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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合作经营承包合同

时间:2022-09-01 09:11:01 合作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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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合作经营承包合同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苗圃合作经营承包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苗圃合作经营承包合同

苗圃合作经营承包合同1

  甲方: 公路局

  乙方:

  为繁荣和发展市场经济,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双方生产和经营的需要,现将甲方葛针园苗圃承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共同恪守:

  一、标的物:

  甲方葛针园苗圃土地一宗,座落在 县 镇 村,土地总面积为11.53亩(见 公路局苗圃示意图):

  二、地面附着物

  (一)院内附着物:砖混平房1栋共4间(门窗齐全完好,房顶无漏雨),大门、围墙、简易厕所齐全配套,压水井1眼。

  (二)其它附着物

  1、深水机井1眼;

  2、合欢树苗4亩 20 棵 0.5元=4000元(市场价,下同);

  3、法桐树苗2亩 20 棵 5元=20 0元;

  4、楝子树苗1亩 5000棵 0.3元=1500元;

  5、臭椿树苗1亩 1000棵 4元=4000元;

  6、绿化草皮1亩(667M2) 5元/M2=3335元。

  三、承包单价

  每亩每年180元(按11.53亩计算)。

  四、承包期限

  承包期年,自20年3月1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交款方式

  合同生效之日,按照承包年限,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清承包款(现金支付)。

  六、约定事项

  1、承包期内,乙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承担承包土地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及其与承包土地有关的各种纠纷等经济和法律责任。

  2、承包期内,乙方必须保护承包土地不受侵犯,土地面积不得减少,承包期满如数交还甲方(11.53亩)。

  3、承包期内,乙方有保护耕地的义务,不得在承包土地内挖沙取土。否则,除由乙方恢复原地质地貌外,并终止合同,由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地面现有苗木,按照本合同第二款的'市场价,乙方必须一次性现金购买(臭椿树苗由甲方处理)。

  5、承包期内,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房租费,每年按1500元计算,按承包年限,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向甲方交清。承包期内,房屋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6、承包期内,乙方必须保护好现有的深水井设施。否则予以赔偿5000元。

  7、承包期内,乙方不得在地面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特殊情况需书面请示甲方,待甲方允许后方可实施。合同期满,乙方建造的不动产一律归甲方所有;可动产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其相关费用。

  8、承包期满,乙方如数交换甲方土地及其地面附着物,如有缺失、损坏等,均由乙方赔偿。乙方如需继续承包,在同等价格及相同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七、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八、其它

  1、承包人承包苗圃时,必须有1-2名东平县公路局在职干部职工作为担保人。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时,则扣发担保人工资作为赔偿,直至扣满乙方的违约金为止。

  2、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存档一份,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路局(盖章)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 (盖章)代表人(签字盖章):

  担保人(签字盖章): 担保人(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地点: 公路局行政科

苗圃合作经营承包合同2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植树造林植业,加速绿化速度,满足对苗源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苗圃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 树苗、 树苗的栽培发包给乙方承担,乙方根据承包任务划出 亩 分土地作为 苗圃,地点在 。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年 月,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为甲方栽培 树苗 株, 树苗 株。其中,第一年出圃 树苗 株, 树苗 株;第二年 。

  2.甲方向乙方提供 树种 斤, 树种 斤、 ,树种的出苗率应达到 %以上;在承包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 元,其中,第一年拨给 元,第二年拨给 元, ;甲方每年为乙方提供化肥 斤。甲方向乙方拨款和提供化肥时间,均为每年的 月 日以前。

  3.甲方应向乙方无偿传授各种树苗的栽培技术,提供有关育苗的参考资料,每季度派技术员指导不少于 次。

  4.苗木出圃时,乙方应保证 树苗高不低于 米,地表直径不少于 公分; 树苗高不低于 米,地表直径不少于 公分, 。各种树苗均不得有烂根、黑根,无严重病虫害。

  5.乙方负责按品种、按量、按质、按时出圃树苗,由甲方于每年的 月 日以前负责包销完。每株权苗价格为 树苗 元, 树苗 元, ,价款由甲方与购方统一结算,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发苗提单向购方发苗,出圃树苗的包捆由乙方负责。

  6.购方购买数量较多的树苗时,由甲、乙、购三方对出圃树苗作抽样检查,对质量不符部分,由乙方按比例补齐。

  7.树苗销售完毕,双方应于 天以内办完结算手续,销售树苗款按 ∶ 分成,甲方得 %,乙方得 %。树苗售价如因有关部门调价而上升或下降,双方应按比例增加或减少。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树种树秧,应按不合格部分树种树秧价值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须相应减少乙方栽培树苗的数量。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和化肥,应比照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相应减少或免除乙方栽培树苗的义务。甲方如不能按时按量销售树苗,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树苗售价,按乙方应该得到的提成比例,向乙方给付酬金。

  3.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生产出合格的树苗,少生产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购方发放树苗,每一百株树苗迟发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乙方如私自出售树苗,出售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栽培树苗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免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 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 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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