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汇编15篇)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经济法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济法论文1
近年来,人们关注已久的房产税终于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住宅房产税经济法学法律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热议。因此,规范税立法、使税收工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当下税法经济改革的必然趋势。
房地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的来源之一,标志着我国的财富磅数,其发展程度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一个国家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住房是人们生活中衣食住行的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不管是人们对其需求方面还是消费方面都在日益提升,房价的日趋增长成为了影响人们生活水平的重要因素,人们对房价的居高不下而发出的哀怨比比皆是,国家针对房产业的各项调控措施正在一步步筹划和落实当中,控制房价已是我国当下实行经济改革的必然趋势。因此,探讨房产税经济法律问题具有现实性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的房产税制度
我们都知道,税收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的财政增添收入,对市场的财富进行平衡划分,缩减社会贫富差距。我国的房产税制度已有了悠久的历史,大约有50年之久。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并向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征收相应款项的财产税。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型房屋进行征税,包括城乡居民居住的住宅房屋,计税的依据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从价计征,其主要是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以房产原值作为主要依据;一次最少减除10%,最多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另一种是从租计征,主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征税依据,即将房产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自20xx年以来,如果个人居民房屋出租是按市场价格进行出租的,就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征税主要有两种目的,一是为政府的财政增添一些收入,二是通过房产税收可大范围地游走于各个房产市场环节当中,有利于对房产价格的有效控制;促进人们房屋交易、使用的合理性及公正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其次,有助于对房产收益分配的平衡调节,对房产投机的有效控制,对房产合理利用的管理。再者,对房产市场的和谐、良好发展而言,房产税是一个有效的调和工具,是有效调节房产供给与需求比例相当的重要手段。
二、规范房产税立法
税收固然有多种实施目的,但依其本质分析,都是对他人财产的一种剥夺,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税收的目的可以是多种方面的,税收的理由也可以是多种条件下产生的,但依照税收的程序正义来看,这是无法满足其要求的。程序正义的第一要求是决定开征新税的主体必须是有权主体。一般来讲,就是能发布征收新税的法律、法规必须是有权决定征税的机构。我国的立法机构是决定征收新税的权利主体,当实际需要时,将制定税收征收的行政法规权利授权给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接受之后没有再转授的权利。
税收当中房产税是比较突出的一种,其程序正义的体现必须要经过两种途径,即全国人大或授权机构的决定。包括房产税在内,地方政府不能决定任何税种的开征。各个地方政府不能决定房产税征收办法;房产税在全国进行推广,必须由各个地方政府统一税权。若实际需要时,必须由全国人大授权或通过人大制定法律授权地方政府征收,再由地方政府自行颁布征收办法。只有如此,才能符合收税法定原则。再者,税收立法的过程公开是程序正义当中的一种。为了实现法律的权威性,就要体现其透明性要求,在这一要求上,我国已有很多先例。即在房产税开征前,让全国上下都对房产税草案有一定的'了解,并公开让大家提取意见。将全民交流、讨论这一形式贯穿进房产税征收前的工作环节当中,可充分体现税收立法的公平、公正原则,获得广大人民的赞同和拥护。
三、税收工具合理利用
房地产调控由于涉及的部门比较多,因此是一个综合的工程,各种调控措施之间有着密切关联,他们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为了防止或避免调控措施互相冲突,造成其调控实际效果不佳,就要保证能够有足够充分的论证,明确房产税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一般来讲,对于纳税人,税收总是一种负担。税赋不论哪一种,其最后所起的作用都是推高商品的价格,并由最后的消费者来承担最终的价格。借助营业税和所得税来调控房价是管理层的主要手段,然而,这种方法不但没有达到调控房价的目的,反而起到了推高房价的作用。因此,为了避免这种盲目调控给房产税的有效调控带来运行障碍,以及不断推高房价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在开征房产税的同时,必须将房产交易环节的税收降低。
四、总结
总之,房产市场的根本是供求关系,建设资金的积累是地方财政在税收过程中的需要。为了促进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工作有效实施和开展,可利用税收收入为一些住房困难的居民新建面向居民的中小户型住宅和廉租房,来解决他们这种生活困难问题,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经济法论文2
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就存在很多的争论,而关于经济法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即对经济法的具体定义更是众说纷纭。对经济法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我们对经济法性质的认识。究竟经济法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法?是形式理性法还是实质理性法?是自治型法还是回应型法?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以为,经济法应当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而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质则表明经济法具有显著的回应性,即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回应型法。经济法的回应性是经济法最为显著的特征。本文试对回应型经济法及经济法的回应性进行初步探讨,并以此窥探经济法发展的方向。
一、回应型法概述
关于回应型经济法,在此是借用了诺内特和赛尔兹尼克的回应型法理论。诺内特和赛尔兹尼克根据法制的进化过程与社会的变革之间的关系,把社会上存在的法律现象分为三类:“压制型法”“自治型法”以及作为法律变革和发展方向的“回应型法”。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三种类型的法与其说是历史发展的经验总结,毋宁说是按照理想型的方法建立的用以分析和判断同一社会的不同法律现象的工具性框架。笔者在此讨论经济法的回应性,认为经济法是一种回应型法,也并非强制性地将经济法归为某种法律类型,而是一种研究经济法的视角,或者说是解释经济法规则与规范的一个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视角。
关于什么是回应型法,伯克利学派的这两位学者在其著作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笔者看来, 所谓的回应型法并不是简单的对社会现实的适应,而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有区别的、有选择的回应,这种回应并不是简单地为解决社会问题,而是对法律发展的开放性和完整性的两难抉择的一种缓解。换言之,法律的发展存在着开放性与完整性的冲突,法律的稳定性或者说法律机构的负责任性要求
法律的.完整性,但这却会使法律难以应对突发事件;而法律的灵活性又要求法律具有开放性,以解决各种事变和压力,但也会存在无控制地适应各种事变和压力的问题。
二、回应型经济法的特征
诺内特和赛尔兹尼克考察了回应型法的主要特征,同时指出,“虽然一些强大的力量极力使现代法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产生的结果却是不可靠和不稳定的”。但这并不妨碍回应型法的发展方向。至于回应型经济法的发展是否也会产生不可靠和不稳定的结果,这是一个需要论证的问题,但并非本文的主旨所在。在对回应型法的主要特征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回应型经济法的特征加以探讨,也许对于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是有帮助的,同时对于窥探经济法未来发展的方向也有助益。
首先,经济法发展的动力加大了目的在经济法法律推理中的权威。换句话说,在经济法的法律推理中,目的占据着支配地位。回应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探求规则和政策内含的价值,而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正表明了这一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不能仅仅关注程序,更要关注后果,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益必须放在最重要的位置。经济法作为一种回应型法,它发展的动力很大程度上来自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领域的发展,而经济法所调整的事项又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社会利益的考虑必然被置于经济法的目的之内,而这对于经济法的法律推理来说又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经济法法律目标(目的)的存在使法律义务的服从更为灵活,进而创造并促进一种文明的民间公共秩序。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目的,使得对经济法法律义务的服从更加灵活,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在服从义务并履行义务时更多地考虑目的的实现。这对于守法者法律意识的提高也有一定的作用。如此一来,对于克服共同体道德的地方观念,以及对公共秩序的危机采取一种以问题为中心的、社会一体化的态度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进而促进法律的文明化,或者说对于民间的公共秩序的文明化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再次,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取得了更多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以及有选择的适应性,并促进了经济法法制的变革和发展。由于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很多有着很强的政策性,这对经济法的执法机构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灵活性与开放性使得经济法执法机构获得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可以在遵守经济法规则的前提下灵活地采取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这对经济法执法机构的能力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经济法执法机构的能力,保证权力不被滥用,进而损害到公共利益,这又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的问题,而这对于经济法法制的变革和发展又会起到推动作用。
三、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原因
首先,经济法需要国家干预的性质决定了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经济法是为适应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形式。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需要国家干预”的提法本身就是一种限定,这种限定是放在经济关系的动态性以及干预环境的复杂性之上的。这种经济关系的动态性以及干预环境的复杂性就决定经济法必须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适时的回应,在经济法的执法过程中充分发挥灵性,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而且这种干预要求必须在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这对经济法如何有选择的回应社会现实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这种干预并不是随意的干预,而是在法律所确立的形式之内的干预,这无疑也是内在于经济法回应性中的法律的稳定性所要求的。
其次,经济法的现代性也决定了经济法具有回应性。关于经济法的现代性,有学者曾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考察。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特征。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构建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现代性要求经济法具有回应性,以适应经济法的发展,显示出经济法在推动法学发展方面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价值。
再次,经济法的时空性也决定了经济法应当具有回应性。经济法的时空性揭示了经济法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在现实中表现为兼具独特的民主性和共同的时代性的存在形态的特点。经济法的时空性与经济法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同时经济法的时空性也表明,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的法律,不仅随着时间的转换而有所不同,而且对不同的民族来说也有其差异之处。如此也对经济法在社会现实的适应性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更是对经济法有选择的回应性的考验。
最后,经济法的实质化发展趋势也决定了经济法应当具有回应性。从韦伯之后,关于法律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探讨一直持续着。关于经济法究竟是实质理性法还是形式理性法,曾有学者对此专门研究过。笔者在此并不是表明一种明确的支持其中一种观点的立场,而是欲从中得出对本文有益的启示。经济法的实质化趋势主要体现在法律内容的更多标准性、法律推理的更显实质性、法律职业的更趋复合性以及法律机构的更少官僚性。輥輯訛经济法的这种实质化的发展趋势不仅内含了经济法回应性的要求,而且“经济法本身代表了一种新的法律模式,体现了一种新的法律发展的方向”,这种新的法律发展方向也正是与回应型经济法的发展方向一致,显示出了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当然,对于经济法实质化所面临的风险,仍然是可以通过更有效率的制度设计来平衡经济法目的的权威性和经济法秩序的完整性,以确保回应型经济法的发展。
四、结语
虽然对回应型经济法的研究还不够成熟,甚至有学者否认经济法是一种回应型法,但这并不能否认经济法从自治型法向回应型法的转变和迈进。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回应性对回应型经济法的发展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发展也应当回应社会经济变革的内在需求,在向回应型经济法的迈进过程中努力探寻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合理化进路。
经济法论文3
随着社会经济的信息化以及全球化的出现,加快了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传播的速度,使得影响力度及涉及范围进一步更加大。例如欧盟出现的欧债危机以及美国出现的次货危机仅为个别经济法主体,但均在短期时间内严重的影响了全球的经济,造成了全球经济呈现整体下滑的趋势。由此可见,目前世界经济法律治理中以及经济法学界必须关注且重视的一个因素是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同时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将其作为重点的课程。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形成机制分析
经济法主体行为具有的放大效应取决于增量财产权中的运行规律。因此以下从三个方面对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形成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一)尺度效应
在决定事物的性质中最重要的标准是事物规模,这一过程是对尺度效应的有效定义,它影响着事物之间运行的规律变化。增量财产权是为了增加其利润及财富,忽视自身的一些消费需求,因此其产量以及产能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提成,并且此量累积到规定程度,则事物性质会开始发生变化,从而促进了尺度效应所产生的作用。
同时尺度效应所产生的作用中最为明显的表现是规模效应。规模效应包括了多个方面,即生产、消费、产品等。随着我国大型企业越来越多,其生产规模也急剧加大,就生产规模而言,可将生产的效益提高,对成本进行降低,但如果生产的某一个环节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所产生的影响及后果不大规模的。同时也会导致消费以及产品的规模效应等出现放大效应的问题。因此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对人类的经济生活有着重大的影响。
(二)乘数效应
乘数的表现形式在于乘数原理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对于乘数在经济活动中的运用,其不同变量发生改变时会产生同一个连锁反应,同时某一个变量受到影响,其他的相关变量则会出现成倍的变化。而随着工业时代的来临,则出现了增量财产权,它的运行特征具有动态以及扩张性,并且在经济生活中表现出狂热的利润性质,增量财产权中的变量均受到影响,其变量出现成倍,具有连锁的反应,因此体现出经济生活作用中的乘数效应。独立的经济法主体行为对其他的经济法主体、社会成员的权限及其义务、社会以及国家的经济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从而形成放大效应。目前随着我国虚拟经济进一步的发展,资本出现了较强的流动性,且由于乘数效应的出现,导致了经济法主体行为额放大效应尤为明显。
(三)社会分工合作
随着增量财产权时代的来临。大部份企业生产产品目的均发生转变,由满足生产者生活需求消费转变为获取利益的目的。因此企业必须将各项生产的效益提升,对分工合作进行深入的实施。从微观的角度看,我国的中小大型企业将产品分成很多个环节进行生产,如某一个环节出现生产的问题,则会导致之前的工作完全报废,而后面的环节也无法继续操作,从而会整个生产的`各个环节造成无效的后果。而站在宏观角度进行分析,其各个不同企业之间也具有紧密的关系,这种关系均体现出分工合作;而相同企业链之间的企业,其出现的牵一企业将整个企业的相关局势进行整顿。由此可见,社会化的分工进入深化阶段,其与之前的社会分工具有显著的差异。它促进了各个经济法主体行为之间,以企业为根本的关系更加紧密,且相互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联系,不再是独立以及割裂的,同时任何的经济法主体行为都会不同程度的对其他一些经济主体造成一定的影响。这种社会分工合作是根据劳动力对其生产利益结合的方式,虽然将生产的效益不同程度的进行了提升,出现了累积效应。但同时造成了经济法主体行为不同程度的对其他一些经济主体的影响有所加大,导致出现的多种负面以及正面的影响程度均超过自身能力的控制范围,有时会出现以无数倍的能量向外界传播,因此导致放大效应的出现。同时由于我国科技信息以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导致这种放大效应更加快速的展开。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对经济法的影响主要在基础理论以及集体制度方面
(一)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影响
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不仅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形成具有影响,同时对其未来的发展造成了深刻的影响。
1. 社会本位思想
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本位思想,可将社会本位思想简单解释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均受到法律的保护,经济法主体行为对它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随着现代工业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类对市场的各种环境均出现了相互依赖的现象,并且个人要借助并依赖他人的条件来对自身的经济行为进行仔细选择,同时他人对经济行为的选择也要依靠个人所作的选择。因此促进了不同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的变化,其利益之间的结合以及相互之间的影响力非常紧密,社会公共的利益均会受到单个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影响。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出现导致人类对自身利益顾及的同时还要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密切的重视。
2.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论
传统的企业法理论中的企业其实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将股东所得的利益实行最大化性质,是其最终目的。本着对股东负责人的态度,其实是因为股东是一个经济组织及实现利益的工具。但是随着现代工业市场化不断的发展,作为经济法中的主体,企业经济法行为中的放大效应急剧加大,企业中的个人行为影响着其他不同层次的社会人员。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必须将企业坚持的行为以及对股东所得的利益进行整合。
(二)对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影响
随时工业市场经济的发展,美国、法国、日本等多个发达工业的国家都相继制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是对这一制度进行推动的主要因素。召回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的将一些有问题的产品及时的召回,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出现。同时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可通过召回制度进及时的阻断。而从有效的对社会的经济秩序以及人们的利益进行维护。
三、结语
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产生对人类的经济生活有着及其重要的影响,同时对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的发展以及经济法的制度制定的影响尤为重要。因此,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放大效应进行深入的探索研究,不仅对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完善提供了根基,还对经济法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制度打下牢固的基础。同时此项研究对人类经济步向全方位发展的道路有着巨大影响,其意义重大。
经济法论文4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因此,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而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用案例教学。
关键词:经济法 案例教学 必要性 有效应用
一、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
经济法是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具有较强的社会应用性和实践性。它的社会应用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基于这两大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课程的教学需求。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无措,一筹莫展。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工作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工作情境中发生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促进学生进行知识技能迁移,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课堂的可感性。
相对于单纯讲解理论知识的传统教学,案例教学可以使课堂生动形象、直观易学。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具体可感性,由于教学内容是具体的实例,加之采用形象、直观、生动的形式,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易于学习和理解,有利于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便于学生了解经济法案例分析环节,提高其深入分析案例的能力。
2.案例教学能够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
教师在课堂上不是“独唱”,而是和学生一起讨论思考,学生在课堂上也不是忙于记笔记,而是共同探讨问题。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捕捉这些理论知识后,学生还要经过缜密地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一步应视为能力上的升华。同时学生的答案随时要求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这一过程强调了师生的`双向互动关系。
3.案例教学可以贯彻先进的教学理念。
案例教学的特点就是将枯燥抽象的理论知识通过具体实际的经济事件,促进学生对有关案例经济法知识点的了解和识记,从而为学生营造一种可感知具体的理论学习环境氛围,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贯彻教师和学生对主动思考、以学为主教学理念的认识和深刻理解,进而推动经济法教学模式的改革,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
4.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
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一般以死记硬背为主,并不注重理论的内涵和价值,在分析具体经济案例时,不能透彻的进行理解和分析,不能很好的将经济法理论知识灵活运用,绝大多数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导致学生在经济法行业创新能力不足,实践应用能力和意识薄弱,这也阻碍了经济法教学的进一步发展,教学水平受限。案例教学注重学生自主思考和互动,对现实经济案例进行拆解分析时,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性思考,打破传统的学习观念,不注重分析的答案的唯一性,各抒己见,能够自圆其说就可以进行案例解释。因此,这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增强学习综合能力,最终培养出更多的创新型经济学人才。综上所述,经济法案例教学的最大优势在于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生引人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共同研讨、深入剖析,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的批判反思意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由此可见,在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三、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有效应用
1.合理选择案例。
案例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就是要选择好的案例,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案例真实,所选择的案例应该是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情,例如法院一些判例或者一些法律杂志,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取得学生的信任;案例典型,典型性是法律案例的中心,典型的案例涉及的内容相对全面,包含的法律理论知识较多,能够使学生从一个案例中学到多方面知识;案例科学,选取的案例要与所讲授的内容密切联系,同时对案例中出现的模糊知识进行筛选,使案例更加科学合理。
2.注意教学方式。
在整个过程中教师都应该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讨论环境,使学生展开充分的讨论和争辩。在讨论中,教师要营造出和谐的教学氛围,在学生讨论和思考中,教师不宜打断学生的陈述,不急于纠正,不宜过早定论,积极鼓励学生发表有新意的观点,注意对学生独立思维状态的培养与保护。在讨论中,教师应适当激发学生自主思考,参与讨论和发言的积极性,适当强调案例中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能使学生主观能动的从多层次、多侧面地了解一个经济法案例的复杂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而且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口头表达与沟通的能力。
3.防止以偏概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教学方法层出不穷,例如情境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教师要正确对待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教师要明确不同教学方法的优点和缺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灵活的运用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并不能替代其他教学方法,否则,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知识内容都适合使用案例教学,在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要充分依据不同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特点,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整体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因此,这就需要经济法教师在实际教学中,根据学生和不同知识体系的具体情况,灵活利用案例教学,充分结合多种教学方法,实现学校和教师对于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能够有效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提高学生自助分析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不但丰富了教师的教学手段,还可以改变现有的学习理念,培养创新型经济学人才。不过在经济法教学的应用方面还有待逐渐完善,针对问题及时调整,以促进案例教学的作用和教学效果。教师需要端正自己的教学态度,选择真实的、科学的、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课堂中,使每个学生都能够在案例教学中学到知识,从而推动案例教学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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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5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成熟,法律在经济中的作用愈发重要。同时经济法同经济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我国各高校也逐渐将经济法学作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选课程,同时其地位也在不断的提升。但是由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缺乏既定的授课形式,而且在教材选用、授课模式等上都是直接照搬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学课程,但是两种课程在教学目标、方法以及专业学生方面都存在极大的差异,无法一概而论,所以必须要对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教学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出适合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优化策略。
一、经济法学课程的内涵及重要意义
经济法学是一门有着极强应用性的课程,非法学专业之所以开设该门课程,主要目标在于培养出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复合应用型人才,不管使用何种教学方式,必须要将经济法学所蕴含的理论知识能够让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掌握,不仅能够帮助非法学专业学生在以后的市场经济中降低各类经济纠纷的产生,同时更加有利于高校非法专业学生对各种经济合同的了解。同法学专业学习经济法学课程不同,不能够运用法学专业学生填鸭式教学,让其自己消化,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在进行经济法学课程教学时要考虑到其自身专业的课程,因此没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掌握消化。只有通过案例教学法才能够吸引到非法学专业的兴趣,因此案例教学法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教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吸引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
非法学专业学生通常将经济法课程作为基础课对待,而且加上课时配置较少,教学内容繁杂,同时缺乏系统性的法学专业知识,并没有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经济法课程上。因此,非法学专业学生在面对晦涩难懂的经济法理论知识缺乏学习的主观能动性,而通过案例教学法能够打破传统法学专业学生固定的授课模式,能够让缺乏系统性法学知识的非法学专业学生能够更加直接明白相关知识;尤其是对案例进行准备、谈论与总结时,能够让各个学生都参与到活动当中,将被动转化为主动学习,而且通过积极查阅资料,也学到许多新的知识。不仅是让非法学专业学生更好的经济法课程,同时也让学生能够积极的学习资料查阅方法,能够培养搜集相关资料的能力,尤其是对法学案例进行讨论时能够锻炼出多向思维,对学生进行问题的思考也有极大的帮助。
(二)注重培养学生发现、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主要目标就是希望能够培养学生了解基本的经济法知识,同时为其专业所遭遇的经济学问题埋下伏笔,能够让学生更加主动的'去运用所学经济学知识。通过案例教学法,非法学专业学生需要针对各个经济法案例,主动的进行资料的查询,同时通过相互讨论对案例进行不同角度的分析,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各个同学对于案例问题、教材理论知识以及经济法条文理解都有所差异,大家在谈论中提出各自不同想法,从各个角度进行分析,每一次都会发现新的问题,通过讨论将其进行解决,如此一来非法学专业学生在问题的发现、分析以及解决能力上面都有极大的提升。其对学生之后的社会生活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增强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
我国依法治国,大学生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社会公众,在法律素质必须要有所提升。通过在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经济法课程,不仅能够增强其解决问题的问题,同时在查阅法律资料的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法律条款有所了解,从而对基本法律知识有着一定的了解,最终将法律素质进行提升。而且在以后的社会工作、学习生活当中遇事将会保持冷静,从而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属于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通过违法方式进行权益的维护。我国依法治国,因此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代表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程度,只有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才是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基础,一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而不是通过违反法律来获取利益。
二、当下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基本概况
(一)专业设置与课时安排
目前许多高校非法学专业进行经济法课程开设的主要是在经济及管理类专业,主要专业涵盖经济学、金融、会计、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与国际经济与贸易等等,在上述专业中经济法课程多数都是专业必修课。此外,其余的诸如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等是将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开设。在课时的安排上,基本上都是在35到55课时之间。而且经济法课程设置的教学目标多数都是对大学生进行基本的经济法律的教授,希望大学生能够对经济法法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能够运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制度等解决简单的经济纠纷问题。
(二)教材选用
同高校法学专业注重理论性的经济法教材选用有所不同的是,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在教材的选用上更多的是偏向含有基础性与实践性内容的教材。而且在市场上有关经济法课程的教材繁冗复杂,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并没有进行官方指定,基本上都是由授课老师自行进行选取。而且对于经济法专业学生的经济法的马工程教材是基本不适用于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其更多的偏向于理论,根本不利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掌握基本经济法知识。
(三)教学形式
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多数运用的是教师教授的形式就是填鸭式的单一方式。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冗复杂,因为受到课时的制约,无法从课堂上抽出更多的时间进行讨论交流。而且因为课时较少的关系,单一的教学形式较为枯燥,而且无法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系统性教学。
三、目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课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课时设置较少,前置法律基础知识缺乏
经济法教学课程的内容繁冗复杂,涵盖经济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等等各种法律,即便是进行粗略的讲解运用50个课时也是不够的,而且还需要缺乏法律基础知识的学生能够快速的了解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尽管高校会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是更多的是偏向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对于法律的教授更多的介绍,然后一带而过,学生结束该课程后对法律的知识几乎为零。这也就没给非法学专业学生打下前置法律基础知识;造成经济法老师在教授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基础知识的教导,无法达到经济学的最终主旨。
(二)教材使用缺乏标准,针对性不够
目前的市场上,有关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其教材十分多样,而且鱼龙混杂,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各出版社都积极推销自身的经济学教材,而教师在选择也是根据自身喜好,自主性较强,甚至会与出版社有所合作等等。所以,各个高校与专业在选用的经济法教材上都存在极大的不同,但是教材的混乱不利于构建非法学专业学生经济法课程教学标准,不利于提升整个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而且教材选择的随意性也造成教师随意的教学,根据不同的教材进行同样的课程教学,甚至是抛开教材直接进行教授,将所选的经济学教材作为摆设;学校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也没有办法将所学内容与教材进行接轨,不利于课后复习。
(三)教学形式单调化,缺乏实践性
由于经济法课程受到课时较少的局限性,许多教师为了能够及时的完成教学任务,对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授课形式基本上都是通过PPT进行填鸭式教学,而且学生在课堂上也缺少与教师讨论的环节,不利于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学习,接受起来十分困难。而且对于非专业性的课程,经济法课程根本无法吸引到学生的积极性,普遍缺课、玩手机等等,而且高校对于此类现象往往也是忽略。正是上述的教学形式,使得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上存在极大的难度。
四、提升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增加课时,根据不同专业设置教学目标,选择相应教学内容
从目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设置课时,35课时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两种方案进行优化。一是直接提升经济法课程课时,直接将课程学时设置到五十学时以上;通过充裕的时间不仅能够在课堂授课时更加充裕,同时也能够抽出一定的时间进行课堂讨论、提问等各种课堂互动,提升枯燥经济法课堂的趣味性,同时也将整个课堂质量进行提升。二是不增加经济法课程课时,通过增设法律概论等课程为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打下一定的法律基础,重点教授经济法课程所需要的基本法律概述,从而为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展开打下一定基础,能够提升经济法教学效果。同时应该根据不同非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构建不同的教学目标与教学大纲。尤其是在会计专业则需要重点教授会计法、财税法等等,要根据非法学专业的特征进行经济法课程教授的重点教授,不能够囫囵吞枣,一股脑的全部教授给学生,这样学生也无法抓住重点,在消化学习方面也存在极大的难点。
(二)合理挑选教材
经济法教材的挑选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关系到教学质量高低,而且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教材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尽管课堂上教师会脱离相关教材,但是学生能够通过合适的教材进行课后的温习。只有合理挑选经济法教材,学生能够结合教材有计划的进行学习,而且通过教材上的经济法案例与习题,也能够提升学生学习主观能动性。许多高校在对非法学经济法课程教学时,自行组织教师进行经济法教材编写也是科学的方式。
(三)优化教学方式,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与趣味性
首先教师必定需要通过讲授,对于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法律基础等都需要通过教师讲授,但是不能够运用教条式的方式,通过问题设置的形式,引导学生进行学习与复习,同时划分学习小组对相关法律案例进行课下讨论分析,总结其中的法律问题,带着疑问进行理论教学。其次,提升经济法课堂教学趣味性,多运用案例教学的形式,许多学生都需要故事性教学的方式,要让学生们能够主动融入到法律案例中,才能够发现其中的问题,同时进行讨论解决。整个案例教学的形式更加符合非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总之,对于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来说,必须要结合非法学专业学生不同专业的特点,提升经济法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强化非经济法专业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够达到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开设的主要目的,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健全做出一定贡献。希望本文的拙见能够对高校经济法课程开设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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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瑞.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xx(1).
经济法论文6
论文摘要:课程评价对课程建设具有导向作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评价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在统一性的评价标准之外未能根据课程特点细化评价标准,从评价理念、课程目标、评价方法上都无法很好地反映该课程的能力本位目标,无法满足评价的效度要求。
论文关键词:课程评价;评价理念;评价方法;评价的有效性
一、课程评价对课程建设的导向作用
课程评价是课程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由于研究者对课程概念认识的不同以及评价目的的不同,表现在课程评价对象上人们的观点是不一样的。本文讨论的前提是基于“大课程观”的课程评价,既包括对课程标准、课程方案、教科书等的评价,也包括对教师教学的评价、师生相互作用的评价。在国外,第一个提出把课程评价纳入课程论研究的,是美国著名课程论专家拉尔夫·泰勒。泰勒认为,课程评价过程实质上是一个确定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际达到教育目标的程度的过程。继其之后,斯塔弗尔比姆提出了背景、输入、过程、结果评价模式(简称CIPP模式),强调了评价最重要的目的不是证明,而是改善。无论何种定义,课程评价作为衡量课程建设效果的价值判断和方法是毋庸置疑的,其导向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这是课程评价发展性功能和激励性功能的体现。课程评价的内容与标准体现了课程开发和管理的指导思想。从课程目标来说,课程评价可以起到评估的作用,其应根据社会或学生的需要,以此作为课程开发的直接依据。从课程实施过程来说,课程评价对课程的实施起着重要的导向和质量监控的作用,有利于改进课程管理与决策。从教学效果来说,也要靠课程评价来衡量与检验。课程评价也是激励教师进行教学方法与手段创新的现实动力。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评价中的不足
有效的课程评价,一定要立足于课程特点。由于近几年高等教育领域对课程建设工作的普遍重视,从而形成了不同行政层次下的课程评价实践活动,但其表现出高度的标准化和同一性,并没有根据课程特点来进行个性化的评价,不利于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与学习过程中的创新。
(一)评价理念过于重视知识标准而忽视了能力发展
评价理念体现了人们对教学活动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态度和观念,行为都是受理念支配的,可以这样说,有什么样的评价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教学行为。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同一化教学不可避免。这就带来一个问题,高等教育有没有必要、可不可以实现多样化?社会与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大量标准化的人才,但是创新性、特异化的人才也是必不可少且更为高端的。然而,本质主义教学观主导下的现代同一化教学在培养具有多样化知识背景与独特竞争优势的人才存在着天然的缺陷。现代教学观念的演化已体现出“强调以学习者为中心”、“强调对个体的注意”、“强调学习过程的创造性”的'趋向。学生的主体性不再仅仅是进行自主学习的条件,更重要的是,学生主体性形成本身也成为教育的目标之一。而在中国,中学阶段的应试教育并没能承担起培养学生主体性的责任。我国高校课程评价在理念上过分注重评价的奖惩功能,忽视了改进与激励的功能;过分关注评价的结果,忽视了评价过程本身的意义;过分注重学生的学业成绩,而忽视了学生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的评价。
(二)课程目标较为笼统
一般而言,课程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课程知识应达到的深度和广度,以及对能力培养和技术训练的总体要求;二是确立课程预备知识和技能的基本要求,本门课程对满足后续课程在知识与技能上的基本需要。课程目标确定之后,课程的内容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的选择便有了明确的依据。因此,正确制定课程的目标是课程发挥最佳功能的必要前提。然而,当前的课程评价实践忽视了对经管类《经济法》课程目标的准确定位,更没有对其进行层次性的细化。比如,理论知识要达到何种深度和广度,实践能力要达到什么程度,这些问题都欠缺研究。经济法是法学专业和经济类、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但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内容。法学领域的经济法,是和民商法、行政法并列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等部分组成。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更多的指代与经济有关的常用法律。其教学体系既包括合同法(传统的属于民商法范畴、公司法、票据法等,也有反垄断、证券监管等经济法范畴的内容。这从相关的执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考试也可以反映出来,例如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职称考试。但这种专业背景和培养目标的差异在教学过程中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从教学理念、教材到教法都没有做明确的区分,影响了教学的效果,不能很好地实现非法学专业学习法律课程的意义。如果《经济法》的课程定位目标不清晰、不细化,则会相应地导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不协调。是侧重理论讲授还是应用实践能力开发,哪一方面应作为教学的侧重,不同地区、不同专业的学生的特殊偏好是怎样的,对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较为系统的研究。
(三)评价内容不够全面
我国的课程评价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却局限于对某些方面的评价,缺乏整体性。综观世界范围内课程评价发展的实践,评价的内容早已从单一的对课程方案实施结果的评价发展到对目标、过程和结果的全面评价。
虽然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提出“在教学内容方面,要处理好经典与现代、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重视在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可是理论和实践在经管类《经济法》课程中的体现,是体现在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上的划分,还是教学方法上的,抑或是教学内容的设计?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对结果的评价标准模糊。是相关考试的通过率还是思维方法的改进,而这种思维方法的改进又该如何检测?是否主要依据专家评教,学生评教在其中占多大分量?对课程评价者的评价对又该如何进行?
(四)评价方法过于突出量化功能,导致评价质量不高
目前的课程评价较多地注重教学材料的齐备性、学生出勤率、多媒体的应用和教学成果的规范性等因素,评价标准偏重对学科知识特别是书本知识掌握,而忽视了在课程学习中对学生学习方法、思维方式、创新精神的培养。并且,这些因素并不能很好的通过量化指标体现出来。虽然许多学者提出应采取“质性评价”的范式,但其不可计量性也确实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例如,经管类《经济法》是非常适合采取案例教学的课程,但是当前的课程评价实践只重视了教学方法的多样化,而未关注这种多样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没有关注案例教学与理论讲授如何结合。
(五)评价的有效性仍在验证阶段
根据评价主体的不同,课程评价可以分为学生评教、教师自评、专家评教以及社会评价。囿于学生个人的认识和短期功利目标的影响,学生评教的情况往往不能真实反映课程学习的实际情况。学生对要求严厉的老师可能会评分低,对于内容深奥的课程也往往评分不高。有的教师在学生评教的压力下,较易产生功利的短期行为。部分教师为了赢高的评教分数,只讲学生感兴趣的内容;有的教师由于担心学生的打分,只拣简单的、学生能很快接受的知识点授予学生;甚至还有教师为迎合学生而放松要求、大给高分的情况。另一方面,以用人单位和行业团体为主体的社会评价的缺失导致当前的课程评价工作看上去还是在教育系统内循环,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与社会要求接轨的问题。这些现象的产生,降低了高校课程评价的效度。
三、改进经管类《经济法》课程评价的建议
(一)在科学评价理念下合理定位课程目标
现代教学观念的演化已体现出“强调以学习者为中心”、“强调对个体的注意”、“强调学习过程的创造性”的趋向。学生的主体性不再仅仅是进行自主学习的条件,更重要的是,学生主体性形成本身也成为教育的目标之一。经管类《经济法》在课程评价的价值取向上,应立足于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这一评价理念下,可以对课程目标进行具体分解。《经济法》课程的浅层次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和熟悉《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规则,更进一个层次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具备与执行业务相适应的实践技能。实践能力又分为正确确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以及掌握文件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这样,可以针对分解后的目标根据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的模式逐项达标,有利于课程目标的实现。
(二)评价时要重视课程所承载的知识量
现实中的一个误区就是用课程评价替代了“去评价课程”。很多人把“评价”看作是为课程改革配套的东西,课程在前,评价在后,是对既定的课程进行具有“促进功能”的评价。这导致对课程本身的研究不足,突出表现在对课程内容的设计并没有很好的契合社会需求和学生特点。
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趋势进一步强化了同一化教学的状况。反映在课程内容的选取上,有的高校甚至要求教学大纲要与所选教材大致相同(不能有过多不讲的章节),教学计划要与教学大纲完全一致。从效率的角度来讲,评价标准统一化有助于考核,但是从学科知识标准来讲,同一化也是一种代价。学术自由中教师教学的自由和学生学习的自由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笔者认为,要重视探究性学习、研究性学习,教学内容的设计还应考虑能为学生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即教学内容既有基础学习领域、又有专业学习领域、还应有拓展学习领域的要求。在当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设计上,哪些内容略讲、哪些内容详讲、哪些内容自学,往往不是根据实践技能来设计的。基于经济法的易变性,教师一方面要不断了解经济法理论与立法的最新动态,不断补充、更新教学内容,扩大学生的知识吸收量;另一方面要避免沦为不断追赶最新发展情况的介绍者,而要从立法理念与背景、思维方式与逻辑上培养学生自学新法律法规的能力,不但要向学生介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还要使学生掌握经济法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能具体运用法律原理和具体规范来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
(三)课程评价的内容应包含对评价者的评价
课程评价者的知识水平、兴趣及价值观等直接关系到评价结果。因此,课程评价者的评教活动也应成为评价对象,其评教有效性也应归属于评价的内容。教师是对课程加以理解和设计的“专业特权者”,也是课程实践即教学行为的承担者,因此,教师也应成为评价主体。评价标准应强调认识对象的整体性、差异性和丰富性,强调真实情景中的主观感受。目前的评价标准更多地体现了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统一化,把教师排除在外。应当根据授课的具体内容和授课对象来考察其教学方法,例如不是所有的内容采取案例教学都能效率最大化,更重要的是,高质量的案例教学不是例子加理论的简单描述和说明,而是帮助学生形成知识网络,指导其运用相关理论自主解决问题,并不是仅仅教给学生现成的答案,更不是提供唯一的答案。此外,现行的评价模式往往将任课教师排除在课程评价主体之外,这容易使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沦为传递课程的教学机器或工具,使教学变为程序性的劳动,教学的过程成为机械地传授他人材料的过程。当前教育理念的转变中强调了以学生为主体,但以教师为主导的理念却相对失落。如果规范化下带来的是重复和雷同,这也是值得深思的。
总之,有效的课程评价,一定要立足于需要评价的课程特点。评价标准应该是能表现授课行为的丰富性、灵活性,并具有情景性的。课程既是静态也是动态发展的,课程评价应体现开放性和个性化。
经济法论文7
经济法概论课程是中医院校针对药学专业(一般为营销等方向)学生的一门专业课程,其与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定位有显著不同,针对此,我们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就如何更好地开展本门课程的教学进行思考和实践,并从中提出了一些浅拙的教学改革建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中药专业的学生来说,熟悉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并能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加以运用十分重要。但是,由于对中药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及教学定位的特殊要求,面向该专业学生开设的经济法概论课程有其特殊性。针对这些特殊性,我院经济管理学教研室的任课教师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不断对中药学专业营销等方向经济法教学的定位及培养目标等问题进行思考,并作为教学研究课题作了相应的调查和实践摸索。
一、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的特殊性
经济法课程是各大专院校法律专业所开设的一门重要课程。与之相比,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的经济法概论课程有着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培养目标与教学定位特殊。法律专业培养的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法官、律师及法学研究人员,因此在教学中更注重立法研究、学理分析及适用法律、事后诊断案件的能力培养。而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培养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中药经营管理人员及营销等管理人员,开设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的教学目标定位在提高中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追求交易稳定,确保交易安全,事前防范交易风险的知识和能力,即不出错、不受骗、不越界、以法保权,因此,在教学中需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用能力。
可见,对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培养目标的不同导致了在教学中对这两类学生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定位必有所不同。
2.前期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程度有差异。 法律专业学生有着较为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其课程开设严格按照法律专业的课程体系的顺序。而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概论课程前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甚少,通常只有法律基础一门课程。法律基础在我院于大一上学期开设,该课程为考查课,要求学生对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作一了解即可。这就导致了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对法律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与法律专业学生的差距较大。因此要使学生在无甚多法学基础、课业负担沉重的情况下尽可能掌握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可操作和实用的经济法知识。
二、对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的思考
由上可见,由于对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开设经济法概论课程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定位等不同,对该方向学生的教学必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我院经济管理学教研室的几名任课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进行了认真的思考、调查和实践,现就教学中的一些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浅拙建议。
1.要重视教材的选用。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由于就业后主要从事中药经营管理或中药营销方面的职业,这就要求其所学习的经济法概论课程涵盖面更为广泛,是“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只要是在以后就业中可能碰到的常用经济法律问题都应该涉及。因此,其课程体系不可能是法律专业学生所学的课程体系,而应该更为丰富,超越了严格的经济法体系内容,涵盖了民法、商法、社会法中的一些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因此在教材选用上,针对该特点,应把好教材选用关。从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几位笔者认为中药学专业营销方向学生在教材的选用上应至少考虑涵盖如下体系的教材: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五大部分。
2.重视教学内容的体系性安排。上面提到经济法概论课程在教材的选用上应基本涵盖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五大部分的内容。但就教材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许多市面上的教材并未严格按照相关体系规划教材内容,呈现的.基本是一种离散状态。这就要求我们在编制教学大纲时要下足功夫,要根据课程的相关性从一定的角度、从有利于学生掌握的基本层面进行分类,给学生总结提炼出一条学习主线。在课程开始讲授之前教师应先向学生介绍该门课程的体系,使学生在脑海中有一个印象,然后在课程的讲授中再按照提炼的主线由浅入深进行讲授。
3.重视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进。 对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最基本的培养目标是追求交易稳定,确保交易安全,有事前防范交易风险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对该两方向学生在教学中就不能像对法律专业学生一样特别强调纯理论知识的掌握,而更应重视对经济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几名任课教师在多年的摸索实践中,教学方法和手段几经改进。
早期由于该课程于我院来说是一门新课程,几名教师在教学中大多采用的是单纯知识传授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在教学手段上主要采用传统的黑板教学方式。通过教学实践,我们发现该种教学方法和手段虽然可以让学生掌握扎实的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但学生在课堂上容易产生疲乏感,学生对于课程的学习参与度不够高。此后,为解决这种状态,任课老师开始采用借助知识培养能力的启发式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CAI课件教学,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现代化教育设施的有机结合,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且经济法教材中几乎每一章都有几个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较多,在黑板上书写浪费大量时间,而采用CAI课件教学可节省黑板上写板书的时间,有利于开展案例教学。且经济法律知识日新月异,CAI课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加大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增长学生的知识,开拓学生的视野。
此外,经济法概论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改变传统教学以本为本、从概念到概念的注入式教学方式,变成一种促进学生成为教学主体,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探索性学习的开放式教学方式非常有必要。基于此,在教学中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因此,引入案例教学应是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的一大特色。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常用的案例教学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从例到理型,即引导学生运用案例,经过自主合作,群体思维撞击,寻找知识形成规律,发现基本概念去解决实际问题;二是从理到例型,即给出基本知识,启发学生运用基本概念,发散思维,以例释理,以例证理,从而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这两种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对学生的自主学习性要求较高,故在目前的教学中主要采用的是第二种教学类型,相信在后续的摸索实践中,教研室将会加大一型案例教学的比例,进一步改进教学方法,尽显为运用型教学服务。
4.重视习题的灵活运用。在高校素质教育的本位下,我们不倡导题海战术,但是在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中适当地、灵活地运用习题对于学生的学习能起到较大的提升作用。
我们一再强调经济法概论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课程,而任一学习法律的人都知道,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难以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任课老师可以在教学中适当贯穿一些习题。这些习题的讨论和分析可使学生快速理解法律条文,激发学习热情,同时,适当的习题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表达能力。在我们的教学实践中,学生对课堂习题讨论的参与度非常高,课堂气氛非常活跃,通过习题的讨论和分析,大部分学生能摆脱对枯燥法律条文的厌倦,增加了学习积极性,学习热情空前高涨。但在这一方法的运用上要求教师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要把握好度,切不可搞成题海战术,否则会适得其反;第二,习题的选择上要下功夫,要精炼,切不能滥;第三,运用的方式上要灵活,切不可“死”。
三、结语
由于对中药专业营销等方向学生培养目标的特殊性,该方向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必须做到规范与灵活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针对特殊性,在内容上有所侧重,有所选择,同时要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自学阅读相关资料。教师在随时掌握经济法教材新增内容的前提下,更要不断了解经济法理论与立法的最新动态,根据发展变化动态,调整自己的讲授内容,并借助多媒体、网络信息等现代教学手段,不断补充、更新教学内容,扩大学生的知识吸收量,在经济格局发生巨大变化的时候更需要学生能够通过经济法学的知识去认识相关问题。
经济法论文8
独立学院立足于21世纪发展的战略高度,根据市场要求,提高教学质量,积极的探索与实践经管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力求培养出既要精经济又要懂法律的经济类专业人才。独立学院经管类学生如果能学好经济法,培养出实践能力,那就能规范其今后实际工作中的经济行为,也能用法律手段维护本单位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于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独立学院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指出经济法作为独立学院经济类、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如能在教学内容、课时安排、法律社会实践和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加以改进就能实现这一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
很久以来,重知识轻能力是我国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所在,这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立足于21世纪发展的独立学院,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人才质量为目的,不断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尤其积极探索与实践对经管类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力图培养出既精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独立学院经管类学生如果能学好经济法,培养出实践能力,那就能规范其今后实际工作中的经济行为,也能用法律手段维护本单位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于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对经管类人才素质的培养越来越力不从心,矛盾和问题在教学中也层出不穷,既要在教学实践中保留经济法的自有理论体系,又要与其他学科相互融合,从而使学生能够融会贯通,这个重要问题应该在教学中不断研究和深入探讨。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实现经济法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
1 经济法课程教学在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独立学院的经济法课程在教学内容、课时安排、法律社会实践和评价体系等方面都不符合培养既精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需要改进地方很多。
1.1 不同的专业对经济法内容需求不同,用的却是一样的教材
目前,经管类专业众多,专业不同培养目标就不相同,因此就需要根据不同的专业情况来选择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教学。但事实上,目前并没有针对专业进行编写的'经济法教材,大多数经济法教材只能适应普通教学的需求。因此各院校对于教材的选择面很窄,选用的通用教材不符合专业需求的情况较为常见。而教师选用这种通用教材后,往往会忽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导致不同专业的学生应用相同的教案,这在实际上制约了经管类专业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1.2 社会实践非常必要,却没有或很少安排
经济法本身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经管类院校培养的学生也是应用型为主的人才,这就使得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成为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但是经济法课程的课时非常有限,学生又没有相关的法学基础,课堂讲授与社会实践之间就会产生矛盾:课堂讲授不够,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就不能掌握,就不能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但若教师仔细讲授,这样能够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却因课堂讲授占用大量时间,导致学生已经没有时间安排课外实践,如去地方法院、检察院甚至监狱进行观摩教学。长此以往,学生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甚至对经济法课程失去兴趣。
1.3 教学目标多样化,考核方式却很单一
经济法是经管专业的基础课,不同的专业,授课的侧重点不同,那么就应根据其授课的具体内容、不同专业的教学目标要求进行考核。但绝大多数院校目前仍是采用统一的考试模式,通过学生考取的分数作为衡量教师和学生水平的尺度。这种看起来很公平的考核方式,实际上无法考核出不同学生的真实水平。事实上,考核也是一种培养学生个人能力的手段。例如,闭卷考试会引导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加强记忆,写论文则可以督促学生广泛阅读,开阔眼界;社会实践能提高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兴趣;甚至口试也可以作为训练学生口才和即时思维的一种方式。教师如果能够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将有利于督促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从而促进学生各方面能力的提高。
2 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应如何在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展开
2.1 专业需求与教学内容匹配
除了尽可能选用优秀教材以外,教师还应在教学中努力探索,依据不同专业的培养目标与专业的实际需求,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对上课内容要进行进行精选,以便形成适合专业要求的授课内容,尽量提高教学质量。如除了把经济法中的基础理论部分作为教学重点外,还要结合不同专业特点调整教学内容。比如针对会计专业学生,会计法、税法、票据法、银行法就很适合;市场营销专业的就需要重点讲授合同法,特别是各种具体合同的签订;而外贸易法、合同法、反倾销法等则适合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这样就能够做到针对性地满足不同专业的法律需求。同时,教师应时关注和思考社会热点问题,对于经济法中新出现的热点问题和最新立法,及时地在教学中加以体现,从而使教学内容跟得上立法进程。
2.2 适量安排法律社会实践
在课堂讲述过程中,采取丰富多样的教学方法,如课堂案例教学法,实物法,提问法等,着重启发学生的思维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将课堂所学知识转化为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经济法教师注重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模拟实务到真实环境实务的综合运用;经济法教师还应密切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大力开展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定期邀请司法部门人员讲座,为学生提供真实的法律服务平台和实务环境。
2.3 教学评价体系应该科学
对经济法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创新,使之适合不同的专业需求,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打破完全统一的考试模式,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考评,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体系是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该考虑的。第一,在日常教学过程中,随时根据学习内容通过课堂测试或单元测试甚至口试,检测教学重点和教学效果,对学生的实际案例分析处理能力进行测评,此为课堂平时成绩,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夯实学生的基础,对调动学生的查阅资料和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加强对经济法的掌握和应用有显著作用,同时又能给学生更多自由发挥的思考空间;第二,闭卷考试的方式则是适于学期末的考核,以选择、判断、案例分析为主,重点检测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促进学生掌握和记忆基础知识,给日后的专业课学习奠定基础。同时因为不同专业对法律的需求不同,教师对所讲内容有所侧重,所以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价。比如一份试卷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基础试题部分,占试题总量70%,第二部分为专业试题部分,各专业选做不同的题目,占试题总量30%,所得成绩为试卷成绩;最后,根据学生的社会实践效果,得出社会实践成绩;所以学生的最终得分由三部分组成:课堂平时成绩,试卷成绩和社会实践成绩,这三部分最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加总,来综合评定学生的最终成绩。
总而言之,经济法是一门学起来比较枯燥但实用性很强的课程,通过经济法教学措施的改革,积极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更好地学习和掌握这门课程的相关知识,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独立学院经管类经济法教学中的首要问题也是根本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够培养既精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为社会的发展输送精英人才。
经济法论文9
一、课程设计的理念与思路
(一)课程设计理念
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旨在培养工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行政管理等方面所需的基层管理人员。为了让学习内容更好地满足工商企业基层管理岗位的工作需要,课程设计的原则和标准应坚持校企合作的课程开发观、职业能力本位的课程观和行动导向的教学观。校企合作的课程开发观是指课程开发团队在了解企业需求,把握专业培养目标的基础上,深入到用人单位进行具体工作岗位的调查研究,进行职业岗位分析,由此归纳出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素养等职业能力,最后由学校专业教师与企业法律事务专家共同设计课程标准。职业能力本位的课程观即课程以履行企业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能力为核心,进行课程内容的选取、组织与训练。行动导向的教学观即课程在实训教学中遵循“咨询、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估”的逻辑程序,让学生“独立地获取信息、独立地制定计划、独立地实施计划、独立地评估计划”,使学生在自己“动手”的实践中,掌握专业技能,习得专业知识,从而构建属于自己的经验、知识与能力体系。
(二)课程设计思路
课程设计以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基础,坚持“以法律应用为目的,理论够用为度”的原则,以工商企业行政管理、市场营销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所需的经济法律、法规知识与能力为依据,确定课程学习的知识、能力和素养目标,选取课程教学内容,设计能力训练情境和“学做合一”的课程考核评价方案,力求突出该课程涉法职业能力的培养目标。
二、课程设计的内容
(一)基于工商企业基层管理职业能力需要设计课程目标
为了使课程能够更有效地培养学生的企业岗位涉法工作能力,我们根据专业培养面向和培养目标,通过对富思特集团、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孝武集团等中小型企业的行政管理、市场营销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的调查和岗位工作任务的分析,将上述岗位涉法的职业标准和能力要求转化为经济法课程的培养目标。具体如下:
1.职业知识目标。了解经济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掌握公司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组织机构等法律制度;了解合同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企业采购和销售等合同的基本条款、合同签订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及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掌握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及法律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掌握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和商标的构成条件,熟悉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商标的认定程序;掌握劳动基准法律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和终止等法律规定,掌握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等处理方式;掌握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基本法律制度等。
2.职业能力目标。能够运用公司、企业的法律制度知识,协助解决公司、企业在设立、内部机构组建及其运行中的法律事务问题;能够运用合同法律知识解决采购、销售等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相关法律事务以及合同管辖地约定等合同风险防控问题;能够运用市场运行相关法律制度协助处理企业经济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产品质量责任等现实问题;能够运用专利法、商标法的知识协助处理企业专利、商标事务相关问题;具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管理能力和协助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具有协助处理企业经济法律纠纷的能力等。
3.职业素养目标。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形成处理经济纠纷的法律职业素养;形成从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的职业敏感性。
(二)从工商企业基层管理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出发设计课程内容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培养目标是为了让学生掌握企业行政管理、营销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所需的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并且具有运用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知识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因此,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根据该专业的培养方向和岗位典型工作任务来选取与岗位工作相联系的经济、民商法律内容作为课程内容。我们据此设计了经济法律关系;公司、企业设立及内部治理法律事务处理;企业合同法律事务处理;企业不正当竞争和产品质量法律事务处理;企业专利、商标法律事务处理;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和劳动关系争议法律事务处理;企业经济纠纷法律事务处理七个学习单元。这七个学习单元涉及的经济法律制度有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专利和商标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以及经济法律纠纷处理法律制度,而那些与岗位工作任务无关或关联不大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等都没有纳入,使得教学内容更加贴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三)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目标设计课程能力训练情境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个体完成具体任务的职业能力教育,应当把“做”变成教学的主要形式。我们根据工商企业基层行政管理、市场营销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的典型涉法工作任务设计了七个课程能力训练情境,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内部治理结构设置等法律事务的处理;合伙协议的签订;买卖合同的签订;企业不正当竞争法律事务的协助处理;企业产品质量法律事务的协助处理;劳动合同签订及劳动关系管理事务处理;企业经济纠纷的协助处理。在训练情境组织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境任务采取不同的训练方式,如角色扮演模拟、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等不同的训练方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内部治理结构设置等法律事务的处理”这一教学内容的情境训练,主要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角色扮演,由学生分组模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具体的训练步骤为:①把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模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会议由组长主持,讨论形成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以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议事规则等决议。②第二次会议由模拟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讨论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公司分立与合并等事宜。③每个小组根据会议形成的意见拟定公司章程。④把各自选举出来的董事和监事列入公司章程中,并准备报工商局设立登记。⑤小组汇报公司设立情况。整个训练过程完成后每个小组形成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公司设立的可行性报告等可展示成果,最后由教师对每组的成果进行点评和总结。而对“企业经济纠纷的协助处理”教学内容的训练,则主要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其训练方式是教师组织模拟庭审,由学生分组模拟经济纠纷的审理,确定经济纠纷双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审判员、书记员等角色,每个学生搜集有关材料,研究有关法律。具体训练步骤为:①选择案例。②确定人选,分配角色。③组织材料(诉讼文书)。④排练(为开庭打基础)。⑤组织开庭(庭审注意衔接紧凑连贯,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判决的程序进行)。⑥庭审总结。训练完成后形成起诉书、答辩状、庭审记录等可展示成果,最后教师对过程及成果进行点评和总结。通过上述“做”的训练,有利于学生深入理解经济法律知识的内涵,激发学生学习的动机,使学生快速进入到能力生长的路径,直接体验知识的实践过程,形成灵活适应新情境的反应能力。同时,“做”的成果又是评价学生能力水平的重要和有效手段。
(四)基于能力本位的“学做合一”的课程考核评价设计
在考核评价上坚持将考核内容与职业岗位工作要求相结合、学习成果与学习过程相结合、知识理论考核和实务操作能力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相结合的原则。课程总评成绩=期末终结性考核成绩+训练情境成果考查成绩+平时学习过程形成性考查成绩。期末终结性考核方式为闭卷笔试,主要考核经济法律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务操作能力,卷面成绩为百分制,占课程总成绩的50%,考试时间为90分钟;训练情境成果考查主要是通过对学生完成的企业法律事务训练情境实务操作课业的考查,考核学生处理企业管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动手和处理能力,占课程总成绩的40%;平时学习过程形成性考查主要是通过上课出勤、课堂提问和发言、讨论等来考核,考核学生的上课出勤率、上课回答问题的积极性、思路及正确率等,占课程总成绩的10%。
经济法论文10
经济法是中等职业院校会计电算化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意义重大。本课程与会计、税法等相关学科的联系紧密,具有综合性、实用性的特点,几乎涵盖了所有与市场经济运行相关的法律知识。主要是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而由于经济法课程知识点分散且以条目形式呈现,因此传统的教学方法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塑造新的课型,引导每一位学生积极参与学习,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体验式教学是在上课过程中教师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规律,通过创造实际的或重复经历的情境和机会,呈现或再现、还原教学内容,使学生在亲身经历和充分参与的过程中获得感悟和经验,理解并建构知识、发展能力、产生情感、生成意义的教学观和教学形式。中职院校的学生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法学训练,缺乏相应的法律素养,而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更侧重于理论教学,学生对于抽象的法律规范很难理解和掌握。这就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改变传统的授课方式,运用体验式教学方法不仅能使经济法教学与中职学生的特点相适应,在体验的过程中体会经济法的复杂性、强制性,让学生在课堂中“亲临其境”,并且通过亲自实际操作和体验,引导学生走近经济法,热爱经济法。
一、体验式教学在经济法课堂中的必然性
(一)经济法教学模式必须服从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中小企业会计岗位及相关岗位一线工作的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经济法作为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与其他专业的经济法公共课相比有其特殊性,其开设目的是针对会计专业职业岗位需求,着重要求学生以岗位需求为导向,最终以培养高素质的经济型会计人才为目标。因而,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经济法教学模式必须服从于中职会计专业人才定位。
(二)经济法教学必须紧密联系中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特点。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相对复杂,但传统的课堂教学没有与该课程的特性相对应,与会计电算化专业自身对经济法的要求没有紧密衔接。教师在教授过程中更多的是侧重于理论教学,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和理解。而中职院校的`学生基础知识总体薄弱,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相对较差,课堂效率低下,理解能力有待提高。而会计电算化专业强调在实践中综合运用会计专业技能和法律思维,要求学生能够运用会计和法律知识技能初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交叉问题,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这就要求经济法的教学必须紧密联系专业特性,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用性强的特点。
二、体验式教学在经济法课堂中的方式
(一)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模式是经济法课堂中最常见也是运用最多的一种方式,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利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与教学内容相关的事例进行教学的方式。主要是运用基本的经济法概念和原则运用具体案例分析,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这就要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结合现代教学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比如运用多媒体、三维动画、视频等选取合适的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案例的选取要贴近现实,源于生活,例如针对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生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实际需求,在全面系统讲授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结合教学内容、历年考题重点,搜集整理既适合课堂教学又具有针对性、代表性的课程案例,增加实务案例的分析。教师在课堂讨论中也要因势利导,做好启发、引导、点拨的角色,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使教师与学生真正的互动起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课堂气氛,提高教学质量。案例教学模式通过具体生动的案例剖析枯燥的经济法条文和理论,可以促使学生自身去挖掘、体验真实案例,从而提高学生分析、独立思考、运用知识和总结经验的能力。
(二)角色扮演模式。
角色扮演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授课模式,主要通过学生在课堂中扮演一定的角色,由一个被动的听课人转变为积极的参与人,从而获得较为真实的现实体验。比如教师在课前事先布置前置任务,要求学生充分做好课前准备,比如预习课本知识、准备情景模拟材料、分配好角色提前演练,让学生根据课本内容设计场景以小品形式展现出来,让学生扮演一定的角色,让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身临其境地参与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在游戏式的教学体验中获得体会教学内容,理解所学知识,提高学习能力。如在讲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时,可以让学生扮演投资人、工商管理人员、税务人员等角色,让学生个体充分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这对于帮助学生理解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具有十分明显的成效。
(三)实训教学模式。
中职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因此教学过程中教学实施环节的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尤为重要。实训教学基地的设置正是为教学实践提供了一定的场所,比如多媒体教室、模拟法庭、校外实训基地等。在充分利用校内实训室的基础上,引进相关软件,创建仿真学习平台,在应用中充分考虑教学内容与实际情景的结合,利用软件让学生在模拟系统中完成各类操作,切实体验整个流程,模拟真实环境,完成实践活动,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导,强化质量,提高教学效果。
同时可以充分利用校外实习基地,让学生走出去,比如组织学生到人民法院旁听相关经济案例的审理,现场观摩学习,学生可以利用在校期间获得理论知识基础上,切实感受真实的案例,从而加深内容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体验式教学将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学生被动接受转化为学生在生动形象的场景中自我体会、自我思考、自我升华及锻炼,进而转化为一种良好的学习习惯,甚至会达到终身受益的程度。体验式教学在经济法课堂中的使用充分展示了丰富多彩的教育资源,适应了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对打造学生正确的行为模式、人生价值目标的实现及完成教育目标具有突出意义,是一种顺应时代发展的新型教学模式。
经济法论文11
我国现在正处于有关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初步阶段,有较多地方对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并不完善。本文主要探讨和研究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并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进行探讨,指出我国经济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具体行为认定的不足之处,并进一步具体说明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应该采取的完善措施。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措施
1.1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意味着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并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3款规定,本法所指运营商为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适用于“经营者”。这样的规定不仅与后面的相关规定冲突,也不符合现实需要。如第7条规定的滥用权力的行为,其主体就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而政府并不是本法中所说的经营者,这就为本法的执行力埋下隐患。
可见,进一步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应是在以后修改该法时应予以重点关注的'问题。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仅仅有经营者,例如雇员、经营者的利益相关人、政府及其所属的一些部门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规制的主体或者对象。
1.2纠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合理的认定
我们知道一部法律一旦制定就会具有稳定性,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而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对具体的行为划定出适用的法律界限,致使很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融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当中。
过于具体的行为规定也使商标法、著作权法这些后盾法很难发挥作用,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发明创造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但面对更加广泛的著作权又没有明显的规定,使对其的保护状态仍很薄弱。同时,该法也为其后盾法《商标法》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但也仅仅局限于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如仿冒知名商标。所以我国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应该扩大其调整的行为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禁止擅自使用特有的名称、图片等等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商标,但是其中并没用规定禁止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方式,这也成为了不法分子在市场竞争中的着足点。事实上风格上的仿冒比装潢上的仿冒会使权利人在经济上遭受到更多的损失,现行的法律仅仅保护的是商标的包装,并没有保护商品的实质特点,这种保护不得不说是得小失大。
还有一些法律法条过于僵化,例如有奖销售的奖金额度不得超过五千元,这在制定此法的时候是合理的。然而现在这个固定金额的规定不合理,且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开展。然而发达国家有一个很好的经验,即基于价值的高与低来决定价值的主题,我们可以借鉴。
1.3反不正当竞争应以民事责任为主并附加刑事、行政责任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以行政、民事、刑事三种体制并存的制度,主要体现了行政处罚为主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做出相应处罚,这也过度的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强硬性,不正当竞争者只能机械的接受相应的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最高也就是对其处以10万至20万元的罚款,而且其中并没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的物品、财物等等,使有的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愿意接受罚款的情况,不能在根本上制止这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但是,我国现在的行政执法能力还没有完全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要求的执法能力,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积极性。现在有很多地方为了解决行政执法能力不足的情况,采取诸如司法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借法执法以弥补这些不足。但是这些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原则,同时也大大增加了行政部门的执法成本。由于在平民之间的侵权案件当中主要涉及民法、经济法的范畴,因此对于市场竞争的行政手段应注重民事责任,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以民事责任为主并附带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4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处罚,增加惩罚性处罚条款
遭受侵权的行为人的损失如果能够明确计算出,那么侵权人应赔偿计算出的损失,再加上遭受损失的经营者在调查取证侵权人所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相应费用。遭受侵权的行为人的损失很难计算出具体金额时,侵权人应赔偿其在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期间所获得的数额再加上遭受损失的经营者在调查取证侵权人所做的不正当竞争所支付的相应费用。但是这两种处罚方式的力度明显偏轻。可见在现阶段,适当提高并加大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罚水平,增加惩罚性的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打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体惩罚数额可以是商业秘密被侵权造成损失数额的数倍,甚至十倍。如果违法行为将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将对准备中的侵权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并可以有效制止。
2.结论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的还很突出。从经济法角度出发,探讨有效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势在必行。而我国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商业秘密面前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定性不准确,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定不够完善、定性不准确、执法手段不足、执法的范围不广等。这也说明完善这部法律已经迫在眉睫了。本文从上述角度进行分析,探讨了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
经济法论文12
《经济法》是中等职业学校财经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其中涉及众多财经法规,是学生日后工作中必备的知识储备,可见其重要性,可是它们又是深奥难懂的,学生觉得枯燥无味,因此,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让他们愿意试着了解并愿意深入理解经济法规成为摆在任课教师面前的突出问题。法律法规的学习离不开实际应用,也就是说离不开案例,在课堂教学中,让案例成为贯穿课堂教学内容的线索,学生在接触了解案例中体会到法律法规的实际应用,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还培养了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案例教学模式的优点
案例教学与传统的教学模式有很大不同,在教学目的上,传统教学注重传授知识,而案例教学模式注重培养能力;在教学方法上,传统教学注重以理论案,案例教学模式则刚好相反,在实际应用中让学生明白其中的道理,即以案论理;在侧重方向上,传统教学侧重记忆理解,重在知道是什么,案例教学侧重引导学生思考创见,要勇于探究,不仅知道是什么,还要思考为什么以及怎么办。
首先,典型案例中曲折的故事情节和耐人寻味的结果极大地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很容易让学生置于这种特定的人物角色和特定的事件中,学生带着问题带着好奇心去学习,成为学习的主角。他们积极主动参与到案件的探究中来,极大地增强了学习的主动性,例如,在讲授经济法律行为的相关知识时,涉及了经济法律行为的效力,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复杂,学生在老师教授之后很难快速消化理解,这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案例来提供情境,学生就会主动利用学过的知识来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如选用的下面这个案例。刘望楠开了家土特产店20xx年11月底与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签订合同,购进了118只特级精制火腿。20xx年2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打假行动中,把刘望楠店里没有卖出的103只火腿全部没收销毁,理由是该批火腿是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后来,刘望楠还调查到,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的火腿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货的。于是,刘望楠要求鼎鼎鲜土特产商行将火腿价款予以退还,遭到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的拒绝。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应当属于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呢?学生非常关心处理结果,即刘望楠能否要回货款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清楚,签合同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鼎鼎鲜土特产商行购进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火腿,应当明知该批火腿是劣质产品,而在刘望楠购货时却极力推荐并保证货真价实,很显然刘望楠做出购买火腿的意思表示是受到了欺诈。从可撤销合同包括的情形来看,应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但是,该批火腿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很显然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的规定。从食品本身而言,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禁止性规范,应属无效合同。
另外,可撤销合同必须建立在合同成立生效的基础上,而刘望楠与鼎鼎鲜土特产商行签订的购销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自始无效,属于无效合同,而非生效后的可撤销合同。合同自始无效,鼎鼎鲜土特产商行自然要返还刘望楠货款,至此,学生的好奇心得到满足,知识也得到了充实,收获颇多。其次,案例的真实性,来源于生活,内容客观公正,没有任意捏造的成分,对实际生活有指导和借鉴作用,如在前面所述案例中,除涉及合同的效力外,还涉及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内容,该批火腿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
很显然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这对于引导学生关注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重要的是,这个案例是真实的,就发生在河北省某县,这样能让我们的学生真切感受到我们学习的知识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我们学习了知识就能学以致用。
再次,学生参与到讨论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意见不再单一,思维不再固化,追求的不再是唯一的标准答案,学生可以畅所欲言,为了说明问题,学生不仅局限于书本上的知识,从大量课外的书籍中寻求答案,这样大大的扩大了学生的阅读面。同时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得到锻炼,语言精炼,专业术语表达准确。像诺顿杀毒软件风波,遇到因为杀毒软件的'问题而导致计算机瘫痪的情形,给主人的股票交易带来影响进而影响其收益,这种情况如果我们的学生遇到了,该如何解决。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各抒己见,最后由老师总结。
二、案例教学模式的要求
1.案例的挑选
案例选取得是否符合相应知识点,能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为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服务,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要选择适用的、适度的、与教学目标相吻合的案例。案例可从书籍中找,也可直接来源于生活,还可以来源于时事新闻。但是无论怎样,都应该真实,具有典型性,特别是具有针对性,能够应用于本节课涉猎的知识点,消化巩固理论知识,实现教学目标。在讲解合同的效力时,笔者选取了央视法律讲堂节目中的案例《活人的死亡证明》,题目就让人感觉蹊跷,可以以此引起学生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活人的死亡证明》。20xx年,在北京,一天一位中年妇女突出闯进一家律师事务所,说:我房子没了,人也没了,我要请律师。大家莫名奇妙,这位妇女拿出一张纸死亡证明,死亡人是张兰,律师问张兰是谁?妇女说张兰是我,我就是张兰,大家都蒙了,问:你住过院,张兰说我住过啊,可离死还远呢,连病危都算不上,这是怎么回事?有人搞恶作剧?只有张兰自己清楚,这是卖房子惹出的荒唐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学生饶有兴趣地开始关注整个案例的进展。还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教师挑选案例时要考虑传播给学生正能量,不要把消极的负面情绪带给学生,更不要把带有浓厚宗教色彩、政治色彩的案例带到课堂。
2.探究讨论氛围的调节与控制
学生在讨论过程中,老师要调控好氛围。营造良好的探究讨论氛围,需要老师和学生共同努力。教师在实施案例课堂教学模式中应坚持以启发为主,调动积极因素,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对于学生不同的意见,要及时点评,要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发现学生观点中的精华,让学生的不同想法得到交流与分享,丰富学生的各种信息,尊重和发挥学生的学习风格,引导学生形成自己独特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因材施教,让学生真正感到他们是课堂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但是在教学实践中,学生有时会跑题,脱离案件,讨论越扯越远,甚至下道,有时学生讨论激烈时,会有过激的言辞,某种程度上造成课堂氛围紧张,针对种种情况教师要提高驾驭课堂的能力,及时引导,回归正能量和教学重心。
3.案例教学模式不是否认传统的教学模式,二者有机结合,才是有效课堂教学
学生习惯于接受传统教学的模式,习惯于被动地接受知识,对于知识的落实需要这样的模式,但是,学生理解消化后是不是更有利于落实呢?所以我们要将两种教学模式有效地结合起来,更大程度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总而言之,案例课堂教学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教学模式,逐渐广泛应用于各学科的教学实践中,它的有效应用需要教师做大量的备课工作、案例的选取、资料的搜集以及案例的有效呈现等,为此我们还需要继续努力,提高综合能力。
经济法论文13
经济法是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但是在教学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自身教学经验出发,分析了目前经济法教学过程存在的问题,据此提出了改革思路。
经济法是经济和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和实用性非常强的课程,在许多高职院校的经管类、财经类专业都开设。由于经济法课程与社会实际联系的密切,各高职院校都非常重视经济法的教学工作,本文仅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谈谈经济法这门课程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方面的一点意见和建议。
一、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教材版本较多,教材内容繁多,没有针对性
目前出版的经济法教材版本非常多,但是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教材的内容就是经济法法律法规的罗列,没有相应的案例佐证,理论太强,使得教材枯燥无味;有的教材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专业学习和职业资格考证的要求,目前很多经济法类教材的内容与会计类、经济类资格考试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存在差距。
(二)课程综合性强,内容多,但课时少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内容比较多,而在很多高职院校一般都只开设一个学期,每周4课时,因此教师在制定授课计划时有很大的压力,在上课内容的取舍上有难度。
(四)教学方法单一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基础课程,光靠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法不适用经济法教学的要求。目前大部分教师都是以理论讲授为主,学生记笔记的教学方式,课堂不活跃,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不高,使得学生一学期学完下来只能死记些东西,不能灵活运用所学的知识,缺乏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同时,由于大多数的考核方式都是以闭卷考试为主,注重对记忆内容的`考核,忽略了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几点思考
(一)合理选取教材
高职院校经管类的经济法教材,应与法律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不同。对于经管类的学生来说,真正掌握一些有关经济生活中的法律知识以及灵活运用尤为重要,因此,在选取教材时,要注重教材的实用性,不能太理论化。
(二)合理选取和安排教学内容。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条文非常多,在有限的教学课时中不可能做到逐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应该有针对性的、重点的选择内容加以讲授。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课程,在理论知识教学上,要打破各家学派对体系、内容上的划分,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教会学生了解法律规定、能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能正确解读法律规定,最后能运用法律规定;在实践教学上,要丰富教学案例,选取的案例应该是最新的,符合经济发展前沿的案例。通过前面理论的学习,来分析案例,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领悟和理解,使学生不仅能够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如何用法。在教学内容的选取上,要注重因材施教,针对学生和专业的特点来选取教学内容,以我院的经济法课程为例,根据我院系部专业的培养目标,参考教材,教学团队成员对经济法的教学内容进行了选择和重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模块:(1)经济法律基础知识,重点讲授经济法的概念、产生的原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经济争议解决方法等;(2)市场主体法,重点讲授个人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3)市场运行法,重点讲授合同法、劳动法、破产法等;(4)市场调控法,重点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通过以上内容的学生,学生能够了解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创办的条件、程序,具备依法订立合同以及解决纠纷的能力。
三、改革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整个教学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决定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严禁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要根据不同模块的知识特点灵活选取教学方法和手段。
(一)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经济法很多都是基本理论、基本规则和法律条文,枯燥无味。因此,教师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如购买教学光盘、制作教学课件、将“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相关法制节目,经整理编辑,制作成教学资料。此外,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大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开拓学生的视野。
(二)充分运用案例教学法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仅靠讲解法律条文将使得经济法课堂枯燥无味,教师可以以案例为教学平台,通过引导学生对现实生活紧密关联的生动案例进行讨论,并通过教师对案例的综合分析、总结,引导学生真正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教师在课堂上首先提出与教学内容有关的案例,让学生自行思考,然后对相关理论知识进行讲解,最后重新回到前面提出的案例,进入师生互动环节,学生根据所学知识,相互之间讨论形成观点,教师总结并给出意见。另一种做法是首先教师讲授知识点,然后提出相关案例,由学生讨论分析,形成观点给出结论。
四、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加强业务能力
经济法教学内容丰富,这就要求教师具备多元化的知识结构,除了经济法本身的相关知识外,还要掌握比如会计知识、金融知识、税务知识等。这就要求经济法教师应自觉提高自身的素质,同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才能胜任经济法课程。
总之,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课程,教师应针对专业特点、学生特点,有针对性的选取教材;根据专业培养目标选取和设计教学内容;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不断丰富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这样才能把经济法这门课程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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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课程教学,是指通过现代教学理念,利用教学中的多媒体、视频和即时聊天工具等技术手段,使教学实现数字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的最终目的。本文根据经济法基础教学的经验和工作总结,对经济法基础的信息化教学进行了分析和探究。
一、在传统教学法下经济法基础的教学现状
在传统教学的观念作用下,大部分高职院校对于经济法基础课程的认知缺乏准确的定位,进而直接导致教学目标的错位。很多教师及学生认为该课程不过是考取相关证书的辅导教材,应试目的和功利思想过于浓重,使得教学的方法和目标停滞不前,和现实社会脱节。
由于教学方法的停滞,经济法基础的教学方式依旧以强行灌输知识的填鸭式教学为主,学生和教师缺乏课程兴趣,导致教学效率一般,难以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尽管如此,目前有的高职院校和教师已经开始考虑将信息化教学方法引入经济法基础课堂,但是在具体实施上,依旧是把传统教学内容原原本本地照搬到多媒体或网络教学平台之上,让学生进行浏览和学习。课堂上也只是把多媒体平台上的内容照本宣科,信息化技术在经济法基础上的优势很难发挥出来,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信息化教学在经济法基础课堂的实现措施
实现经济法基础的信息化教学,首先需要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教学。作为一门会计专业课程,经济法基础的教学过程要求符合情境认知理论的特征。不难发现,如果想创设与经济法基础相关的、符合真实社会和生活环境的教学情境,只有通过计算机网络的信息化手段实现。所以,在教学的多个方面都要符合信息化要求的创新。
(一)教学目标的设计
传统的经济法基础教学目标仅仅是为了期末考试的顺利通过,这和职业教育的目的'背道而驰。高职阶段经济法基础的教学应当依照高职人才的特点和培养目标,在教学中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学生运用经济法相关知识解决具体的案例为教学目标。而达到这样的目标,信息化教学可以很好地完成这个任务。
首先,教师可以根据经济法基础中的实例作为背景和基础,通过计算机进行情境模拟的预设,之后通过计算机的资源共享,为课堂教学奠定基础。然后在实际的课堂教学中,每一名学生都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预先设置的情境进行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并通过已有的经济法理论知识对情境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业化的解答。
(二)教学方式的创新
实现经济法基础的信息化教学,最关键的步骤就是通过信息化技术进行教学方式的革新。首先,信息化教学要求教师对经济法基础的教学内容通过设计和展示更多的真实案例与情境模拟法相结合,增加学生的代入感,让学生感觉自己就是案例的主角,在学习过程中感同身受,最大限度地满足学习需要。其次,教师要运用网络资源收集符合教学内容并且热门、耳熟能详的案例对学生进行教学,而非根据教材中陈旧的案例进行反复讲解。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视频、声音和动画等信息化方式将案例进行形象展示,激发学生的兴趣,让学生切实感受到经济法基础和自己零距离的接触。最后,教师还要熟练运用信息化的先进教学手段对学生进行辅导。诸如微课与翻转课堂,教师可以将重难点进行课件的制作、视频或音频的录制,之后进行资源共享或者上传到网盘。对于课后依旧有疑问的学生,可以通过在线视频或下载的方式进行课外的学习,而且利用多次、反复课程播放的功能,既节省了教师的时间和精力,也增加了学生学习的机会。
(三)考试制度的改革
在信息化背景下的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师可以通过网络资源进行作业的布置,并且作业的答疑、辅导和批改也节省了教师的时间和精力。就考试而言,教师只需按照既定的格式上传试卷即可,题量、分值都可以通过计算机设定。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试题库的随机抽题杜绝了学生作弊的可能,计算机自动批改和分数的统计也省去了教师阅卷、核分与登记的精力,而且不会因为失误出现登记成绩出错的情况。并且无纸化作业和考试对节约成本、低碳环保、创造节能社会也有很大的贡献。
信息化的课程发展给了经济法基础课程新的生机与活力,并且这种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对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教师的创造力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息化技术,不仅对经济法基础,而且对整个职业教育的教学提升都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珺.教育信息化指引下的职业教育教学模式创新:以《经济法》教学为例.教育教学论坛,20xx(37).
[2]朱昀.信息化手段下高职《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设计.青年与社会,20xx(6).
经济法论文15
效率价值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在当今社会,市场经济追求效率优先。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经济法当然把效率作为其十分重要的价值追求。追求效率确实能给市场经济带来许多好处,但是也必须掌握好一定的限度,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否则,势必会对经济发展乃至全社会造成损害。
一、效率价值的价值体现
效率价值体现在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在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一)阻止了垄断现象的发生
垄断对市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通过破坏价格竞争机制实现对社会资源的绝对支配,由于市场价格完全被垄断企业控制,价格不再反映市场需求的变化,价格杠杆也丧失了调控社会资源的功能。在垄断情形下,整个市场运作的效率极其低下,这时必须由经济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维护经济效率。
(二)解决了经济的外部性问题
经济的外部性理论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是指企业或个人的活动对其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这种影响很难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现代经济学原理表明,经济外部性会导致经济活动缺乏效率或使资源配置远离最优状态,例如经济活动产生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当存在这种经济外部性时,仅靠市场机制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时,就需要通过政府进行适度干预,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来限制和调整类似的行为。
(三)实现了公共产品的提供
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如义务教育、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可以说,公共产品对于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必不可少,但是因其缺少排他性和竞争性,获取的收益不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参与者们往往不愿意提供此类产品。这时,就可以通过制定税收、福利等经济法律政策对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鼓励他们生产公共产品。
(四)解决了市场交易的不公平
在市场交易中,生产者和销售者往往占据有利地位,他们对产品的情况了如指掌,与此相对的是消费者很难掌握产品的真实情况。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市场运作的低效率。交易双方缺乏互相的了解和信任,为了获取更多交易信息,势必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这很不利于市场运行和社会资源流通。对此,最好的办法的就是通过经济立法保护弱势一方。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法规定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等,都旨在扭转交易不公平,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流通。
二、效率价值的局限性
(一)过分追求效率的外部局限性
尽管经济法追求效率价值,但这种追求必须是有限度的,否则会带来一系列问题。许多国家在制定经济政策、法律制度时面临两难选择,究竟是先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还是先提高社会效率。实现社会公平是长期的投资,短时间难见收益,但是提高社会效率的好处却是立竿见影。因此,传统理论发展往往追求“效率优先”。在效率至上的意识支配下,一国制定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必然以效率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追求,即只要能够提高社会效率,即使社会财富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也是合理、合法的。财富的过度集中必然会导致垄断、两极贫富差距等问题,激化社会矛盾,损害社会公平。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危机就是追求效率、忽视公平的结果。同时,追求效率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副作用”:资源锐减、环境破坏、生态污染等等…大部分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都经历了一个“先发展后治理”的过程,然而治理环境污染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且代价巨大,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取得的发展收益甚至都不足以弥补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从全局看,追求效率的行为甚至可能反过来阻碍效率的提高。
(二)效率价值的内部局限性
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内部也存在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体现在:实现效率的分配多种多样,但是对于哪种分配方法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并无定论。前文中提及,效率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就是“有人因此变好,没人因此变坏”。然而经济政策的实施可能会给不同的人带来影响,有人因此受益,有人因此受损。不存在绝对的能使所有人都受益的经济政策。例如,某城市为发展经济引进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投入生产以后,不仅当地总体经济水平得到提升,还增加了不少就业岗位,企业生产的产品也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大多数人都因此受益。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与该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当地企业却因此受到很大冲击,销量降低,利益受损。那么,引进外资这一经济政策的合理性则最终取决于大多数人的福利是否因此得到改善。当实施某一经济政策所获取的总的'利益大于它所带来的损失,这个经济政策就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但是,具体到个人获得的福利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所以很难进行比较。对个人来说,有的人追求经济利益,金钱是其衡量福利的标准;有的人追求精神享受,认为生活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改善是其获得福利的标准。对于追求经济利益的人来说,生活环境的改善并没有让他获得想要的利益;而对于追求精神享受的人来说,获取金钱也不等同于获利。经济法的效率价值追求的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率,但对社会整体的各个成员来说,效率的实现必然是对一部分人的不公平,这种内部的不公平是不可避免的。
三、结语
通过上文不难看出,经济法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有不少好处,而其局限性最主要就是与公平的冲突。对效率与公平谁应该居于首要位置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我国从一开始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如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理念转变也说明了我国在发展道路上的阶段性选择。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决是不一概而论的事。当社会整体经济水平落后的时候,鼓励效率优先,促进经济增长的做法无可厚非;然而等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我们就必须更加关注社会公平的问题。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效率与公平应该采取不同的态度。效率与公平不总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正确的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可以使二者相互促进,形成正的相关关系。
总之,效率价值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对指导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济法追求效率价值,确立效率原则是十分正确的。只是对于如何更好地实现效率价值,平衡效率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冲突方面,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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