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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论文

时间:2023-03-22 16:54:20 建筑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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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论文

  【摘 要】本文结合国内外关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并通过分析建筑作品的固有特征,讨论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并阐述建筑作品独创性标准的理由。

论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论文

  【关键词】建筑作品 建筑物 著作权 独创性

  建筑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所普遍承认,《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明确把建筑作品列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同时各国也分别对建筑作品通过立法加以保护。

  虽然建筑作品被多数国家普遍接受,但是对于其具体的规定各国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其中关于建筑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是各国学者争论的焦点。确定建筑作品的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是非常必要的,他是进行司法诉讼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实质问题。

  一、对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1.国外对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国外对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种,这三种不同的判断标准使得独创性的定义也有所不同。

  以英国为代表的“投入技巧、劳动或判断”的标准。英国的标准相对比较低,属于三种标准中最低的。英国作品的独创性主要看两个方面即独立创作和适当投入。这种投入主要包括资金,技术或者是劳动,因此他主要强调的是在于独立完成非抄袭他人之作品。

  以美国为代表的“少量创造性”标准是第二种判断标准。这种标准与前面所述的“投入技巧、劳动或判断”的标准相比,要求相对较高,它不仅需要作者创作的过程是独立的,非对他人的抄袭或篡改,还要求该创作必须具有少量的创造性。创造性一词本来用在专利法中表示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将创造性一词用该判断作品的独创性中,主要为了说明创作的作品与现有作品相比要具有一定的革新,即要有一部分不同于其它作品,而这部分作品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但是这种创造性的程度相对比较低,因此采用了“少量”一词。

  第三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反映作者个性”的标准,它特别强调,作者的创作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才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要能反映作者的个性,打上作者个性智力的烙印,并非所有的独立完成的“作品”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2.我国对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所谓独创性,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也有些学者认为:作品的独创性,又称作品的原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者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著作权。因此我国的作品独创性的标准是普遍适用“少量创造性”的标准,在认定独创性的过程中主要考察两个内容:一是是否为作者独立创作完成,非抄袭、篡改他人作品;二是该创作是否具有一定量的创造性。

  二、对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由于关于建筑作品的范围各国存在争议,有些国家规定只包括建筑物本身,而有些国家则规定建筑作品不仅包括建筑物本身,还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但是建筑物本身是属于建筑作品的范畴得到一致的认可,因此本文仅讨论以建筑物本身作为建筑作品客体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1.建筑作品的特征

  实用性是建筑物的固有属性,人们可以在建筑物所提供的空间内生产和生活。同时建筑又是一种艺术作品,具有艺术性。建筑作品凝聚了作者的个性和想象力,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富有美感的艺术效果。因此建筑作品聚艺术性和实用性为一身,这是他区别于其它作品的重要特点。

  同时建筑作品也是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的结晶。凡建造建筑物往往少不了要运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解决施工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建筑作品本身是一个科学作品。 2.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作品的独创性虽然可以加以一定的抽象概括,但是毕竟只是一种大致的概括,对于各具体的作品他们之间的独创性标准应当有所不同,这是由各作品自身的固有特征不同所决定的。

  关于建筑作品,正是由于其有上述几个特点,因此它的独创性标准有别于其它作品。笔者认为在建筑作品的独创性中应该要能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和创作能力,所创作的作品必须具有一定艺术性和效果的作品,因此建筑作品的创作应当达到一定的高度。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

  一方面,有些学者认为由于建筑作品的实用性使得设计存在很多的限制,因此应当降低建筑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但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建筑作品的设计存在很多的限制,其基本的一些设计原理和方法都已在教科书中写明,他没有美术作品这样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对他的独创性标准应当要有一定的高度,如果对作品创造性较低的作品也进行保护,由于建筑物施工完成后是露天能被人们轻易看到的,那么第三人所设计的近似的作品,可以以其独立构思为由作为反驳的理由,即使该第三人可能接触到过该建筑物,作者也很难取证其是抄袭自己的建筑设计。创造性部分越是富有个性越是有艺术感,那么第三方的近似侵权就越是明显,因此对于建筑作品中独创性较低的作品进行保护其实是名存实亡的,也没有这个必要。另一方面,对建筑作品独创性的较高标准要求,有利于建筑设计行业的发展,推动建筑设计师的设计出更加富有个性和美感的作品。

  三、立法完善

  为了能更好的推动建筑行业的发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智力成果,应当对建筑作品的相关内容进行立法的完善。相对于我国的立法情况来说,为建筑作品专门立法为时尚早,但在著作权法或著作权实施条例中可以对建筑作品的范围,权利主体,著作权内容和侵权认定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而对于建筑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确定,以统一司法口径。笔者认为,建筑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应当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建筑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非抄袭、篡改、模仿他人的作品;二是建筑作品必须具有不同于他人的特征部分,该特征部分是富有美感的具有一定创作高度的部分。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

  [3] 黄艺,汪霄.建筑作品独创性条件的判定.新建筑,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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