、合同审批程序及其他规定。

  五、一般规定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设计、监理、施工、采购、营销、技术服务等合同(协议)。

  六、合同订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全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使得公司的权益能够依法受到保护。

  2、合同书原则:必须正式签署合同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事前签订原则:合同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签署,禁止未签署合同即先行实施。

  4、利益明晰原则:合同应清楚的界定、描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杜绝模糊、歧义、推诿、扯皮现象;合同中尤其应有明确的、可以界定清楚的合同价款、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如果合同价款可能调整,则应明确调整依据、调整方式(如何计价、总价如何最后确定等),并就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有效性、可控性做出明确规定。

  七、订约前审查

  合同经办部门必须仔细了解合同对方签约人的身份、权限,了解对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及其资信情况,同时应审查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签约人的授权书原件,必须将对方的三证副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及授权书复印件作为合同审批单的附件。

  八、合同(协议)审批流程:

  (1)经办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拟定初步合同(协议),启动合同审批程序,并对相关技术要求、成本预算、具体方案进行说明,将对方资质文件、图纸及其他必要文件附在《合同审批单》后。设计工程量计算的合同必须在图纸设计完成时向成本合约部、审计部提供图纸(或电子版)各一套,留给做项目预算时间。

  (2)项目公司按照工程部、预算部、财务部、总工办的顺序签署意见,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应在相关附件上签字确认;

  (3)项目公司主管副总综合各部门意见进行签批,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复核。

  (4)项目公司签署完毕的合同审批单由行政部统一流转至集团公司行政部。

  (5)集团公司行政部将《合同审批单》首先交付成本合约部进行审核,然后按照法务部、审计部、财务部的顺序进行审核,各部门审核后签署相应意见。

  (6)公司法律部审核合同(协议)具体条款存在的法律风险,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内容等,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由公司法律顾问签署意见。

  (7)集团各部门审批完毕后将《合同审批单》及附件转给董事长秘书,由董事长秘书交董事长签批。

  (8)经批准通过的合同(协议),集团行政部转给项目公司后存档,经办部门按照签批意见调整合同内容执行,确定最终合同内容。

  九、合同审查注意事项

  1、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涉外合同、货物交付或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后才能付清款项的合同。

  2、销售、加工承揽、工程承揽合同中质保期的约定应不少于两年,质保金的约定原则不低于合同总标的额的5%。

  4、工程承揽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约定一般应为按工程进度付款,且付款时间和付款数量的约定必须明确。

  5、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所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原则上在合同结算前不予调整,所发生的费用待合同结算时一并审核调整和支付。

  6、原则上不给与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如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高于当年完成工作量的30%且已进场并开始施工。

  7、工程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8、工程进度款支付与结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8.1工程进度款支付条款应约定的条件:

  ①当期发生的我方支付的水电费、代付费用、应分摊的费用、各类罚款等在支付进度款中扣除;

  ②按月工程进度或按明确的完工百分比约定付进度款;

  ③完工的工程质量要满足合同要求;

  ④完工产值经成本(预算)部门核定并确认(要充分考虑我方审计预算及报批集团确认的合理时间)总价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

  ⑤完成我方要求的各级审签流程;

  ⑥持发票领款。

  8.2办理结算款时,要开具全额发票(含质保金在内),并有物业部门签署的工程满足使用、质量合格、有维修保证的意见书。

  9、项目进度款原则上按70%以下支付,完工后原则上支付至80%以内;

  10、购买设备和原材料的,如需提前支付预付款需提供等额的银行保函或项目所在地担保公司保函

  11、质保金支付应约定:合同质保期执行完毕,相关部门对工程或设备使用情况、对方单位在质保期内服务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应由对方单位承担的质量隐患等情况做出综合评价,且需物业公司同意,签署支付意见后,方能领取质保金。

  12、原则上未经招标的项目完工后,合同应约定其价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65%,购买设备、材料的,物资交付到现场后,其价款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5%,其余款项待安装、验收合格后,留足质保金后支付。

  13、在计划确定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小型合同(或协议)15日前向审计部提供图纸及技术标,大型合同(或协议)30日前向审计部提供图纸及技术标。

  14、项目公司工程部、预算部必须向集团成本合约部提供已经询价(或指定使用材料)的供应商姓名及电话号码。

  15、在上报的审批表后面应附(不同事件处理需要项目公司确认意见的除外)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经理,造价部专业造价师、经理的`意见及确认签字;

  16、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支付(达到财务规定的集团审批额)审批表后面应附有相关人员签字的工程进度确认表、预算部专业造价师、经理的审核确认签字(详见预算管理制度)

  17、在所有上报审批表中,如果是需要集团相关部门确定材料价格意见,项目公司的工程部、造价部相关工程师、经理必须签署意见后签字确认。

  13、为了有利于可能由于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法律诉讼,应在合同条款中作如下规定:

  13.1我方为需方时必须约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2在合同签订时争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成为不可能时,可约定“依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3.3审查时如对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及资信情况存在疑义时,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并要求在合同中注明。

  十、合同交底

  在合同签订之后一个工作日内,要求经办部门就主体合同填写《合同(协议)摘要表》,发至各相关部门,并向有关人员进行合同讲解交底,说明履行期限、标的质量、项目范围、付款方式等,以便各岗位人员协调、配合、执行。

  十一、合同变更的管理

  合同订立后,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变更要求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向主管副总经理请示报告,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变更的,经办人员在与对方协商一致后起草变更后的条款,再按照合同审批的有关程序办理,严禁擅自变更合同。

  十二、其他规定

  1、集团及下属项目公司务必严格执行本制度,如在执行过程中,与实际情况确有不适合之处,执行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之请示,报经集团核实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拟文部门修改。

  2、为提高合同签订的时效性,各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及审批之前,要提前做好相关的工作计划(小型工程合同在签订合同及审批之前15天内做好计划,大型工程合同在签订合同及审批之前30天内做好计划)。

  3、为提高合同签订审批过程的时效性,合同经办人应主动协调好各相关部门及有关领导(小型工程合同审批不得超过3天,大型工程合同审批不得超过5天,因相关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出差等原因造成审批时间延后的,经办人员应尽量做好提前量)。

  4、本管理办法自20xx年4月日起执行。

  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 11

  第1条目的

  为了规范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合同审核人员

  行政部法务人员负责合同审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论证、考察、招标投标和合同谈判等工作。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对拟签订合同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核。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4、协助有关部门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3条公司合同审核的范围

  1、建设工程(含维修)合同。

  2、采购合同。

  3、承包合同。

  4、租赁合同。

  5、有偿服务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4条合同审核要点

  1、合同主体是否适合。

  2、合同目的是否正当。

  3、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第5条合同审核要求

  1、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订合同送交行政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相关材料。

  2、审核意见审批。法务人员负责做好合同审核工作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行政部经理复核后,报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

  3、审核意见反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4、审核重大经济合同时应召开合同审核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

  第6条合同审核时限

  在合同初稿及相关有效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审核标的在万元以内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审核标的在万元至万元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审核标的在万元以上、特别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

  第7条档案管理

  对合同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8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 12

  为配合公司的业务进程,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签订及审批的效率,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合同谈判、起草(业务经办人)

  1.各部门合同经办人与合同对方就合同意向和内容进行协商;

  2.在合同基本内容没有分歧的情况下初步起草合同;

  3.在本公司有范本合同的情况下,尽量使用范本合同;

  4.为提高合同审批和签订的效率,业务经办人应在合同起草阶段,与财务部、法律顾问就相关条款进行沟通。如果有需要,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二、签约部门审核

  合同经办人需填写《对外签约审批表》(附件1)的基本内容,并将填写完的《对外签约审批表》及合同草稿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执行部门审核

  合同经办人将经业务负责人签字的《对外签约审批表》及合同草稿提交具体执行部门审批。如签约部门与执行部门为同一部门,则不执行该程序。

  四、协作部门审核

  合同经办人将经业务负责人、执行部门签字的《对外签约审

  批表》及合同草稿提交具体需要协作的部门审批。如无需其他部门配合,则不执行该程序。

  五、财务部门审核

  合同经办人将经业务负责人、执行部门、协作部门签字的《对外签约审批表》及合同草稿提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六、法律部门审核

  1.合同经办人将经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的《对外签约审批表》交公司法律顾问,同时将合同草稿的电子文本发送到律师的信箱里,并在邮件中注明本人姓名、所属部门以及联系方式(座机号和手机号)。

  2.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如有需要进行修改。

  3.法律顾问将审核并修改完毕的合同文本发送给相关的合同经办人确认。

  七、合同确认(业务经办人)

  1.合同经办人负责将经修改过的合同文本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给合同对方确认。

  2.合同经办人应保证经过各部门相关负责人业务审核与法律部门法律审核的合同文本不得随意修改。

  3.如合同对方坚持要对合同做修改,业务经办人应明确了解对方的`修改意见,并书面(发邮件)通知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和律师,从业务和财务、法律三方面确认是否能够修改,以及如何进行修改。

  七、合同签署及存档

  1.经合同对方确认完毕后,律师顾问在《对外签约审批表》上签字。

  2.合同经办人将合同文本连同各部门负责人签完字的《对外签约审批表》交给总经理审批签署,并交由财务部合同管理人完成盖章手续。如果属于需要特别批准的事项还应取得董事会的特别批准。

  3.合同签字盖章之后,合同经办人将合同交给合同对方签字盖章。合同经办人将合同原件及《对外签约审批表》一起交由财务部合同管理人存档,业务经办人留存合同复印件。

  八、合同查询

  1.合同签字文本:合同经办人应保存自己经手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必要时可到财务部合同管理人查询。

  2.合同最终稿电子文本:合同经办人应保存自己经手签订的合同最终稿电子文本,也可在必要时向法律顾问查询。

  九、合同履行(合同经办人)

  1、各部门的合同凡涉及付款的,合同经办人应填写相关单据,附合同复印件,到报财务部申请付款。

  2、各部门的合同经办人应保证和监控我方及对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如我方或对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财务部及法律顾问。

  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 13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合同(协议)管理,规范合同(协议)制定类型及审批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3.职责

  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合同(协议)审批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4.程序要求

  4.1合同(协议)定义:

  4.1.1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4.1.2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实体为了开展某项活动,经过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

  4.1.3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均由总经理代表公司行使职权。4.2职责:

  4.2.1总经理职责

  4.2.1.1总经理核准公司所有格式合同和各部门的合同(协议)文本;4.2.1.2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章,并审核超出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权限的合同(协议)。

  4.2.2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4.2.2.1负责草拟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文本;4.2.2.2审核业务经办人员与对方商定的具体合同条款。

  4.2.3综合管理部职责

  4.2.3.1负责将合同(协议)文本转法务审核,并复核修改结果。4.2.3.2负责合同(协议)文本的流转协调。4.2.4成本合约部职责

  4.2.4.1参与对外订立的工程、配套等工程类合同的审价;

  4.2.4.2参与工程类合同谈判,在充分了解谈判合同标的物的外部市场情况的基础上,对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价款等与外部市场作比较,以降低和避免公司潜在的风险;

  4.2.4.3工程类以外的其它合同审核。

  4.2.5财务部职责

  4.2.5.1从财务角度对合同条款仔细斟酌和审核;4.2.5.2从税务角度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提出建议;4.2.5.3合同所涉财务风险之防范、控制责任。

  4.3合同(协议)的编制:

  4.3.1选择合同(协议)对方:至少选择三家以上的'公司进行招投标或比较,应对合同标的物的建筑商、供应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协议)对方;

  4.3.2应当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

  4.3.3对于重大合同(协议)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协议),公司应当指定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4.3.4对于合同(协议)方,公司应确定其是否具有合同(协议)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

  4.3.5以上内容均填写至《供方采购成果审批表》,每份合同(协议)的订立均需填写此表,并将此表附至《合同(协议)签订审批表》后。4.4合同(协议)内容:

  4.4.1合同(协议)编制内容至少应该包含以下条款:合同编号、日期、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支付数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条款等;

  4.4.2合同内容和合同范围条款应明确,避免范围界定不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4.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要特别注明,避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4.4.4协议期限、支付数额和支付方式条款要详细具体地说明,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4.4.5对于违约责任条款,第一不要遗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为太高会导致条款无效,失去约束力;

  4.4.6不可抗力条款尽量列举其具体范围、证明条件和通知期限。4.5确定合同(协议)的形式

  4.5.1在磋商过程中,电子邮件、传真或口头等方式协商的合同(协议),最后应以签订正式合同确认书为准;

  4.5.2为避免合同(协议)风险,即使通过传真、信件、电报、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协商一致的,最后也应集中归纳到一份纸面合同上,规避电子证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传真)的缺陷。

  4.6合同(协议)审批:

  4.6.1综合管理部负责在整个会审过程中的传递,禁止对方或第三方代为传递。4.6.2各审批部门接到完整的审批资料后,应立即审阅,不应影响正常的审批时限。4.6.2各部门上报合同连同《合同(协议)签订审批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上报到总经理,直到合同(协议)盖章后结束。

  4.6.3合同(协议)审批要点

  4.6.3.1合法性。包括合同(协议)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协议)订立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会审意见是否齐备,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结算方式是否合法以及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等;

  4.6.3.2经济性。主要指合同(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的经济利益。4.6.3.3可行性。包括签约方是否具有资信及履约能力,是否具备签约资格,担保方式是否可靠以及担保资产权属是否明确等。

  4.6.3.4严密性。包括合同(协议)条款及有关附件是否完整齐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附加条件是否适当合法,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及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是否准确。

  4.6.3.5审批中发现合同(协议)中确有不妥之处的,各审批部门将注明审批意见,并在审批表完全、充分体现。意见不一致时,由总经理最终审定。

  4.6.3.6各拟定部门修改后再行上报时需将修改前的原合同一同附上。

  4.7合同保管:

  4.7.1合同(协议)要求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我方两份原件分别由综合管理部和成本合约部分别留存,财务部和各拟定部门、相关部门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由拟定部门负责复印、登记、分发)。4.8附则:

  4.8.1本制度经总经理核准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4.8.2综合管理部对本制度拥有修订权和解释权。

  公司合同审批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合同(含协议、合约、契约、意向书等规范性文件)订立过程中的各级职责,规范公司合同订立前的拟定、审批及合同订立后的用印工作,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降低法律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合同审批遵循合法性、及时性、效益性原则。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

  第三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书面合同的审批,包括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批。

  第六条本制度亦适用于合同变更程序。

  第七条本制度中所称部门,是指包括代表公司洽谈、签订合同协议的部门在内的各业务、职能部门。

  第八条本制度中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合同谈判、签订及履行的主要责任人,并有责任保大合同最终文本与经各参与审批部门审定后的合同文本在条款内容上的一致性。

  第三章职责与流程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其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合同的起草工作,公司总调度室负责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合同评审专题会议对上会合同进行讨论、评审、修订、完善,定稿后由各主办部门履行审批和存档手续。

  第十条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公司总调度室负责事项

  1、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合同审查会议。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变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我方技术、加工、施工能力保潼程度、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我方资金垫付承受能力、以及合同的利润、费用等相关经济指标及付款方式、涉税事项等。

  2、合同用印管理。

  3、合同用印原件正本的归档与管理。

  (1)目的:为加强和统一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流程和要求。

  (2)适用范围:宝都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

  (3)流程和要求:凡对夕噂订的经济合同,一律由承办部门提供合同初稿及相关资料,由总调度室组织专题会议审查通过,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经公司领导签批后生效;公司总调度室盖具"合同专用章",并留存双方已盖章确认的原件正本一份归档。合同双方当事*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大法院管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我方各类经济合同标准文本。

  3.1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由公司经营部负责前期谈判和草签。需要招标采购的材料、物资由总调度室组织进行招标。经营部负责将拟定好的合同条款和相关情况资料提交合同审查会议审查、修改、完善。

  3.2设计外委合同由设计部负责起草初稿,提交总调度室组织专题审查会议审查、修改、完善。

  3.3制造加工外委、外协、工程分包及设备租赁合同由工程部负责拟定合同条款,由部门经理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公司总调度室组织合同审查会议审查、修改、完善。

  3.4办公生活家具、行政办公用品等物品采购合同由行政部负责合同条款草签,提交公司总调度室组织会议审查、修改、完善。

  3.5资金贷款合同由财务部负责起草合同条款,提交总调度室组织审查会议进行审查、修改、完善。

  3.6总调度室负责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对各类合同进行审查、修改、完善,并统一以会议纪要形式形成会议审查意见。

  3.7合同审查会议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各合同承办部门持审查会议纪要按审批权限提交总经理、董事长审定批准。

  3.8公司领导审定后的合同由各承办部门到总调度室盖具合同专用章。

  3.9各部门吾降理负责落实本部门承办合同对方单位盖章事宜,双方盖章生效后,交一份原件正本在总调度室存档。

  3.10审批流程所涉及的各部门应于待审合同接收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流程规定的工作任务。特别是总调度室一定要及时组织合同审查会议,完成合同集体审查工作。

  第四章合同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材料物资采购合同金额80万元以下的,总经理审批后生效;合同金额8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董事长联署签批生效。

  第十三条工程、销售合同标的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总经理审批后生效;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总经理、董事长联署签批后生效;

  第十四条外委、外协合同80万元以下的总经理审批后生效,8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董事长联署签批生效;

  第十五条工程分包及设备租赁合同10万元以下的总经理审批后生效,10万元以上的总经理、董事长联署签批生效;

  第十六条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和2000元以上办公生活家具购置合同一律由董事长签批后生效;

  第十七条资金贷款合同无论金额多少一律由总经理、董事长联署签批生效。第*条上述审批事项,总经理、董事长外出不在时,应实行远程网批或电话告知征得同意后办理,首长回来后相关承办部门要补办签批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于20xx年1月10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总调度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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